鄉村共同體

鄉村共同體

鄉村共同體是具有關聯性的人類群體平等共處、利益共享、和諧共生的生活形態。隨著當前農村改革進程的推進,現代政治制度、市場經濟以及新型城鎮化的持續滲透,不斷瓦解著傳統的、建立在血緣和地緣基礎上的、高度集體化的農村生產與生活共同體,但也為重構新型鄉村共同體提供了現實基礎、動力支撐以及制度保障。在此基礎上,通過推動鄉村治理科學化、壯大農村合作經濟、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以及加強農村文化生態建設等途徑重建鄉村政治、經濟、倫理和文化共同體,以實現城鄉一體化發展。

概述


當前,無論是全面推進新農村建設,還是部分區域脫貧攻堅,提升鄉村治理水平,既是保障手段,也是重要目標。2014年中央《關於全面深化農村改革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的若干意見》就完善鄉村治理機製做出總體安排部署以來,鄉村治理面貌有了較大改善,但仍存在一些問題,如在鄉村發展中村民的主體地位與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鄉風民俗有待改善等。
鄉村治理面臨的問題與傳統鄉村治理秩序逐步瓦解、新治理秩序尚未成熟有關。傳統“鄉村共同體”精髓在於源於共同的外部風險而形成的村民凝聚力,諸如宗族、鄉紳等內生於鄉村中的治理力量以及鄉風民俗。而在開放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傳統鄉村共同體凝聚力漸弱,村民個體意識放大,對村莊的主體意識削弱。鄉村從“共同體”走向“原子化”,鄉村的治理困境逐步浮現。

