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康復
工傷康復
工傷康復是按照“先治療康復、后評殘補償”和立足於“基本康復”的原則,利用現代康復的手段和技術,為工傷殘疾人員提供醫療康復、職業康復等服務,最大限度地恢復和提高其身體功能以及生活處理能力、勞動能力,讓其重返工作崗位的一項醫療服務。工傷康復也是中國社會工傷保險的三大職能之一。
開展工傷康復,是政府關注民生的創新舉措,對於減輕工傷職工傷病痛苦,降低企業意外傷害和職業傷害,提高工傷保險基金保障效能具有重要作用。
通過康復治療,讓工傷職工恢復獨立生活、學習和工作的能力,重返家庭和社會,提高生活質量。
工傷康復主要指工傷醫療康復、職業康復、心理康復和傷殘部位功能恢復等內容,其核心是醫療康復和職業康復。
短期1-3個月,中期4-6個月,長期不超過1年。
2009年9月15日,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社會發布了《北京市工傷康復工作管理辦法(試行)》和《北京市工傷職工康復費用結算管理辦法(試行)》,這兩項制度的發布意味著,北京工傷保險制度體系將首次引入“工傷康復”計劃。北京市的工傷保險工作已逐步從重工傷補償轉向建立工傷預防、工傷補償、工傷康復三位一體的工傷保險制度體系。截至2009年8月底,北京工傷保險參保人數達722萬人。工傷康復常見的主要有顱腦損傷、持續性植物狀態、脊柱脊髓損傷、骨折、截肢、關節軟組織損傷和燒傷等十大類工傷傷害。北京市共選定北京博愛醫院(中國康復中心)、小湯山醫院(僅限非典後遺症)、北京西山醫院、解放軍309醫院作為試點的工傷康復機構。
廣東省工傷康復中心(廣東省工傷康復醫院、廣東省勞動能力鑒定中心)成立於2001年,隸屬於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2009年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確定為“全國工傷康復綜合基地”,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與廣東省政府“部省共建”的國家級工傷康復基地,基地建設目標為:建設成為國家醫療康復和職業康復基地、康復人才培養基地、康復科研基地以及工傷康復國際交流合作基地。廣州新院已於2011年11月18日落成開業。
廣東省工傷康復中心(廣東省工傷康復醫院)廣州院區
白雲機場:搭乘地鐵三號線,到白雲大道北站A2出口;
廣州東站:搭乘地鐵三號線,到白雲大道北站A2出口;
廣州南站:搭乘地鐵二號線,在嘉禾望崗站轉三號線,到白雲大道北站A2出口;
公交線路:734路,755路,804路,886路公交車途經白雲大道北地鐵站,下車向西行走三百米到達;
自駕車線路:
1. 從市區(外語學院)過來
沿著105國道繼續往從化方向行駛,大約到金華安大酒店處會看見前面有立交,不要從橋上走,而是走最右邊的輔道,留意交通指示牌“尖彭路”方向,在橋底向左前方行駛,經過白雲大道北地鐵站A2出口,直行400米右邊可見廣東省工傷康復中心(廣東省工傷康復醫院),從路口轉右繼續前行100米即可。
2. 從白雲堡過來
在白雲堡立交橋掉頭回廣州市區方向,下橋后靠最右邊行走集賢路和012鄉道,在HD加油站處右轉進入尖彭路,前行會見到白雲大道北地鐵站A2出口,大約直行400米后可見到廣東省工傷康復中心(廣東省工傷康復醫院),從路口轉右繼續前行100米即可。
3. 從嶺南新世界過來
往廣州市區方向行,走集賢路和012鄉道,在HD加油站處右轉進入尖彭路,前行會見到白雲大道北地鐵站A2出口,大約直行400米后可見到廣東省工傷康復中心(廣東省工傷康復醫院),從路口轉右繼續前行100米即可。
4. 從華快永泰出口過來
永泰出口後向北面白雲堡方向行駛,約300-400米後上白雲堡立交橋並掉頭回廣州市區方向,下橋后靠最右邊行集賢路和012鄉道,在HD加油站處右轉進入尖彭路,前行會見到白雲大道北地鐵站A2出口,大約直行400米后可見到廣東省工傷康復中心(廣東省工傷康復醫院),從路口轉右繼續前行100米即可。
5. 從華快嘉禾出口過來
華南快速幹線嘉禾出口,直行一段尖彭路,到達金碧雅苑附近調頭,調頭后直走大概400米,到達廣東省工傷康復中心(廣東省工傷康復醫院),從路口轉右繼續前行100米即可。
廣東省工傷康復中心(廣東省工傷康復醫院)從化院區
廣州到從化有11條線,廣從1線(市站)、廣從2線(芳村站)、廣從3線(羅沖圍站)、廣從4線(天河站)、廣從5線(火車東站)、廣從6線(東圃站)、廣從7線(黃埔站、新港)、廣從8線(廣園站)、廣從9線(滘口站)、廣從10線(越秀南站)、廣從11線(海珠站)
到達從化后,搭乘4號公交車,到溫泉鎮下車。
《北京市工傷康復管理辦法(試行)》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
第三條 工傷康復應堅持“醫療與康復並重”,實行“先康復治療,后鑒定補償”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的工傷康復機構,是指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工傷職工分佈情況及需求,按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工傷康複試點機構准入條件》的規定進行檢查評估,符合工傷康復機構准入條件並與市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簽訂工傷康復服務協議,向社會公布的醫療機構。
第五條 本辦法所指的工傷康復包括醫療康復(含康複檢查和康復輔助器具裝配)與職業康復。
第六條 我市建立工傷康復專家諮詢委員會。專家諮詢委員會由市醫療康復專家組成。市工傷康復專家諮詢委員會主要為全市工傷康復工作提供技術支持、決策諮詢和進行康復醫療機構評估。
第七條 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制訂本地區工傷康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協調、監督規劃的實施,對工傷醫療康復和職業康復費用的使用與管理進行監督,組織對工傷康復機構的評估和考核。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具體實施,組織有康復價值的工傷職工進行康復治療。
市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醫保中心”)負責與工傷康復機構簽訂工傷康復服務協議,負責工傷康復費用的審核。
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社保中心”)制訂工傷醫療康復和職業康復費用支出計劃,並負責實施工傷康復費用的結算、撥付及其他業務。
