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海洋發展研究會

2013年成立的非營利社團組織

中國海洋發展研究會(China Association of Marine Affairs,CAMA),是由致力于海洋重大問題研究的相關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團組織。是經國務院批准並在民政部註冊成立的國家一級社團,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土資源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國家海洋局負責本會具體的業務指導和日常管理。

發展歷史


組織成立

2013年1月11日,中國海洋發展研究會在京成立。全國政協副主席羅富和,研究會名譽理事長、國家海洋局局長劉賜貴,研究會理事長、國家海洋局原局長王曙光等出席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暨成立儀式,並共同為研究會揭牌。全國政協原副主席宋健、國土資源部部長徐紹史發來賀信。劉賜貴、王曙光分別在揭牌儀式上講話,國家海洋局副局長王宏主持揭牌儀式。
研究會的成立是順應國際海洋發展形勢及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也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提出的“建設海洋強國”戰略的重要舉措。

民政批複

中國海洋發展研究會
中國海洋發展研究會
中國海洋發展研究會發起人:
經審查,你們申請籌備成立中國海洋發展研究會的條件符合《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同意籌備成立。請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的有關規定,自准予籌備之日起6個月內召開成立大會,通過章程,產生執行機構、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完成籌備工作後向我部申請成立登記。
中國海洋發展研究會
中國海洋發展研究會
2012年8月31日

組織結構


總顧問
宋 健:全國政協原副主席
名譽理事長
羅富和:全國政協副主席
徐紹史: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黨組書記
劉賜貴:海南省委副書記,省長、省政府黨組書記
理事長
王曙光:國家海洋局原局長
副理事長(以姓氏筆劃為序)
王 宏:國家海洋局局長、黨組書記、中國海警局政委
王天增:中央政策研究室原副主任
王志剛: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黨組成員
王庭大:中國科學院原紀委書記
鄧中華:中央外辦海權局局長
劉 昆:財政部副部長
劉振民:外交部副部長
孫慶聚:中央黨校原副校長
李 揚:中國社會科學院黨組成員、副院長
李凡榮: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黨組成員、副總經理
李衛紅教育部副部長、黨組成員
李春先:國家海洋局原黨組成員、人事司司長
杜 剛:中國船舶重工集團公司黨組成員、副總經理
徐祖遠交通部原副部長
臧 煒: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秘書長:
高 艷:中國海洋發展研究中心常務副主任
常務理事
單位職務
於成璞青島市海洋與漁業局黨委書記、局長
於青松國家海洋局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司司長
元英進天津大學副校長
王凡中國科學院海洋研究所書記
王守信山東省海洋與漁業廳廳長、黨組書記
王宛生國務院法制辦副司長
王保民河北省海洋局局長
王春生廈門市海洋與漁業局局長
王殿昌國家海洋局政策法規和規劃司原司長
馮仁國中國科學院科技促進發展局副局長
葉春海廣東海洋大學黨委副書記、校長
左文岐中國石化集團上海海洋石油局局長、黨委副書記、教授級高工
石青峰國家海洋局辦公室主任、司長
劉小明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副總經濟師
劉刻福國家海洋局東海分局原局長
劉建飛中央黨校國際戰略研究所副所長、教授
劉建成國家海洋局財務裝備司司長
劉修德福建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主任委員
劉景立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航運險事業部兼市場部總經理
劉錫財大連市海洋與漁業局黨委書記、局長
孫書賢國家海洋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孫松中國科學院海洋研究所所長、研究員
曲探宙國家海洋局預報減災司司長
朱澤中央政策研究室農村局局長
許四發中國鐵建港航局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阮寶君中國工程院二局副局長、高工
何煥秋遼寧省海洋與漁業廳廳長
吳南翔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廳黨組書記、廳長
吳德星中國海洋大學原校長、教授
宋家慧中國潛水打撈行業協會理事長
張占海國家海洋局戰略規劃與經濟司司長
張軍海南省海洋與漁業廳廳長、黨組副書記
張學文財政部經建司副司長
張明浙江省海洋與漁業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張海文國家海洋局國際合作司司長
李東旭國家海洋局人事司司長
李國強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邊疆研究所原副主任、研究員
李曉明國家海洋局政策法規與海島權益司司長
李斐武漢大學副校長
楊光教育部社科司原司長
陳祖新國務院研究室綜合研究司司長
屈強國家海洋局海洋諮詢中心主任兼黨委副書記
房建孟國家海洋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易先良中國駐斯里蘭卡大使館大使
羅季燕中國船舶重工集團公司科技部主任、研究員
范必國務院研究室綜合研究司副司長
范恆山國家發展改革委副秘書長
侯永志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發展戰略與區域經濟部部長、研究員
洪福忠國家海洋局人事司原巡視員
胡學東中國海警局參謀長
趙光磊國家海洋信息中心黨委副書記兼紀委書記
趙興武農業部漁業漁政管理局局長
趙政璋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教授級高工
駱永明中國科學院煙台海岸帶研究所所長、研究員
徐勝國家海洋局南海分局黨委書記、副局長
賈文成寶納資源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賈建軍中國海警局北海分局局長
錢宏林國家海洋局南海分局局長
高之國國家海洋局戰略所所長
高忠文國家海洋局海洋減災中心主任、研究員
高艷中國海洋發展研究中心常務副主任、教授
梁金哲中央外辦海權局副局長
程裕東上海海洋大學校長
董親學大連海洋大學黨委書記、教授
蔣興偉國家衛星海洋應用中心主任、研究員
雷波國家海洋局科學技術司司長
滕征光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局長、黨委副書記(兼)
潘新春國家海洋局海域綜合管理司司長

