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財政局

常州市財政局

常州市財政局是常州市人民政府設置的職能部門。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文電、會議、機要、督查督辦、值班、檔案、安全保密、信息、新聞宣傳等工作;承擔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工作;承擔牽頭負責機關制度建設、政務公開、信訪工作;指導局屬事業單位財務、資產管理工作。
(二)預算處。擬訂財政支持經濟社會發展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財政政策、財政體制、預算管理制度和中長期財政發展規劃的建議;擬訂財政收入政策和市級支出預算管理辦法,組織編製年度市級預算草案和市級預算調整草案,辦理預算調整事項;編製匯總年度全市預算;組織開展市級部門預算審核、批複;承擔市級部門支出標準體系建設及項目庫管理工作;牽頭組織市級預算、決算公開工作;提出增收節支和平衡財政收支的政策措施與建議;研究提出社會收入分配政策建議;參與市級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和績效工資管理工作;承擔市財政與省財政結算、市與區結算和財政轉移支付工作。
(三)國庫處。研究擬訂預算執行管理和考核有關辦法,組織預算執行、監控及分析預測;研究擬訂國庫管理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並組織實施;管理財政和預算單位賬戶,管理國庫和財政專戶資金;實施總預算會計管理制度;組織編製財政總決算、部門決算和政府綜合財務報告;負責綜合性財政統計工作。
(四)政府採購管理處。擬訂政府採購政策;擬訂政府採購預算管理政策規定;管理和監督政府採購活動;研究調整市級政府集中採購目錄、政府採購限額標準及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組織擬訂政府購買服務政策;承擔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備案和監管工作;對全市政府採購工作進行指導和信息統計分析。
(五)綜合處(非稅收入管理處)。分析預測財政經濟形勢並提出相關政策建議;研究擬訂全市非稅收入政策,承擔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相關工作;負責管理財政票據;承擔彩票監管工作;承擔公積金管理相關工作。
(六)稅政法規處。落實國家稅收政策法規;研究提出稅制改革、稅目稅率調整、減免稅等建議;研究提出稅收政策調整建議;分析評估稅收政策執行情況;組織開展稅源調查工作;組織開展稅收優惠資格認定;承擔關稅稅政管理有關工作;依法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重大財政政策、規範性文件和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國家賠償費用管理工作;組織落實財政行政執法責任制;組織、監督、協調行政處罰、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有關工作;研究國有企業改革發展中的有關法律問題,指導推動所監管企業法治建設和法律顧問工作;承擔財政、國資法治宣傳教育工作。
(七)經濟建設處。承擔發展改革、交通、建設、城管、糧食與物資儲備、軍民融合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參與擬訂經濟運行、產業結構調整等方面規劃和政策;參與擬訂支持現代服務業發展的財政政策;擬訂公共交通發展的財政政策;擬訂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和建設工程概、預(結)、決算審核辦法;負責財政性資金投資基本建設項目的結算、竣工財務決算管理;參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政策研究,管理住房保障資金。
(八)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處。承擔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林業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參與擬訂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領域發展規劃和政策;研究擬訂支持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管理、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應對氣候變化等相關財政政策,並組織實施;研究擬訂有關土地資金管理的各項政策、辦法;承擔國有土地、礦產等市級政府性資源收入管理工作。
(九)工貿發展處。承擔工業和信息化、商務等方面的部門頂算有關工作;研究擬訂財政支持產業、促進內外貿發展的財政政策;研究擬訂人才扶持政策;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企業改革政策,參與擬訂全市企業改革發展政策。
(十)金融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辦公室)。承擔金融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實施促進地方金融業發展和引導金融支持實體經濟的財政政策;實施普惠金融政策;擬訂市級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承擔市級金融機構國有資本出資人和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工作;參與擬訂地方金融發展、監管、改革等相關政策;承擔全市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相關管理工作;研究擬訂支持政府投資基金發展的財政政策和管理制度;研究提出市級政府投資基金髮起、設立或者參與各類政府投資基金的計劃和方案;承擔市級政府投資基金的管理工作;對全市政府投資基金工作進行指導和信息統計。
(十一)行政政法處。承擔行政、政法、應急管理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行政性經費財務管理制度,提出開支標準和定額;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政法經費保障政策制度,研究擬訂地方配套政策並組織實施;參與擬訂地方外事經費管理制度;承擔市級黨政機關因公出國(境)經費管理工作;承擔全市統一著裝管理有關工作。
(十二)教科文處。承擔宣傳、教育、科技、文化旅遊、體育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擬訂支持教科文事業改革與發展的財政政策,提出優化教科文事業經費支出結構的政策建議;擬定事業性經費的財務管理制度;監督執行教育、科技、文化等行業財務制度;承擔市級國有文化企業財務管理的有關工作。
(十三)社會保障處。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衛生健康、退役軍人事務、醫療保障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管理市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衛生健康支出,會同擬定有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審核和匯總編製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承擔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政監管工作;參與養老保險基金和職業年金的委託投資運營工作。
(十四)農業農村處。承擔農業農村、水利、供銷、扶貧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財政支持農業農村發展與改革的政策建議;擬訂財政支農資金管理制度;貫徹執行農業、水利行業財務管理制度;牽頭承擔財政支持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相關工作;管理指導全市鄉鎮財政工作;研究提出到村的有關財政政策並承擔有關項目資金管理工作;管理監督村級組織運轉保障經費;參與有關涉及農補貼政策研究。
