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核保
財產保險核保
財產保險核保是指財險公司的專業技術人員對投保人的申請進行風險評估,決定是否接受這一風險,並在決定接受風險的情況下,決定承保的條件,包括使用的條款和附加條款、確定費率和免賠額等。可見,核保就是風險選擇的過程,是財險公司承保工作的核心。
具體來說,核保的內涵如下:
1.風險評估
這是核保的基礎工作,即對要求投保的風險進行分析,明確風險的性質、風險程度、可保不可保、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等。
2.業務選擇
業務選擇實質上是風險選擇,包括對“人”和“物”的選擇,是保險人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上,按照一定的標準和原則,對被保險人和保險標的面臨的風險進行選擇,以排除不合乎保險規章要求的被保險人和保險標的,並防止不可保風險的介入。對被保險人的選擇主要包括其資信、品格、作風、管理水平、風險事故記錄等,如參加汽車保險的駕駛員有無酗酒習慣和肇事記錄;對保險標的的選擇主要是根據其可能面臨的風險狀況,確定可保標的和特約承保標的,排除不可保標的。
3.承保控制
承保控制是對可以承保的業務確定其承保條件,其中主要措施包括控制保險金額、安排分保、保險雙方按比例分擔責任、規定一定的免賠、業務質量搭配以及規定其他附加條件等。承保控制的實質是防止依賴保險和產生道德風險及逆選擇。
4.核定費率
費率即保險的價格,也是承保的主要條件之一。在風險評估、業務選擇和承保控制的基礎上,保險人根據承保業務的具體風險狀況,核定適當的保險費率。核定費率一般是在已汀費率的基礎上,根據市場供求關係和競爭狀況,被保險人的有關風險因素和保險標的的近期損失記錄,適當增減調整保險費率,使保險雙方達成交易,保險人的收支保持平衡。
財產保險核保包括核保選擇和核保控制兩個方面內容。
(一)核保選擇
1.核保選擇針對的風險
核保選擇的目的在於抑制財險公司在經營過程中面臨的逆選擇風險。逆選擇普遍存在於保險市場中。在財產保險交易過程中,買賣雙方不可能完全知曉對方的底細。潛在的投保人總是比財險公司更清楚自己面臨哪些風險,風險程度如何,會造成什麼樣的損失。雖然保險合同要求投保人遵循最大誠信原則,但投保人作為一個理性的人,其行事以自身的經濟利益為標準,在不違法的前提下,投保人一定會利用各種可能來為自己謀利。因此,投保人必然會試圖利用這種信息不對稱,隱瞞自己真實的風險狀況,使財險公司相信自己是低風險的投保人,從而達到繳納較少保費轉移較大危險損失的目的。當這種情況發生時,逆選擇就產生了,會對財險公司經營帶來不利的影響。只要投保人比財險公司掌握更多關於投保標的的信息,逆選擇問題就始終會存在。要完全消除逆選擇難度是非常大的,但通過核保選擇,財險公司儘可能去認識、準確評價投保標的的風險種類與風險程度以及投保金額的恰當與否,從而決定是否接受投保,這在一定程度上能達到減少逆選擇對財產保險經營帶來不利影響的目的。可見,核保選擇避免的是財險公司無條件承保的盲目性,強調財險公司對投保風險的主動性選擇,使集中於保險保障之下的風險單位不斷地趨於質均劃一,有利於承保質量的提高。
2.核保選擇的方式
(1)事前選擇
事前選擇是指財險公司根據投保風險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承保。事先選擇可使財險公司處於主動地位,若發現投保風險超過平均水平,財險公司可拒保或有條件承保。事先選擇包括對“人”的選擇和對“物”的選擇。
所謂對“人”的選擇,是指對投保人的可保資格進行審核。首先,投保人必須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並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的自然人或法人,只有這樣,財產保險合同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其次,要調查了解投保人的資信、品格、作風等。在財產保險的整個經營活動中,保險標的始終處在投保人的控制之下。可見,投保人的行為會直接影響到保險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和損毀程度。