組織章程


中國海洋發展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是:中國海洋發展研究會,英文名稱:China Association of Marine Affairs(CAMA)。
第二條本會是由致力于海洋重大問題研究的相關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宗旨是:圍繞海洋資源開發、海洋經濟發展、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國家海洋權益維護等重大問題開展研究,搭建學術研究和交流平台,為國家及相關部門科學決策與管理提供智力支撐和諮詢服務,為建設海洋強國做出貢獻。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規範和準則。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土資源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國家海洋局負責本會具體的業務指導和日常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業務範圍:
(一)組織開展研究工作。根據國家海洋事業發展需要,組織開展戰略性、前瞻性、基礎性的海洋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研究,為國家及有關部門提供決策建議。
(二)搭建學術交流平台。組織開展國內外海洋學術交流,舉辦研討會,打造學術交流品牌,為促進國內外海洋合作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
(三)培養海洋科研人才。發揮研究平台作用,培養和舉薦海洋科研人才,為國家海洋人才隊伍建設服務。
(四)開展相關諮詢服務。建立與政府、涉海高校、研究機構、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國際組織的良好合作關係,開展相關研究,提供智力支撐和諮詢服務。
(五)舉辦相關業務培訓。對會員和相關研究人員開展繼續教育,舉辦相關業務培訓活動,強化業務素質,提高業務水平。
(六)主辦學術期刊、網站。組織會員創辦學術期刊、編輯出版發行內部資料,建立本會網站,共享海洋發展研究信息資源。
(七)開展優秀成果評選。按照規定經批准,組織開展海洋發展研究領域的優秀研究論文、諮詢報告等成果評選活動,表彰成就顯著的會員和研究人員。
(八)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構建政府與會員、會員與會員之間的橋樑,暢通會員訴求渠道,反映會員正當要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九)做好其他相關工作。承擔國家有關部門、有關單位和會員委託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會 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由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組成。個人會員包括專家學者、具有一定研究能力和水平的社會各界人士等;單位會員包括涉海企事業單位、高等院校及有關研究機構等。
第八條入會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個人會員需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或影響,單位會員需具有一定數量的專業人才。
第九條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材料;
(二)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三)經批准后,填寫會員登記表並交納會費,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享有本會提供服務的優先權;
(四)享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有申訴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本會章程和會員守則,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信譽和合法權益;
(二)按規定交納會費;
(三)接受本會的組織協調,完成本會交辦的有關工作;
(四)根據本會規定,及時提供會員有關信息和資料;
(五)宣傳本會宗旨,關心本會建設與發展,並提出建議。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超過一年不履行義務,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未履行義務,本會有權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內部通報;會員嚴重違背本會章程、會員行為準則和職業道德的,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會員管理辦法;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本會的終止和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同意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本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註銷和更名;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訂本會有關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本會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同意方為有效。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等其他方式召開。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因特殊情況需要,可以由理事長隨時召集召開。
第二十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常務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理事會的決議,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二)提出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需要討論的各項議案;
(三)提出改選或增補常務理事的建議名單;
(四)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同意方為有效。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等其他方式召開。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因特殊情況需要,可以由理事長隨時召集召開。
第二十三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理事長候選人由國家海洋局提名或會員聯名推舉;聯名推舉理事長候選人的,聯名的會員不得少於30個,並需經國家海洋局同意。副理事長、秘書長候選人由理事長提名,並報國家海洋局同意。
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
(二)在本行業業務領域或管理層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年齡在70周歲以下,秘書長為專職;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理事長領導本會工作,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做工作報告。
(四)提名本會名譽職務人選,報理事會決定。
第二十七條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秘書長處理本會日常事務,對理事長負責。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二十八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會日常辦事機構的工作;
(二)組織實施本會年度工作計劃和執行年度預算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日常辦事機構工作人員的聘任;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會開展表彰、獎勵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決定。
第三十九條本會修改的章程,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本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經2013年1月11日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