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稅

為了對某些特定行為進行限制的一類稅收

行為稅是國家為了對某些特定行為進行限制或開闢某些財源而課徵的一類稅收。如針對一些奢侈性的社會消費行為,徵收娛樂稅、宴席稅;針對牲畜交易和屠宰等行為,徵收交易稅屠宰稅;針對財產和商事憑證貼花行為,徵收印花稅,等等。行為稅收入零星分散,一般作為地方政府籌集地方財政資金的一種手段,行為課稅的最大特點是征納行為的發生具有偶然性或一次性。

歷史沿革


歐洲早在中世紀就有行為稅。有的國家對鑄造金銀貨幣的行為課徵鑄造稅。印花稅於1624年創始於荷蘭,由於徵收數額小而徵稅範圍廣,各國相繼仿效。到20世紀80年代,繼續徵收印花稅的有荷蘭、英國、日本、伊朗等國。此外,荷蘭、法國、日本有登記稅或登記許可稅,聯邦德國、瑞典等國有彩票稅,日本有紙牌稅,美國有賭博稅,其他國家還有狩獵稅、養狗稅,等等。中國特定的行為徵稅歷史悠久,早在戰國時期楚國等就對牲畜交易行為徵稅。此後歷代對行為徵稅的稅種散見於工商稅收和各類雜稅中,如: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對交易行為徵收的“估稅”,唐代的“除陌錢”,宋代商稅中的住稅”、“印契稅”,清朝的“落地稅”等。中華民國時期,北洋政府效法西方,於1912年公布了《印花稅法》,1913年首先在北京開徵,以後陸續推行至各省。地方割據勢力對行為徵稅的名目更多。南京國民政府於1928年、1934年以及遷都重慶后的1941年曾先後三次改革與調整稅制。其統一后的工商稅制,在中央稅中屬於行為稅的有印花稅,在地方稅中屬於行為稅的則有屠宰稅、筵席稅及娛樂稅等。國民黨政府又不斷擴大徵稅範圍,使雜稅名目繁多,稅費交錯並存,苛重擾民,商民深受其害。
2021年4月,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全面推行財產和行為稅合併申報,並在海南、陝西、大連廈門4省市開展增值稅、消費稅分別與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報表整合試點。

徵稅對象


行為稅的徵稅對象,是國家稅法規定的,除商品流轉、勞務收入、收益、所得、財產佔有、特定目的、資源開採和佔用等行為之外的其他各種應稅行為。如中國現行的屠宰稅、印花稅、筵席稅等。行為稅包括的稅種較多,各個稅種的具體課徵對象差異甚大,所以此類稅收中各稅種的課徵制度也不大相同。
由於行為稅中很多稅種是國家根據一定時期的客觀需要,大部分是為了限制某種特定的行為而開徵的,因此,除屠宰稅、印花稅等稅負轉較輕、長期徵收的稅種之外,稅負都較重,稅源都不很穩定。加之徵收範圍有限,稅源零星,徵收管理難度較大,又多為地方稅,在稅制體系中此類稅收一般作為輔助稅種存在。

特點


行為稅
行為稅
行為稅有以下幾個主要特點: (1)具有較強的靈活性。當某種行為的調節已達到預定的目的時即可取消。
(2)收入的不穩定性。往往具有臨時性和偶然性,收入不穩定。
(3)徵收管理難度大。由於徵收面比較分散,徵收標準也較難掌握,徵收管理較複雜。
(4)調節及時。能有效地配合國家的政治經濟政策,“寓禁於徵”,有利於引導人們的行為方向,針對性強,可彌補其他稅種調節的不足。
行為課稅具有較長的歷史。歐洲在中世紀就有國家對鑄造金銀貨幣的行為課徵鑄造稅。中國在戰國時期,就對牲畜交易行為徵稅。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政務院規定設立了印花稅、交易稅、屠宰稅、特種消費行為稅等4種行為稅。中國現行稅制中屬於行為課稅的有: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印花稅、筵席稅、屠宰稅、證券交易稅等。

分類及稅種


行為稅:交易稅
行為稅:交易稅
建國后,國家對行為的課稅幾經變動,特種消費行為稅、印花稅等於50年代停徵,印花稅在1988年8月6日重新起征。其後繼續徵收的行為稅有:交易稅、屠宰稅、車船使用牌照稅;1982年和1983年還分別開徵了燒油特別稅建築稅
中國現行行為稅共三種,分別是印花稅、城建稅煙葉稅