理論


共同體”是由德國著名社會學家F·滕尼斯提出的,他在《共同體與社會》一書中深刻地闡明了人類在群體生活中的兩種結合類型:共同體與社會。其中,共同體是指“人的意志完善的統一體,並把它作為一種原始的或者天然的狀態”,“被理解為現實的和有機的生命的一種關係和結合”,這就是共同體的本質。簡而言之,共同體就是建立在人們自然意志原始的選擇之上,一個完整的、有機的生命體。而社會是指“一個人的群體,他們像在共同體里一樣,以和平的方式相互共處地生活和居住在一起,但是,基本上不是結合在一起、是基本上分離的”。
因此,共同體與社會的首要區別便是是否存在統一的意志,意志的統一體正是共同體產生的基礎。根據滕尼斯對共同體的論述,可以歸納出共同體所包含的五個基本要素: 第一,家族體系。這種體系“通過三種關係表現為直接的相互的肯定,即母子關係、夫妻關係、兄弟姐妹關係”。第二,享受和勞動的相互性。“在任何一種共同的生活中,都存在著享受和勞動,形成某種不同勞動分工和享受分配”,並具有一定的對應性。第三,威嚴。這是“在共同體內部通過其意志而存在著和產生著的不平等”,正是因為這種一定範圍內的不平等,維護著共同體作為統一體的本質。第四,默認一致。它是指“相互之間的、共同的、有約束力的思想信念作為一個共同體的自己的意志”。這種以語言為“機關”(F·滕尼斯語) 的默認一致,正是溝通、連接共同體的系帶。第五,承載體。滕尼斯把在共同體之上形成由土地決定的複合體作為其變化形態,包括農業地區、行政區或邊區馬克、村莊。
中國傳統的鄉村共同體
費孝通先生在《鄉土中國》中以“差序格局”的概念對中國傳統農業社會作了精闢的論述。雖然兩千多年的農業社會,在鴉片戰爭后就逐漸被現代工業社會所取代,但因為如今在我國農村,許多地方仍保留著傳統農業的生產、生活方式,因此這樣的剖析仍有助於我們對當代鄉村社會的理解。他在“差序格局”和“團體格局”的對比中,提出“我們的社會結構本身和西洋的格局是不相同的,我們的格局不是一捆一捆紮清楚的柴,而是好像把一塊石頭丟在水面上所發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紋。每個人都是他社會影響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正是這樣一個包含了“以小農經濟為基礎的熟人社會、以父系血緣關係為核心的人際關係、以倫理為差等的禮治秩序”三方面特徵的“差序格局”,構成了中國傳統鄉村社會的基礎。
而根據滕尼斯的理論,中國傳統的鄉村社會無疑也是一個“共同體”。一方面,人們在一定區域群居而形成一定的社會關係,隨著不斷的生息繁衍,社會關係的核心被血緣關係所取代,各種生產、生活方式也在此基礎上形成,並加以固定,成為“默認一致”的共同體,這樣就形成了各個大同小異的自然村。比如中國北方普遍的以“王莊”、“李家寨”等命名的村子,以及南方普遍的以“劉家村”、“張家橋”等命名的村子。另一方面,中國傳統的儒家思想特彆強調“家”的概念,這些基於血緣關係的村莊被視為“大家”,居於其中的村民互幫互助、自給自足,在這個家的範圍內過著相對封閉的生活。
根據共同體理論,再結合中國鄉村實際,我們可以歸納出一個中國傳統鄉村共同體的簡易模型,這一模型不同於費孝通先生從三個特徵來總結出差序格局,而是從共同體的起源或者基本要素(即血緣和地緣) 出發來釐清傳統鄉村共同體的脈絡。具有血緣關係的人們在一定區域內表現為一個整體,他們的生產、生活相對獨立,但又不可避免地相互交叉,這就構成了鄉村共同體的基本結構。這樣的共同體並不是絕對封閉的,無血緣或地緣關係的外部個體依然可以通過和共同體的互動來進入共同體,這種互動在中國鄉村集中體現為婚姻行為。
比如外姓女子嫁給本姓男子,其作為個體就被本村所接受,成為共同體的正式成員,分擔既定秩序中的“享受和勞動”(F·滕尼斯語) 。
此外,血緣關係衍生出了威嚴秩序,“年齡的威嚴、強大的威嚴(即力量的威嚴) 、智力的威嚴產生出一種優越的力量和一定範圍內的不平等,這種優越和不平等最終在共同體內得到確認和肯定。”瑏瑡在中國鄉村具體表現為一種特有的輩分關係,上有四代長輩、下有四代晚輩,形成了“高祖、曾祖、祖、父、本人、子、孫、曾孫、玄孫”的“九族”血親關係。而每個層次又有特定的標識,比如名字中的“林”字輩、“福”字輩等。這種輩分在共同體中就代表著一種威嚴秩序,每個人從出生開始就被打上了輩分烙印,不得不服從這種威嚴秩序,對該共同體產生一種被動的承諾。而地緣關係則滋生出一種安全感、信任感,長期在同一個地區生活的人們,隨著不斷深入了解,產生出一種異於血緣的聯繫,加之長期的相對封閉,人們便對這種能親身感受的聯繫產生穩定的安全感和信任感,對這一地區產生強烈的歸屬感,進而對該共同體產生一種主動的承諾。
在基本的社區結構中注入成員的彼此承諾,便形成了基本的共同體。這樣的共同體作為一個整體開始與其他共同體或者“社會”發生聯繫,大多數時候這種聯繫表現為一種利益交換的關係,沒有或少有摻雜情感因素,共同體通過這種交換滿足相應需要,在開放的交換中又維護了自身的相對封閉和獨立。