所謂對“物”的選擇,是指對投保標的的風險狀況進行審核,對那些風險大的標的,財險公司可以拒絕承保或採用較高的保險費率。投保標的是財險公司可能承擔風險責任的具體對象,其性質、狀態及環境與風險的大小直接相關。財險公司審核投保標的,主要是審核投保標的的風險狀況,通過對照投保單和其他資料檢查投保標的的使用性質、結構性能、所處環境、防災設施等情況。例如,在火災保險中,對保險標的是根據投保標的的坐落地點、建築結構、周圍環境、佔用性質等風險因素進行選擇;在船舶保險中,對保險標的是根據船舶本身的適航性、船齡、航行區域等風險因素進行選擇;在汽車保險中,對保險標的是根據汽車型號、使用年限、使用範圍、汽車本身的性能等風險因素進行選擇;在貨物運輸保險中,對保險標的是根據運輸方式、貨物本身的性質、承運人的管理水平、運輸時間的長短等風險因素進行選擇;在責任保險中,對保險標的是根據投保人的業務性質及其產生意外損害賠償責任可能性的大小、法律制度對損害賠償的規定、承保區域等風險因素進行選擇。
(2)事後選擇
事後選擇是指在財險合同成立后,財險公司對於因風險狀況發生變化導致風險水平超出承保標準的保險標的進行淘汰的行為。保險標的的淘汰有三種方式:第一,保險合同期滿后不再續保;第二,按照保險合同規定的事項予以註銷合同;第三,保險人若發現被保險人有明顯誤告或欺詐行為,可以中途終止承保,解除保險合同。我國《保險法》的第16條和第27條對上述情況作了明確規定。
(二)核保控制
核保控制是指財險公司對投保風險做出合理的核保選擇后,根據承保標的的具體風險狀況,運用保險技術手段,控制自身的責任和風險,以合適的承保條件予以承保。
1.核保控制針對的風險
(1)逆選擇風險。對於風險較大但是財險公司還是予以承保的標的,其投保人逆選擇的行為傾向經過核保選擇並沒有消除,財險公司為了避免承擔因此而引發的較大風險,必須通過核保控制來抑制此類逆選擇風險。
(2)道德風險。道德風險是指保險對被保險人防損動機和減損動機的影響。例如,某企業購買了偷盜險,該企業實施預防措施降低偷盜可能性的動機就會減少。這是因為投保后,企業還是要承擔所有額外的預防行為的成本,但是卻從這些額外的預防行為中得不到任何收益。對投了保的損失,較低的期望索賠成本只會使保險公司獲得收益。可見,道德風險的產生源於兩個方面:第一,期望損失必須有賴於被保險人投保后的行為;第二,對於財險公司來說,觀測被保險人的預防行為和衡量他們對期望索賠成本的影響的費用是昂貴的。
對於投保人而言,道德風險又分為事前道德風險和事後道德風險。事前道德風險是指被保險人在防損方面行為產生的背離。投了汽車保險的人假如在發生車禍之後能夠獲得足額賠償,那麼他開車時在保障自己人身安全的前提下,不會再像以前那樣小心翼翼,還可能會比投保之前更莽撞一些。由於獲得了保險的保障,投保人出車禍的可能性就會增加,損失的期望值也會變大。更為極端的例子是保險欺詐,在財產保險中表現為故意破壞保險財產以獲取保險賠償金。事後道德風險是指被保險人在減損方面行為產生的背離。例如,企業擁有火災保險,當發生火災時企業可能不會採取積極措施來搶救財產,以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因為企業可以獲得保險賠償。而如果沒有投保,企業可能會試圖搶救出儘可能多的財物。
2.核保控制的方式
(1)正確制定保險金額和賠償限額
財產損失保險中按照保險標的的價值確定保險金額分為兩種方式:定值保險與不定值保險。除藝術品、古董等價值波動大的特殊財產外,財產保險應採用不定值保險方式。財產保險標的含一個以上項目,除明確總保險金額外,還必須明確分項保險金額。在責任保險中,按照保險標的可能發生的損失範圍確定責任限額,而且除明確累計賠償限額、總賠償限額外,還應視具體情況確定每次事故賠償限額、每人賠償限額。正確制定保險金額和責任限額的目的在於儘可能使被保險人獲得足額保險,它既可以保證被保險人在損失后獲得足額保障,又可以防止超額保險可能誘發的道德風險,還可以避免不足額保險帶來的理賠糾紛。
