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遠華特大走私案
刑事案件
《廈門遠華特大走私案》,其涉案金額之巨,辦案時間之長,規模之大,案件涉及面之廣,是前所未有的,堪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經濟大案,從而引起國內外的廣泛關注。
案件的主角是廈門遠華集團董事長賴昌星。其於1994年成立遠華集團,從成立到1999年案發,遠華集團從事走私犯罪活動達五年之久,走私貨物總值人民幣530億元,偷逃稅額人民幣300億元,合計造成國家損失830億元,堪稱中國1949年以來查處的最大一起經濟犯罪案件。另一方面,由於賴昌星為消費帶來了福利,一些人們甚至把賴昌星看做英雄,視賴昌星為為民謀福的慈善家。
賴昌星走私犯罪集團以及其他走私犯罪分子製造的這起驚天大案,只用了短短兩、三年時間。廈門特大走私案肇始於1996年。廈門特大走私案是新中國成立以來查處的最大的一起經濟犯罪案件。涉案金額之大、人員之多,案情之複雜,經濟犯罪和腐敗問題之嚴重,觸目驚心。為了能使走私犯罪活動暢通無阻,賴昌星還打通了海關、港務等眾多部門,在廈門市區修建了走私的重要據點━━海鑫堆場。貨物從港口直接拉到堆場后,廈門海關同安辦事處原副主任謝東風等人先圈定要查驗的集裝箱箱號,賴昌星走私犯罪集團骨幹分子黃克臻、陳文遠等人立即根據集裝箱號單,將裝有香煙、汽車等高稅率的走私貨物集裝箱掏空,再填進事先準備好的木漿、聚丙烯等低稅率、且與偽報品名相符的貨物,辦妥手續交付海關查驗。經過如此一番“倒櫃”,走私物品就能順利入關。賴昌星在腐蝕拉攏幹部方面頗有心計。他很注意揣摩某些領導幹部的愛好。只要領導有“愛好”,他就千方百計,投其所好。愛財,他可以一次將數十萬、上百萬元的鈔票奉上;愛色,他可以踴點美女送至身邊;愛權,他則為之四處活動。犯罪分子勾結政府官員,走私物品涉及成品油、植物油、汽車、香煙等貨物。走私金額大大超過今年三月有關官員通過電視台透露的400億元人民幣。在移送起訴的走私犯罪案件的案值中,賴昌星走私犯罪集團直接操縱下的走私物品價值達252億元人民幣,偷逃稅款人民幣115億元。廈門走私集團犯罪採取的手法為進口貨物不報關、偽報貿易性質、偽報貨物品名等,並以金錢、女色為手段,有預謀地拉攏腐蝕一批國家工作人員為其走私提供幫助和庇護。
賴昌星
1999年4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紀檢組和監察局接到一封長達74頁的檢舉信,信中檢舉揭發了廈門遠華走私犯罪集團利用各種手段走私500億的大案,而且其中還涉及到公安部原副部長李紀周等人的腐敗問題。
2000年初,中共中央派出的“四二〇專案調查組”,紀檢、監察、海關、公安、檢察、法院、金融、稅務等部門協同辦案,廈門特大走私案及相關的職務犯罪的案情被基本查清。在這期間,共有600多名涉案人員被審查,其中有近300人被追究了刑事責任。
● 1999.8:賴昌星攜全家外逃加拿大;
● 2000.11:加拿大當局以非法移民罪逮捕逃亡中的賴昌星;
● 2002.6:加拿大難民法院拒絕為賴昌星提供政治避難,賴昌星上訴;
● 2004.2:加拿大聯邦法院再次駁回賴昌星難民申請;
● 2006.5:加拿大當局決定遣返賴昌星,賴昌星申請暫緩遣返聆訊;
● 2007.4:加難民局取消對賴宵禁
● 2009.5:賴前妻攜女兒返回中國;
● 2011.7.7:賴被加邊境服務局拘捕;
● 2011.7.21:加拿大駁回賴昌星暫緩遣返申請,賴昌星將被遣送回中國;
● 2011.7.23:賴昌星被押解回國
對於廈門特大走私案,調查時間超過一年,首批審理長達月余,充分顯示此案重大、複雜。中央查處廈門特大走私案領導小組組長、中央紀委副書記何勇說,2000年8月中旬,中央紀委會同監察部、海關總署、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稅務總局、中央金融工委等組成中央專案組,對廈門特大走私案展開全面調查。案件在廈門、福州、泉州、漳州、莆田5市的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在走私犯罪分子有預謀地腐蝕拉攏下,一批國家工作人員因腐敗落馬,其中省部級幹部3人,廳級幹部8人。據新華社發布的新聞可以看出,此案中涉及的國家工作人員分佈在廈門市委、市政府、公安機關、海關、銀行等要害部門,而且收受賄賂的數額巨大。廈門海關東渡辦事處船管科原科長吳宇波,一人即索取、收受賄賂人民幣874.7萬元。
