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曉鵬

肖曉鵬

肖曉鵬,1949年生,江西人,雲南省財政廳原副廳長、省政府金融辦公室原主任(正廳級)。因涉嫌受賄、貪污罪,於2009年6月5日被刑拘,同年6月17日被逮捕,同年9月4日取保候審

個人簡介


肖曉鵬,1949年生,江西人,雲南省財政廳原副廳長、省政府金融辦公室原主任(正廳級)。因涉嫌受賄、貪污罪,於去年6月5日被刑拘,同年6月17日被逮捕,同年9月4日取保候審。

受審喊冤


喊冤 因違法違紀被查處

2010年06月29日,省紀委通報,雲南省財政廳原副廳長、省政府金融辦原主任肖曉鵬,因涉嫌受賄300餘萬元等嚴重違法違紀問題被查處,案件目前已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據通報,肖曉鵬在擔任雲南省財政廳副廳長期間,夥同他人騙取巨額財政補貼資金數百萬元;在擔任省財政廳副廳長、省政府金融辦主任等職務期間,先後收受賄賂和禮金338萬元和金條等。
省紀委常委會研究決定,並報經省委批准,對肖曉鵬給予開除黨籍和行政開除處分,涉嫌違法犯罪問題已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010年06月28日,雲南省財政廳原副廳長、省政府金融辦公室原主任(正廳級)肖曉鵬因涉嫌貪污罪、受賄罪普洱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對於指控其受賄財物17萬餘元,他沒有異議;而涉嫌貪污577萬元,遭到他當庭翻供,並稱“我確實冤枉,他們給我錢我不敢要”。
經過昨天一天的庭審,法院宣布擇日宣判。

指控 兩罪涉案金額近600萬

被告人肖曉鵬,1949年生,江西人,雲南省財政廳原副廳長、省政府金融辦公室原主任(正廳級)。因涉嫌受賄、貪污罪,於去年6月5日被刑拘,同年6月17日被逮捕,同年9月4日取保候審。
據介紹,肖曉鵬案由雲南省檢察院偵查終結,以其涉嫌受賄、貪污罪移送普洱市檢察院審查起訴。
公訴方查明,2003年至2008年,被告人肖曉鵬在任省財政廳副廳長、省政府金融辦公室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財政資金批複、人員調動等方面為他人提供幫助,收受財物等摺合人民幣17.4425萬元,夥同他人非法佔有國家財政資金人民幣577萬元。構成受賄罪和貪污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受賄 從千到萬大小通吃

公訴方的材料顯示,在受賄罪方面,被告人肖曉鵬少到2000元,多到上萬元,可謂來者不拒,大小通吃。
公訴機關的調查,肖曉鵬利用職務便利,為曲靖市財政局局長陸應權調動工作提供幫助,並於2008年11月至2009年初,分3次在家中收受陸應權所送的人民幣3萬元,雲煙印象香煙5件(25條裝,價值人民幣7.5萬元),以上財物合計10.5萬元。
2003年至2009年間,在財政資金扶持以及小額貸款公司審批等方面為雲南神農農業產業集團董事長何祖訓等人提供幫助,先後收受何祖訓所送的人民幣3.3萬元,其中,每次送2000元至5000元不等。

貪污 上下聯動內外勾結

“上下聯動,內外勾結,其是主犯。”公訴人在指控肖曉鵬涉嫌貪污577萬元國家財政資金時如是說。
根據公訴機關的指控,肖曉鵬等人實施貪污的計劃是從2004年開始的。
那年,被告人肖曉鵬與省財政廳農業處原副處級調研員陳銳平(已被判處有期徒刑18年)、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財政局原局長周華清(已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西雙版納州森林公安局原局長陶雙壽(另案處理)等人,為購買景洪市一宗土地建蓋私房,利用職務便利,夥同雲南大學生命科學學院原教授許繼宏(已被判處有期徒刑16年)以許悅、徐翎(后變更為李鴻偉)的名義共同入股。於當年5月24日在景洪市註冊成立了“西雙版納賽爾生物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賽爾公司),向省財政廳、省林業廳申報“天然林保護沉香種植扶持、膏桐太空育種示範栽培補助”等項目資金,於2004年至2007年之間,分6次獲取國家項目扶持資金共計人民幣277萬元。
項目資金陸續到位后,陳銳平、許繼宏等人虛構支付購苗款及勞務費等事實,虛開發票套取現金,其中135萬元用於購買一宗土地,60萬元用於退還股東註冊資金