(2)控制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是財險公司承擔保險賠償的責任範圍,控制保險責任也就是控制財險公司承擔風險的範圍。在承保時,為了限制自己的賠償責任範圍,財險公司可將保險責任分為基本責任、特約責任和除外責任。基本責任是財險公司針對某一險種所承擔的基本風險。如火災保險在其發展過程中,火災、雷擊、爆炸、空中運行物體墜落一直是其承保的基本責任。特約責任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提出要求並經財險公司同意而增加的承保責任範圍,它們一般不能單獨承保,大多數是附加在基本責任之上的。除外責任是財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賠償的範圍,財險公司通常從地點、風險、財產和損失等方面對除外風險作出明確的界定。
(3)規定免賠額(率)
規定免賠額(率)是指對一些保險風險造成的損失規定一個額度或比率。由被保險人自負這部分損失,保險人對於該額度或比率內的損失不負責賠償。例如,在機動車輛保險中,對機動車輛每次事故引發的車損險和商業三責險的賠付都有免賠率的規定,而且免賠率的大小和被保險車輛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擔的事故責任比例有關。可見,免賠額(率)的規定能激發被保險人的防損動機,從而也減少了保險人的賠償責任。
(4)實行比例承保
比例承保是指財險公司按照保險標的實際金額的一定比例確定承保金額,而不是全額承保。例如,在農作物保險中,保險人通常按平均收穫量的一定成數確定保險金額,如按正常年景的平均收穫量的6~7成承保,其餘部分由被保險人自己承擔責任。
(5)保費計算和損失掛鉤
保費可以以兩種形式與損失相聯繫:一種是根據經驗費率計算的保費,另一種是追溯式保費。經驗費率保費是根據以前的損失經歷計算出來的。如果一個人知道自己未來的保費是經驗費率保費,而且預計在將來還要購買保險,那麼儘管保險人會賠付所有的損失,但他還是會小心行事。第二種方法是根據每年發生損失的情況確定當年的保費。投保人先預付保費,到保險期末,財險公司根據當年損失的實際情況計算應交保費,並據此多退少補。我國財險公司常用的一種保費和損失相聯繫的手段是無賠款優待,對於在前一個或幾個保險期限內沒有發生保險事故的被保險人,在續保時可以享受一定的保費優惠。
(6)規定保證條款
保證條款是指財險公司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對某一事項的作為與不作為以及某種事態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的許諾。保證是一項從屬於保險合同的承諾,是保險合同成立的基本條件。保證的目的在於控制風險,確保保險標的及其周圍環境處於良好的狀態之中。保證對被保險人的要求非常嚴格,無論違反保證的事實是否影響保險標的的風險,一旦違反,財險公司即可宣告保單無效。保證按其形式可分為明示保證和默示保證。明示保證是以文字或書面的形式在保險合同中載明,成為合同條款的保證。默示保證是指並未在保單中明確載明,但訂約雙方在訂約時都清楚的保證。默示保證無須保險合同中文字的表述,一般是國際慣例所通行的準則、習慣上或社會公認的在保險實踐中遵守的規則。默示保證與明示保證具有一樣的約束力。
(一)接受投保單
投保人購買保險,首先要提出保險申請,即填寫投保單,交給保險人。投保單是投保人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合同的依據,也是保險人簽發保單的憑證。投保單一般由保險人提供,其主要內容有:投保人名稱;投保日期;被保險人名稱;保險標的名稱、種類和數量;保險金額;保險標的的坐落地址和運輸工具的名稱;保險期限;受益人和賠付地點等八個方面。為提高填寫質量,保險人應協助投保人填寫投保單。
(二)審核驗險
