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邊境管理區通行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邊境管理區通行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邊境管理區通行證是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邊境管理區人員的通行證明。邊境管理區通行證式樣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制定,並統一印製。
1999年9月4日,公安部令第42號發布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邊境管理區通行證管理辦法》。該辦法規定,“國家在陸地邊境地區劃定邊境管理區(含深圳、珠海經濟特區),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邊境管理區通行證》(以下簡稱《邊境通行證》)驗查管理制度。”“凡進出邊境管理區的人員,均適用本辦法。”
該《辦法》規定了進出邊境管理區證件:
• 第五條 凡常住邊境管理區年滿十六周歲的中國公民,憑《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以下簡稱《居民身份證》)在本省、自治區的邊境管理區通行;前往其他省、自治區的邊境管理區,須持《邊境通行證》。
• 第六條 凡居住在非邊境管理區年滿十六周歲的中國公民,前往邊境管理區,須持《邊境通行證》。
• 第七條 凡經由邊境管理區出入國(邊)境的人員,憑其出入境有效證件通行。外國人、無國籍人前往未對外國人開放的邊境管理區,須持公安機關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旅行證》。海外華僑、港澳台同胞前往未對外開放的邊境管理區,須持《邊境通行證》。
• 第八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官兵進出邊境管理區,須分別持《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通行證》、《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通行證》和本人有效證件;駐在邊境管理區內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官兵,憑本人有效證件進出邊境管理區。
邊境地區管理通行證
邊境管理區通行證
該《辦法》還規定了《邊境通行證》的申領、簽發、查驗以及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處罰等等。《邊境通行證》式樣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制定,並統一印製。
2010年時,邊境管理區所在地的名單如下:
• 深圳市、珠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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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肅北蒙古族自治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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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於深圳珠海經濟特區邊防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國發〔1985〕109號)。2000年,為執行上述《中華人民共和國邊境管理區通行證管理辦法》,廣東省公安廳發布《關於啟用〈邊境特別管理區通行證〉的通知》(粵公通字〔2000〕417號)。因居住、工作或旅遊參觀需要前往深圳沙頭角或珠海茂盛圍邊境特別管理區的人員,需辦理《邊境特別管理區通行證》。該證的核發由廣東省公安邊防總隊主辦。
2003年5月28日,廣東省公安邊防總隊在廣州市舉行新聞發布會宣布,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央軍委批准,廣東省公安邊防總隊決定自2003年5月28日起對深圳、珠海特區管理線(俗稱“二線”)及粵港粵澳邊界管理線(俗稱“一線”)的邊防管理工作加以改革,簡化《邊境通行證》辦理手續,部分內地居民可以免辦《邊境通行證》進入深圳、珠海特區。
2003年,為配合此次改革,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下發《關於簡化辦理深圳、珠海特區〈邊境通行證〉手續等問題的通知》,對前往深圳、珠海特區人員辦理《邊境通行證》採取簡化手續,取消了憑介紹信辦理《邊境通行證》等審批手續。內地居民前往深圳、珠海特區憑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申請辦理《邊境通行證》,該證件有效期最長可達一年。
2008年2月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發布關於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取消10項行政審批項目,其中北京市公安局取消了深圳、珠海經濟特區《邊境通行證》核發,自此北京市民赴深圳、珠海經濟特區不必再辦理《邊境通行證》 。
邊境特別管理區通行證
1、此證只限在證件填寫的省內邊境特別管理區和邊境管理區內通行。
2、此證與本人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證件同時使用。
3、此證不得擅自塗改、轉借,有效期滿向發證機關繳銷。
4、請保持條碼的整潔和完整,以免影響正常使用。
反面為資料頁,最上行標註有證件編號,最左邊為證件與存根的裁剪處,除此以外還有如下信息:
• 姓名;
• 性別;
• 出生:yyyy年mm月
• 身份證住址:一般只記錄居民身份證號碼,不記錄住址;
• 前往地點:一般印有“沙頭角邊境特別管理區”或“茂盛圍邊境特別管理區”;
• 有效日期:一般用大寫數字記錄,例:貳零零玖年叄月壹日起貳零零玖年叄月壹日止;
• 簽發人:為簽名印章蓋印上;
• 簽發機關:蓋印“廣東省公安廳邊境通行證專用章”,此印為印刷上去;
• 簽發日期:yyyy年mm月dd日;
• 備註:為一長條形二維條碼PDF417碼。
邊境特別管理區通行證內頁
邊境特別管理區通行證分為一次和多次兩種。
• 深圳市:深圳市鹽田區沙頭角深沙路瀚海翠庭一樓的廣東邊防辦證中心。
• 珠海市:珠海市炮台山的邊防五支隊邊境科。
廣東邊防辦證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