升級 手法複製又貪300萬

“賽爾公司”成功套現的“經驗”,於2006年又被複制到了元謀縣
公訴機關指控,肖曉鵬等人在元謀縣註冊成立“元謀膏桐能源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膏桐公司)后,又成功套現300萬元。
在這當中,肖曉鵬、陳銳平、許繼宏都是“主角”,另外,“配角”還有元謀縣財政局原局長楊曉麗(另案處理)、元謀縣林業局原局長唐建華(另案處理)等人。公訴機關稱,幾人以許悅、陳繼萍、江建威、張奎、李志芳的名義共同入股,於2006年2月23日,在元謀縣註冊成立膏桐公司,並以公司發展產業項目為名,向省財政廳、省林業廳申報“膏桐能源林栽培示範項目”“中央科技推廣項目”等項目資金,從2006年至2008年間,獲取國家項目資金共計300萬元。其中用於退還股東入股資金人民幣60萬元(每人12萬元),增加註冊資金人民幣140萬元(每人28萬元)。

翻供 “我當時緊張,表述不準確”

肖曉鵬顯然知道沾上了577萬元的案件會是什麼結果,法庭上他對自己在偵查階段關於此事的口供進行了翻供。
“我不是賽爾公司的股東,既沒出錢,也沒分紅。”肖曉鵬表示,自己是在賽爾公司成立2年後才知道陳銳平安排了他的股份,開始壓根不知道,“10萬元的分紅也沒有要。”
“我一直沒有參與公司的運作,也不知道財務狀況。”對於公訴機關指控肖曉鵬曾去賽爾公司財務室里查賬,他表示,自己不是去查賬,而是陪同陳銳平去的,沒有目的性。“原來承認是股東,是因為其他幾人都說我是,我也就承認了,當時太緊張,表述不準確。”
對於膏桐公司,肖曉鵬同樣不承認自己有貪污行為。“我中途退股了,沒有一分錢的收益。”他辯稱,退股后就沒有參與膏桐公司的其他事情。
公訴機關表示,肖曉鵬的翻供是無力的,“兩份矛盾的供述怎麼認定?法庭只認定能夠有別的證據支持的那一份。”公訴人員表示,肖曉鵬的前一份供詞和陳銳平、許繼宏等人的供詞能相互認證,哪一個是真的,已經很明白了。

焦點 肖曉鵬說自己很節約

對於公訴機關指控的受賄罪,被告人肖曉鵬沒有異議;但對於貪污罪的指控,肖曉鵬則當庭翻供,稱自己沒有在“賽爾公司”入過股,也沒拿到錢;而“膏桐公司”,曾以他人的名義入股,不過中途他退股了,沒有收益,不應該構成貪污罪。
肖曉鵬否認從2004年就參與成立“賽爾公司”等事,他辯稱:“2006年,陳銳平告訴我這家公司,並說我有股份,我才知道的。”不過,從公訴方出示的陳銳平、許繼宏、周華清“生效判決”中的證言證詞看,買地、成立“賽爾公司”騙取國家財政資金等,肖曉鵬不僅知情,而且還參與,在買地過程中,還曾幫助打通關係,起了很大作用。綜合其他幾人的證言證詞,記者得知,當時肖曉鵬很喜歡那塊地,並稱買下蓋別墅以後好去版納過冬。
關於“膏桐公司”入股等情況,肖曉鵬稱他後來退股了,與該公司後來就沒有任何關係了。而公訴方則出示他人證言證詞,稱當時肖曉鵬用其親屬名義持有股份,後來認為不安全,又才找人“替股”,但實際上,股權仍在肖曉鵬手裡。
肖曉鵬的辯護人辯稱,關於肖曉鵬的貪污罪,事實不清,沒有確鑿、充分的證據證明他參與其中,罪名不應該成立。“賽爾公司”股東登記中,沒有肖曉鵬,他也沒從公司中拿過錢,得過好處。
公訴方則表示,“賽爾公司”、“膏桐公司”中幾人屬於共同犯罪,是典型的上下聯手,內外勾結,而肖曉鵬是主犯,自評自報,自審自批,利用合法的外衣,通過成立公司,之後層層上報,最終讓國有財政資金流到了自己的公司,是明目張膽的侵吞和監守自盜。根據調查,肖曉鵬從“賽爾公司”那裡得到近1畝土地,就是好處。
公訴人還稱,有證據指出,因“賽爾公司”,陳銳平曾送10萬元給肖曉鵬。而肖曉鵬則回答:“我確實冤枉,他們給我,我不敢要。”
在庭審中,肖曉鵬否認自己貪污,不過他介紹,在紀委調查他期間,他主動上交了280萬元,至於這些錢從何而來?他稱自己工作多年,節約下來的。