現狀分析


中國特色的城鎮化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僵硬的經濟體制被打破,我國開始了中國特色的高速城鎮化道路。大量的人口從農村地區向城市地區遷移,大量的城市也在數年之間經歷著爆炸式的擴張。建國之初到1982年之間,我國的城鎮化水平處於一個較低的水平,城鎮化率在13%-20%之間緩慢增長,每年增幅只有0.1%-0.2%;1982年-1992年,城鎮化建設開始加速,每年增幅達到0.5%-0.7%;1992年-2002年,年均城鎮化率增幅達到了1%,城鎮化建設進入快車道;2002年-2011年,我國城鎮化建設進入高速發展的十年,年均增幅達到1.35% 左右,並最終在2011年城鎮化率首次突破50%這一歷史性關口。
在整體飛速發展的同時,中國的城鎮化也呈現出許多與世界其他國家不同的特點,這些差異在一定程度上代表著“中國特色”,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嵌入型的城鎮化驅力。按驅力劃分,城鎮化可以分為內在型和嵌入型。西方國家大多屬於內在型城鎮化(如: 德國) ,即靠經濟發展驅動城鎮化。而中國則屬於嵌入型城鎮化,即依靠政策、規劃等外部力量驅動城鎮化的進程。改革開放之初,經濟改革釋放出了強大的內在驅力,但由於缺乏合理引導,城鎮化內在驅力減弱,於是政府開始出台各類政策和規劃,以政治、經濟和行政手段為主對城鎮化加以調整,以此推動城鎮化的進程。
第二,全國各區域經濟發展差異巨大。城鎮化的直接表現是人口的遷移,而人口遷移必然基於區域經濟發展的差異,這是城鎮化的一大基本規律。在中國,由於地理原因和歷史原因,也由於政策傾斜,在經濟發展上明顯可以分為東部、中部、西部,並呈遞減趨勢。區域發展的巨大差異造成人口向東部大量流動,東部大多數省市城鎮化率已經突破60%,而同期的西部地區城鎮化率大多還低於30%。第三,大城市不斷膨脹。在中國,特大城市和大城市發展比較快,而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則發展較慢。大量人口向大城市集聚,“小城鎮人口占城鎮總人口的比重出現明顯的持續下降,2010年已下降至20.7%,又回到了20年前的水平。”這就一方面造成特大城市、大城市不斷膨脹,超過其承載能力,產生了各種“城市病”,比如交通擁堵、城市環境惡化、城市“貧民區”問題等; 另一方面,造成小城鎮發展停滯,基礎設施建設落後,發展驅力不足。第四,以大城市輻射為主的城市化規劃。在中國,備受期待的《全國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規劃》遲遲未出台,缺乏從頂層設計著眼的城鎮化發展規劃。從歷史上的各種相關規劃來看,比如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中確立的“兩橫三縱”城市化戰略格局,更多體現出一種城市帶與城市帶的關係,體現一種以特大城市輻射周邊地區的思想,而缺乏對城鄉結構和小城鎮發展的關懷。
以上四點便是我國城鎮化進程中的“中國特色”所在。這些特點在快速的城鎮化過程中,一方面直接演變為各種城鄉問題,另一方面則對我國傳統的鄉村社會產生著巨大的影響。比如巨大的區域發展差異引起的大量人口流動,就直接推動著我國鄉村共同體的變遷。

中國特色的鄉村共同體變遷

國家統計局第六次人口普查數據顯示,2010年中國城鎮人口達到6.66人,其中常住流動人口達到2.61億人,而這些流動人口中農民工就達到了近2億人,因此我們有必要探討一下城鄉之間人口流動本身的一些特點:第一,遷移距離長。當代中國人口省際遷移的兩種典型流場,是以四川等內陸省為源地的輻散流場和以廣東、上海等省市為引力中心的輻合流場。從2000年我國人口流向分佈來看,西部和中部流動人口內部轉移的比率僅佔全部流動人口的10%和30%,而流向東部沿海地區的人口則高達60%。儘管近年來隨著西部大開發和中部崛起戰略的拓展,內陸經濟發展迅速,但仍無法扭轉內陸居民因務工、學習、安家等原因,大量向東部沿海地區遷移的現象。
第二,遷移人口結構差異大。根據2011年某機構對農民工的調查數據,分性別看,男性佔65.9%,女性佔34.1%,表明目前流動人口中男性遠遠多於女性;分年齡段看,16-20歲佔6.3%;21-30歲佔32.7%,31-40歲佔22.7%,41-50歲佔24.0%,50歲以上的農民工佔14.3%,表明目前流動人口中仍以青壯年為主。因此可以得出,以農民工為主要群體的城鄉流動人口中,男性青壯年佔了絕大部分,女性、年長者的比例較小。第三,遷移的“候鳥現象”。這裡指人口如候鳥一般,隨著時間的變化而有規律地發生地域性遷移。
在中國,最典型的時間點便是春節,根據官方數據,2012年為期40天的春運,全國公路水路運輸累計完成客運量28.89億人次,同比增長9.6%。除了春節之外,大多數流動人口在平時並不會返鄉,只會在這個特定的時間點如候鳥南飛過冬般回家,這樣就構成了一年之中其有規律的候鳥式運動。正是這種由中國式城鎮化所引起的特色的人口流動,使得傳統的鄉村共同體演變成了一種特殊的形態——“兩地社會”。

