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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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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法,是指調整家族或者家庭內部成員人身以及財產關係的一種規範。但從規範層次即道德、宗教、法律、風俗、藝術等的綜合體意義上講,家法作為一種家族自治的規範,其產生與法律是同源的。二者都是源於原始社會習慣規範,直到後來“大家”即國家出現后,二者才開始逐漸分離,各自發展。
在人類社會的發展歷程中,家庭的形態經歷了一個不斷演化的過程。從嚴格意義上講,現在意義上的家庭同新中國成立之前的家庭有很大區別,或者說將歷史上的家庭稱為家族更確切。不可否認,中國古代存在著小家庭,但是這種小家庭是依附於宗族或者家族的。
【名稱】:家法
◎ 家法 jiāfǎ
(1)家長統治本家或本族人的法度∶[domestic discipline exercised by the head of a feudal household]
(2) 家長責打家人或孩子的用具∶[a rod for punishing children or servants in a feudal household]
(1). 漢 初儒家傳授經學,都由口授,數傳之後,句讀義訓互有歧異,乃分為各家。師所傳授,弟子一字不能改變,界限甚嚴,稱為家法。至 唐 代家法已基本消亡。
漢 應劭 《風俗通·十反·司徒梁國盛允》:“叔矩 則其孝敬,則粥身苦思,率禮無違矣;則其友於,則褒兄委榮,盡其哀情矣;則其學藝,則家法洽覽,誨人不倦矣;則其政事,則施於已試,靡有闕遺矣。”《後漢書·徐防傳》:“伏見太學試博士弟子,皆以意說,不修家法,私相容隱,開生奸路。”李賢 註:“諸經為業,各自名家。”《宋書·百官志上》:“漢武 建元 五年,初置五經博士。宣 成 之世,五經家法稍增,經置博士一人。”明 宋濂 《諸子辯》:“穆公 之立,距 孔子 之沒七十年,子思 疑未長也,而何有答問哉?兼之氣質萎弱,不類 西京 以前文字,其偽妄昭然可見。或者謂其能守家法,不雜怪奇,歷 戰國、秦、漢 流俗而無所浸淫,未必然也,未必然也!”清 王鳴盛 《十七史商榷·漢書二十一·師法》:“漢 人重師法如此。又稱家法,謂其一家之法,即師法也。”以後 宋 明 理學家把道統當作家法。明 李贄 《答耿中丞書》:“‘學其可無術歟’,此公至言也,此公所得於 孔子 而深信之以為家法者也。”
( 2).治家的禮法。
《宋書·王弘傳》:“弘 明敏有思致,既以民望所宗,造次必存禮法,凡動止施為,及書翰儀體,後人皆依仿之,謂為 王太保 家法。”唐 韓愈 《興元少尹房君墓誌》:“祖諱 肱,為 虢州 司馬;父諱 巒,都水使者,皆名,能守家法。”宋 歐陽修 《太子太師致仕杜祁公墓誌銘》:“自 唐 滅,士喪其舊禮,而一切苟簡,獨 杜 氏守其家法。”清 田蘭芳《皇清太學生信菴袁公(袁可立孫)墓誌銘》:“時人交貴之,吾睢推家法者常首袁氏,謂其庶幾古閨門遺風焉。”
(3).指學術、文藝流派的風格、傳統。
宋 梅堯臣 《與二弟過溪至廣教蘭若》詩:“長廊 顏頵 碑,字體家法傳。”明 胡應麟 《詩藪·近體上》:“初 唐 四十韻惟 杜審言,如《送李大夫作》,實自 少陵 家法。”清 張爾岐 《蒿庵閑話》卷一:“曆象器算是其所長,君子固當節取。若論道術,吾自守吾家法可耳。”
(4).泛指傳統的習性。
魯迅 《書信集·致姚克》:“革命以後,本可開展一些了,而還是守著奴才家法,不過這於飯碗,是極有益處的。”
(5).舊時家長責打子女、奴婢的用具。
《醒世恆言·白玉娘忍苦成夫》:“﹝ 張萬戶 ﹞教左右快取家法來,吊起賤婢打一百皮鞭。”清 李漁 《蜃中樓·抗姻》:“叫丫鬟取家法來,待我賞他個下馬威。”《孽海花》第二六回:“彩雲 道:‘這個請 陸大人 放心,我再吵鬧,好在 陸大人 會請太太拿家法來責打的。’”
家法[漢語詞語]
清末家法實施現場
