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羅斯聯邦執行程序法

俄羅斯聯邦執行程序法

俄羅斯聯邦執行程序法 (1997年6月4日國家杜馬通過 1997年7月3日聯邦委員會贊成) 第一章 執行的基本原則和一般條件 第1條 本法的適用範圍 本法規定強制執行普通法院、仲裁法院及其他法定機關作出的向公民、組織或各級負有責任的財政機關追索資金和財產並轉交俄羅斯聯邦執行程序法。(1997年6月4日國家杜馬通過 1997年7月3日聯邦委員會贊成)

內容介紹


第一章

第1條 本法的適用範圍
本法規定強制執行普通法院、仲裁法院及其他法定機關作出的向公民、組織或各級負有責任的財政機關追索資金和財產並轉交給追索人的裁決、履行或禁止某種行為的裁決的條件和程序。
第2條 俄羅斯聯邦關於執行程序的立法
1.俄羅斯聯邦關於執行程序的立法由本法、俄羅斯聯邦司法警察法、規定強制執行法院和其他機關裁決的條件和程序的聯邦其他法律構成。
2.聯邦政府可以制定關於執行程序的規範的、合法的決議,本法和聯邦其他法律接受其為執行的根據。
3.俄羅斯聯邦與其他國家締結的國際條約與俄羅斯聯邦此前關於執行程序的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
第3條 強制執行機關
1.俄羅斯聯邦司法警察和俄羅斯聯邦各主體司法局司法警察負責強制執行法院裁決和俄羅斯聯邦其他機關的裁決。
2.司法警察歸入俄羅斯聯邦司法部序列。
俄羅斯聯邦主任司法警察主持司法警察工作;
聯邦主體主任司法警察負責聯邦主體司法警察的工作。
3.司法警察的職權、組成程序及活動方式由本法和聯邦司法警察法規定。
4.各區、地區或俄羅斯聯邦主體行政區域的主任司法警察領導司法警察--執行員系統直接負責執行法院和其他機關的裁決。
司法警察--執行員的職責由本法、聯邦司法警察法和聯邦其他法律確定。
第4條 司法警察--執行員的義務
1.司法警察--執行員必須為俄羅斯聯邦領土上所有機關、組織、法人和公民執行法院、其他機關的裁決。
2.如果不執行司法警察的要求,司法警察--執行員應採取本法和聯邦其他法律規定的處理措施。
3.司法警察--執行員在執行法院裁決或其他機關裁決時違反司法警察法規定的,應追究俄羅斯聯邦法律規定的責任。
第5條 執行法院和其他機關裁決的其他機構和組織
1.在俄羅斯聯邦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法院和其他機關追索金錢的裁決由稅務機關、銀行和其他金融機關執行。
2.在俄羅斯聯邦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法院和其他機關的裁決可由其他組織、法人和公民執行。
3.本條第1、2款所列機關、組織和個人不是強制執行機關。
第6條 其他機構、組織執行的保障
1.如果追索人確信債務人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有相當數額的存款,可以直接將法院或其他機關關於追索金錢的執行文件交付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如果追索人對債務人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是否擁有相當數額的存款不確定時,可將執行文件交給司法警察--執行員。
2.債務人存款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應自收到追索人或司法警察--執行員執行文件起3日內完成執行文件確定的金錢追索或全部、部分劃撥債務人應滿足追索要求的款項。
3.未依本條第2款規定執行的,法院、仲裁法院可以對銀行、金融機構依照俄羅斯聯邦法律規定的程序和幅度予以罰款。
第7條 執行文件
1.執行文件指:
①以法院發出的執行通知書為根據的:
法院裁決;
國際商事仲裁法院和其他仲裁法院的裁決;
2.執行文件的原本毀損時,法院或其他機構按照聯邦法律程序作出的與原本相符的副本可以作為執行根據。
第8條 執行文件的要求
1.執行文件必須指明:
①製作執行文件的法院或其他機關的名稱;
②據以作出執行文件的案件或文件文號;
③法院或其他機關確定的執行日期;
④追索人和債務人為組織時的名稱、地址,追索人和債務人為公民時應寫明姓名、父稱、出生日期、出生地、工作地;
⑤法院或其他機關裁決的結論部分;
⑥法院或其他機關裁決生效的日期;
⑦發出執行文件的日期和執行期限。
2.法院製作的執行文件應有法官簽名並加蓋法院印章。
其他機關製作的執行文件應有本機關公職人員簽名。在聯邦法律另有規定的情形下,應由有權簽署執行文件人的簽名。執行文件應加蓋製作機關或人員的印章。
3.法院命令和支付贍養費的公證文書的內容,由俄羅斯聯邦民事訴訟法、俄羅斯聯邦家庭法確定。這些文件須經當事人同意或確認后簽字、蓋章。
第9條 執行程序的提起
1.司法警察--執行員必須執行法院和其他機關發出的執行文件或追索人的執行文件,並提起執行程序。上述執行文件必須符合本法第8條的要求且未超過交付執行的期限。
