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財政局
東莞市財政局
東莞市財政局是東莞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一)貫徹執行國家財政、稅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組織擬訂財政、行政事業資產監督管理、資產評估、財務會計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和制度,並監督實施;參與有關稅收法規和制度的擬訂。
(二)擬訂財政發展戰略、中長期財政規劃,參與制訂各項宏觀經濟政策;執行中央與地方、國家與企業的分配政策;制定市對鎮街的財政分配體制,推行轉移支付制度;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宏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
(五)制訂財政和預算支出計劃;強化部門預算編製;管理和監督各項財政支出;管理市級財政專戶及各項政府性基金;管理和監督彩票發行與彩票市場;管理政府債務、政府貸款業務、財政票據、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
(六)擬訂和執行需要全市統一規定的行政事業單位開支標準和政府採購政策、制度;負責建立和實施國庫集中收付制度;貫徹執行《企業財務通則》及分行業企業財務制度、《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行政單位財務規則》;管理市級財政社會保障支出,組織實施對社會保障資金使用的財政監督;執行社會保障資金財務制度、基本建設財務制度和涉外企業財務制度;編製、執行政府採購預算,監督管理政府採購工作。
(七)擬訂行政事業資產的產權管理制度;負責行政事業資產的監管;組織實施行政事業單位的清產核資和財產清查工作;組織制訂行政事業資產配套辦法;組織擬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負責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製、執行和監督,負責市屬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管理。
(八)參與財政性資金項目安排總量研究;組織調度財政性基本建設資金;參與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的工程概、預算審核,負責對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的工程結算進行審核;審核基本建設竣工財務決算,參與項目竣工驗收;參與工程造價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對市級財政性資金基本建設重點項目和重點行政事業單位委派財務總監的管理規章、制度和辦法。
(九)貫徹執行會計制度、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對國有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地方金融企業、市及鎮街黨政機關、市屬事業單位的財務活動進行監督和管理;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對市屬行政事業單位和財政投資項目實行會計集中核算和會計委派的規章制度、辦法,監督和管理會計核算工作。
(十一)監督財稅方針、政策、法規和財會制度的執行情況;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
(十二)推動社會公共財政事業的發展,管理社會保障財務活動,組織實施對各項社會保障資金使用的財政監督。
(十四)統一管理資產評估行業;指導和監督評估機構和註冊評估師的業務,辦理涉及國家和集體產權權益的資產評估項目立項確認。
(十五)制訂財政教育規劃;組織財政人員培訓、財政宣傳和信息工作。
(十六)指導和監督鎮街財政工作。
(十七)承辦市人民政府和省財政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重要報告和文件的起草;組織開展財政政策調研和財政科研工作;綜合協調鎮街財政工作,並對鎮街財政的改革進程和發展方向進行指導和調研;負責文書、機要、信息、宣傳、檔案、保密、外事、政工、信訪、保衛、接待、計生、老乾服務及局機關財務等工作;辦理市人大議案和政協提案;指導財政系統的精神文明建設。
(二)人事科
負責局機關、直屬單位和派出機構的人事管理、機構編製、勞動工資和離退休人員服務工作;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局系統幹部職工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機關黨群工作;負責聯繫、指導共青團、工會、婦女工作;承擔局黨組的日常工作;指導鎮街財政分局的人事工作。
(三)法規稅政科
起草有關規範性文件草案;承擔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有關行政處罰聽證、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承擔國家賠償費用管理工作;承擔有關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牽頭擬訂有關地方稅收政策;研究提出稅制改革、稅種增減、稅目稅率調整以及關稅、進口稅收政策等方面的建議;承擔和組織稅收調查研究有關工作;承擔財政退庫的審核工作。
(四)預算科
執行國家財政預算的方針、政策;對市級財政預算收支形勢進行研究、預測和分析,並提出相應的財政收支政策;擬訂市級部門預算管理制度;負責組織實施市級財政預算的編製、執行、檢查及決算工作;負責市本級綜合財政支出計劃的編製、執行、監督及決算工作;擬訂市對鎮街財政分配體制,指導、監督鎮街財政預算管理;制訂市對鎮街轉移支付制度,指導、檢查鎮街財政管理。
(五)國庫科
組織實施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開展;擬訂國庫集中支付政策、制度;負責總預算會計賬務核算,並按規定的對賬程序與支付中心、人行國庫核對賬務;對主管業務科提交的試點單位分月用款計劃審核建議,根據庫款情況,在規定的時間內批複下達試點單位用款計劃,確定財政直接支付、授權支付的款項和額度,合理調度資金;審查和批複財政零餘額賬戶的特設專戶,監管財政零餘額賬戶和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
(六)行政政法科
負責擬定市屬行政機關和政法、黨群、人大、政協及其他人民團體等單位的項目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和支出政策;擬定上述單位的財務制度和經費開支標準,管理上述單位的開展業務所需的各項經費,並實施國庫集中支付;負責審批上述單位的部門預、決算和財務收支計劃;制定有關分配政策,統一管理和監督上述單位部門預算的執行、專項資金的使用、財政分配製度和政策的執行情況。
(七)教科文科(含工資統發辦公室)
負責擬定教育、科技、文化、體育、廣播電視、旅遊、計生等單位的項目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和支出政策;擬定上述單位的財務制度和經費開支標準,管理上述單位的開展業務所需的各項經費,並實施國庫集中支付;負責審批上述單位的部門預、決算和財務收支計劃;制定有關分配政策,統一管理和監督上述單位部門預算的執行、專項資金的使用、財政分配製度和政策的執行情況。工資統發辦公室掛靠本科,負責市財政統發工資人員的工資、津貼發放工作。
(八)工貿發展科
參與研究國家與企業分配政策和產業政策;擬訂並監督執行工交、內貿、郵電、文教、建築施工、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地方糧食儲備收益、城市公用、城鄉環保及股份制企業財務會計制度;擬訂地方性資產評估管理法規、規章和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對我市資產評估行業及行業協會組織的監督管理;負責財政扶持企業資金、企業虧損補貼、稅收返還、試點企業流動資金、環境保護(治理)資金等專項資金的管理和監督。