變遷及其衍生問題


傳統鄉村共同體異化為兩地社會

黃應貴先生在論及台灣的“阿美族兩地社會”時指出,阿美族人在都市建立新家園后,還會頻繁往返原住地,形成兩地社會——“這類原住民社會,透過循環式移動,使他們在大都會的中心得以吸收全球化或后資本主義經濟的好處,擴展原有的邊陲社會之聚落或社會秩序到城市,使兩個地區的家園相互彌補,以創造出新的文化。”借鑒這一論述,作者認為城鎮化背景下的兩地社會是指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人口由農村向城市遷移的同時,因為相關限制(如戶籍),社會關係並未隨之遷移,而形成的個體與其社會關係相分離的一種過渡性社會形態。從“共同體”理論的家族體系、享受和勞動的相互性、威嚴、默認一致、承載體這五個方面進行分析,可以發現兩地社會較傳統共同體發生了何種變化,又具有何種特點:第一,家族體系被壓縮。傳統的共同體無論從縱向還是橫向來看,都是一個包含了眾多家族人口的龐大體系。這樣龐大體系以長期相對封閉的共同生活所形成的凝聚力為基礎,然而當大量成員外遷,與家族的聯繫只是每年春節相聚時,這樣的凝聚力便減弱了很多。於是,在兩地社會中,以個體為中心的熟人圈子不斷縮小,最後幾乎只包含了其直系親屬,“大家”變成了“小家”。
第二,享受和勞動的相互性不再重要。傳統共同體中,“享受和勞動的相互性從整體而言是意志的一種相互確定和相互效勞”。而在兩地社會中,這種意志上的相互確定和相互效勞被弱化,人們更多的時候是在共同體範圍之外以個體的身份參與社會的分工和分配,共同體內的享受和勞動對其而言不再重要。從相互性來看,享受和勞動也不再對等,雖然農民離開了農村,但因為其社會關係仍保留在農村,所以個體又常常以不付出或少付出勞動的方式獲得相關享受。比如在拆遷過程中,留守農民聯合抵制,在外農民幾乎沒有什麼付出就獲得了因抵制而帶來的補償上漲。
第三,傳統威嚴受到尊重,但約束力減弱。威嚴以一定的不平等為基礎,傳統共同體主要是以年齡不平等而產生的輩分差異為威嚴體系。但在兩地社會中,由於沒有長期的共同生活,這樣的威嚴體系無法確定以及強化,在傳統中居於其次的力量威嚴(在現代社會中主要指權力、金錢等) 和智力威嚴就取代了其地位。比如,在重大節日或婚喪嫁娶時,人們還是會以輩分排位,但在商議重大事項時,在本地做官或在外地取得較大成就( 包括金錢成就) 者,他們的話語權就往往大於一些長輩了。
第四,經常無法實現“默認一致”。這個意義上的兩地社會包含了“無主體熟人社會”的特徵,當傳統熟人社會的成員大量離開,農村地區日益空心化,於是熟人社會中的相互承諾和“面子”不再重要,人們開始更多地考慮個人,就無法提煉出共同的思想信念作為共同體的意志。比如在目前拆遷中常出現的情況瑐瑢,一些村民同意了拆遷,另一些則不同意,那麼同意的和不同意的村民之間自然就劃分出一條線,形同陌路,毫不在意往日的熟人“面子”。第五,共同體邊界模糊。傳統共同體的承載體基本就是一個以村莊為中心的確定範圍。然而隨著農民進城,共同體的承載體已由村莊延伸到其成員所在的每個城市角落,他們的工作關係到了城市,但社會關係仍在農村,鄉村共同體與城市社會出現交叉,兩者之間的邊界也逐漸模糊。