辯論


到底是不是股東

肖曉鵬和辯護人一再強調,肖不是賽爾公司和膏桐公司的股東,對賽爾公司和膏桐公司的項目扶持資金的簽發符合程序,有公司的申請,林業部門的審核,專家的論證等,“即使是別人在這個位子上也會簽發的。”同時,肖的名字也不在公司股東名單之列,也從不曾參與盈利分配。
肖是不是股東?這是雙方庭辯的重點,也是法庭量刑的主要依據。
對於肖以及其辯護人的觀點,公訴機關表示,公司只是一個殼,是他們購買土地套取項目扶持資金的工具。肖雖然沒有出現在公司股東名單上,但是是公司的實際股東,“他從賽爾公司所購買的土地中分到了將近1畝的土地。”
對於肖為兩公司簽發的項目資金,公訴機關認為表面程序合法,實際是上下聯合、內外勾結的一個騙局。
據公訴機關查證,賽爾公司和膏桐公司的項目資金申請非但及時而且數目精準,和財政廳的扶持項目正好吻合。這並非兩公司的運氣好,而是陳銳平一旦得到財政廳項目扶持的消息,就立即通知公司擬項目資金申請,並明確具體項目和申請數額,然後和他們一夥的林業部門或地方財政部門的領導審核通過並上報到省上,中間還會有專家的可行性報告,然後就是肖所說的“每一個程序都符合規定”,可以簽上自己的大名了。就這樣,數百萬資金進入了兩個公司。
陳述

“年齡大了 身體不好”

肖的兒子一直坐在旁聽席雙手抱著一個藍色的氧氣袋特別顯眼,在超過6小時的庭審過程中,肖2次表示自己需要服藥,庭審也兩次中斷。肖吃藥時還要掛上氧氣袋補充氧氣。“高血壓心臟病,一緊張就要吃藥、補充氧氣。”肖的兒子說,即使在家裡,父親也經常這樣。
“我年齡大了,身體也不好。”最後陳述階段,已過花甲之年的肖曉鵬希望法庭考慮自己的身體狀況,不過他依然堅持自己不是公司的股東,希望法庭調查清楚。

庭審中申請吸氧

要不是法警提醒“那就是肖曉鵬”,記者無法相信走進法院的白髮老人就是庭審的“主角”,因為,他身上並沒有穿“黃馬褂”,也沒有戴手銬。據介紹,能夠享受如此特殊待遇,因為肖曉鵬是病人,於去年9月4日取保候審。
上午8點30分開庭,8點左右肖曉鵬在家人、朋友和代理律師的陪同下,來到普洱市中級人民法院。記者注意到,他看上去表情平靜,手中提著一個水杯,而其親屬跟在身邊,手中還提著一個氧氣袋。
據介紹,肖曉鵬被逮捕后,因病取保候審。“他患有高血壓和心臟病。”其親屬告訴記者。一名自稱是肖曉鵬朋友的先生告訴記者,肖曉鵬在家每天早中晚都要吸一次氧,另外,還要吃藥。“他頭髮原來只白了一點,出事後,幾乎全白了。”肖曉鵬的朋友介紹。
上午的庭審中,肖曉鵬請求法官讓他吸氧、吃藥,隨後庭審又繼續進行。
下午的庭審是3點開始,肖曉鵬來得同樣很早,在法庭外面等待時,他坐在凳子上,抽了一支煙,吃了一點葯,之後接受庭審。
下午庭審中,肖曉鵬再次要求法官給他吸氧和吃藥。

