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倫貝爾市國土資源局

呼倫貝爾市國土資源局

根據《內蒙古黨委政府關於呼倫貝爾市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內黨字20026號)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內政字2004407號)精神,設置呼倫貝爾市國土資源局,為市政府主管全市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和測繪行政管理的工作部門。

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關於國土資源、測繪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研究擬定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政策和辦法;制訂土地、礦產資源、測繪管理的辦法。 (二)組織編製並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計劃、基礎測繪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編製並負責實施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環境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參與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指導、審核各旗市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三)監督檢查基層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土地及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劃的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負責有關國土資源方面信訪工作,組織調處許可權範圍內的權屬糾紛、違法案件;依照規定承擔有關行政複議工作。
(四)擬定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土地開發辦法,參與指導和監督生態退耕,實施農用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的監督工作。
(五)組織實施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指導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登記等工作。
(六)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開發、儲備管理及臨時用地管理,貫徹執行劃撥用地目錄和鄉鎮(蘇木)、村(嘎查)用地管理辦法,指導農牧區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七)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承擔須經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
(八)負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保護的監督管理;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按規定對評估機構的探礦權、採礦權評估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依法管理探礦權、採礦權流轉市場。
(九)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質資料。
(十)依法徵收礦業權使用費;依法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等費用的徵收和使用;監督檢查地勘費和其它專項資金的使用。
(十一)負責礦泉水、地熱的開採管理。
(十二)組織全市基礎測繪和重大測繪項目的管理,實施測繪行業管理和測繪資源的審查。
(十三)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地質環境保護;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地熱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組織認定、管理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跡保護區。
(十四)組織開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測繪技術等方面的對外合作與交流,推進科技進步,推廣科技新成果;組織開展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活動。
(十五)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本系統副科級以上幹部的管理工作。
(十六)負責對市國土資源局海拉爾分局的領導和管理。
(十七)承辦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區國土資源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事業單位


01監察支隊:
宣傳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土地、礦產資源、測繪的模擬、政策及法律法規等;對全市遵守和執行土地、礦產資源、測繪的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情況開展檢查,制止違法行為,對違法違規行為提出處理意見;協助主管部門開展土地、礦產資源、測繪等方面的違法違規案件調查及處罰結果的督促落實等工作;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02土地規劃設計監測中心
承擔全市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各專項規劃的調查研究和編製設計工作;受政府委託承擔非盈利基礎性、公益性的地價評估和地價動態監測工作;依據相關規定,承擔市級管理和自治區委託管理的各項土地登記事務,實施土地登記公開查詢等工作;受主管部門委託承擔全市土地規劃、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登記、地價評估等技術工作的業務指導、技術諮詢、檢查驗收和土地市場動態監測等工作。
03後勤培訓服務中心
承擔市國土資源局後勤、老幹部服務,房產物資、環境管理,國土資源系統科以下幹部培訓和興辦經濟實體等任務。