家法,是指調整家族或者家庭內部成員人身以及財產關係的一種規範。從現代法的意義上理解,家法不是法律。但從規範層次即道德、宗教、法律、風俗、藝術等的綜合體意義上講,家法作為一種家族自治的規範,其產生與法律是同源的。二者都是源於原始社會習慣規範,直到後來“大家”即國家出現后,二者才開始逐漸分離,各自發展。在人類社會的發展歷程中,家庭的形態經歷了一個不斷演化的過程。從嚴格意義上講,現在意義上的家庭同新中國成立之前的家庭有很大區別,或者說將歷史上的家庭稱為家族更確切。不可否認,中國古代存在著小家庭,但是這種小家庭是依附於宗族或者家族的。因此,本文在論述近代之前的家法時,指的是宗族法或者家族法;在論述現在家庭的家法時指的是現在社會個體家庭內部的規範"。
人類社會各種類型的規範,大都可以從原始社會的習慣規範找到淵源。因此本文,對家法的論述有必要從原始社會的習慣規範開始談起。西方有句法律諺語說,“有社會即有法律,有法律即有社會。”從人類進入政治社會之後,所處的國家作為社會的最高組織形態的現實而言,此句話無誤。“但這只是一個籠統的說法,它所描述的,僅僅是法律產生之後的社會狀態。”因此這句諺語理解為“有社會即有規範,有規範即有社會”更為確切。法律本身同道德、風俗、宗教和藝術一樣,它首先是一種規範,因此對於法律的研究應該在規範的層次上入手。 “社會規範隨著人類社會的產生而產生,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而發展,它普遍的存在於任何社會之中。”因此對於規範的研究應該採取歷史的方法。整個原始社會大致可以分為原始群和氏族公社兩個時期,而後者又可以分為母系氏族公社和父系氏族公社兩個時期。原始社會習慣規範,或稱“第一次社會規範”,是原始居民在漫長的歷史時間裡共同生存、生活而形成的具有血緣性的規範。人類種群的進化經歷了1000多萬年,氏族公社之前的原始人的簡單規範已無從可考,因此我們所講的原始社會的習慣規範主要是指氏族公社時期的習慣規範。氏族,作為人類社會最原始的血緣集團,既是宗族、家族的原始形態,又是國家的原始形態。因此作為調整氏族內部關係的原始社會習慣規範也就成為家法和法律共同的歷史淵源了。
由於家法和法律的同源性,在中國進入王朝時代的相當長一段時間內家法和法律一直沒有分開。夏商周時期是中國從原始社會進入王朝社會的第一個階段,此一時期國與家尚未明確區分,國便是君王之家,所謂“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這一時期家法的形態為宗族法,學界稱為宗法。所謂宗法,是指以血緣關係為基礎,尊崇共同祖先,維繫親情,而在宗族內部區分尊卑長幼,確立繼承順序以及不同地位的宗族成員的權利義務關係的規範。宗法制度的特點是嚴格區分嫡庶,確立嫡長子的優先繼承權。嫡長子將土地與官職分封給其兄弟,建立多個有血緣關係的諸侯國。宗族法是夏商周協調中央王朝與諸侯國最重要的方式。史書記載,夏王中康失國,其子相曾奔依同姓諸侯斟灌氏、斟尋氏。商代宗法趨於嚴密,出土的甲骨文卜辭多次出現“王族”、“多子族”、“三族”、“五族”等字樣。周時宗法制度完善,周王在國與家中都居於絕對的主導地位:首先,周王是占統治地位的姬姓大家族的族長,通過族長的身份控制著姬姓家族;其次,周王是天下的“大宗”,周王分封的同姓諸侯是處於臣屬地位的“小宗”,通過大小宗的權力義務關係實現對天下的控制。宗法制是我國最早的國家治理模式,同時由於家國一體的王權組織形式也使得它成為了最早的家法治理模式。夏商周三代人們“家”的觀念要強於“國”的觀念,三代的國君並沒有將大量存在的諸侯國視為威脅,而諸侯國也認同天下同屬一家。因此,與其說夏商周是在治國,而不如說三代是在治家。
中國家庭發展總的趨勢是從宗族到家族或者大家庭再到現在的個體家庭。春秋戰國時期各國為了在諸侯爭霸中取得優勢,紛紛進行變法。削弱宗族勢力,廢除分封製成為變法的重要內容。秦國商鞅變法制定二十級爵制度,廢除了舊的世卿世祿制;實行縣制,廢除分封制。另外從血緣關係上講,分封之後經曆數代之後血緣關係明顯疏遠。因此靠血緣維繫的統治模式呈現出軟弱無力的狀態,宗法的功能在不斷的弱化。家庭的宗法治理模式走向衰微,並向家族法治理模式轉變。家族法的發展經歷了四個階段,