“天花板”幹部肖曉鵬


時間:2011-1-7 13:07:05
肖曉鵬,雲南省財政廳原副廳長、省政府金融辦公室原主任(正廳級)。他擔任廳級幹部長達15年,在還有6年就將退休的一段時間裡,他見仕途無望,產生了貪念,並抓住機會大撈錢財。
7月28日,雲南省普洱市中級法院對肖曉鵬貪污、受賄案進行了開庭審理。法院審理查明,2003年至2008年,肖曉鵬在任雲南省財政廳副廳長、省政府金融辦公室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財政資金批複、人員調動等方面為他人提供幫助,收受財物等摺合人民幣17.4萬餘元,夥同他人非法佔有國家財政資金577萬元。據此,法院以肖曉鵬犯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10萬元;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10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20萬元。
9月25日,辦案檢察官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肖曉鵬案是典型的“天花板現象”現實版,它告誡為官者一定要正確對待功名利祿和進退去留,為自己的政治生涯畫上一個完美無瑕的句號!

退休前6年,由清廉到貪婪

1974年,肖曉鵬到雲南省財政廳工作。雖然只有金融專業中專文憑,但是肖曉鵬虛心好學,工作勤奮。1983年,他被提拔為雲南省財政廳行財處副處長。從那以後,他的仕途可謂一帆風順。1994年,肖曉鵬當上了雲南省財政廳副廳長。從1983年晉陞為副處長到2002年的20年時間裡,肖曉鵬處世低調,廉潔勤奮,得到了領導和同事們的一致好評。然而,從2003年開始至2008年,也就是退休之前的6年時間裡,肖曉鵬慢慢地“出事”了。
辦案檢察官向記者介紹說,肖曉鵬由清廉到貪婪,究其原因,只有一個,那就是:對“官位”心理不平衡,在“再升”無望的情況下,利用手中的權力,能撈就撈,挖空心思地撈!對此,肖曉鵬的說法是:“看到我們一起被提升為處級幹部的,尤其是我當副廳長時的下屬都上去了,我知道自己上不去了……”由此可見,肖曉鵬雖然沒有直白“因為自己再提升無望就大撈錢物”,但確實用實際行動表現了出來。
然而,肖曉鵬對自己利用職權將套取的國家專項資金據為己有的行為並不認賬。在法庭上,當檢察機關指控肖曉鵬夥同他人貪污國家資金577萬元時,他大喊“冤枉”。儘管肖曉鵬對自己夥同他人貪占國家巨額資金的事實矢口否認,但在如山的鐵證面前,他的辯解是蒼白的。

幫人辦事收人錢財

從2003年起,肖曉鵬在繼續給人以“廉潔”加“勤奮”的表象下,開始了自己的“填欲”之行。辦案檢察官介紹說,肖曉鵬撈錢的方法之一,就是幫人辦事收人錢財。
2003年,雲南某農業產業集團董事長何某在與肖曉鵬相識后,便經常與其拉關係,並請肖曉鵬幫忙辦事。肖曉鵬利用職務便利,在財政資金扶持以及小額貸款公司審批等方面,為何某提供了幫助。從2005年到2009年,何某以“感謝”、“看望”、“問候”等名義,每年都給肖曉鵬送去“過年錢”,5年共送了3.3萬元。
普洱市某茶葉有限公司董事長紀某在得到肖曉鵬提供幫助的財政扶持資金后,自2006年至2009年,先後給肖曉鵬送去1.1萬元現金和價值1.5萬餘元的普洱茶。
2006年至2007年,肖曉鵬在財政扶持資金審批方面給孟連縣財政局原局長劉宏(因犯貪污罪、挪用公款罪、行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提供幫助,劉宏兩次以“感謝”之名,給肖曉鵬送去1萬元。
2008年11月,肖曉鵬在為曲靖市財政局原局長陸某的工作調動提供幫助后,收受陸某的感謝費3萬元和價值7.5萬元的香煙。