根據公布的審判結果,共有14人被一審判處死刑,但賴昌星的胞兄胞弟因有立功表現等原因,倖免一死。賴昌星之兄賴水強,是該走私集團走私香煙的主犯,因有坦白交待情節和重大立功表現被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7年,罰金人民幣2000萬元。賴昌星走私集團的骨幹分子、賴昌星弟弟賴昌圖,因有投案自首和重大立功表現也被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走私案並未終結,隨著整個案件查處工作的深入開展,還會有一批犯罪分子將依法受到嚴懲,一些涉案的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將受到黨紀、政紀的嚴肅處理。
李紀周
2011年7月初,賴昌星被加拿大邊境服務局(CBSA)拘留,拘留後48小時聆訊於溫哥華時間7月11日下午1時進行。如果賴昌星滯留加拿大的理由被法庭否決,最快他有可能在本月25號被遣返中國。據加拿大當地媒體報道,加拿大聯邦法庭法官蕭爾(MichelShore)於溫哥華時間21日下午6時宣布,否決“廈門遠華走私案”主犯賴昌星暫緩執行遣返令的申請。
賴昌星與家人1999年8月13日以旅遊身份進入加拿大。2000年3月旅遊簽證到期,加拿大發出有條件離境令。同年6月,賴昌星夫婦提出所謂“難民”申請,但一直遭加拿大政府拒絕。
2011年7月20日晚,加拿大聯邦法庭作出裁決,接受加拿大移民部有關暫緩執行加拿大移民暨難民局准許賴昌星有條件假釋的申請,至此,賴昌星仍未能獲釋。
溫哥華時間7月21日下午6時,加拿大聯邦法庭法官蕭爾(MichelShore)宣布,否決賴昌星暫緩執行遣返令的申請,這意味著賴昌星將會被遣送回中國,而最快的時間是2011年7月23日。
2011年7月21晚加拿大聯邦法院當地時間21日晚決定駁回賴昌星關於暫緩執行遣返令的申請。決定執行賴昌星的遣返令。到目前為止,賴昌星遣返案的所有法律程序均已結束,等待他的將是加拿大政府採取行動將他遣返回中國。加拿大移民部律師海倫·帕克21日上午表示,賴昌星最快會在7月23日被遣送回中國。賴昌星於溫哥華時間7月22日下午中方表示歡迎在加拿大警察的押送下搭乘飛往中國的民航班機離開溫哥華國際機場。中國承諾,對賴昌星不會判死刑和受虐待,但難逃法律懲罰。
2011年7月23日,下午4點28分,賴昌星乘坐的飛機抵達首都國際機場T3航站樓。
2011年7月23日,下午4點28分,賴昌星抵達北京。中加雙方在北京首都機場辦理有關交接手續。隨後,公安機關向賴昌星宣布了逮捕令,並向其交代了包括聘請律師為自己辯護在內的法定權利。
2012年5月18日上午在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法院認定,賴昌星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千萬元,兩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賴昌星的違法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繳。
自70年代末推行改革開放以來,人們對物質利益的看法發生了巨大變化。二十多年來,創收幾乎成了單位工作的首要任務,掙錢已成民眾生活的基本目的。“一切朝錢看”似乎成了社會各個階層不言而喻的共識。貪瀆腐敗之風應運而生,並且愈刮愈熾。這股歪風之所以屢禁不止,與大陸經濟發展這一轉型時期的特殊歷史背景有著極大關係。廈門遠華案的審理,是中共為反腐倡廉所做的重大努力。中共以最嚴厲的手段處理涉案的貪官,而不考慮其位階高低,這是幾十年來罕見的,顯示了中共整頓吏制的堅定決心。人們有理由預期,今後貪瀆腐敗之風可以得到相當程度的遏制。然而,必須清醒地看到,反腐肅貪是無法畢其功於一役的。20多年來,貪瀆腐敗之風所以橫行,與改革開放過程中相應配套措施發展的相對滯後有著密切的關係。這些配套措施包括立法和執法系統的完善、對行政部門監督機制的建立。要使反腐肅貪確實收到成效,還需要在這些方面進行長期不懈的努力。