1.審核投保單。承保人收到投保單后,應詳細審核投保單的各項內容,若發現問題,要及時指正。具體包括:(1)審核保險標的是否清楚,是否符合所投保保險險種。(2)保險財產項目、金額與企業賬目金額是否相符。(3)保險標的存放地址、車船行駛區域、貨物裝載工具和運輸路線是否填寫清楚。(4)保險日期和保險期限是否填寫清楚。(5)應附的投保明細表是否齊全,所附的單證、表冊、數字是否符合要求。(6)人身保險投保單內容填寫是否齊全、真實。(7)團體投保的各種人身保險,還須把被保險人姓名等情況一一在清單上列明。(8)對特殊要求的保險,還要審核所提要求的可行性、保險責任、期限、保險額及應適用費率的水平等項目。
2.驗險。驗險是對投保標的的風險情況進行檢驗,以識別、衡量風險程度,確定風險等級。驗險是承保的重要工作,只有全面、認真、細緻地檢驗,才能科學地進行承保選擇和風險控制,才能以合理的適用費率作出承保決策。財產保險的驗險內容包括:(1)檢驗保險財產所處的環境;(2)投保財產的主要風險隱患和重要防護部位及防護措施狀況;(3)檢驗有無正處在風險狀態中的財產;(4)檢查各種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實情況。人身保險的驗險內容有兩個方面:一是對被保險人的健康風險進行醫務檢驗;另一方面是對道德、職業方面的風險進行事務檢驗。醫務檢驗主要是檢查被保險人的健康情況,如檢查被保險人過去的病史,包括親屬的健康資料,以了解各種遺傳因素可能對被保險人帶來的影響。醫務檢驗一般委託醫師進行。事務檢驗主要是對被保險人的工作生活環境、職業性質、生活習慣、經濟狀況等方面進行考察,以防止可能出現的各種職業風險和道德風險。
(三)接受業務
接受是指保險公司內勤人員接受外勤人員交來的各種投保單、明細表,代辦協議書和批改申請書,以及接待門市業務。內勤人員接到上述各種單證后,必須認真地進行全面審核,即繼外勤人員驗險之後,再次就投保人所填單證內容進行認真分析和複核。審核無誤后,分險別進行投保登記,並在單證傳遞簿上簽收。
(四)繕制單證
繕制單證就是在接受業務后,填制保險單或發放保險憑證以及辦理批單手續。保險單或保險憑證是載明保險合同關係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的書面憑證,是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索賠和保險人憑以處理賠款事項的主要依據。因此,繕制單證是承保工作的重要環節,其質量的好壞,直接關係到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的義務和權利能否正常履行與實現。
(五)複核簽單
單證複核是業務承保工作的一道重要程序,也是確保承保質量的關鍵環節,因此,必須配備具有較高政治和業務素質的人員擔此重任。複核時應注意審查投保單、驗險報告、保險單、批單、明細表及其他各種單證是否齊全,內容是否完整符合要求,字跡是否清楚,計算是否正確,並與原始憑證相對照,力求無差錯。一切複核無誤后,要加蓋公章及負責人、複核員簽名,然後對外發送。
(六)清分發送
(七)歸檔、裝訂、保管
各種保險單證和附屬材料,均是重要的經濟檔案,必須按規定編號、登記、裝訂牢固,實行專櫃專人管理,並符合防火、防盜、防潮和防蛀的要求。
核保人員通常對保險標的並沒有直接的接觸和了解,雖然對一些較大的標的有必要實地調查了解,但不可能也沒必要對所有保險標的都去實地調查了解。為了有效地進行核保工作,必須盡量獲得有關被保險人和保險標的的各種資料,據以從事核保工作。核保資料主要來源於下列方面:
(1)投保單。投保單是核保工作的主要資料來源。投保單的填寫應遵循誠信原則,客戶必須正確、詳細地填寫投保單,以作為核保的主要依據。
(2)保險代理人或經紀人的意見。代理人、經紀人日常要與投保人打交道,對保險標的風險狀況比較了解,所以他們的意見很重要。核保人員在核保時應注意聽取代理人或經紀人的初步審核意見,以作為核保的參考。
(3)調查報告。對保額較大或風險因素較複雜的某些保險標的進行實地調查是非常必要的,核保人員可從中獲得第一手資料。在話方財產保險市場上,這項工作一般由公司的風險管理部或工程部的高級工程師完成。這些工程師對本行十分精通,他們所提供的實地調查報告可以作為核保的重要資料。
(4)其他資料來源。除上述核保資料來源外,核保人員還可將保險標的周圍環境、最近的損失記錄、被保險人的道德因素和管理水平等因素作為核保的重要資料。
1.投保單