鄉村共同體變遷帶來的問題

1.農村人口結構失衡
根據上文的人口流動數據,農村人口遷移的結構差異巨大,大量的男性青壯年外出務工,留下婦女兒童和老年人在家,而每年農村新增勞動力也基本會加入到農民工的行列中,很少有人會留在家中務農。這樣便產生了目前農村的一種普遍現象,大量耕地閑置,農業生產也因為缺乏男性勞動力而效率低下。在一個農村家庭中,男性青壯年外出務工,而由女性或者年長者在家務農,這樣的家庭勞動力分工是有悖於傳統農業生產的,在歷史上也未曾出現過。究其根本,這種不正常的分工正是始於兩地社會的分離,不難預見其將終於個體與其社會關係在城市或者農村的再結合。也就是說,當農民遷居城市時,會帶走他的家庭(父母、妻子、孩子) ;當農民回歸農村時,會帶回男性勞動力。無論哪種結合,都將推動人口結構相對地趨於平衡。
2.空村現象普遍
空村是指當人們大量外出務工時,許多村落空置,或者只剩下老人小孩留守的一種狀況。空村發展的結果主要有兩種: 第一,空村逐漸消失。我國的自然村十年前有360萬個,現在則只剩270萬個,一天時間消失的自然村大概有80 個到100個。空村的消失,一方面是由於人口的不斷外遷,另一方面則與城鎮化的瘋狂擴張相關。大量極具地方特色的村莊被高樓和工業區所取代,寄託了一方記憶的村莊也就消失了。第二,空村的面積擴展。這是因為在兩地社會中,由於家庭等社會關係還保留在農村中,外出務工者無法實現潛意識中完全脫離共同體的願望,又出於鄉土意識和歸屬感需要,便用在外積累的財富在農村老家修建漂亮的住房,儘管這樣的房屋大多數時間裡無人居住,或只有老人小孩居住。這樣的現象在四川、重慶等地非常普遍,空村之中漂亮的樓房和荒廢的耕地、冷清的人居環境形成了強烈的對比。以上兩種看似矛盾的結果,都折射出兩地社會中,空村現象普遍,且無有效手段管理的困境。
3.留守群體中社會問題嚴重
隨著傳統共同體的裂解,熟人社會日益空心化,維持其運轉的道德禮制不再具有強大的約束力,留居農村的農民雖然仍居於共同體的地域範圍內,但其行為已超出共同體的理性邏輯範圍。
第一,留守婦女情感危機嚴重。因為男性長期外出務工,與留守婦女之間情感交流不暢,這種空間分隔就逐漸發展為情感分隔。一方面表現為農村婦女背離傳統的忠貞要求,“婚外情”現象頻發,另一方面則直接表現為離婚率逐年升高。
第二,留守兒童心理危機嚴重。官方數據顯示,2010年我國0-17歲農村留守兒童達6102.55萬,占農村兒童37.7%,佔全國兒童21.88%。在這個龐大的群體裡面,有205.7萬留守兒童單獨居住,而大部分的兒童由祖輩親人隔代照顧,許多兒童一年甚至數年才能與父母團聚一次。因為缺乏父母的直接關愛,留守兒童在成長過程中基本都出現了較為嚴重的心理問題和行為缺陷,個別甚至出現了自殺、犯罪等極端行為。
第三,留守老人養老危機嚴重。根據調查顯示,2010年農村留守老人約4000萬,占農村老年人口的37%,瑐瑦實際可能還要高於這個數字。一方面因為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尚未健全,農村養老體系基本沒有建立,這個群體從政府層面獲得的養老支持較少; 另一方面,因為缺少來自子代的照料,本該頤養天年的老人被迫繼續從事重體力勞動,甚至還要照顧年幼的孫輩,農村老人的生存和心理狀況日益惡化。近年來,“空巢老人病死家中,數日無人知曉”的報道頻頻見諸報端,便直觀地反映了留守老人這一社會問題。