套取國家專項資金577萬元

肖曉鵬在雲南省財政廳為官26年,特別是當廳級幹部15年,和動輒受賄幾百萬元的貪官相比,其受賄的數目總共只有4筆,總計17.4萬餘元,可以說數額不大。在肖曉鵬看來,利用職權幫別人辦事,人家給點錢財,這種“守株待兔”式做法,錢來得太慢了,而且風險大。所以,這種事肖曉鵬幹得少。正如他所說:“他們給我送錢,我不敢要!”
然而,肖曉鵬並不甘心,於是,他對自己手中的權力進行開發,去賺“既實惠又安全”的大錢到地州找點虛列項目,套取國家專項資金,然後據為己有。按照這一設想,肖曉鵬不用親自出面,只需指派與自己關係密切又非常可靠的人去操辦。
肖曉鵬在雲南省財政廳分管農業處、會計處、農開辦等部門。他認為,在自己分管的部門裡,最讓人放心的就屬評審中心的副處級幹部陳銳萍(另案處理,被以貪污罪、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和雲南大學生命科學院原教授許繼宏(雲南省財政廳農業處聘請的項目評審專家,另案處理,被以貪污罪、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這兩個人了。
肖曉鵬想退休後到一個條件好有自己房子的地方去養老,他把這個地方選在了西雙版納。2004年初,肖曉鵬到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出差,陳銳萍隨行。他看中了該州財政局一塊6畝的閑置土地,想在這塊地上建自己的房子,於是讓陳銳萍辦理買地事宜。
由於是上下級關係,再加上可期待的共同利益,陳銳萍對肖曉鵬交代的事十分賣力,當即給西雙版納州財政局原局長周華清(另案處理,被以受賄罪、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5萬元)打電話,說肖曉鵬要買那塊地。周華清回答說:“這塊地是州國資公司的,賣給個人不行,要買地必須有一個項目。”回到昆明后,肖曉鵬讓陳銳萍拉上許繼宏去辦理。不久后,陳銳萍、許繼宏與周華清、西雙版納州森林公安局原局長陶雙壽(另案處理)4人合謀如何辦成買地之事。結果,一個用套取國家專項扶持資金購買那塊土地建私房的方案出籠了:由肖曉鵬、陳銳萍、許繼宏、陶雙壽等6人入股,成立西雙版納賽爾生物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賽爾公司),讓周華清以賽爾公司名義向雲南省財政廳申請專項資金,由陶雙壽負責收集一些群眾身份證用來冒名頂替
就這樣,2004年5月24日,賽爾公司在景洪市註冊成立了。該公司成立后,以公司發展產業項目為名,向雲南省財政廳、省林業廳申報了“天然林保護、沉香種植扶持”等項目資金的報告。2004年至2007年,雲南省財政廳、林業廳相繼將國家項目扶持資金給這個假公司批了下來。這些項目資金陸續到位后,陳銳萍、許繼宏等人採取虛構支付購苗款及勞務費等事實、虛開發票等手段,共套取國家項目扶持資金277萬元。
“有權能使鬼推磨”,深諳這一歪理的肖曉鵬見自己的計劃在西雙版納州得手后,又讓陳銳萍、許繼宏到別的地方故技重演,想再“撈”一把。
按照肖曉鵬的授意,2006年初,陳銳萍、許繼宏與元謀縣財政局原局長楊麗萍(另案處理)、元謀縣林業局原局長唐建華(另案處理)等人相勾結,採取個人入股經營的名義,在元謀縣註冊成立了元謀膏桐能源開發有限公司,以該公司發展產業項目為名,向雲南省財政廳、林業廳申報了“膏桐能源林栽培示範項目”等項目,套取國家專項扶持資金。從2006年到2008年,共獲取國家項目資金300萬元。