秦朝統一天下之後,廢除分封制,宗法的“表”即大小宗關係不復存在。與此同時人們對國家的認識開始發生變化,國與家開始被作為不同的概念分開理解。因此,從秦朝以後,家法同法律出現了根本性的分離。秦漢時一些家族憑藉政治地位、經濟力量以及人丁興旺等優勢,形成強宗大族。至東漢,由於王朝是在豪強地主的支持下建立的,所以豪強地主享有政治以及經濟上的特權。他們築堡塢,置部曲,建立封建莊園,把持地方政治,戰亂時建立私家武裝,形成割據勢力。這種強宗大族的進一步發展則是魏晉南北朝時士族門閥制度的出現。為了使本族得以長久把持國家政治,士族門閥不僅需要在國家的法律中作出對自己有利的規定,而且需要制定家族規範進行地位上的自我提高以及培養約束本族子弟。因此當時名門望族都有自己的家法進行自我標榜。如西晉司隸校尉劉暾“妻前卒,先陪陵葬。子更生初婚,家法,婦當拜墓,攜賓客親屬數十乘,載酒食而行。”
士族家族法的核心內容就是門第觀念,以禁止士族與庶族結成婚姻關係為中心。許多名門望族不僅在本族內禁止士族與庶族通婚,而且對於其他士族與庶族通婚行為也是不能容忍,即所謂“婚宦失類”。如南齊御史中丞沈約上表彈劾,以為王源曾祖位至尚書右僕射,王源本人及其父祖也都位列清顯,而滿璋之雖任王國侍郎,璋之子滿鸞任吳郡主簿,可是滿氏“姓族,士庶莫辨”,“王、滿連姻,實駭物聽”,玷辱世族,莫此為甚,故請政府革去王源官職,剔出士族,“禁錮終身”。門第觀念是此一時期家族法的第一項內容。既然重視門第,自然就要從祖先開始數算,如琅邪王氏、太原王氏是士族,而其他地方的王氏則不是;陳郡謝氏、濟陽江氏是士族,而其它地方的謝氏、江氏則不是。如此,在進行自我介紹時,往往需要鄭重聲明說自己是琅邪“王”、太原“王”、陳郡“謝”、濟陽“江”,而不是其它地方的“王”、“謝”、“江”。因此,在魏晉南北朝時期,“譜牒百氏之學,遂成為專門的學問。”族譜構成此一時期家法的第二項內容。孝道在此一時期為人們所推崇,不僅有很多關於孝子的故事如“二十四孝”中的“卧冰求鯉”,而且孝道還成為致仕的一種途徑。孝道便成為家族法的第三項內容。後世歷史書常常將士族子弟描述為好吃懶做,能力低下的寄生蟲,但數算魏晉南北朝時期士族出現了大量傑出的政治家或者文學家。這與士族的家族法是分不開的,子女培養教育是家族法第四項內容。
此一時期的家法的代表有東漢經學家鄭玄的《誡子書》、三國時期諸葛亮的《誡子書》、南北朝時期顏之推的《顏氏家訓》。鄭玄,字康成,東漢北海高密(今山東高密西南)人,於公元197年在大病期間為獨子鄭益恩寫下《誡子書》。他在《誡子書》中交託家事,對兒了的志向、道德、學業、家政等方面提出殷切囑託和希望。諸葛亮,字孔明,漢末徐州琅玡郡陽都縣(今山東沂南縣)人。諸葛亮在五十四歲時為八歲的兒子諸葛瞻寫了《誡子書》。全文僅八十六字,但卻深刻的闡述了修身養性、治學做人的道理。其中“夫君子之行,靜以修身,儉以養德。非淡泊無以明志,非寧靜無以致遠”成為後人進行自修的格言。顏之推字介,梁朝建康(今江蘇南京)人,出身於士族家庭,先仕梁元帝,后投奔北齊,官至黃門侍郎、平原太守;齊亡后入北周,隋文帝統一全國,詔為學士。家傳有《周官》、《左氏》之學,早年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顏之推的《顏氏家訓》,是此一時期士族家族法的典範。《顏氏家訓》共七卷,卷第一序致、教子、兄弟、后娶、治家,卷第二風操、慕賢,卷第三勉學,卷第四文章、名實、涉務,卷第五省事、止足、誡兵、養生、歸心,卷第六書證,卷第七音辭、雜藝、終制。《顏氏家訓》比較全面的論述了子女教育、家庭倫理、自身修養、為人處事、治國理念等方面。顏之推有感於士族的衰落,同先前的“玄談”或“清談”的主張有些不同,雖然治家仍遵循士族的理念但其家訓開始傾向於務實。
東晉後期到南朝時期士族制度逐漸走向衰落。原因有以下四點:其一、優越的政治地位導致自身腐朽,許多士族不思進取;其二、農民起義對士族制度的打擊;其三、士族之間的矛盾使得士族互相削弱;其四、士族多近親聯姻,導致身體素質極差。與此相對應的是庶族的崛起。淝水之戰以後,一些庶族出身的將領開始脫穎而出,南朝宋、齊、梁、陳開國諸帝均為庶族將領。至隋唐時期,廢九品中正制,行科舉, “取士不問家世,婚姻不問閥閱” 。士族家族的政治、經濟以及社會地位為庶族家族所取代。