(十五)債務管理處(市利用國外貸款工作辦公室)。研究擬訂全市政府債務管理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承擔政府債務餘額限額管理和預算管理工作;承擔轄市、區債務風險預警管理、市級部門單位債務和或有債務管理等工作;組織開展地方政府債券申報、資金分配、還本付息及資金使用監管工作;承擔隱性債務管理相關工作;負責全市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工作。
(十六)績效管理處。研究建立全方位、全過程、全覆蓋的預算績效管理體系;研究擬訂預算績效管理政策、制度和實施辦法;組織開展市級財政資金預算績效目標管理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評價等工作;組織和指導市級部門(單位)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指導轄市、區開展財政資金績效管理工作。
(十七)資產管理處。研究擬訂行政事業單位、市級事業單位對外投資、市級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政策;組織開展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市級事業單位對外投資,市級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編製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承擔市級文化企業國有資本出資人相關工作;指導轄市、區行政事業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十八)企業發展改革處。指導市屬國有企業布局和結構調整;研究提出國有企業改革的政策建議;對市屬國有企業重點投資和境外投資進行監管;指導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和董事會、監事會建設工作;協調解決國有企業改制改組中的重大問題;提出企業國有資本投資公司、運營公司的改組和組建方案;承辦市屬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審核工作;指導推進國有企業剝離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指導市屬國有企業做好安全生產等工作;擬訂向市屬國有控股和參股公司派出國有股權代表的方案。
(十九)企業產權與資本運營管理處(集體資產管理處)。擬訂企業國有產權管理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研究建立國有資本運作制度,指導相關國有企業進行資本運營;組織擬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編製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收取市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承擔企業國有產權登記管理工作;承擔市屬國有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和備案工作;審核市屬國有企業產權變動及發債工作;監督,規範企業國有產權交易;履行多元投資主體企業股東職責有關工作;指導監督轄市、區國有資產監管工作;負責市屬企業集體資產管理工作。
(二十)企業財務監管與考核分配處。指導國有企業加強財務監督體系建設;指導國有企業財務預決算工作;承擔企業國有資產統計分析工作;承擔國有企業清產核資和資產損失核銷工作;分析研究國有經濟和企業的運行狀況;承擔國有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工作,規範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制度;提出國有企業職工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指導意見,調控工資分配水平;規範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和職工福利保障;督促委派財務總監報告企業重要經營事項和重大風險,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建議。
(二十一)黨群工作處。負責指導所屬企業黨的建設工作,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企業黨建工作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所屬企業黨組織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指導和推進企業意識形態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創建工作和履行社會責任;協調企業的工會、青年、婦女工作;負責統戰工作,指導企業的統戰和黨外知識分子工作;加強完善民主管理機制;落實職代會條例等涉及職工維權方面和維持企業穩定方面的工作;承擔所屬企業綜合考評工作。
(二十二)會計處。依法管理全市會計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規章制度;負責全市會計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工作;推進會計人才隊伍建設,按規定承擔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管理工作;依法管理和監督註冊會計師行業及相關工作;指導和監督代理記賬機構業務工作;指導企業建立健全會計和財務管理制度。
(二十三)財政監督處。擬訂財政監督檢查政策制度;承擔財稅和國有資產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執行情況、預算管理有關監督工作;反映財政收支和國有資產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和國有資產管理的政策建議;承擔監督檢查會計信息質量和註冊會計師行業、資產評估行業執業質量有關工作;承擔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內部監督和審計工作:組織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調查,提出有關責任追究的意見建議並督促整改;牽頭局機關內部控制制度建設。
(二十四)信息處。負責全市財政資金安排的信息化項目的預算經費管理工作;負責擬訂全市財政系統、國資系統的信息化建設規劃;負責建設和管理全市財政、國資網路系統信息資源開發、資料庫建設和信息服務;負責局機關辦公自動化系統建設、局門戶網站建設和計算機網路系統的安全保密工作。
(二十五)政策研究室。圍繞市委市政府重大決策部署,牽頭對全市財政運行和改革發展以及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國有資產監管中的重點問題開展工作調研並提出相關政策建議;負責全市財政系統調研的組織管理、宣傳推廣等工作;承擔省、市下達的重點課題研究;指導市財政會計學會工作。
(二十六)組織人事處。承擔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幹部人事管理、機構編製等工作;按許可權承擔所屬國有企業幹部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財政系統、國資系統的幹部教育、培訓規劃,指導轄市、區財政教育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工貿系統離退休幹部管理處。負責工貿系統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現任領導


局長:劉月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財政、稅收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和執行全市財政政策、中長期發展規劃、改革方案及其他有關政策。分析預測財政經濟形勢,研究提出運用財稅政策推進高質量發展、綜合平衡社會財力、促進區域協調發展和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等方面建議。研究提出社會收入分配政策建議,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