改革開放以來反腐肅貪的實踐說明:建立一個廉潔的政府,需要有效的監督。這種監督包括行政監督,司法監督和輿論監督。行政監督是政府本身的自我監督,應以獨立於地方行政為前提。而要使行政監督發揮真正的作用,必須使其直屬於中央政府,其工作直接對國務院負責。中國的司法監督尚有待加強。從近年來一系列走私、逃匯和受賄大案的處理過程來看,司法部門的功能似乎多隻局限於收拾善後,倒是屬於黨務系統的紀檢部門發揮了主要的作用。從國家的長治久安來說,司法部門的監督功能應該強化。畢竟,黨政分工也是政制改革的一個方向。輿論監督是防止貪瀆腐敗現象的重要堤防。以遠華案來說,其發生時間前後長達近10年,涉案的大小貪官數以千計。然而這期間,不僅當地的媒體,甚至省里、中央派駐的新聞機構居然毫無動靜,令人難以想像。如果當初這一案件能夠及早披露,不僅國家能夠避免幾百億元的稅收損失,相信眾多的涉案官員也不至於落到今天這步田地。中國大陸存在的貪瀆腐敗風氣,其產生的背景錯綜複雜,其中既有著歷史的原因,也有著現實的因素。人們固然對貪瀆腐敗現象痛心疾首,希望政府能夠認真對待,但也必須看到,貪瀆腐敗現象是發展中國家普遍存在的通病。
貪瀆腐敗因經濟發展而起,也只能通過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來加以制約和消除。從這個意義上說,人們也不需要過於苛責中共的領導階層,畢竟,他們在進行的是一場人類歷史上沒有先例的改革和開放大業。遠華走私案的審理為世人所關注,但人們所關心的是能否由此真正汲取教訓以遏制官員貪瀆之風,從根本上扭轉整個社會的風氣,而不是殺掉多少個貪官的問題。
李紀周:原公安部副部長(被其他案犯供出)
陳燕新:原福建省石油公司總經理
趙克明:福建廈門原副市長(曾任市委秘書長)
詹少敏:曾任共青團福建省委書記
張宗緒:廈門市委原副書記(曾任副市長,分管外經貿)
石兆彬:福建省委原副書記、廈門市委原書記
楊前線:原廈門海關關長
1、黨政機關
李紀周 公安部原副部長--開除黨籍、公職,死緩
詹少敏 共青團福建省委原書記--開除黨籍、公職
劉豐 廈門市委原副書記--無期徒刑
張宗緒 廈門市委原副書記--開除黨籍、行政降級
郭曉菱廈門市委原常委--有期徒刑十一年
藍甫 廈門市原副市長--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蘇水利廈門市原副市長--開除黨籍、公職
林金棟 廈門市委政法委原副書記--有期徒刑十一年
2、廈門海關
楊前線 原關長--死刑(一審)
接培勇 原副關長--有期徒刑二十年
車典原紀檢組長--有期徒刑十年
盧遠征 偵查分局原局長--有期徒刑十年
楊上進 調查局原副局長--無期徒刑
王燕平 調查局原副局長--有期徒刑七年
王天炸辦公室原主任--有期徒刑十一年
蔡海鵬 調查局情報處原處長--有期徒刑十五年
童敏情報技術處原副處長--有期徒刑十四年
陳蔓菁教育處原處長--有期徒刑十年
王鷺濱監管處原處長--有期徒刑五年
周振庭東渡辦事處原主任--在逃
劉必武東渡辦事處原副主任--有期徒刑十二年
吳宇波東渡辦事處船管科原科長--死刑(已執行)
方寬榮東渡辦事處船管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陳育強東渡辦事處船管科--無期徒刑
黃志忠東渡辦事處船管科--無期徒刑
謝東風同安辦事處原副主任--在逃
施營平同安辦事處原副主任--有期徒刑六年
陳毅森同安辦事處原負責人--有期徒刑十五年
黃印路象嶼海關原關長--有期徒刑二年
曲鷺勇龍岩海關原副關長--有期徒刑九年
(據統計,廈門海關涉案人員達160多人,佔全關總人數的13%)
3、公安系統
庄如順 福建省公安廳原副廳長--死刑(一審)
張永定 福建省公安邊防總隊海警二支隊原隊長--無期徒刑
廖金波廈門市邊防支隊司令部原副支隊長--有期徒刑十五年
黃金鐵廈門市邊防支隊司令部原參謀長--有期徒刑九年
王振波廈門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原副支隊長--有期徒刑二年半,緩刑三年
黃少熙 廈門市公安局同安交警隊原大隊長--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4、商檢局
羅良玉廈門商檢局原副局長--有期徒刑八年
5、港務局、海上安全監督局
曾太平廈門港務局原副局長--有期徒刑五年
吳振文廈門海上安全監督局原副局長--有期徒刑二年
羅良玉廈門海上安全監督局原處長--有期徒刑十三年
羅良玉廈門海上安全監督局原局長助理--有期徒刑二年
6、外代、外運
朱建雄廈門船務代表公司原總經理--有期徒刑九年
鄭振泰外代原經理--有期徒刑一年半
張北辰廈門船務代理公司船務部原經理--有期徒刑十年
蔡國欽中外運廈門公司原總經理--有期徒刑十六年
7、稅務系統
林溪輝廈門國稅局原局長--有期徒刑十一年(一審)
李鷺琪廈門國稅局總會計師兼稽查局局長--有期徒刑十五年
8、金融系統