投保單是保險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且每筆業務一定要有投保單。投保單必須由投保人親自填寫,保險公司的展業人員可給予協助和指導。填寫投保單要求內容真實、字跡清楚、書寫工整、完整,如有錯誤或遺漏,投保人必須在更正處簽章,不得隨意更改。審核投保單時應注意的要點:
(1)投保人名稱應填寫投保人單位的全稱。投保人在一般情況下應與被保險人一致,如不同,應問清他們之間的關係,是否具有可保利益。因債權、債務、抵押或有相關利益的關係方也可以成為被保險人,但必須同時列上各自的全稱和地址。
(2)保險財產地址指保險標的所在地即坐落地點,如若保險標的存放地址不止一處時,應列明各處的地址、保險金額和保險標的。若被保險人變更或增加財產存放地,應及時向保險人申報,經保險人加批后將其列入保險財產範圍。
(3)投保人對投保單填寫內容核對無誤后,須在投保人簽章處加蓋公章,並填寫填單日期。
2.風險評估表、風險查勘報告
(1)查明保險財產的佔用性質,以便弄清可能存在的風險;查明建築物的主體結構及所使用的材料,確定建築物等級。
(3)了解防災安全設施。主要看被保險人有否設置有效的防災設備,弄清其分佈、維護情況。如在河邊的,在汛期應有一定高度的防水牆和應急方案;一般說來,火災是主要危險,要按消防部門的規定檢查保險財產在設計、裝修用料方面是否符合防火要求,是否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及消防器材的保養情況,是否訂立安全防護措施,是否配有訓練有素的消防施救人員等等,以保證隨時使用。
(4)了解保險財產以往的損失情況。一般從被保險人過去3—5年間的損失記錄中可看出被保險人對保險財產的管理情況,通過分析以往損失原因找出風險所在。
(5)了解被保險人的道德情況。特別是對經營狀況差的企業,弄清有否道德危害存在,為防止道德危害發生,需要通過政府有關部門或金融單位了解客戶的資信情況,必要時可建立客戶資信檔案,以備承保時使用。
(6)劃分危險單位。危險單位劃分是指組成保險財產的各個單元(如建築物)之間遭受災害事故時所波及的範圍。若兩個單元是可以分隔的,發生災害時不致相互波及,可視作兩個危險單位,否則作為一個危險單位。(7)分析最大可能損失。確定危險單位之後,就要估計最大可能損失。這是指保險單項下承保的財產在發生災害事故時可能遭受的最大損失,一般用百分比來表示。經過分析找出生成最大損失可能性的最大風險之後,根據這種風險可能對保險標的物的波及面和保險標的物本身的抗火、抗災能力,儘可能合理地估計出整個保險標的物的最大損失率,以損失率乘以保險財產的保額,便是最大可能損失數字。
從以上幾個方面進行風險評估之後,要填具有關風險評估表或核保問卷。
3.承保條件
1)主條款
對於財產保險各險種主條款,原則上都應使用經保監會審批的主條款。對於非標準條款的使用需求,必須首先對條款具體內容進行審核,並報監管部門備案。
2)附加條款
附加條款是對主條款的擴展、補充和說明。對於附加條款的使用,應考慮標的實際風險狀況和市場競爭因素,力求規範、嚴謹、逐一核保。財產險類附加條款有些主要只是明確保單賠償基礎或是對保險合同內容的解釋,一般不考慮加費,還有一些是對保險範圍的擴展,具體使用應該根據保險標的的實際情況,設定賠償限額或每次事故免賠額,並在釐定費率時綜合考慮。
3)特別約定
特別約定及備註均應作為重要的核保內容。保單上的特別約定及備註與條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處理失當可能危及整個保單的實質性內容。
使用特別約定及備註,有標準文本的必須使用標準文本,沒有標準文本的用語必須具體、完整、準確。
4)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是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最高限額。確定的保險金額不同,所能獲得的賠償也不同。保險金額相當於財產實際價值的保險,稱為全額保險(足額保險);保險金額低於實際價值的保險,稱為不足額保險;保險金額高於實際價值的保險,稱為超額保險。不同的保險標的,可用不同的方法確定其保險金額,保險金額的確定應適當,否則發生損失時,被保險人可能會得不到足夠的賠償。