(二)依法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制定和執行財政、財務、會計、國有資產管理的政策規定。依法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並審核上報地方性稅收政策文件草案。改革完善市對轄區財政管理體制,指導轄市、區財政部門開展財政業務工作。負責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指導和監督轄市、區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三)負責市級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編製年度市級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報告全市和市級年度預算、執行和決算情況。組織制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審核批複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組織實施市級預決算公開。承擔政府專項資金的綜合管理、組織協調等工作。
(四)組織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研究建立全方位、全過程、全覆蓋的預算績效管理體系。負責擬訂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的有關政策、制度和實施辦法。組織開展市級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五)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非稅收入政策,按規定管理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其他非稅收入。負責政府性基金預算編製和管理工作。管理財政票據。擬訂彩票管理政策和有關辦法,監管彩票市場,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
(六)組織實施國庫管理、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和監督國庫市分庫業務,按規定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組織編製政府財務報告。承擔政府採購政策制度的制定、執行和監督管理。
(七)承擔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工作。負責政府債務餘額限額管理,組織開展地方債券申報、資金分配等工作。防範化解政府隱性債務風險。承擔國外貸款管理有關工作。
(八)牽頭編製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根據市政府授權,依法依規履行出資人職責。貫徹落實全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政策,組織開展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監管市屬企業的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實行市屬國有企業的統一監管。
(九)擬訂並組織實施支持產業發展、促進產業結構調整的財政政策。負責辦理和監督市級財政經濟發展支出、政府性投資項目財政撥款。參與擬訂基建投資有關政策,制定基建財務管理制度,管理財政投資評審。負責審核、匯總編製全市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指導企業執行相關財務管理制度。按規定管理監督產權交易及相關工作。
(十)擬訂促進地方金融業發展和引導金融支持實體經濟的財政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全市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管理工作。承擔市級政府投資基金管理工作,負責政府投資基金市級財政出資的資產管理。
(十一)擬訂支持行政政法、教科文等改革與發展的財政政策。擬訂行政事業性經費財務管理制度,監督執行行政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
(十二)參與擬訂有關社會保障政策。負責審核和匯總編製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擬訂和執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政監管工作。
(十三)擬訂財政支持農業農村發展和農村綜合改革政策並負責相關資金管理。擬訂財政支農資金管理制度,承擔財政支持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相關工作。指導全市鄉鎮財政建設工作。
(十四)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國有土地、礦產等國有資源收入政策,參與國有土地、礦產等國有資源使用政策的研究和制度改革;參與擬訂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領域發展規劃和政策。參與住房保障政策研究,管理住房改革預算資金。
(十五)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對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對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進行考核。負責市屬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制定市屬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
(十六)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按照出資人職責,負責督促檢查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全面從嚴治黨工作。
(十七)依法管理全市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
(十八)承擔財稅和國有資產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執行情況、預算管理有關監督工作,反映財政收支和國有資產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和國有資產管理的政策建議,依法處理財政和國有資產管理違紀違規行為。
(十九)制定財政科學研究和教育規劃。組織財政、會計人才培訓。參與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論證。負責財政信息化管理和財政信息宣傳工作。
(二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一)職能轉變
1.強化財政經濟形勢分析,建立健全重大問題研究和政策儲備工作機制,提升財政經濟監測預測預警能力。
2.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加快建立現代財政制度,完善轉移支付制度,優化支出結構,全面實施績效管理,建立全面規範透明、標準科學、約束有力的預算制度。推進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建立權責清晰、財力協調、區域均衡的市與轄市、區財政關係。全面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清單管理,完善監督制度。落實國家深化稅收制度改革部署,建立規範、穩定、可持續的地方稅體系。
3.防範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規範舉債融資機制,構建“閉環”管理體系,嚴控法定限額內債務風險,著力防控隱性債務風險,督促轄市、區有效落實隱性債務化解方案,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底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