對策建議


如上所述,之前的城鎮化導致了傳統鄉村共同體向兩地社會的演變,並衍生出了以上這些日益嚴重的問題。這些問題由兩地的分離所導致,而從根本上又指向城鎮化過於追求速度、過於追求數量、過於追求形式。因此,在今後的城鎮化建設中應該對此予以更多的關注,並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來妥善解決:
1.完善農村基本社會保障制度
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也呈現著明顯的兩地差異。城市居民有著較為完善的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社會優撫等保障,享受著醫療保險、養老保險等福利,而農村地區除了近年來建立的“新農合”醫療保險之外,其他社會保障幾乎沒有。因此,解決兩地社會的問題,首先應該消除社會保障制度的兩地差異。第一,健全農村醫療保險制度。擴大“新農合”的覆蓋面到全部農村地區,提高報銷比例,建立額外的大病醫療報銷機制,同時根據各地區情況,彈性地確定保險的繳納金額,保證農民都能參與其中。第二,建立農村養老體系。一方面,基於傳統共同體區域,建立共同體內部的養老機構,通過共同體的情感連接,來提高養老服務的質量以及減少運行成本。另一方面,逐步建立農村養老保險,這一舉措不僅有利於完善農村養老體系,對於傳統“養兒防老”思想的轉變和生育中的男女平等也有著重大意義。第三,健全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目前雖然在農村地區已經存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仍存在不少問題,比如申請限制多、給付金額少等。因此,我國應該在廣大農村地區普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同時把農村各類困難群體都納入其中,再根據各地生活水平建立彈性的給付機制。上述以醫療和養老為突破口,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支撐,逐步完善農村的基本社會保障制度,這樣農村才會更有吸引力,農民才會更願意回到農村生活。
2.大力發展鄉鎮企業,做好小城鎮建設農村人口結構失衡因於大量男性青壯年進城務工,破解農村這一困境的關鍵則正是吸引這一群體再回到農村來。
新型城鎮化建設中,有必要大力建設輻射周邊農村的新型小城鎮。在新型小城鎮中,應該結合當地優勢資源,大力發展鄉鎮企業,利用特色產業的集群效應吸引相關企業入駐,利用現代產業的輻射效應帶動基礎設施建設,在鄉鎮這一級,創建良好的就業環境,搭建良好的就業平台,吸引進城農民工回鄉就業。這樣一來,就實現了“離土又離鄉”到“離土不離鄉”( 費孝通語) 的回歸。做好小城鎮建設,還需要加大中央對農村的財政支出。根據官方數據,2010年、2011年、2012年中央財政“三農”支出分別為8183.4億元、10408.6億25元、12286.6億元。雖然“三農”支出逐年上升,但還遠遠不能滿足新型城鎮化背景下的農村建設需求。
因此,在今後的財政預算中,資金應該由特大城市、大城市的建設向小城鎮的建設轉移,支持小城鎮發展,為小城鎮建設提供充足的資金,以建設相關的基礎設施和完善相應的社會保障體系。
3.加強對傳統村落的保護
傳統村落寄託了一方人士的鄉土情懷,也清晰地投射出一方水土的前世今生,因此我們必須加強對傳統村落的保護。第一,嚴禁破壞性開發。城鎮化進程中,對於土地的需求可以通過整合土地資源,提高土地利用率的方式滿足,不能只寄希望於對農村的拆遷,更不能以毀農村建城市的方式開發。第二,制定合理的規劃布局。變“以城市為中心”為“以村鎮為中心”的開發模式,以村鎮居民區為中心,完善周邊基礎設施。第三,建立財政轉移支付渠道。無論哪個國家,農村和城市的財力都有明顯差距,德國的做法是“郊區社區日常市政運行費用的50%按照都市區內部人均分擔稅收的方式得到”,就維持了鄉村郊區的基本市政水平。這樣的經驗我們可以借鑒,比如建立農村市政建設專項經費,由省際財政立項協調,市級財政統籌撥款,支持農村市政建設,同時也為村落保護提供財力支持。
4.建立農村社會關懷機制