保險金額一般按以下辦法確定:
(1)按市價確定財產的保額,即按當時的市場行情進行估價所核定的資產(如商品、貨物、建築物、設備)的價值確定保險金額。在保險單上不約定保險標的實際價值,只列明保險金額作為賠償的最高限額。發生損失時,保險人按照標的損失當時的實際價值(即市價)計算賠款。
(2)按財產的重置價值來確定其保額。重置價值是指重新換置或建造同樣的全新固定資產所花成本及費用的估價,它包括貨價、運費、工資、保險費、稅款等。為適應被保險人重置財產的需要,保險人允許被保險人以超過實際價值的重置價值投保。如一台舊機器可以以同類產品的新機器的價值作為保險金額,以舊換新。以財產的重置價值作為保險金額時,所定的保險金額一般高於市價的20%左右,但具體比例,要根據重置或重建所需費用來定。為了明確責任,保險人應附加“重置價值條款”。使用注意事項詳見該條款的解釋。
(3)按雙方約定的保險價值來確定財產的保險金額。財產保險中,保險合同當事人不約定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但對於某些特殊標的,如字畫、古玩、工藝品等,投保人或保險人在投保時雙方事先約定一個金額,以此作為財產的保險金額。發生損失時不論所保財產在損失當時、當地的實際價值(市價)是多少,保險人認定按保險單上約定的保險金額計算賠償。全部損失按保險金額全部賠償,部分損失按保險金額乘以損失成數賠償。為了明確責任,保險人應加貼“定值保險條款”。使用注意事項詳見該條款的解釋。
(4)以約定的賠償限額來確定財產的保險金額(firstlossbasis)。這種承保方式與一般財產保險不同,其保額往往低於全部被保險財產的價值,當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不論其保額占實際財產估價的比例多少,只要在保額以內,保險人均按實際損失賠付。這種方法一般只適用於某些特大土木工程如地鐵、隧道、犬壩、公路、橋樑等。
(5)按保險財產的賬面原值或賬面原值加成數來確定財產的保險金額。發生損失時,保險人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此承保方式不適於管理制度不完善、賬務不清的企業。
(6)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費用,如“清理殘骸費用”、“滅火費用”、“施救費用”、“專業費用”等,一般以第一危險責任賠償方式單獨列出保險金額承保。每項費用應計人總保險金額並按約定費率收取保費。但也有另外的習慣做法,即把此類費用列入擴展責任中,並規定一個與保額相適應的賠償限額,但採用這種方式承保加收保費就困難了,一般在確定費率時應考慮這一擴大的責任。
5)保險費率
保險費率主要根據以下幾種因素綜合分析后釐定:
(1)建築物的建築結構或物資類別;
(2)標的物危險性大小;
(3)歷年賠付記錄;
(4)標的所處地理環境及當地水文、氣象、地質情況;
(5)防災設施及其保養情況;
(6)被保險人經營管理情況;
(7)免賠額高低;
(8)特別條款。
利潤損失險不得單獨承保,其保障範圍不得大於主險(即物質保險)的保障範圍,且必須在保單封頁上註明所跟主險的保單號。加保利潤損失險后一般不得再劃分危險單位,利潤損失險自留須和主險同比例,總共最多一個自留額。利潤損失險賠償期限低於12個月餉,保額必須以12個月計算,賠償期限高於12個月的,保額相應擴大。保險費率一般為年費率,客戶中途退保或短期投保,一般應按短期費率計收保費,保險期限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費率一經雙方商定,在保險期滿前一般不得中途改變,若因企業轉產或佔用性質改變、承保風險明顯減少,可根據其危險程度適當調整。
及時收費是保險公司正常運作的基本保證,為儘可能減少應收保費,保單中還要訂立最後付費日期,一般被保險人的付款期限應掌握在保險起訖日起兩周以內,且應一次繳清,但對一次繳清保費有困難的客戶或保險費數額巨大者可經雙方協商后採取分期付費的方法支付保費,但最多不能超過四期,並以書面形式註明每期應繳付的保險費和繳付日期。
6)免賠額
