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傳統村落保護條例
江西省傳統村落保護條例
為了保護傳統村落,繼承優秀歷史文化遺產,建設美麗鄉村,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2016年9月22日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申報認定和規劃編製
第三章 保護與利用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傳統村落,繼承優秀歷史文化遺產,建設美麗鄉村,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傳統村落的保護,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傳統村落,是指形成較早,擁有較為豐富的物質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具備一定歷史、文化、科學、藝術、社會、經濟價值,具有地域文化特色或者傳統風貌的村落。
第四條 傳統村落的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整體保護、搶救優先、活態傳承、合理利用、兼顧發展、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傳統村落保護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根據實際安排保護髮展資金。
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統籌整合各類財政資金,用於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編製、基礎設施建設與維護、傳統建築保護等工作。
鼓勵、引導各類金融機構對傳統村落保護項目提供信貸支持。
第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傳統村落的保護髮展,應當建立傳統村落保護工作協調機制,統籌推進傳統村落保護各項工作。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全省傳統村落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傳統村落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 傳統村落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傳統村落的日常管理,履行以下職責:
(一)配合做好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的編製與實施;
(二)制定傳統村落保護實施方案,組織實施保護髮展項目;
(三)協助落實消防安全、白蟻防治責任;
(四)依法制止違反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的行為;
(五)指導、督促村(居)民委員會做好傳統村落保護工作。
第九條 傳統村落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具體做好以下工作:
(一)參與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的編製與實施,做好傳統村落保護和宣傳工作;
(二)依法組織村(居)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將傳統村落保護事項納入村規民約,引導村(居)民按照傳統村落保護要求,保護文物古迹,合理使用傳統建築;
(三)對有損毀危險的傳統建築進行登記,並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四)收集、保護已經坍塌、散落的傳統建築的構件,並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五)協助落實消防安全、白蟻防治責任;
(六)對違反傳統村落保護規定和要求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並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採取以獎代補、民辦公助、風險補助等措施,引導社會資本投入傳統村落保護。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贈、認領、租賃、投資、提供技術服務等方式,參與傳統村落保護。
第十一條 傳統村落的保護與利用,應當調動原住村(居)民參與的積極性,保障原住村(居)民的合法權益,不影響原住村(居)民的生產生活。
第二章 申報認定和規劃編製
第十二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村落,經村(居)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可以申報江西傳統村落:
(一)傳統建築集中連片分佈或者總量超過村莊建築總量的三分之一,較完整體現一定歷史時期的傳統風貌;
(二)村落選址具有傳統特色和地方代表性,利用自然環境條件,與維繫生產生活密切相關,反映特定歷史文化背景;
(三)村落格局鮮明且保存良好,體現有代表性的傳統文化、傳統生產和生活方式;
(四)擁有較為豐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民族或者地域特色鮮明,傳承形式良好。
第十三條 申報江西傳統村落,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歷史沿革、地方特色和歷史文化價值的說明;
(二)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現狀;
(三)保護範圍;
(四)不可移動文物、傳統建築、歷史環境要素、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清單及照片;
(五)村(居)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申報的意見;
(六)保護情況、保護目標和保護要求。
第十四條 申報江西傳統村落,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文化(文物)等有關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評估論證,提出審查意見,並報省人民政府批准。江西傳統村落經批准后,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內向社會公布。
江西傳統村落的評審認定程序和評價指標體系,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文化(文物)主管部門制定。
申報中國傳統村落,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與條件,從已批准公布的江西傳統村落名錄中推薦。
