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借款
銀行借款
銀行借款是向銀行借入的款項。我國國營企業的銀行借款,有的作為流動資金使用,如工業企業的定額借款、超定額借額、結算借款,商業企業的商品流轉借款、農副產品預購定金借款; 有的作為進行小型技術措施使用,如工業企業的小型技措借款、工業技措借款; 有的作為進行基本建設、專用基金工程使用,如基建借款、大修理借款。銀行借款應有物資保證,按規定用途使用,按期歸還,並支付利息,銀行存款可在“銀行借款”帳戶核算。借入時,貸 (或增) 記該帳戶。歸還時,借 (或減) 記該帳戶,餘額表示尚未歸還的結欠數。銀行借款也可按其用途分別設置“基建借款”、“流動資金借款”、“專用借款”等總分類帳戶。
銀行借款的概念:
銀行借款的分類:
政策性銀行貸款是指執行國家政策性貸款業務的銀行向企業發放的貸款,通常為長期貸款。如國家開發銀行貸款,主要滿足企業承建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資金需要;中國進出口信貸銀行貸款,主要為大型設備的進出口提供的買方信貸或賣方信貸;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貸款,主要用於確保國家對糧、棉、油等政策性收購資金的供應。
其他金融機構貸款,如從信託投資公司取得實物或貨幣形式的信託投資貸款,從財務公司取得的各種中長期貸款,從保險公司取得的貸款等。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一般較商業銀行貸款的期限要長,要求的利率較高,對借款企業的信用要求和擔保的選擇比較嚴格。
信用貸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譽或保證人的信用為依據而獲得的貸款。企業取得這種貸款,無需以財產作抵押。對於這種貸款,由於風險較高,銀行通常要收取較高的利息,往往還附加一定的限制條件。
抵押貸款是指按《擔保法》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作為抵押物而取得的貸款。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將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作為貸款擔保的抵押品,可以是不動產、機器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等實物資產,可以是依法有權處分的土地使用權,也可以是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等,它們必須是能夠變現的資產。如果貸款到期借款企業不能活不願償還貸款,銀行可取消企業對抵押品的贖回權。抵押貸款有利於降低銀行貸款的風險,提高貸款的安全性。
質押貸款是指按《擔保法》規定的質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動產或財產權利作為質押物而取得的貸款。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財產權利移交給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或財務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動產或財產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作為貸款擔保的質押品,可以是匯票、支票、債券、存款單、提單等信用憑證,可以是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等有價證券,也可以是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等。
基本建設貸款是指企業因從事新建、改建、擴建等基本建設項目需要資金而向銀行申請借入的款項。
專項貸款是指企業因為專門用途而向銀行申請借入的款項,包括更新改造技改貸款、大修理貸款、研發和新產品研製貸款、小型技術措施貸款、出口專項貸款、引進技術轉讓費周轉金貸款、進口設備外匯貸款、進口設備人民幣貸款及國內配套設備貸款等。
流動資金貸款是指企業為滿足流動資金的需求而向銀行申請借入的款項,包括流動基金借款、生產周轉借款、臨時借款、結算借款和賣方信貸。
例行性保護條款:
這類條款作為例行常規,在大多數借款合同中都會出現。
主要包括:
①要求定期向提供貸款的金融機構提交財務報表,以使債權人隨時掌握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②不準在正常情況下出售較多的非產成品存貨,以保持企業正常生產經營能力;
③如期清償應繳納稅金和其他到期債務,以防被罰款而造成不必要的現金流失;
④不準以資產作其他承諾的擔保或抵押;
一般性保護條款:
是對企業資產的流動性及償債能力等方面的要求條款,這類條款應用於大多數借款合同。
主要包括:
③限制企業資本支出的規模。控制企業資產結構中的長期性資產的比例,以減少公司日後不得不變賣固定資產以償還貸款的可能性。
④限制公司再舉債規模。目的是防止其他債權人取得對公司資產的優先索償權。
⑤限制公司的長期投資。如規定公司不準投資於短期內不能收回資金的項目,不能未經銀行等債權人同意而與其他公司合併等。
【總結】一般性保護條款——“一保四限”
特殊性保護條款:
這類條款是針對特殊情況而出現在部分借款合同中的條款,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能生效
主要包括:要求公司的主要領導人購買人身保險;借款的用途不得改變;違約懲罰條款,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