為減少小額賠款的支出,降低投保人的投保成本,同時督促被保險人做好防災防損工作,財產一切險和機器損壞險應根據標的風險的大小,確定不同金額的免賠額。免賠額可以是一個具體金額、百分比,也可以是具體金額加上損失的百分比,以高者為準。如:l000元;損失金額的10%;1000元或損失金額的l0%,以高者為準。利潤損失險的免賠額用時間表達,一般不少於3天。
4.暫保單
暫保單是在正式保險單出具之前開出的一種臨時合同,在一般情況下不得輕易使用。出具暫保單的前提必須是客戶急需轉嫁風險的需求,並且明確表示在我公司投保;另外,暫保單的保險責任和保險項目必須明確。
使用暫保單有兩種情況:
(1)保險中介人在爭取到業務而尚未向保險人辦妥保險單之前,臨時開出的證明。
(2)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雙方在就原則問題和費率、承保範圍達成協議后,仍需就某些條件、保單條款細節進行商討時,先給被保險人開出同意提供保障的證明。至於保單中的理賠、權利和義務等細節,均以正式保單為準。
暫保單在保險人履行賠償責任上,與正式保單一樣具有效力,但其有效期一般不超過30天。當正式保單開出之後,暫保單就自動失效。暫保單也可以在正式保單開出之前中止效力,但保險人應事先通知被保險人。
在出具暫保單時應注意:
(1)保險人必須充分了解被保險人的資信情況及保險標的的風險情況。
(2)被保險人以往的投保情況,如是否曾在其他保險公司投保。
(3)對保險雙方已經協商確定保險條件的,被保險人要書面確認。
(4)要求被保險人先支付一定金額的保費(一般為預計保費的10%—20%)。
(5)在暫保單期間發生保險事故,結案必須在正式保單簽發之後。
5.批單
已經核保通過的保險單,如發現差錯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更改,將出具相應的批單。批單的使用須遵循以下原則:
(1)所有批單都需核保,流程同原保單,原則上仍由原保單核保人核保。
(2)對非被保險人原因造成的差錯,由上報單位填寫處理保單差錯申請表,經核保同意后予以批改。
(3)被保險人提出的更改保單條件的申請,須由客戶提供批改申請書,經核保同意后予以批改。客戶提供的批改申請書應粘貼在投保單背後,並加蓋騎縫章。
(4)批單的繕制一般最少三份。一份送交保戶,粘貼在保單正本之後;一份經過單證流轉后粘貼在保險單副本卜,並加蓋騎縫章;一份存入客戶卷。
(5)凡是保險費有增減的,批單應列明加費或退費的計算公式,同時還要出具付費通知書。
(6)批單的文字要求既要簡練,又要措辭達意,能準確的說明問題。
核保是保險經營中必不可少的環節。保險人對投保人的投保並非來者不拒,而是先要進行審核,只有符合承保條件的風險,保險人才同意承保。所以,通過核保,保險人可以篩選非可保風險或不合格的被保險人和保險標的,以保證承保質量,增強保險企業在市場上的競爭能力。
1.有利於合理分散風險
保險經營的對象是風險,但無論哪一個保險人都不能夠承擔所有的風險。事實上,保險人承擔風險都是受到一定限制的,因此,保險人所追求的是承保在一定費率之下所預期發生的風險。核保的目的就是使可保風險得以合理地分散。
合理分散風險有兩方面的含義:一是同質風險的集合,即將大量性質相同的風險集中起來承保。由於這類風險的種類、大小與損失金額基本相同,有利於風險的分散。例如,同為木質結構的房屋,其中一棟價值極高的房屋發生火災,其損失金額是其他建築物的10倍,從保險的角度來看,這棟房屋就不屬於同質風險。二是風險在地域上的分散。即便是同質風險,如集中於某一地區,也有造成巨大損失的可能性,因此,保險人在承保時對此種風險要加以分散。
2.有利於保險費率的公正
保險費率是根據不同風險的性質和損失的程度來制定的。承保的核心工作就是釐定公正合理的保險費率,求得承保風險與保險費率之間保持更為合理的關係。保險企業制定有級差費率、浮動費率、優惠費率等制度,然而,再精確的保險費率,如果沒有良好的承保制度相配合,也無法體現其公正性和合理性。換言之,公正合理的保險費率的最終實現,是以核實保險標的的風險程度及其損失率為基礎的。只有通過核保,確定了不同保險標的風險程度和損失率,才能使保險費率水平與風險損失程度相當。