第十五條 傳統村落批准公布后,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自批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內,組織編製完成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六條 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具體包括下列內容:
(一)保護原則、保護內容和保護範圍;
(二)核心保護區和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
(三)保護措施和建設控制要求;
(四)保護規劃分期實施方案及近期保護項目;
(五)傳統格局、不可移動文物、傳統建築、歷史環境要素的分類保護要求及措施;
(六)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傳播要求;
(七)村落發展定位及發展途徑;
(八)村落人居環境規劃。
第十七條 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的編製,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相銜接,處理好保護與發展的關係,合理安排村民住宅建設用地。
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應當與村莊規劃的規劃範圍、基本內容等相銜接。
第十八條 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居)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並通過論證會等方式徵求專家意見。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有關情況作為報送審批材料。
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報送審批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保護髮展規劃草案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三十日。
第十九條 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經批准后,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內向社會公布,並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傳統村落的公共場所設置展示牌,公示本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
經依法批准的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修改的,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原制定程序編製、報批、公布和備案:
(一)保護範圍內的歷史文化遺產、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傳統村落發展定位、發展途徑發生變更的;
(三)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評估論證需調整的;
(四)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批准機關認為應當修改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保護與利用
第二十條 傳統村落應當整體保護,保持和延續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不得改變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環境。
第二十一條 傳統村落的保護與利用應當注重傳統文化的延續性,保護傳統村落內承載歷史記憶、農耕文明的各類載體,傳承傳統習俗和傳統技藝。
第二十二條 傳統村落保護範圍內的不可移動文物、傳統建築、歷史環境要素,應當區分不同情況,採取相應措施,實行分類保護。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傳統村落普查工作,登記傳統村落的數量、種類、分佈、現狀等情況,建立傳統村落保護管理信息系統,按照一村一檔的要求製作傳統村落檔案,明確保護內容和實施步驟等。
第二十四條 對傳統村落保護範圍內的建設活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要求,依法核發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 在傳統村落保護範圍內禁止進行下列違反保護髮展規劃的活動:
(一)開山、採石、取土、開礦、毀林開荒、填湖造地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活動;
(二)佔用保護髮展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湖水域、塔橋亭閣、堤壩涵洞、道路等;
(三)修建生產或者儲存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等;
(四)其他違反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的活動。
第二十六條 除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以外,在傳統村落核心保護區禁止新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
第二十七條 在傳統村落建設控制地帶新建、改建、擴建房屋的,其色調、體量、高度、形式等應當與整體風貌相協調,且不影響傳統村落核心保護區輪廓線和主要視線走廊。
傳統村落保護範圍內傳統建築、歷史環境要素的維護修繕,應當遵循修舊如初的原則,採用傳統技術、傳統材料,並在傳統村落保護專家的指導下由傳統工匠施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培訓傳統工匠,不斷提高傳統工匠的技術水平。
第二十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傳統村落主要出入口設置標誌牌。標誌牌應當自保護髮展規劃批准之日起九十日內設置完畢。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塗改或者損毀標誌牌。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完善傳統村落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改善居住環境和居住條件。
第三十條 傳統村落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配備專門保潔人員,配置垃圾收運設施,實現垃圾無害化處理。
第三十一條 傳統村落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開展農村污水治理和農村河道綜合治理,保護和修復水塘、水井、溝渠等設施,完善污水收集管網,建設集中式或者分散式污水處理設施。