近年來農村留守群體的相關問題不斷被曝光,我們驚訝於問題的嚴重性時,也必須思考如何來改善這一問題,如何建立針對這些群體的社會關懷機制。除了從制度上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外,還可以採取哪些措施呢? 德國小鎮阿爾特納鎮瑐瑨在面對類似情況時的做法,或許可以給我們一些啟示: 第一,建立志願者幫扶計劃。與志願者中心聯繫,建立日常的幫扶計劃和緊急的救助計劃,幫助留守兒童疏通心理障礙,幫助孤寡老人料理日常生活,並幫助提供緊急醫療服務。第二,學校加入社會服務的課程。比如在周邊學校中規定,7-9年級的學生每周必須完成3小時的社會服務,這些服務主要是幫留守老人做一些日常的零活。第三,“時間交易”計劃。留守群體的內部也應該積極開展互助,比如一些人花時間幫助別人照顧小孩和老人、修整房屋,作為交換,對方可以幫助你做一些農活,這樣的交換不是基於金錢,是基於雙方的時間,而恰恰在留守群體中,擁有最多的正是時間。
5.積極學習德國城鎮化經驗
破解兩地社會的難題,還需要積極、動態地學習國外成功的經驗。以德國為例,它在城鎮化建設過程中並未遇到兩地社會的情況,也基本沒有遇到兩地社會中的問題,其原因正是德國實現了較為成功的城鎮化。因此,良好的城鎮化建設對於破解以上難題有著重大的作用。對於德國城鎮化建設的經驗,我們可以總結出以下幾點:
第一,通過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來規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比如1960年頒布了全國性的《聯邦建設法》,1971年通過了《聯邦建設促進法》,1986年頒布了全新的聯邦一級的《建設法典》,以這些國家層面的法規來協調各地的城鎮化建設。因此,我國也有必要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出台專門的《城市建設法》,從頂層出髮指導和協調各地的建設。
第二,新城開發與舊城保護相結合。保持歷史建築的原貌,又因地制宜地與新功能相結合,比如“位於柏林市的德國總理辦公大樓的建築立面由三部分組成,其中中間一部分是古建築,原是東德擴建的國民議會大廈,仍保留原來的建築,東、西兩邊則是新建的現代建築”。而反觀我國現狀,大量的現代建築在歷史建築的廢墟上拔地而起,大規模的建設以大規模的拆遷為代價。因此,我國必須反思目前這種“大拆大建”的模式,調整規劃思路,將新城開發與舊城保護有效地結合起來,形成功能互補的格局。
第三,注重區域城鎮的協調發展。德國於1975年頒布《地區發展中心建設大綱》,將全國劃分為38個規劃區,1993年德國統一后又提出“區域規劃指導原則”,以發揮城鎮對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輻射帶動作用,使東西德之間的差距逐漸縮小。在我國,區域發展差異巨大是一個顯著的問題,因此,我國必須重視區域發展規劃。在即將出台的《全國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規劃》中,制定東、中、西部不同的城鎮化發展路線,明確三大地區中具體的城鎮布局、功能設置、產業結構等,同時各地再圍繞國家規劃制定切實可行的地方規劃,這樣才能逐漸縮小各地區發展差距,實現各地區健康發展。
第四,對國土空間進行有效地調整。德國的規劃不再用城市的概念,而採用“密集型空間”和“鄉村型空間”來對整個國土空間進行調整。在引導城鎮化的規劃中,德國特彆強調社會環境和自然環境,比如在密集型空間中強調產業布局和環境保護,在鄉村型空間中強調基礎設施的建設,使得德國的城市如鄉村一樣美麗,鄉村如城市一樣便利。因此,我國也可以借鑒這樣的做法,打破城鄉割裂的固定思路,轉而對整個國土空間進行考量,在密集型空間中強調空間利用率和環境保護,在鄉村型空間中強調現代產業和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讓整個國土空間都可以得到有效的利用。
當然,除了借鑒德國經驗之外,包括美國、日本等國家處理城鎮化問題的經驗都值得我們深入思考和學習,博採眾家之長,才能讓我國少走彎路,才能讓我國走上城鎮化建設的“快車道”。
結論
綜上所述,在我國城鎮化進程中,鄉村共同體的變遷並沒有必然地表現為一種衰落或者瓦解的形式,而是暫時地呈現出“兩地社會”的形態。在兩地社會中,農民大量向城市流動,但卻由於城鄉的二元格局,造成了農民個體與其社會關係在城鄉之間的分離。這種分離在整個城鎮化的背景下,衍生出了若干問題。面對這些問題,我們一方面要有的放矢地妥善解決,另一方面則需要以整個城鎮化的健康發展來破解兩地社會的難題。因為正是城鎮化催生了共同體到兩地社會的變遷,相關問題的解決也必然需要回到城鎮化之中。此外,當我們完成了新型城鎮化建設,基本實現了國家的城鎮化,那麼彼時的鄉村共同體又發生了何種變化,或者表現為何種形態呢? 又應該如何面對相應的挑戰呢? 這便是下一階段的研究所需要注意和回答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