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都區財政局
曾都區財政局
目錄
單位職能
(一)擬訂全區財政稅收發展戰略、規劃、政策和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分析預測宏觀經濟形勢,參與制定各項宏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政稅收政策實施宏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訂區級與鄉鎮、政府與企業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政稅收政策。
(二)擬訂有關財政、財務、會計管理的規範性文件草案,制定全區財政、財務、會計管理制度並指導、監督執行。組織涉外財政、債務等國際談判並草簽有關協議、協定。
(三)承擔區級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的責任。負責編製年度區級預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區級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區級調整預算和省、市級決算。組織制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負責審核批複區直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
(四)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負責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財政票據。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關辦法,管理彩票市場,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
(五)組織制定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管理制度,指導和監督區級國庫業務,按規定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負責全區政府採購管理工作,制定並監督執行全區政府採購制度。負責制定全區財政信息化建設管理制度和技術標準,指導全區財政信息化建設工作。
(六)按照法律法規授權,組織起草稅收政策調整方案,開展重大稅收政策的調查研究。會同稅務部門,貫徹執行稅收政策。根據預算安排,確定財政收入計劃,並組織實施。按照有關政策、法規的授權,會同稅務部門審核和審批地方性稅目稅率調整。
(八)負責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制度和辦法,收取區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負責審核、匯總編製區級和全區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制定並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按規定管理金融企業國有資產。參與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按規定管理資產評估工作。
(九)負責辦理和監督區級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區級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財政拔款,參與擬訂區級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制定基本建設財務制度,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負責管理和監督區級財政的農業支出、工商貿易性支出、公共支出和其他支出。
(十)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農業綜合開發的方針、政策具體工作;負責統籌管理和安排全區農業綜合開發資金;負責組織全區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勘察、論證、設計、立項實施、竣工驗收及財政有償資金回收;負責全區農業綜合開發的調查研究工作。
(十一)負責制定鄉鎮財政財務管理的有關制度、辦法,分類指導實施鄉鎮財政管理方式改革,推行“鄉財縣管”模式。負責村級財務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村級財務管理的制度和辦法,指導村級會計委託代理服務工作,參與村級債務監管及化債工作。負責指導村級轉移支付等財政性資金的監管和落實。按規定負責有關基金、費用的徵收管理工作,參與制定有關基金、費用徵收的地方性法規、制度。負責對鄉鎮財經所業務工作、機構建設、人員培訓和工作考核進行指導。參與農村綜合改革。
(十二)參與全區社會保障政策和改革方案的研究制定。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區級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監督社會保障資金的使用。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管理區級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政專戶。
(十三)擬訂和執行地方政府國內債務管理的制度和政策,依法制定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制度和辦法,防範財政風險。負責統一管理政府外債,制定和執行基本管理制度。負責區政府債券的舉借、使用、管理和監督償還,指導鄉鎮政府性債務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贈)款項目相關工作。負責全區地方金融類機構、地方性融資擔保機構的財務監管。監管國債市場。
(十四)負責管理全區的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執行國家會計法律、法規、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負責區級會計代理記賬機構的行政審批和服務監管工作。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管理會計從業資格。承擔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管理工作。
(十五)監督檢查財稅法律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十六)負責區級財政投資評審工作。
(十七)為重點企業提供“直通車”服務。
(十八)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上述職責,區財政局設1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信息中心)。
綜合處理局機關日常政務;負責財政學會、財政科研工作;組織全局性的調研活動,為領導決策服務;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重要報告和文件起草;統一管理財政宣傳、財政信息和電子政務;管理文電、機要、檔案、保密和信訪;負責機關財務、財產、後勤服務、安全保衛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二)人事科(監察科離退休幹部管理科)。
承擔機關和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財政系統教育培訓規劃;負責指導全區財政系統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負責機關紀檢監察工作和離退休老幹部工作;負責局機關和局屬單位黨務工作;
(三)綜合科(法規稅政科)。
分析預測宏觀經濟形勢並提出宏觀調控政策建議;承擔經濟開發區、國土資源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管理住房改革預算資金,會同有關部門負責住房公積金財政監管工作;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土地、礦產等國有資源收入政策;負責全區土地有償使用收入的財務監管;擬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負責經濟開發區項目建設預決算審核工作;負責全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申報,參與行政事業單位收費標準的確定及年檢年審工作;負責暫停和取消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監督檢查工作;擬訂政府性基金預算編製制度,組織編製政府性基金預算;監管彩票市場和彩票資金。承擔局機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國家賠償費用管理工作;承擔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組織開展全區財政普法工作;承擔財政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向區政府提出相關稅收政策調整建議,組織起草實施辦法;負責審核地方稅收減免、退稅等方面的政策;開展稅源調查分析。
(四)預算科(預算編審中心)。