在核保中,通常是由精算師來制定費率,但是對於一些保險標的少的險種,其費率就是由承保人根據以往的經驗來確定,也就是說,制定費率也是承保的一個重要工作。
3.有利於促進被保險人防災防損
保險的目的並不限於處理賠案、提供經濟補償,還要立足於積極的預防,提高全社會的防災防損能力,進而保證人民生活長期穩定和社會生產的持續進行。承保的目的就是要識別風險、分析風險,促使被保險人採取有效的風險管理措施,將損失減少到最小程度。
因此,保險人在承保時要審查保險標的狀況、可能發生最大損失的程度以及被保險人的情況。在承保后,還要定期檢查和分析這些風險是否發生了變化。如果某個被保險人的風險增加了,保險人就可能需要提高保險費,或增加保險限制條件,或不再接受該投保人的續保。
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在核保內容方面,存在著如下差異:
1.對投保人的審核,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大同小異。審核內容都包括:投保人是否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狀況,投保人的職業性質、信用程度、經濟狀況如何,有無道德風險出現的可能等。
2.對投保標的的審核,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差異較大。財產保險審核的內容包括:投保財產是否合法財產、是否正處於危險狀態;投保財產的主要風險隱患、重要防護部位及防護措施情況,投保財產所處的環境狀況(比如,投保的房屋是處於工業區、商業區還是居民區,附近有無易燃易爆的危險源,是否屬於高層建築,消防設施是否完備等),投保人對投保標的是否制定有各種安全管理措施、各措施以往被落實的情況等。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由於是被保險人的壽命和身體,因此,對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的審核,主要體現為對被保險人進行年齡、性別、身體狀況、個人及家庭成員病史、職業和習慣嗜好、道德風險因素等的審核,以確定被保險人的風險程度,並作出相應的承保或拒保的決定。
3.對投保金額的審核主要體現於財產保險中。財產保險中有保險價值的概念,保險金額依據保險價值確定,因此也就有了足額保險、超額保險和不足額保險三種情況。對投保金額的審核一般是為了避免超額保險和不足額保險帶來的負效應(農業保險中的不足額承保除外),而鼓勵足額保險。在人身保險中,沒有保險價值的概念,保險金額通常由保險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無論保險金額確定多少,均不能說是超額保險或不足額保險或足額保險,因此,承保人在一般情況下不需要審核投保金額。這一點是財產保險運行與人身保險運行的顯著區別。
4.是否有重複保險是財產保險應該審核的重要內容。財產保險以補償被保險人的財產損失為目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后應取得的保險賠償也僅限於其利益受損害的範圍內,即被保險人不能通過保險獲得不屬於自己的損失補償部分。因此,承保人在承保時,一般應該審核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是否有超額保險的同時,還應該審核其是否有重複保險的現象。如果有重複保險,一般不應再予承保。如果要再承保,理賠時就得將保險損失在各承保人之間進行分攤,以保證被保險人不獲得額外收益。不過,承保人雖然在理賠時遵循重複保險分攤原則,但從整個承保方來說,其經營成本卻大幅度增加。人身保險基於生命、身體的無價性,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可自由約定賠付限額,即人身保險是給付性質的“定額保險”,不存在超額保險或重複保險問題,原則上也就不存在不當得利的問題。因此,投保人可以根據自身的經濟狀況選擇購買多份人身保險,多買多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