工傷康復機構負責工傷職工康復價值的確認,實施工傷康復和康復效果的評定。
第九條 工傷職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列入工傷康復對象範圍:
(一)尚在工傷停工留薪期內且傷病情相對穩定,經確認具有康復價值、需要早期介入康復治療的。
(二)舊傷複發,經確認具有康復價值的。
第十條 康復對象的確認:
(一)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向用人單位所在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時,可以提出工傷康復申請並填寫《北京市工傷康復申請表》(見附表1),同時提交相關醫療檢查資料。
(二)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做出工傷認定結論后,及時將申請材料轉送工傷康復機構,工傷康復機構接到申請材料5日內提出是否具有康復價值的意見,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5日內將工傷康復機構出具的意見及時反饋相關單位和工傷職工。
具有康復價值人員名單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
與原工傷發生時所在單位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工傷職工,不再進行康復對象確認。
(三)經確認的康復對象,持本人身份證、工傷認定結論和《北京市工傷康復申請表》及相關資料,及時到工傷康復機構進行住院康復治療。
第十一條 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已鑒定傷殘等級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由工傷職工本人提出申請,經工傷康復機構確認,具有康復價值的,報所在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進行工傷康復。
第十二條 工傷康復期參照《北京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規定確立。包括:
(一)醫療康復期:利用臨床診療和康復治療的手段,改善和提高工傷職工的身體功能和生活自理能力。短期1-3個月,中期4-6個月,長期不超過1年,具體時間由工傷康復機構在醫療康復的過程中,根據康復對象傷病情況在康復方案中確定。
(二)職業康復期:在醫療康復的基礎上,可對康復對象逐步進行職業康復,提高康復對象的勞動能力。職業康復期為30-60天,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超過90天。
第十三條 工傷康復職工可以享受如下待遇:
(二)工傷康復對象住院期間,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享受住院伙食補助費。
第十四條 在康復期間,康復對象因下列情況發生的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一)生活用品費用。
(二)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發生的醫療、康復費用。
(三)超出工傷康復期的費用和未在協議工傷康復機構康複發生的費用。
(四)工傷職工住院康復期間的護理費用。
(五)康復對象故意加重傷情或無故拒絕工傷康復機構檢查治療而增加的醫療費用。
(六)超出核准項目發生的費用。
(七)其它違反工傷保險規定的費用。
第十五條 工傷康復機構應具備進行工傷康復基本設施、場所、人才、技術等條件,願意提供工傷康復服務,符合國家規定的工傷康復機構准入標準。
第十六條 醫療康復機構符合國家工傷康復機構准入標準,可以向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醫療康復機構的申請及提供的有關材料,組織市工傷康復專家諮詢委員會專家對醫療康復機構進行評估,評估合格的,由市醫保中心與其簽訂服務協議,並向社會公布。康復機構的評估每二年進行一次。
第十七條 市醫保中心與工傷康復機構簽定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協議有效期一般為1年。
工傷救治醫療機構應及時將工傷職工轉入工傷康復機構進行康復。
第十八條 工傷康復機構在康復對象入院后,應根據康復對象的傷病情況,及時確認其康復期限,制定具體康復方案。康復對象康復治療結束后,要進行康復效果評定。工傷康復機構還應建立康復對象個人康復檔案,保存期限30年。康復對象的康復檔案記錄不全、不詳或不實的,其工傷康復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工傷康復機構之間應加強協作,保障全市康復對象得到及時、優質的服務,同時提供必要的諮詢和技術指導。
第十九條 工傷康復機構應當按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制定的《工傷康複診療規範(試行)》、《工傷康復服務項目(試行)》及《關於印發北京市工傷保險藥品、診療項目、住院服務標準支付範圍的通知》(以下簡稱《支付範圍》)的規定,開展治療和收取康複檢查、醫療康復費用。
參加工傷保險的康復對象發生上述費用的,從工傷康復費用項下列支。
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康復對象發生上述費用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二十條 醫療康復和職業康復費用結算按《北京市工傷職工康復費用結算管理辦法(試行)》之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經確認為康復對象的工傷職工,工傷康復期終結,或工傷康復機構進行康複評定可以出院的,康復對象拒不出院發生的費用全部由康復對象承擔。
第二十二條 工傷康復機構不及時為康復對象辦理出院手續的,終結期后發生的費用全部由工傷康復機構承擔。
工傷康復機構違反《支付範圍》的規定,超項目和標準收取費用的,超出費用由工傷康復機構承擔。
第二十三條 工傷康復機構實行年度考核,考核內容參照《北京市工傷康復機構考核標準(見附表2)》的內容執行;工傷康復機構違反服務協議,市醫保中心將依照服務協議的內容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與之解除服務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