庶族家族不同於士族家族,其政治地位多是通過軍功或者科舉入仕而取得的。社會各階層的成員都可以通過自我努力進入統治階層,因此家族不再以祖先的地位為榮,此一階段的家族同士族家族相比較少了家族間的攀比習氣。“朝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社會地位從底層到上層的迅速轉變,使得新興權貴很難迅速適應上層社會的生活,為了掩飾自己的出身,他們更強調等級的差異。反映在家族內部,就是家長制的盛行。唐代以法律形式確認了家長制度,規定“凡是同居之內,必有尊長”。家長的權威成為家法的核心內容,體現在兩個方面。其一、家長對內支配家中的一切,擁有絕對的權力。如唐朝的法律規定“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孫別籍、異財者,徒三年。”其二、家長對外不但代表家庭進行一些民事行為,而且對於家族成員的犯罪承擔首要責任,即“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長”。在家長制下,家族法規定了子女的教養、祭祀、孝道、修身、治國等內容。
隋唐時期以柳公綽的家法最為著名。“公綽理家甚嚴,子弟克稟誡訓,言家法者,世稱柳氏雲”。柳公綽,字寬,京兆華原(今陝西耀縣)人。根據後世史料記載,“自非朝謁之日,每平旦輒出,至小齋,諸子仲郢等皆束帶… …燭至,則以次命子弟一人執經史立燭前,躬讀一過畢,乃講議居官治家之法。或論文,或聽琴,至人定鍾,然後歸寢,諸子復昏定於中門之北。凡二十餘年,未嘗一日變易。”
唐末農民戰爭徹底的推毀了士族制度,重出身的士族門閥成為歷史。唐宋之際,大規模的家族轉變為中小規模的家族,同時平民之家自主性不斷增強。士族制度被消滅以後,以往的愚孝之道不再被效法。為了約束家族子弟,從宋朝以後家庭禮治不斷加強,出現了各種各樣的家法。此一時期的家法出現分化,有權貴之家的家族法,也有平民家庭的家法。前者強調以家庭禮治為核心約束卑幼之輩,後者在很多方面借鑒了前者但內容更為實際。權貴之家的家族法的代表是司馬光的《家范》。《家范》在社會上層仕宦之家廣為流傳,南宋宰相趙鼎,令其子孫各錄一本以為永遠之法。朱熹在司馬光《家范》的基礎上制訂了一套繁瑣的家庭禮制和禮儀規範,即《家禮》。《家禮》在內容上與平民之家的生活和勞作的規律基本一致,並且各種規矩、禮儀都十分詳備,所以逐漸成為平民之家的家教之法。但最典型的平民家法是朱用純的《朱子家訓》。下文將分別介紹《家范》和《朱子家訓》。
司馬光,字君實,北宋陝州夏縣(今山西夏縣)涑水人,歷經仁宗、英宗、神宗、哲宗四朝。一般人只知道司馬光有一部治國的書叫《資治通鑒》,而少有人知道他還有一部齊家的書叫《家范》。司馬光在談到治國與齊家的關係時引用了《大學》里的話說,“欲治其國者,先齊其家”。《家范》為以後歷代推崇為家教的範本,共十卷十九篇,系統地闡述了封建家庭的倫理關係、治家原則,以及修身養性和為人處世之道。書中引用了許多儒家經典中的治家、修身格言,收集了歷朝歷代大量關於治家的實例和典範,為後人樹立楷模。具體內容如下:家范卷一、治家,家范卷二、祖,家范卷三、父母/ 父/ 母,家范卷四、子上,家范卷五、子下,家范卷六、女/孫/伯叔父/侄,家范卷七、兄/弟/姑姊妹/夫,家范卷八、妻上,家范卷九、妻下,家范卷十、舅甥/舅姑/婦妾/乳母。司馬光認為治家“莫如禮”, “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婦婦,而家道正。”齊家的規範應是:為人祖者,要“以義訓其子,以禮法齊其家”;為人父者,要“愛子教之以義”;為人母者,“不患不慈,患於知愛而不知教也”;為人子者,則應以孝為天經地義,為行動之準則;為人夫者,“若妻實犯禮而出之,乃義也”;為人妻者不僅要具備“六德”,“又當輔助君子,成其令名”。