陳國榮中行福建省分行原行長--無期徒刑
林貞木中行福建省分行原行長--有期徒刑十五年
陳建鑾中行福建省分行原副行長--有期徒刑十六年
葉季湛工商行廈門市分行原行長--死刑(已經執行)
周忠澤交行廈門市分行原行長--有期徒刑十年
15人被判死刑(緩)
資料原文說14人被判死刑,但數來數去少了1人。
1、廈門海關原關長楊前線,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賴昌星賄賂摺合人民幣140.7萬元,並由賴昌星出巨資為其包養情婦;楊前線身為海關關長,放棄職守,放縱走私,導致廈門關區走私泛濫,給國家造成巨大經濟損失,並在案發後為賴昌星通風報信,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放縱走私罪,情節特別嚴重,一審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中國工商銀行廈門市分行原行長葉季諶,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摺合人民幣295萬元,並有491.48萬元的巨額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一審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3、廈門海關東渡辦事處船管科原科長吳宇波,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收受賴昌星等人賄賂人民幣874.7萬元,放棄監管,造成大量成品油走私入境,並組織銷毀、藏匿賴昌星走私犯罪集團有關犯罪證據,
4、廈門海關駐東渡辦事處和平碼頭船管科船管組原組長方寬榮,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賴昌星等人賄賂人民幣129.8萬元,為賴昌星等人走私成品油提供方便,致使大量成品油從和平碼頭走私入境,並參與銷毀、藏匿賴昌星走私犯罪集團有關犯罪證據,
5-7、王金挺與賴昌星走私犯罪集團相互勾結,大量走私進口成品油,偷逃稅款人民幣3579.4萬元;接培功夥同他人與賴昌星走私犯罪集團相互勾結,走私進口天然橡膠、熱水器等貨物,偷逃稅款人民幣2660.16萬元;黃山鷹與賴昌星走私犯罪集團事先通謀,收買碼頭作業人員,進行香煙走私活動,參與偷逃稅款人民幣57.8億元;庄銘田與賴昌星走私犯罪集團相互勾結,積極實施非法購買、銷售走私香煙和走私汽車活動,偷逃稅款人民幣9655.6萬元。上述四人的行為均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一審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8、李土專組織、介紹他人為走私企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63份,偷逃稅款人民幣1751.9萬元,其行為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一審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9-11、廈門市公安局對外聯絡處原處長王可象,與賴昌星走私犯罪集團相互勾結,走私進口成品油,偷逃稅款人民幣1766.19萬元,並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賴昌星賄賂人民幣90萬元,其行為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黃克臻、陳文遠是賴昌星走私犯罪集團走私香煙的骨幹分子,參與偷逃稅款分別為人民幣36.89億元和66.37億元,其行為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上述三人論罪均應判處死刑並立即執行,因有自首情節,一審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12、公安部副部長李紀周——開除黨籍、公職,死緩。