研究提出財政政策、財政體制、預算管理制度和中長期財政規劃的建議;編製年度區級預決算草案和辦理區級預算調整事宜;承擔區級預算的審核、批複、調整工作;承擔區級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障預算的審核匯總工作;負責區本級非稅收支納入預算管理工作;承擔區級預算指標管理工作;承擔區級部門支出標準體系建設及項目庫管理工作;承擔區對鄉鎮的地方性轉移支付工作;研究提出全區政府性債務管理政策的建議,建立健全政府性債務的監控管理機制;匯總年度地方財政預算;承擔地方國防、消防方面財務和資金有關管理工作;承擔區直部門預算政策諮詢和技術服務等具體工作。編製和組織執行全區非貿易性外匯收支計劃,承擔非貿易非經營性購匯人民幣預算限額管理和用匯審批工作。
(五)國庫科(國庫集中收付中心)。
承擔全區預算執行分析預測;執行總預算會計、行政單位會計及政府會計制度,擬訂配套實施意見;組織擬訂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管理全區財政專戶和區級預算單位賬戶;負責財政決算及區級總會計核算;承擔國庫現金管理的有關工作;負責區級財政性資金的測算、拔付以及區對下財政性資金調度;辦理區級收入退庫;承擔部分預算單位的會計核算工作;負責全區行政事業單位的年度決算工作。
(六)行政政法科。
承擔行政、政法等部門預算的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擬訂行政性經費的財務管理制度,研究提出行政性經費;承擔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工資改革、發放的具體工作;承擔出差和會議飯店定點管理有關工作。
(七)教科文科。
承擔教育、科技、文化體育、計劃生育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擬訂事業單位通用的財務管理制度,擬訂新聞、出版和電影行業的財務制度;擬訂事業發展專項資金的財務管理制度;對專項資金實行跟蹤問效,組織開展相關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負責組織事業發展所需項目的分析論證;承擔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具體工作;。
(八)經濟建設科(投資評審科)。
承擔發展改革、建設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參與擬訂地方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擬訂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擬訂有關資金的財務管理制度,承擔有關政策性補貼資金管理工作;組織開展相關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按規定管理資源性資產權益;協調與有關部門在財政投資領域的政策和項目安排。承擔財政投資評審管理工作;擬訂財政投資評審管理制度和區級年度投資評審計劃;組織開展區級財政性投資項目預、決算評審和建設項目的后評價工作,參與工程驗收工作;承擔區級部門預算項目支出評審工作;組織開展相關投資項目績效評價工作;編製年度區級財政投資評審經費預算,管理區級財政投資評審經費。
(九)農業科。
承擔農業(農機、能源、農經)、林業、水利、畜特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擬訂財政支農資金管理辦法;管理財政支農專項資金,管理政策性農業和扶貧專項貸款貼息,統籌安排財政扶貧資金;組織開展相關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
(十)社會保障科。
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衛生、老乾、總工會、移民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會同有關方面管理地方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醫療衛生、民政優撫、社會救濟等支出;會同有關方面擬訂有關社會保障財政補助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組織開展相關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區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管工作;負責區級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政專戶的管理和核算工作;編製區級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匯總審核全區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十一)企業科。
承擔區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經濟和信息化、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支持企業改革和發展的財政政策;負責區屬外貿企業和旅遊企業財務的監督管理;參與擬訂國有企業分配政策的貫徹落實意見;承擔國有資產權屬的界定、登記和轉讓工作;參與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擬訂有關財政性資金的財務管理辦法並監督執行;負責以國有資產所有者的身份,參與企業經營方針制定和重大經營決策活動,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擬訂全區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制度和辦法,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區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匯總編製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並監督實施;擬訂企業財務制度及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編製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管理中小企業科技創新基金。
(十二)金融科(國際科)。
承擔外商投資企業財務管理有關工作;擬訂地方金融類企業財務管理制度,承擔地方金融類財務監管工作;按規定管理政策性金融業務;承擔地方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工作;按規定管理外國政府貸(贈)款;承擔國際多邊和雙邊財經合作事宜;承擔有關國際金融組織貸(贈)款、擔保及與上述貸款配套使用的聯合融資項目的申報、前期準備、評估談判、轉貸(贈)及償還工作,監管資金的使用;組織開展相關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承擔省政府外債信用評級工作;承擔“三農”保險財政補貼、再就業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管理有關工作;承擔支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和財務管理工作;承擔國債發行、兌付和國債市場監管工作;擬訂政策性金融貸款項目建設計劃;指導鄉鎮財政部門的政策性金融貸款管理工作。
(十三)商貿科
承擔商務、糧食、供銷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擬訂內外貿流通及供銷、糧食企業財務管理制度;擬訂有關資金的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糧食直補、農資綜合直補和家電下鄉等有關政策性補貼資金、重要生產生活資料專項儲備等資金的財政管理工作;組織開展相關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管理全區糧食風險基金。
(十四)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科(績效評價科)。
擬訂全區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政策、制度、辦法和資產配置標準;指導全區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產權管理工作;負責區直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管理及資產收益征管;承擔有關資產評估監督管理工作;擬訂財政支出績效評價有關政策和制度,擬訂績效評價標準、方法和規程,會同有關科室組織實施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
(十五)政府採購管理科。
擬訂並監督實施全區政府採購政策、制度;擬訂全區政府採購監管辦法,指導和監督全區政府採購活動;監督管理區級政府採購工作。擬訂全區政府採購目錄和標準;參與編製、審核、批複區級政府採購預算;負責審核下達區級政府採購計劃;確定區級政府採購方式,審核進口產品政府採購;負責對集中採購機構和其他代理機構的監督考核。辦理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的行政許可事項;承擔全區政府採購協議(GPA)談判組織工作;辦理全區政府採購中的投訴事項。
(十六)財政監督檢查科(高配為副科,對外掛區財政監督檢查局牌子)。
擬訂財政監督檢查的政策和制度;監督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承擔監督檢查會計信息質量的有關工作,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牽頭負責全區財政與編製政務公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