(九)農業科
擬定市屬農、林、水、氣象等部門的支出政策和經費開支標準;管理財政用於農、林、水、氣象等部門事業經費和支農專項支出資金,並對上述經費實施國庫集中支付;負責農口部門預算的編製、執行、檢查和決算工作,擬定落實和執行財政支農政策和財務管理辦法,組織編製農業綜合開發規劃,管理和統籌安排財政性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組織檢查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執行情況;擬訂耕地佔用稅和契稅徵收管理辦法;負責耕地佔用稅和契稅的徵收管理、會計報表、帳務以及票證的領用、發放和核銷工作;參加管理和分配財政扶貧資金、支援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負責農口企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負責東深工程治污項目的資金管理工作。
(十)社會保障科
擬定社保、衛生、勞動、民政、殘聯等部門的支出政策和經費開支標準;參與研究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和政策,提出有關建議;編製市級社會保障資金預算草案,並對預算的執行和落實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社會保障(包括公費醫療)、社會救濟救災和勞動就業等方面的財務活動及相關的財政投入;管理衛生、藥品監督、民政、殘疾人聯合會、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財政投入的各項經費,並實施國庫集中支付,負責擬訂和執行失業保險、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農民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基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各項社會保障資金使用的財政監督。
(十一)外經金融科
擬訂和執行地方金融、外貿、旅遊、境外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的財政政策,並對上述企業的財務進行監督管理,監督境外企業收入和有關涉外收入的征繳工作;負責核定地方金融企業費用率和審批有關財務事項;負責政府外債管理,辦理外國政府貸款及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轉貸業務;負責擬訂和執行財政預算內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非貿易非經營性外匯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對外商投資企業的財政登記、聯合年檢和財務報告核查等財政財務管理的各項工作,指導鎮街財政的外經業務;負責管理、監督、執行國家債券的發行、兌付等工作;承擔地方金融機構財務監管和市屬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十二)會計科
管理會計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宣傳和監督執行各項會計法規、準則、制度;負責管理會計從業人員,監督管理會計人員的從業資格培訓、業務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管理和核發會計人員從業資格證書;監督檢查會計核算和會計資料管理等工作;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做好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指導、管理和監督會計電算化工作,指導、管理和監督市直單位、鎮街及財政投資項目的會計核算和會計電算化工作;負責會計行業協會、學會的管理、協調工作。
(十三)經濟建設科
編製市級基本建設支出預算草案,下達基本建設支出預算,辦理資金撥付;負責審查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工程概算,審核該類工程預、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指導和監督國有建設單位執行財務會計制度;負責對基本建設項目的財政性資金投資進行檢查、監督和效益分析;參與投資體制改革有關工作和財政性資金年度投資計劃安排;參與工程造價管理。
(十四)績效評價科
負責制訂財政支出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及評價標準;擬訂財政資金支出績效評價的有關政策、制度和辦法;擬訂公共資源統計評價政策,建立公共資源統計報告制度,統一提供和發布公共資源有關信息;組織公共資源管理研究和發展預測分析,建立公共資源資料庫,促進建立相關預警機制;組織實施財政支出效益評價工作。
(十五)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科
負責我市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和財會會計報表的匯總和分析;擬訂行政事業資產的產權管理制度;牽頭組織制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辦法;負責行政事業單位清產核資、財產清查工作,掌握全市行政事業性資產基本情況,參與提出有關年度預算計劃;負責審批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
(十六)政府採購監管科
根據市財政預算和其他財政性資金的使用計劃,組織編製和執行年度政府採購預算;審核使用單位上報的申請政府採購的文件資料;監督管理和按採購合同撥付政府採購資金;負責協調、管理和監督政府採購工作,受理有關投訴,查處違反政府採購規定的行為;根據上級要求和形勢發展的需要,研究政府採購動態,擬定地方政府採購規章制度;制定政府採購具體操作規則。
(十七)監督檢查分局
擬訂財政監督檢查的具體實施辦法,協調財政監督檢查與其他有關經濟監督部門的工作關係,研究擬訂強化財政監督檢查的建議或措施,協調各科室擬訂財政法規中有關財政監督的條款;監督財稅方針政策、法規和制度的執行情況,對存在的問題依法進行處理,並提出完善財稅法規、財會制度和加強財政管理的意見和建議;會同局內有關科室監督檢查市屬各部門、各單位預算執行情況,對市本級財政收入的征管和財政資金的分配、使用、效益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監督檢查行政、企事業單位執行財稅政策和財務會計制度情況;負責對市財政投資的重大項目和財政專項支出進行跟蹤監督;參與對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違紀、違規行為進行行政監督檢查和對社會審計機構出具企業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進行核查,並對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受理對違反財稅政策、法令、制度的重大舉報案件並依法查處違反財經紀律案件;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維護財經紀律的宣傳教育;指導全市財政系統的監督檢查工作;對各鎮街財政部門執行財稅法規、政策、制度和財經紀律情況進行重點檢查;監督檢查局內各單位和局屬單位執行財政財務法律、法規、政策及財政預算、分配資金等情況,對違法違紀問題提出處理意見;配合做好局內以及下屬單位幹部離任審計;辦理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