13、廈門市原副市長藍甫,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收受賴昌星等人賄賂摺合人民幣505.76萬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一審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二審改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14、廈門市原副市長趙克明——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15、福建省公安廳原副廳長、福州市公安局原局長庄如順,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賴昌星等人賄賂摺合人民幣54.55萬元;在公安機關緝捕賴昌星的過程中,為賴昌星通風報信,並指使其外逃,造成嚴重後果;庄如順身為公安機關領導,指使他人為121輛走私汽車違法辦理《罰沒證》,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情節特別嚴重,一審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二審改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13人被判無期徒刑
廈門市委原副書記劉豐,利用職務之便,為賴昌星走私犯罪集團的犯罪活動提供幫助,收受賴昌星等人賄賂摺合人民幣45.6萬元,並有74.8萬元的巨額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中國銀行福建省分行原行長陳國榮、武警福建省總隊海警二支隊原隊長張永定、廈門海關走私犯罪偵查分局偵查處一科原副科長陳育強犯受賄罪;嚴立平、李松謀、陳國俊、陳雅歌、陳小浩、李中華、陳贊成、朱伏龍犯走私普通貨物罪。上述12人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58人有期徒刑(2人死刑減刑)
賴昌星之兄賴水強,系賴昌星走私犯罪集團走私香煙主犯,偷逃稅款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因有坦白交代情節和重大立功表現,一審被減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萬元。賴昌星之弟賴昌圖,系賴昌星走私犯罪集團的骨幹分子,走私進口大量汽車,偷逃稅款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因有投案自首情節和重大立功表現,一審被減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餘56人一審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
經過查證,1996年到1999年賴昌星走私犯罪集團在廈門關區大肆走私香煙、汽車、成品油、植物油、化工原料、各種設備及其他貨物,賴昌星本人或指示授意他人向數十名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涉案金額巨大,賴昌星本人及其他的犯罪集團骨幹成員對涉嫌走私行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2012年12月30日,賴昌星涉嫌走私行賄犯罪一案已經依法偵查終結。移送廈門市人民檢察院公訴部門審查起訴,廈門市人民檢察院已經依法受理此案。
逃亡加拿大12年之久的賴昌星已於溫哥華時間2011年7月22日下午在加拿大警察的押送下搭乘民航班機離開溫哥華國際機場飛往中國。加拿大聯邦法院21日在對賴昌星遣返案進行了3個多小時的聆訊后,於溫哥華時間下午6時作出判決,駁回賴昌星暫緩遣返的申請,決定執行賴昌星的遣返令。根據法律規定,遣返將在聆訊結果出來之後儘快執行。
2011年7月23日,北京首都國際機場T3航站樓。悶熱而霧沉的桑拿天中,數十名帶著長槍短炮鏡頭的記者們守候各個出口,等待一位重要人物的到來。部分記者甚至想方設法,來到了停機坪邊上。
但直到最後他們都沒有等到。下午約4點20分,加拿大航空公司AC029次航班降落。一小時后,這架航班的乘客們陸續在出口出現,而這位重要人物卻未見蹤影。
據同機乘客介紹,航班被降落在二號航站樓附近的機位,趕來的數輛警車帶走一位乘客后,他們才被允許下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