交易稅

對在集市貿易和牲畜交易市場進行商品成交活動時徵收的稅。1950年開徵交易稅時,包括糧食、土布、藥材、牲畜和棉花五個稅目。1953年對糧食、土布改徵貨物稅,停徵藥材交易稅,保留牲畜交易稅。牲畜交易稅是對牛、馬、騾、驢、駱駝五種牲畜在買賣成交時按照交易價格向買方徵收的一種稅。它除為國家積累一部分財政資金外,對於配合市場管理,促進牲畜交流,發展農牧業生產具有一定意義。1962年開徵集市交易稅,它是對在集市貿易市場上出售列舉徵稅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稅。列舉徵稅的產品主要有家畜、肉類、乾鮮果、土特產品和家庭手工業產品等。
行為稅:車船使用稅

屠宰稅

在屠宰按稅法規定的幾種牲畜時向屠宰單位和個人徵收的稅。納稅人包括屠宰牲畜的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等所屬的集體伙食單位以及城鄉居民、外僑等。其徵收範圍,主要是屠宰豬、羊、菜牛三種牲畜。徵收屠宰稅,主要是為地方開闢財源,同時為了保護耕畜。

車船使用稅

行為稅:車船使用稅
行為稅:車船使用稅
對行駛於國家公共道路的車輛,航行於國內河流、湖泊或領海口岸的船舶,按其種類、大小,實行定額徵收的一種稅。納稅人為車船使用人。他們既有車船使用行為,又享受交通建設利益,因此要向國家履行其納稅義務。車船使用稅按機動與非機動車船種類,實行定額徵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國務院482號令)規定,從2007年1月1日起,車船稅屬於財產稅,之前車船使用稅及牌照稅屬於行為稅。

燒油特別稅

以用於鍋爐以及工業窯、爐燒用的原油重油為課稅對象徵收的一種稅。中國財政部於1982年 4月頒布了《關於徵收燒油特別稅的試行規定》,從1982年7月1日起,開徵燒油特別稅。燒油特別稅只限於特定的油品和特定的用途,在供油環節由供油單位負責代收代交,採取從量定額徵稅。它屬於價外稅,不增加供油單位的負擔,直接調節燒油單位的經濟利益。開徵燒油特別稅,目的在於運用稅收槓桿,緩和油品供求方面的矛盾,加速以煤炭代替燒用石油的過程,促進能源利用結構的合理化。

建築稅

行為稅:建築稅
行為稅:建築稅
對一切國營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地方政府以及所屬城鎮集體企業自籌資金從事基本建設活動徵收的稅。國務院於1983年9月20日發布《建築稅徵收暫行辦法》,規定自同年10月1日起在全國實行。開徵建築稅有利於控制固定資產投資規模,防止重複建設;適當集中一部分預算外資金,保證國家重點建設的資金需要;同時有利於加強對基本建設的管理,調整投資結構。建築稅屬於對全民所有制單位內部的徵稅,對城鄉居民、個體經濟、鄉鎮企業等興建房屋或從事其他基建活動的,不征建築稅。它是對從事計劃外建築工程的特定行為的徵稅。

會計處理


(一)城市維護建設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耕地佔用稅的會計處理。
行為稅:牌照使用稅
行為稅:牌照使用稅
這三種稅收在計算未交納之前均屬企業負債,因此都應通過“應交稅金”科目核算。相應設置“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耕地佔用稅”三個明細科目。但這三種稅金列支渠道不盡一致,城市維護建設稅在“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科目列支,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耕地佔用稅則在“在建工程”科目列支;會計處理如下:
1.計算應納三稅
借: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城市維護建設稅
在建工程——耕地佔用稅
在建工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
貸:應交稅金——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應交耕地佔用稅
行為稅:筵席稅
行為稅:筵席稅
——應交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
2.實際交納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應交耕地佔用稅
——應交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
貸:銀行存款
(二)印花稅的會計處理
企業繳納的印花稅是由企業按照規定自行計算併購買印花稅票一次貼足的辦法繳納稅款。因此不需要預計應納稅額,不存在與稅務機關結算稅款問題,不必通過“應交稅金”帳戶核算。可在購買稅票時直接計入“管理費用”科目,如一次購買較大可通過“待攤費用”科目核算。處理如下:
1.直接購票貼花時
借:管理費用-印花稅
行為稅
行為稅
貸:銀行存款
2.一次購買較多時通過“待攤費用”科目核算
(1)購買稅花時
借:待攤費用——印花稅
貸:銀行存款
(2)當期及以後各期攤銷時
借:管理費用——印花稅
貸:待攤費用——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