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區民政局

普陀區民政局

上海普陀區民政局,是普陀區政府管理有關社會行政事務的職能部門。主要業務:退伍安置、社會救助、撫恤優待、社會福利、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區劃地名、老齡工作、社會工作、婚姻管理、收養登記、慈善捐贈與志願服務、殯葬管理福利企業、社會組織、福利彩票等。另有浙江舟山普陀區民政局。

機構職能


普陀民政
普陀民政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研究起草本區有關民政工作的規章草案;擬訂本區民政發展規劃和規範性文件並組織實施。
編製本區民政事業經費年度計劃;檢查監督民政經費使用;負責局機關行政經費和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負責民政業務資料的統計工作;負責指導、監督所屬事業單位和街道、鎮民政事業費的使用和管理。
負責本區社會救助工作。擬訂社會救助實施辦法;組織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協保生活困難補助、糧油幫困、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居民醫保補助、社區市民綜合幫扶和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
負責本區救災的組織、協調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組織核查、上報災情;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工作;接收、管理、分配、監督和使用救災款物。
負責支援外地建設退休(職)回滬定居人員、歷史老案平反糾錯人員、安徽下放居民幫困補助工作。
負責本區居民經濟狀況核對工作。指導街道、鎮開展居民經濟狀況核對工作。
負責本區慈善事業的促進工作。引導、扶持和規範本區慈善組織發展,指導開展慈善募捐活動。
負責本區社會福利工作。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本區各類社會福利設施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推進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負責無業精神病患者、棄嬰兒救助、成年孤兒回歸社會安置工作。指導孤兒權益保障工作。
負責本區優待撫恤工作。擬訂優待撫恤實施辦法;負責烈士的審核報批和褒揚;負責民政部門管理的傷殘人員的殘疾等級評定等審核報批事項;負責優撫對象定期撫恤、醫療補助、困難補助審批發放工作;負責擁軍優屬和軍民共建工作。
負責本區退役士兵、軍隊離退休幹部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接收安置工作;負責本區複員幹部接收工作;擬訂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政策、年度指標計劃和實施辦法;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管理服務工作。
負責本區基層政權建設和社區建設工作。擬訂本區基層政權建設和社區建設的意見、建議和政策;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基層群眾自治建設;組織居(村)委會開展選舉工作, 承擔本區人民代表的選舉事務。
負責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區服務政策;指導社區志願服務活動,組織社區志願者註冊;對社會公益服務項目進行監督評估。
負責本區職業社會工作者及其專業組織管理工作。推進社會工作職業化、專業化建設。
負責本區行政區劃工作。負責街道、鎮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址遷移的審核報批;負責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工作,指導本區居(村)委會的新建、更名、合併、撤銷的審核報批。
負責本區婚姻登記、收養登記工作的指導和管理;負責本區婚姻介紹機構的管理;指導開展婚前保健服務工作。
負責本區殯葬管理工作。負責殯葬服務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審批,推進殯葬改革
負責本區老齡工作。擬訂老齡事業發展的規劃;組織實施老年人相關政策法規;指導、協調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負責本區社會福利企業的管理工作。負責對新辦、變更及撤銷社會福利企業的審核工作;負責國家對福利企業有關政策的推進和稽查監督;保障殘疾職工的合法權益
負責本區福利彩票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福利彩票的銷售市場;負責福利彩票公益金資助項目的審批、監督和評估。
負責本區民政行政執法工作。承擔行政監督檢查、行政處罰、行政複議受理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
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分工


倪 輝 黨委書記、局長 主持區民政局黨委和行政全面工作。
兼任區雙擁辦主任。
負責黨委辦公室、行政辦公室、計劃財務科工作。
秦建國 副局長 黨委委員 分管社會組織管理、婚姻和收養管理、福利彩票工作。
兼任區社會團體管理局局長。
史啟平 副局長 分管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社工隊伍建設、行政區劃、社區服務工作。
協管社會福利企業管理工作。
陳張良 副局長 紀委書記 機關黨支部書記 分管紀檢監察、精神文明、行風建設、老幹部、工會、共青團、婦聯、青保、計劃生育、保密、法制建設、信息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李戌淵 副局長 黨委委員 分管社會救助、居民經濟狀況核對、慈善事業、殯葬管理、老齡、老年基金、信訪、維穩工作。
兼任區老齡辦主任、區老基會副會長,協管組織人事工作。
張大建 副調研員 分管社會福利、居家養老工作。
協管救助管理工作。
薛 勇 副調研員 分管雙擁優撫、雙退安置、軍休管理、救助管理工作。
兼任區雙擁辦副主任
周華三 副調研員 分管社會福利企業管理、消防和安全生產工作。