第三十二條 傳統村落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傳統村落防火安全和白蟻防治保障方案,並徵求縣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以及文化(文物)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意見,報縣級人民政府備案。
傳統村落核心保護區的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消防通道等,應當按照有關的消防技術標準和規範設置,並配備火災報警、初起火災撲救等消防設施。確因傳統村落的保護需要,無法按照標準和規範設置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會同同級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制定相應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並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傳統村落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落實各項防火安全保障措施,建立專職或者志願消防隊伍,定期組織開展防火巡查和檢查、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等。
第三十三條 傳統村落中,具有歷史、文化、科學、藝術、教育價值,未公布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建築物、構築物,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以認定為傳統建築:
(一)建築類型、空間、樣式、施工工藝和工程技術等具有建築藝術特色或者科學研究價值的;
(二)反映本地歷史文化和民俗傳統,具有時代特徵、地域特色、民族特色的宗祠、書院、寺觀、民居等;
(三)在產業發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鋪、廠房和倉庫等;
(四)名人故居、舊居、紀念地以及具有歷史事件紀念意義的。
第三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傳統村落內傳統建築的普查,編製傳統建築名錄,並徵求利害關係人和專家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縣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對傳統建築設置保護標誌,建立傳統建築檔案,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對瀕危傳統建築,應當組織編製搶救修繕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實施。
自籌資金修繕傳統建築且不改變傳統風貌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給予補助。
第三十五條 傳統建築的保護性利用應當與其歷史價值、內部結構相適應,不得擅自改變傳統建築主體結構和外觀,不得危害傳統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傳統村落的保護與利用納入本級旅遊發展規劃。
鼓勵、支持對傳統村落內的歷史文化資源進行合理開發利用,在傳統村落設立攝影繪畫、鄉村體驗游、農業生態游、文化創意產業等基地。
對傳統建築可以進行保護性利用。鼓勵在符合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利用傳統建築開設博物館、陳列館、紀念館、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習、展示場所和傳統作坊、傳統商鋪、民宿等,對歷史文化遺產進行展示。
第三十七條 傳統村落進行旅遊和商業項目開發的,傳統村落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開發類項目進行可行性論證,對開發條件不成熟的,應當先予保護、禁止開發;已經實施開發的,應當加強保護,嚴格控制開發力度。
第三十八條 傳統村落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利用傳統建築、自然資源發展鄉村旅遊,鼓勵當地村(居)民從事旅遊經營等相關活動,明確當地村(居)民合法權益的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條 傳統村落作為旅遊景區的,景區經營者應當與村(居)民委員會訂立合同,約定收益分成、保護措施、禁止性行為等內容,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當地村(居)民的合法權益,並從旅遊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用於傳統村落保護。
傳統建築作為參觀遊覽場所予以開放的,經營者應當與傳統建築所有人簽訂協議,約定收益分成、保護措施、禁止性行為等內容。
第四十條 傳統村落較為集中的區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設立傳統村落保護示範區(縣)予以整體保護和合理利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保護示範區(縣)的保護和建設,在政策、資金、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予以優惠。
第四十一條 傳統村落保護範圍內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適用有關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傳統村落保護工作的監督檢查,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本行政區域內傳統村落的保護情況進行檢查與評估。
第四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傳統村落保護工作進行日常巡查,對巡查中發現的違反保護髮展規劃的行為,應當依法予以制止,並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四條 傳統村落經批准公布后,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保護狀況和保護髮展規劃編製及實施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和跟蹤監測。
在定期檢查和跟蹤監測中,發現存在未及時組織編製保護髮展規劃、違反保護髮展規劃開發建設、對傳統格局及傳統建築保護不力等問題的,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意見。
