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條約

軍事條約

軍事條約(military treaties ) ,國家或其他國際法主體之間締結的,規定軍事方面的相互權利和義務的國際書面協議。內容一般包括建立維護締約國戰略利益和安全的軍事聯盟或軍事同盟;提供軍事援助;建立和使用軍事基地;結束戰爭狀態或武裝衝突;裁軍和限制軍備以及編纂戰爭法規和慣例等。形式包括:條約、公約、專約、協議、宣言、憲章盟約規約、換文和議定書等。

締約程序


同其他政治、經濟等方面條約相同,主要包括:談判、簽字、批准等。國際上有些軍事條約是開放性的,允許非締約國加入;也有些軍事條約是秘密簽訂的。軍事條約可能由於下列情況而失效:條約期滿;舊條約為新條約所代替;條約所規定的解除條件成立;締約各方同意終止該條約;締約各國間發生戰爭等。軍事條約的起源和發展國際條約的產生和發展是以國家和國家集團存在為條件的,而軍事條約的起源和發展又同國家之間的矛盾激化和戰爭頻繁密切相關。早在古代奴隸制盛行時期,一些國家的統治者為兼并土地、掠奪奴隸和財產,經常使用武力迫使戰敗一方簽訂割地賠償的和約。一些弱小國家的統治者為使自己的領地、奴隸和財產不被掠奪,便互相聯合或同勢力較強的國家結成聯盟,以共同抵禦外敵。據《左傳》記載,中國春秋時代,諸侯國之間締約、結盟已比較頻繁。如公元前651年,齊國與魯、宋、衛、鄭、許、曹等國會盟於葵丘(今河南民權東北),盟誓之後,各國即歸於友好,互不侵犯。又如前579年,晉楚兩國會盟於宋國都城郊外,相約不再交戰,互相周濟災難危亡,若一方遭到敵國進犯,另一方即派兵援助。這些盟約是中國條約史上古老的互不侵犯條約和同盟條約。古代埃及、希臘、羅馬、印度等國和地區也有不少締結軍事條約的史例。前1283年(一說前1296年),古埃及法老拉美西斯二世和赫梯國王哈圖西利斯三世締結具有軍事同盟性質的條約,雙方保證互不侵犯,在反對外敵入侵和平定內部暴亂時相互援助。該條約是至今發現的有文字記載的最古老條約(見《古埃及-赫梯和約》)。前478年,希臘城邦間曾締結以雅典為首的軍事、政治同盟--提洛同盟。前446年,雅典和斯巴達之間曾締結《三十年和平條約》,規定通過仲裁解決彼此爭端。羅馬在對外關係方面已有宣戰、媾和、訂立盟約、引渡仲裁製度。前241年,羅馬在第一次布匿戰爭中戰勝迦太基,迫其簽訂賠款並割讓西西里島的和約。在古印度婆羅門教的《馬奴法典》中,規定了各土邦的權利和義務,並規定禁止在戰爭中使用有毒武器,禁止傷害俘虜和傷員

條約類型


結盟

國家間為了維護各自的戰略利益和安全,協調軍事行動,建立地區性軍事集團或雙邊軍事同盟而締結的多邊軍事聯盟條約和雙邊軍事同盟條約。多邊軍事聯盟條約中,有的組織比較嚴密,有集中統一的軍事指揮體系,各締約國承擔聯合作戰的義務等,如 1949 年4月4日簽訂的《 北大西洋條約》和1955年5月14日簽訂的《華沙條約》 ;有的組織較為鬆散,僅規定締約國承擔相互提供軍事支援的義務,如1947年9月2日簽訂的《美洲國家間互助條約》和1950 年4月18日簽訂的《阿拉伯聯盟聯合防禦條約》等。雙邊軍事同盟條約規定締約雙方彼此承擔軍事同盟和在軍事上相互支援的義務。有的名義上稱“共同防禦和安全”條約,實際上是雙邊軍事同盟條約。如1951年8月30日簽訂的《菲美共同防禦條約》,1953年10月1日簽訂的《美韓共同防禦條約》,1960 年 1月19日簽訂的《日美共同合作和安全條約》等。有的名義上稱為“和平友好互助合作”條約,實質上具有雙邊軍事同盟性質,如1978年11月3日簽訂的《蘇越條約》,1978 年 12月5日簽訂的《蘇聯和阿富汗友好睦鄰合作條約》等。

基地

為提供軍事援助、建立和使用軍事基地、派遣軍事顧問團、駐紮軍隊而締結的軍事條約。如1950 年1月26日簽訂的《美韓關於設置軍事顧問團的協定》,1960 年1月19日根據《日美共同合作和安全條約》第6條簽訂的《 關於設施和地區以及駐在日本的美國軍隊地位的協定》 ,1968 年 10月16日簽訂的《蘇捷政府關於蘇聯軍隊暫時留駐捷境內的條件的條約》等。

軍備

為禁止或限制某種武器的試驗、發展、儲存和部署而締結的裁軍和限制軍備條約。如1963年8月5日簽訂的《部分禁止核試驗條約》,1967年2月14日簽訂的《 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條約》,1968年7月1日開放簽署的《不擴散核武器條約》,1972年4月10日開放簽署的《 禁止生物武器公約 》。1959年12月1日簽訂的《南極洲條約》和 1967 年1月27日開放簽署的《外層空間條約》,也廣泛涉及限制軍備方面的內容。

戰爭

在戰爭或武裝衝突中為限制作戰手段、方法和保護戰鬥人員、平民及戰爭受難者而締結的條約。如1899 年7月29日和1907年10月18日簽訂的海牙諸公約和宣言,1925 年6月17日在日內瓦簽訂的《禁止在戰爭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氣體和細菌作戰方法的議定書》,1949 年8月12日簽訂的日內瓦四公約,1977年5月18日開放簽署的《 禁用改變環境技術公約》,1977年6月10日簽訂的《關於 1949 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的兩項附加議定書》和 1981年4月10日開放簽署的《禁止或限制使用特定常規武器公約》等。

停戰

為結束戰爭狀態,停止武裝衝突簽訂的和約及停戰協定。其中有的是帝國主義國家間瓜分世界掠奪殖民地的和約,如1905年9月25日結束日俄戰爭的《朴次茅斯和約 》。有的是帝國主義國家以戰爭強加於弱 小國家的奴役性條約,如1842年8月29日中英鴉片戰爭后簽訂的《南京條約》 ,1858年5月28日簽 訂的《中俄璦琿條約》 ,1895 年4月17日中日甲午戰爭后 簽訂的《馬關條約》 ,1901 年9月7日八國聯軍侵華戰爭后簽訂的《辛丑各國和約》等,就是19世紀中葉~20世紀初英、法、俄、日、德、美等國,以戰爭強加於中國的一系列不平等條約。有的是被壓迫民族和國家反抗侵略者所取得的成果,如1953年7月27日簽訂的《朝鮮停戰協定》,1954年7月21日簽訂的《印度支那停戰協定》,1962年7月23日簽訂的《關於寮國問題的日內瓦協議》,1973 年 1月27日簽訂的《關於越南問題的巴黎協定》,1979 年 3月26日簽訂的《埃以和約》等。

作用


軍事條約對國際關係和世界局勢有重大影響。性質和作用則取決於締約國家的政治制度、戰略目的外交和軍事政策的性質等。歷史表明,有些軍事條約旨在建立軍事集團,向外侵略爭奪世界霸權,加劇國際緊張局勢,危害世界和平。有些軍事條約則是為了反對侵略,對被侵略的一方進行正義的軍事支援而簽訂的,因而具有遏制戰爭、反對侵略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