內設機構


黨委辦公室:擔局系統的黨建工作,負責科級及其以下幹部的選拔、考核、任免、交流、培訓及日常管理工作;負責人事調配、勞動工資、離退休幹部管理;負責紀檢監察工作;組織開展黨員、幹部和職工的思想政治、理論學習、教育輪訓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精神文明建設規劃,組織職工開展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倫理道德的宣傳教育,開展文明行業、文明單位、文明班組創建工作;負責統戰、僑務、民族、宗教、對台工作和保密工作;負責局系統的外事管理等工作。
行政辦公室:協助局領導協調和處理政務和機關日常工作;組織草擬綜合性文件和主要活動的協調;負責局機關公文處理、信息采編、機要通訊、檔案管理、後勤保障、提案辦理;負責局重大事項的督查督辦;負責局系統機關行政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
計劃財務科:編製本區民政事業經費年度計劃;檢查監督民政經費使用;負責局機關行政經費和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負責民政業務資料的統計工作;負責指導、監督所屬事業單位和街道、鎮民政事業費的使用和管理。
社會保障科:
社會福利事業科:
優撫科:
基層政權建設科:
婚姻收養管理科:
社會團體管理局(二級局):

辦事指南


收養登記
上海市居民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普陀民政
普陀民政
1、夫婦雙方均年滿30周歲; 2、無子女;
3、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能力;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5、夫妻雙方收養意見必須一致;
6、無配偶的單身男性收養女性棄嬰(兒童)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的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
7、被收養人須是本地區發現和撿拾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年齡不滿14周歲;
上海市居民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需要提供哪些證件、證明材料
居民應在棄嬰、(兒童)發生(撿拾)所在地的區(縣)民政局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收養登記。收養人應提交以下證件、證明材料:
1、雙方的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已離婚的,提供《離婚證》);
2、收養申請書及雙方單位出具的證明;
3、區(縣)一級以上醫院出具的雙方的健康檢查證明;
4、棄嬰(兒童)發生(撿拾)地派出所(警署)出具的棄嬰證明;
5、《上海家庭報》刊登的棄嬰(兒童)尋親公告;
6、區(縣)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無子女證明或同意生育二胎的證明;
7、有生育能力的當事人與計生委簽訂的保證協議書;
8、由公證處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的旁證公證書。
華僑、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居民及本市居民收養本市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需要具備哪些資格
華僑、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居民及本市居民收養本市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申辦對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夫婦雙方均年滿30周歲;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夫婦雙方收養意見必須一致;
5、無配偶的單身男性收養女性棄嬰(兒童)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的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
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年齡不滿14周歲。6、被收養人必須是社會福利機
華僑、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居民及本市居民收養本市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需要提供哪些證件、證明材料?
收養人應提交以下證件、證明材料:
1、申請書。內容包括收養原因和目的,對被收養人不遺棄、不虐待,撫養其健康成長的保證;
2、華僑持護照和海外居住證明。香港居民持身份證、香港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香港同胞回鄉證;澳門居民持身份證、澳門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澳門同胞回鄉證;台灣居民持身份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簽發或簽注的在有效期內的旅行證件;本市居民持戶口簿、身份證;
3、華僑經居住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並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收養人居住國有權機構出具的或經國家主管機關委託的、香港委託公證人證明的、澳門地區有權機構出具的、經台灣地區公證機關公證的,關於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本市居民的結婚證(離婚證)、單位證明、身體健康證明;
4、意願書。被收養人年滿10周歲以上的,須提交本人願意被收養的意願書;
5、照片。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二寸合影照2張(彩色或黑白均可)。
外國人(包括外籍華人)收養本市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需要具備哪些資格?
外國人(包括外籍華人)收養本市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必須具備以下資格:
1、夫婦雙方均年滿30周歲;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夫婦雙方收養意見必須一致;
5、無配偶的單身男性收養女性棄嬰(兒童)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的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
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年齡不滿14周歲。6、被收養人必須是社會福利
外國人(包括外籍華人)收養本市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需要提供哪些證件、證明材料?
收養人應提交以下證件、證明材料:
外國人在華收養子女,應當通過所在國政府或者政府委託的收養組織出具並向中國收養中心轉交由其所在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下列文件:
1、跨國收養申請書;
4、職業、經濟收入和財產狀況證明;
5、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6、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的證明;
7、收養人所在國主管機關同意其跨國收養子女的證明;
8、家庭情況報告;
本市辦理外國人、華僑、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居民收養登記部門的名稱、地址、電話是什麼
答:本市外國人、華僑、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居民的收養登記由上海市婚姻(收養)登記中心辦理;
地址:上海市漕寶路82號光大會展中心東館E座三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