第四十五條 傳統村落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聘請傳統村落保護專家、村(居)民任監督員,對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的實施及村落內建設活動進行監督。
鼓勵建立傳統村落保護志願者服務隊伍,引導公眾參與傳統村落保護和宣傳工作。
第四十六條 已批准公布的傳統村落,因保護不力導致傳統資源受到嚴重影響的,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成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限期整改,採取補救措施。
整改到期后,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文化(文物)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審核。審核未通過的,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瀕危警示通報。
傳統村落破壞情況嚴重且無法補救的,由傳統村落的批准機關從傳統村落名錄中除名並進行通報。
第四十七條 對破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售賣傳統建築、構件的行為,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勸阻制止,並按照村規民約予以處理。村(居)民委員會勸阻制止不力,導致嚴重後果的,停止撥付有關財政資金。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法定程序組織編製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報批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的;
(三)擅自修改依法批准的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的;
(四)未依法將批准的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予以公布的。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上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並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因保護不力導致已批准公布的傳統村落被列入瀕危名單的,由上級人民政府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已批准公布的傳統村落被除名的,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降級以上處分。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法律責任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傳統村落以外傳統建築的保護與利用,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所稱歷史環境要素,是指反映村落歷史風貌、構成村落特徵的要素,如塔橋亭閣、井泉溝渠、壕溝寨牆、堤壩涵洞、石階鋪地、碼頭駁岸、碑幢刻石、庭院園林、古樹名木以及傳統產業遺存、歷史上建造的用於生產、生活、消防、防盜、防禦的設施等。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人大常委會:
省人大財經委7月18日召開會議,就省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江西省傳統村落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初步審查。為做好草案的初審工作,省人大財經委就立法中的一些問題多次與法規起草部門進行了認真研究,並赴省內外進行了調研,召開了省直有關部門徵求意見座談會、專家論證會,廣泛徵求意見。受省人大財經委的委託,現將初審意見報告如下。
一、對草案的基本看法
省人大財經委認為,傳統村落承載著中華傳統文化的精華,是農耕文明不可再生的文化遺產,是維繫人民群眾文化認同的紐帶,加強傳統村落保護,對繼承和弘揚我省優秀傳統文化,推進我省生態文明先行示範區和旅遊強省建設,以及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具有重要意義。多年來,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傳統村落保護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規章制度,加快推進全省傳統村落保護髮展項目的實施。但是,由於傳統村落保護法規體系不健全,傳統村落在全省工業化、城鎮化的進程中出現的經濟發展落後、人居環境較差、空心化趨勢嚴重等問題日益突出,加強傳統村落保護的呼聲越來越高。因此,進一步完善全省傳統村落保護制度,更好地發揮立法對傳統村落保護工作的引領和推動作用,積極穩妥推進傳統村落保護項目實施,迫切需要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我省傳統村落保護方面的地方性法規。
省人大財經委認為,省政府提請審議的草案緊密結合本省實際,經過廣泛徵求意見和多次論證,比較成熟規範,同意將草案提請本次常委會審議。
二、對草案的修改意見
為使草案的內容更加完善,省人大財經委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關於總則
1.鑒於我省傳統村落建築大量採用木材為原料,消防任務較重,建議在草案第五條第四款中增加“消防”作為主管部門,並在草案有關章節中增加傳統建築消防保護方面的內容。
2.為保持長期適用性,建議將草案第八條“應當將新農村建設、農村環境保護、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等項目與傳統村落保護髮展相結合,加大資金整合力度”修改為“應當加大資金、項目整合力度”。
3.為正確處理傳統村落在“保護與建設、保護與開發利用、保護與協調村民利益”等方面的關係,建議在本章中增加對傳統村落保護、開發利用以及利益協調等方面內容的原則性規定。
(二)關於申報認定和規劃編製
1.為精鍊、準確起見,建議將草案第十條第三項修改為“村落格局鮮明且保存良好,體現有代表性的傳統文化、傳統生產和生活方式”。
2.為充分調動全社會積極參與傳統村落保護工作,建議在草案第十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即“村(居)民委員會認為本地符合申報傳統村落條件,而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未提出申請時,村(居)民委員會可以直接向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3.為使草案前後表述一致,建議將草案第十六條第一款中的“村民”修改為“村(居)民”。
(三)關於保護與利用
1.草案第十九條規範的內容屬於傳統村落保護目標範疇,建議將本條移置到草案第一章中。