走入歧途

起因於遭遇“天花板”困局
肖曉鵬從1969年參加工作到1983年提升為副處級幹部,經歷了15年;再從1983年到2002年犯罪前,又經歷了20年。也就是說,他在30多年的工作時間裡,隨著職務從一般幹部提升到副廳長,進步還是較快的,這也說明那些年他在組織的培養教育下,各方面表現是好的,組織也是認可的。然而,肖曉鵬從2003年起就開始出問題了,此時距他退休還有6年的時間。他那時已經當了9年的副廳長,儘管到2007年8月他又被晉陞為正廳級,但他“陞官無望,只有搞錢”的思想觀念已經出現了。
辦理肖曉鵬貪污、受賄案的普洱市檢察院檢察官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肖曉鵬遇到的問題,也就是前不久媒體討論的“天花板現象”。
記者在百度上檢索發現,所謂“天花板現象”,是指在幹部成長過程中,大多數人達到一定級別後,晉陞空間便會越來越小,從而在不同階段遇到自身仕途的“天花板”狀況。造成“天花板”困局的原因多種多樣,比如制度安排、學歷問題、年齡因素等等。面對“天花板”,若不能理性應對,就會在一定程度上出現負面心態,輕者因此喪失工作動力、得過且過,重者可能以權謀私、走入歧途。辦案檢察官說:“很顯然,肖曉鵬就屬於‘以權謀私、走入歧途’型‘天花板’幹部。”
“肖曉鵬從廉潔勤奮到貪婪蛻變,根源就在於他未能正確對待功名利祿和進退去留。”辦案檢察官認為,肖曉鵬案的案情比較簡單,犯罪手段也不複雜,但此案反映出的問題卻引人深思。肖曉鵬正是在看到自己升遷無望的情況下,才產生了“既然升不了官,就撈點錢”的想法。而且,他害怕毀了自己的“清名”,做得很巧妙,以“辦公司”的形式套取國家專項資金。所以,肖曉鵬在案發後直至一審開庭,只承認受賄而不承認貪污,因為他始終認為“自己所做的案子應該是不會暴露的”。不過,在後來辦案檢察官與肖曉鵬談話時,他淚流滿面地說:“我落到今天這個地步,不划算啊!”

陞官無望

“陞官無望絕對不能是腐敗的理由”
據辦案檢察官介紹,肖曉鵬比較愛面子,在整個辦案過程中,他雖然不能理直氣壯地認罪,但他還是對自己的教訓作了一些總結,歸納起來有兩條:一是,“陞官無望絕對不能是腐敗的理由”。一個人從一般幹部成長為領導幹部特別是高級別的領導幹部,確實不容易,千萬要倍加珍惜,絕對不能在沒有升遷前途的時候一蹶不振,破罐子破摔,更不能墮落腐敗,一定要自己對自己負責。只有這樣,才能保持自己一生的好名譽。二是,牢記“伸手必被捉”的規律。“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莫伸手,伸手必被捉”,這不是一般的道理,而是事物發展的規律。事物的規律,只能遵守,不能違反,否則必被規律懲罰。因此,作為一個領導幹部,對於非法利益絕對不要去想,更不能有僥倖心理而玩手段。

兩點教訓

“肖曉鵬的自我剖析,尤其是他總結的自己犯罪的兩點教訓,對於我們研究‘天花板’現象的形成機制,分析‘天花板’幹部的心理狀態,為有關部門破解‘天花板’困局,促進幹部個體健康成長以及整個幹部隊伍建設,都具有重要意義。”辦案檢察官說,從肖曉鵬的犯罪軌跡看,肖曉鵬個人的原因是不言而喻的,但也提醒有關部門,選拔幹部要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原則,大膽使用經過長期鍛煉和考驗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人,而對理想信念不堅定、只為自己前途考慮的人堅決不能用;必須堅持對幹部“嚴格要求、嚴格管理、嚴格監督”,改變對幹部“重提拔和使用,忽視監督和教育”的現象,對幹部要長期跟蹤其思想變化情況,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特別是要研究解決有的幹部“感到提升無望就腐敗”的問題,一方面要做好相關幹部的思想工作,另一方面要實行更靈活的選人用人機制,給幹部發揮自己的聰明才幹提供更大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