朱用純,明遺民,字致一,號柏廬,江蘇崑山縣人,一生教授鄉里,作《治家格言》世稱《朱子家訓》。作為平民家法的典範,《朱子家訓》的內容貼近平民生活,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內容。其一、關於勤儉節約,如“黎明即起,灑掃庭除,要內外整潔”,“一粥一飯,當思來處不易;半絲半縷,恆念物力維艱”。其二、關於祭祀,如“祖宗雖遠,祭祀不可不誠”。其三、關於家庭倫理,如“薄父母,不成人子”,“長幼內外,宜法肅辭嚴”。其四、關於品德修養,如“人有喜慶,不可生妨忌心;人有禍患,不可生喜幸心”。其五、關於報國、如“讀書志在聖賢,非徒科第;為官心存君國,豈計身家”。
辛亥革命之後,傳統的家族再一次發生轉變。一方面,隨著西方民主思想的傳入,一部分年青人開始反對傳統的大家庭,成為傳統的大家族的“叛逆者”。另一方面,國家立法開始標榜改革傳統婚姻家庭制度,貫徹男女平等的原則。但是傳統的家法並沒有因此而出現質的改變。並且由於民眾傳統家族觀念佔據著主流,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中有關於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往往承認傳統家法的效力。如《中華民國民法》規定了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立,但同時規定未成年人的婚姻,“應徵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司法院對此有解釋,“男女婚姻其主婚權在父母惟須得祖父母之同意”。由於整個民國時期社會處於動蕩導致很多家族解體、遷徙和離散,傳統的家法無暇創新。因此民國時期的家法只是對清朝以前家族法的繼承,而並無發展,終於走向衰落。
雖然從秦漢至民國時期,作為家法主要形式的家族法的發展經歷了四個階段,但是其在本質上並未發生變化。對家族法進行概括和總結,可以得出如下結論。從管轄權上看,家族法主要貫徹屬人管轄原則。從管轄的事項上看,包括家庭倫理、修身、家族事務、家族與外族的糾紛以及地方或者國家的一些事務。從家族法與國家法律的關係上看,二者在很多方面是一致的,很多家族法是得到國家肯定的。從家族法的作用來看,家族法起到了調整家族內部關係的作用,同時對於穩定地方秩序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新中國成立之後,對待傳統家法存在著兩種錯誤的態度。在中國的大部分地區,新型的婚姻家庭關係確立,傳統的家族和大家庭的家族法治理模式被徹底否定。而在一些偏僻落後的地方,卻依舊存在著嚴重違反國家法律的家法族規。因此,研究家法不僅具有歷史學術上的意義,而且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我們研究歷史上家法的目的就是為現在社會的家庭設計一個合理、合法的新型家法治理模式。新型的家法治理模式應該是既吸收了歷史上家法治理模式的合理之處,又遵循了現在民主法制的理念,應該符合以下幾點基本要求,具體內容則應該由各個家庭根據自身的情況制定。首先,新型的家法應該以家庭民主為基本理念,強調家庭成員的身份的平等和參與家庭事務決策的權利。其次,新型的家法應以贍養老人,孝敬父母,撫育子女為使命。再次、新型的家法應該強調內容的合法化,不得違反國家法律的規定,不得損害公序良俗。
中國的家法源於原始社會習慣規範,經歷了宗法階段、家族法階段,得以發展至今,表明其存在對於家庭和社會確實具有重要意義。歷史表明,儘管家法存在很多壓制家庭成員自由、摧殘人性的規定,但家法在家庭內部的管理中確實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在今天民主法制的社會裡,新型家法的構建,對於個體家庭而言,將會起到促進家庭和諧的作用;對於社會而言,將會起到穩定社會秩序的作用。由衷希望在國家法律統一規範的前提下,新型家法得以發揮其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