2.為限制縣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自由裁量權,保護傳統建築所有人的合法利益,建議對草案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給予一定的補助”的內容作細化規定。
3.為明確責任主體,建議在草案第三十五條“對開發類項目”前增加“傳統村落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的內容;同時,為保障傳統村落所在地居民的合法利益,建議在本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即“村(居)民委員會可以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共同開發傳統村落”。
4.為推進傳統村落的規範有序開發,建議將草案第三十六條修改為“鼓勵傳統村落集體利用土地資源、住宅資源,發展鄉村旅遊產業,探索村(居)民自願參與的旅遊開發機制和利益分享機制,鼓勵村(居)民利用住宅或者其他條件依法從事旅遊經營等相關活動”。
(四)關於法律責任
根據縣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的行政職能,建議在草案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城鄉規劃”后增加“建設”。
同時,為使表述更加嚴謹、準確,還對草案的用詞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在此不一一贅述。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對《江西省傳統村落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審議。會後,省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與省人大財經委進行了立法交接,並在江西人大新聞網公布了草案及其說明,徵求社會公眾意見。爾後,省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會同省住建廳赴省內外進行了調研。9月2日,專門召開立法溝通會,與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建廳和省金融辦就有關重點難點問題進行了協商。9月5日,召開座談會,徵求省直有關部門和專家的意見。9月12日,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草案的修改進行了討論。9月13日,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魏小琴主持召開了省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會議,就草案的修改情況進行了研究。9月14日,省人大法制委召開會議對草案的修改情況進行了審議,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魏小琴參加了會議,省人大財經委、省政府法制辦、省住建廳、省文化廳的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9月18日,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聽取了省人大法制委關於草案修改情況的彙報,經研究形成了《江西省傳統村落保護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草案二次審議稿),同意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彙報如下:
一、根據委員意見,傳統村落作為草案的基本概念,應當在總則中作出規定。因此,將草案第五十四條第一款提前作為第三條並作了相應修改。
二、根據省人大財經委和委員意見,為了體現傳統村落保護政府負主要責任,正確處理保護與建設、保護與利用、保護與協調村民利益等方面的關係,第四條作了兩處修改:一是第一款關於傳統村落保護原則中將“政府引導”修改為“政府主導”。此外,增加了“活態傳承”和“兼顧發展”的內容。二是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規定:“傳統村落保護應當注重完整性、真實性和延續性,堅持保護與改善村(居)民生產生活相結合,正確處理經濟社會發展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關係。”
三、根據省人大財經委和委員意見,為了保障傳統村落保護資金能夠形成長期有效的投入機制,分別作了以下修改:一是第五條第一款增加了傳統村落保護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並根據實際安排保護髮展資金的規定。二是鑒於各級政府整合財政資金的範圍各異且整合項目是動態的,因此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統籌整合各類財政資金……”三是為了發揮政府對社會資本的引導作用,增加一條作為第十條,規定政府引導社會資本投入傳統村落保護的措施以及社會主體參與傳統村落保護的方式。
四、根據委員意見,第六條刪除了草案第五條第三款關於文化(文物)主管部門的具體職責,同時將第三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文物)、發展改革、旅遊、財政、環保、國土、林業、農業、公安、民族宗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傳統村落保護相關工作。”
五、根據委員意見,為了體現村民主體地位,尊重村民意願,第八條關於村(居)民委員會的工作中第一項增加了“參與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的編製與實施”的內容。第十三條關於申報江西傳統村落的材料中補充了“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申報的意見”。
六、為了規範江西傳統村落的評審認定行為,增加一款作為第十四條第二款,要求制定江西傳統村落的評審認定程序和評價指標體系,並明確由省住建廳會同省文化廳制定。
七、根據委員意見,為了既能解決違規新建住宅、破壞傳統村落整體格局風貌的問題,又能依法合理疏導村民建房需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及《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江西省城鄉規劃條例》的有關規定,增加一款作為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了有關合理安排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的內容。
八、根據調研意見,第十九條作了兩處修改:一是為了保障村民的知情權,第一款增加了在傳統村落公共場所公示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的內容。二是為了避免隨意修改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第二款分項細化列舉了確需修改規劃的具體情形。