內設機構


01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日常工作;擬定和監督執行機關工作制度;負責機關文秘、會議組織、信息綜合、印鑒管 理、檔案管理、督查、保密、保衛、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後勤服務工作。
02人事科:
協助局黨組管理旗市國土資源部門領導班子;指導旗市局的幹部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幹部管理、機構編製、工資管理、年度考核等工作;負責旗市國土資源局(含分局)領導班子及其班子成員和其他副科級以上的幹部的考核、任免、獎懲、交流、晉級、人事檔案管理、職稱評聘等工作;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系統的職工教育規劃制訂和培訓工作。
03財務科:
組織擬定有關財務制度,負責對直屬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承擔財政資金和自治區撥付專項資金的財務管理;負責對土地、礦產資源等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進行財務監督管理,對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和使用進行監督;負責局屬單位的財務審計工作。
04規劃與科技科:
組織編製全盟國土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礦產資源保護與利用、地質勘查、地質環境保護與地質災害治理規劃、基礎測繪規劃和科技規劃;參與自治區和盟行署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工作;普及科技知識,管理科技項目,推廣科技成果;組織國土資源科技合作和對外交流;指導和審核基本農田保護、土地整理復墾開發等專項規劃和地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負責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工作。
05地籍管理科:
貫徹執行地籍管理辦法和土地調查、動態監測、地籍調查及統計的技術規範、標準並擬定實施辦法;組織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權屬調查、變更調查及統計;組織實施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和權屬糾紛調處規劃及權屬管理辦法,承擔調處土地權屬糾紛。
06耕地保護科:
負責對耕地特殊保護、農地保護、土地整治政策、農地轉用管理辦法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未利用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的立項、申報、審批、管理及驗收工作;指導農用地用途管制,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實施基本農田劃定、調整和保護工作;承擔經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審批的農用的轉用、徵用徵收集體土地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被徵收徵用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的審查和支付、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收納、使用和管理。
07土地利用管理科:
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開發、儲備土地的管理及臨時用地管理;貫徹執行國有土地劃撥用地目錄和鄉鎮(蘇木)、村(嘎查)用地管理方法,指導農牧區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研究制定全市城鎮地價體系;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和地價動態監測工作;組織實施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管理;負責全市農用地分等定級和估價工作;承擔須經市政府審批的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工作。
08礦產資源與地質環境科
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和地質勘查管理辦法、標準、規 程、規範;管理全盟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專家系統;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編製並組織實施防治地質災害和地質遺跡保護規劃;組織協調地質災害防治;開展地質災害和地下水動態監測、調查評價和預報;組織認定並管理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跡保護區。負責礦泉水、地熱資源的管理,防止水源地污染;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
09礦產開發管理科
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進行採礦審批登記和延續、變更、註銷工作;負責採礦權轉讓的服批工作;負責對許可權內的採礦權價款的認定;依法徵收採礦權使用費;依法調處採礦權權屬爭議、糾紛;負責礦業權流轉市場的管理;依法進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監督管理,整頓與維護礦業秩序。組織實施地質勘查工作標準、規程、規範;組織實施地質勘查規劃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督查檢查;依法進行勘查審批登記和探礦權轉讓審批登記及轉報工作;監督管理探礦權評估,協調管理探礦權轉讓;管理探礦權流轉市場。
10測繪管理科
組織管理全市基礎測繪、地籍測繪與其他測繪項目,指導監督測繪成果質量管理,審核測繪單位資格,做好測繪登記工作,保護測繪標誌;管理地圖編製及市場。
11執法監察科
組織對國家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測繪方面的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組織開展對土地規劃、農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土地資產處置、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交易及測繪等行為的監督檢查;依法對國土資源違法案件進行查處;開展有關法律、法規的執法調研;承擔信訪、行政應訴和行政複議工作;負責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12監察室
監督檢查駐在部門及所屬系統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情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執行國務院決定、命令情況;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的有關規定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對駐在部門黨組(黨委)及其成員和其他領導幹部實行監督;發現駐在部門黨組(黨委)及其成員、行政領導有違反黨的紀律和行政紀律的情況,及時向市紀委、監察局報告,並有權進行初步核實;受理對管轄範圍內的黨組織、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的控告、檢舉、申訴;按照有關規定,調查處理管轄範圍內的黨組織、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協助駐在部門黨組(黨委)抓好黨政廉正建設、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會同有關部門對黨員、幹部進行黨紀、政紀教育;監督、檢查駐在部門及所屬系統黨風廉正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督促、協調駐在部門研究、制定本系統、本行業預防和治理腐敗的規章、制度和措施;完成呼倫貝爾市紀委、監察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派出機構


01海拉爾分局:
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土地、礦產、測繪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定海拉爾區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政策和管理辦法;承擔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和政府收購土地的前期工作和出讓方案的落實;負責哈克鎮、謝爾塔拉種牛場內的農牧民和個人建房用地審批,負責海拉爾區境內(不含海東工業園區)臨時用地及城鎮居民、農牧民平房住宅的附屬設施(門斗、煤棚、倉房等)用地審批;負責編製海拉爾區各項國土資源規劃和計劃,審核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負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保護的監督管理,地質環境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落實耕地特殊保護政策,實施農用地用途管制,保護基本農田;承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定級、登記、發證和動態監測;負責土地確權、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和土地使用價格的確定;負責徵收徵用建設用地的前期工作,承辦上級審批各類用地組件初審、上報工作。負責管理土地市場,管理礦泉水、地熱的開採;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徵收、管理和使用土地、礦產、測繪等各項費用;依法查處土地、礦產、測繪等方面違法案件,調處土地糾紛。承擔行政複議、應訴、聽證和信訪工作;承辦上級交辦其他事宜。
02經濟開發區分局
成立呼倫貝爾市國土資源局經濟開發區分局,為市國土資源局的派出機構,隸屬市國土資源局管理。具體承擔經濟開發區範圍內土地利用、執法監督、地籍管理等職能。其主要職責:在經濟開發區範圍內負責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轉讓、作價出資、交易和臨時用地管理的前期工作和出讓方案的落實;負責集體用地和非農用地使用權的管理;制定年度計劃;負責地籍調查、統計、土地登記和動態監測。承擔土地徵收徵用、農用地轉用的前期工作,承辦上級審批各類用地的組件初審、上報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國土資源各項費用的收繳、管理和使用;查出違法案件,調出土地糾紛;承擔行政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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