九、根據委員意見,為了進一步規範傳統村落內的建設活動,第二十七條作了以下修改:一是補充了對與傳統風貌不相協調的建築物進行示範改造的規定。二是明確了維護修繕的原則與要求。三是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傳統工匠組織培訓的責任。上述內容分別作為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
十、根據委員意見,鑒於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和農村污水治理的具體模式各地實際差異較大,法規不宜作出“一刀切”的規定,因此,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作了相應修改。
十一、根據委員意見,由於防火安全保障方案的落實,需要規劃、城建、供水、供電等各部門、單位共同完成,因此,第三十二條第一款將草案規定的備案主體由“縣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修改為“縣級人民政府”。
十二、根據委員意見,為了加強保護,第三十七條對商業開發條件不成熟的傳統村落,補充了應當“禁止開發”的內容。
十三、根據委員意見,考慮到政府不宜設立公司進行經營活動,且為了更好地保護傳統村落村民的利益,第三十八條對草案作了修改,規定:“傳統村落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利用傳統建築、自然資源發展鄉村旅遊,鼓勵當地居民從事旅遊經營等相關活動,明確當地居民合法權益的保障措施。”
十四、根據委員意見,為了保障村民權益,對傳統村落、傳統建築作為旅遊景區、遊覽場所的,進一步明確了各方的權利義務,第三十九條增加了經營者應當與村民委員會、傳統建築所有人訂立合同,約定收益分成、保護措施、禁止性行為等內容。
十五、有委員提出,應當控制破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售賣傳統建築、構件的行為。鑒於此類行為,尚無法律、行政法規對其法律責任作出明確規定,且草案所界定的傳統建築多為私有,其所有人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力。為了妥善處理傳統村落保護與物權保障的關係,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七條,分別從行政措施和村規民約兩方面對此類行為進行了約束。
十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第四十九條將實施行政行為的主體修改為“上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
此外,草案二次審議稿還對草案的部分文字用語作了修改,條款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以上彙報連同草案二次審議稿,請一併審議。
我省歷史文化底蘊深厚,物質和非物質文化遺產豐富,共有中國傳統村落125個。除此以外,我省還有一大批古村落雖未列入各級保護名錄,但基本形態未改,歷史風貌保護完好。它們不僅是寶貴的自然文化遺產,也是不可再生的、潛在的旅遊資源,對於繼承和弘揚我省優秀傳統文化、推進我省生態文明先行示範區和旅遊強省建設,以及改善農村人居環境都具有重要意義。但由於傳統村落保護體系不完善,法律法規不健全等原因,一些傳統村落在工業化、城鎮化的進程中逐漸破敗沒落,經濟發展落後、人居環境較差、空心化趨勢嚴重。有的傳統村落甚至被隨意拆並,以驚人的速度消失。因此,制定一部符合我省實際、切實有效保護傳統村落的地方性法規顯得尤為緊迫,對於搶救性保護傳統村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015年7月,強衛書記、鹿心社省長等省領導在省人大常委會赴皖調研組在《憑什麼來護佑故土家園》上做出重要批示,提出古村落保護利用可以搞《保護條例》。根據省領導批示精神,我廳積極與省人大、省政府法制辦對接,爭取將《條例》立法列入省政府2016年立法工作計劃。2016年6月27日,省政府第6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條例》並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9月22日,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條例》。
一、關於傳統村落保護工作的責任主體
傳統村落保護工作,明確責任主體是關鍵。參照國家層面由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文化部、國家文物局、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農業部、國家旅遊局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條例》明確了傳統村落保護工作縣級人民政府負主要責任、住建部門牽頭、各部門相互配合的管理體制。由於傳統村落保護主要依靠當地基層和村民,《條例》對鄉鎮人民政府及村委會的職責也作了詳細規定。
二、關於傳統村落保護資金的來源
資金是傳統村落保護的一大難題。目前傳統村落保護資金來源主要有兩塊,一是列入中國傳統村落名錄的村莊平均每村獲得300萬元中央財政補助,二是我省自2015年起每年整合相關部門專項經費1億元用於傳統村落保護,但這兩筆經費是非持續性的,且遠不能滿足傳統村落保護的需要。為此,《條例》作了以下規定:一是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傳統村落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傳統村落保護的投入和扶持。二是加大資金整合力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新農村建設、農村環境保護、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等項目與傳統村落保護相結合,統籌用於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編製、基礎設施建設與維護、人居環境改善、傳統建築保護等工作。三是對傳統村落被闢為旅遊景區的,規定從旅遊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用於傳統村落的保護,同時鼓勵金融管理機構對保護項目提供信貸支持。
三、關於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
保護髮展規劃是傳統村落保護的重要依據和法定性文件,它的制定與實施是傳統村落保護的重點。為此,我們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作了規定:一是明確了規劃編製的時限及主體。要求傳統村落批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內,必須完成保護髮展規劃編製,編製主體為傳統村落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二是明確了規劃之間的銜接。要求傳統村落的保護髮展規劃應當與村莊規劃合併編製,其規劃範圍、基本內容、成果深度應當符合村莊規劃編製的要求。三是明確了規劃的具體內容、編製和審批、公布與修改程序等。四是明確了規劃的法定地位,傳統村落的建設活動必須符合保護髮展規劃的要求。
四、關於傳統村落中的傳統建築保護
傳統建築是構成傳統村落歷史風貌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傳統村落的重要載體,傳統建築的損毀消失也就意味著傳統村落的逐步消亡。但是目前我省除了不可移動文物、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範圍內的歷史建築被依法納入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保護和管理外,其他傳統建築處於執法的真空地帶而面臨隨意拆除、私自倒賣或偷盜流失,對傳統村落風貌保護造成了重大影響。因此,《條例》將傳統建築的保護作為一項重要內容納入,明確傳統建築的認定條件、保護要求、利用措施等。
五、關於傳統村落的保護利用
傳統村落保護,最好的保護就是“活態”的保護,要在保護的同時繼續發揮村莊的原有功能,增強村落“造血”能力。因此,《條例》更加註重村落資源的合理利用以及原住居民合法權益的保障,具體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要求傳統村落所在地的各級政府改善傳統村落的基礎設施、人居環境,提高村民的生活質量,把村民留住。二是鼓勵傳統村落發展鄉村旅遊、民宿、傳統作坊等產業,促進 居民就業、增加居民收入。三是鼓勵傳統村落的居民以其所有的傳統建築、房屋、資金等入股參與傳統村落的保護、開發和利用,傳統建築所有人可以約定獲得合理的收益分成。
日前,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江西省傳統村落保護條例》。條例將於2016年12月1日施行。
其中規定,傳統村落作為旅遊景區的,景區經營者應當與村(居)民委員會訂立合同,約定收益分成、保護措施、禁止性行為等內容。
“一村一檔”製作村落檔案
條例規定,傳統村落應當整體保護,保持和延續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不得改變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環境,維護傳統村落的原生態。
在傳統村落保護範圍內禁止進行下列違反保護髮展規劃的活動:開山、採石、取土、開礦、毀林開荒、填湖造地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活動;佔用保護髮展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湖水域、塔橋亭閣、堤壩涵洞、道路等;修建生產或儲存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等;其他違反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的活動。
核心保護區禁新建、擴建
條例規定,除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以外,禁止在傳統村落核心保護區新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
對與傳統村落整體風貌不相協調的建築物、構築物可以通過補助、獎勵等方式,選擇有代表性的實施示範改造;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員會組織實施示範改造的,建築物、構築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
對傳統建築可以進行保護性利用。
傳統村落作為旅遊景區的,景區經營者應當與村(居)民委員會訂立合同,約定收益分成、保護措施、禁止性行為等內容,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當地村(居)民的合法權益,並從旅遊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用於傳統村落保護。
村落被除名負責人要受處分
條例規定,傳統村落破壞情況嚴重且無法補救的,由傳統村落的批准機關從傳統村裡名錄中除名並進行通報。
因保護不力導致已批准公布的傳統村落被列入瀕危名單的,由上級人民政府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已批准公布的傳統村落被除名的,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降級以上處分。
新近,《江西省傳統村落保護條例》(下稱《條例》)經省人大常務會議通過正式公布,將於今年12月1日起施行。這將成為全國首部傳統村落保護省級地方性法規。
據了解,我省共有行政村16888個,自然村165107個。但作為一個傳統農業大省,歷史悠久傳統村落的基本形態未改,歷史風貌保護完好,這不僅是寶貴的文化遺產,也是不可再生的、潛在的旅遊資源。
《條例》分總則、申報認定和規劃編製、保護與利用、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六章五十七條。
《條例》明確,政府和村(居)民成為責任主體。在政府方面,《條例》在立法原則中明確規定,傳統村落保護應當“政府主導”,並規定,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傳統村落保護工作協調機制,統籌推進傳統村落保護各項工作。在充分調動村(居)民積極性的同時,切實保障其合法權益尤為重要。《條例》規定:傳統村落保護應當堅持保護與改善村(居)民生產生活相結合。傳統村落的保護與利用,應當調動原住村(居)民參與的積極性,保障原住村(居)民的合法權益。在關於江西傳統村落申報和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報送審批方面,明確了應當經村(居)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並提交其表示同意的材料。同時,保障村(居)民的知情權在傳統村落公共場所公示本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此外,明確當地村(居)民合法權益的保障措施;經營者應當與村(居)民委員會、傳統建築所有人訂立合同,約定收益分成、保護措施等內容。同時,政府應當聘請村(居)民任監督員,對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的實施及村落內建設活動進行監督。
《條例》規定:省政府住建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傳統村落保護狀況和保護髮展規劃用實施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和跟蹤監測並提出整改意見。對破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售賣傳統建築、構件的行為,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勸阻制止,並按照村規民約予以處理。村(居)民委員會勸阻制止不力,導致嚴重後果的,停止撥付有關財政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