2.司法警察--執行員應當在收到執行文件之日起3日內,作出提起執行程序的決議。
3.在該決議中,司法警察--執行員得規定自提起執行程序之日起5日內自覺履行執行文件的要求,並將逾期不履行時執行費和依據本法第81、82條規定實施執行行為支出的費用通知債務人。
4.提起執行程序的決議至遲應於作出決議的第二日送達追索人、債務人以及發出執行文件的法院和其他機關。
5.為了保障追索財產的執行文件得以實現,根據追索人的申請,司法警察--執行員有權在作出提起執行程序決議時登記並查封債務人執行文件中指明的財產。
6.對提起執行程序的決議不服,可以在10日內向相應法院提出申訴。
第10條 不符合執行文件要求的後果
1.司法警察--執行員認為法院或其他機關發出的執行文件違反執行期限規定、不符合本法第8條關於執行文件要求的,應當在收到執行文件之日起3日內將執行文件退還追索人。
2.司法警察--執行員不得遲於作出退還執行文件的第2日將追索人執行文件的副本送達作出執行文件的法院或其他機關。
3.在退還執行文件的決議中,應指明退還執行文件的理由和糾正期限,違反本法第8條規定要求的即為退還執行文件的理由。
4.在指定期限糾正存在問題的執行文件,視為自始有效。
5.違反指定的糾正期限的執行文件不影響在糾正問題之後按照正常程序再次提交司法警察--執行員。
6.不服退還執行文件決議的,可以在10日內向相關法院提出申訴。
第11條 執行地點
1.債務人為自然人時,由司法警察--執行員在債務人住所地、工作地或財產所在地完成執行。
債務人為法人或組織時,在其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完成執行。
2.執行文件要求完成指定行為的,應在完成此行為的地點執行。
3.在執行過程中,如果債務人的住所、工作地點或財產所在地變更的,或者可供追索的財產原地點不明或不確切的,司法警察--執行員應立即作出決議並於不遲於決議作出的第二日將決議的副本送達債務人新地址、新工作地點、新住所或新財產所在地的司法警察--執行員,同時告知追索人、作出執行文件的法院或其他機關。
4.司法警察--執行員在必要時可以超出地域範圍完成執行行為。
上述情形下,司法警察--執行員也可按照本條第3款規定作出決議發往該地。在異地執行時,應當告知當地司法警察--執行員在該地執行的必要性、協助來此執行人員的必要性、不應拒絕的必要性,並向當地司法警察--執行員提交後續執行文件。來此執行的司法警察--執行員執行被拒絕時,應把執行文件轉交給後續完成當地執行行為的司法警察--執行員,並將此告知追索人。
5.司法警察--執行員將執行文件移交給另一部門或另一司法警察--執行員時,該部門或司法警察--執行員必須接受並予以執行。在司法警察部門或司法警察--執行員間不得就執行地點發生爭議。
第12條 執行時間
1.執行行為應當在當地工作日的6點至22點進行。具體執行時間由司法警察--執行員決定。執行程序的當事人有權建議在其方便的時間執行。
2.只有在執行工作刻不容緩或由於債務人的原因導致在工作日無法執行的情況下,才可以在法律或規章確定的非工作日執行。
3.只有在不影響公民生活和健康的情況下,才可以在當地時間22點至6點執行。
4.依據本條第2款、第3款所列舉的情形執行時,必須取得主任司法警察的書面批准。
第13條 完成執行的期限
1.司法警察--執行員應當自收到執行文件之日起二個月內按照執行文件的要求完成執行工作。
2.下列執行文件應立即執行:
①執行文件要求按月支付贍養費、工資或其他勞動報酬的;或執行文件要求立即一次性支付上述費用的;
②執行文件要求恢復被非法停止的工作或恢復被免去、被調換的職務或者被解僱職工工作的;
③執行文件或聯邦法律規定的其他需要立即執行的情形。
第14條 申請執行的期限
1.可以在下列期限內申請執行:
①普通法院製作的作為執行文件的法院裁決和命令期限為3年,仲裁法院製作的執行文件和命令期限為6個月;
②國際商事仲裁法院和其他法院製作的執行文件也是6個月;
③有關機關依法確定的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追索債務人應滿足追索款項的要求的期限為6個月;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為3個月;
⑤有權審查行政違法案件的機關(或公職人員)作出的決議為3個月;根據俄羅斯聯邦法律規定符合執行條件的其他執行根據均為3個月。
2.本條第1款所列期限:
①第1款第1、2項規定的執行期限(法院命令除外)從裁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計算;緩期、延期或恢復已錯過的執行期限的執行文件也應自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計算;應當立即執行的法院裁決,自裁決的第2日起計算;
②法院命令自發出之日起10日開始計算;
③本條第1款第3項所列期限白銀行、其他金融機構將要求返回給追索人或司法警察--執行員之日起計算;
④本條第1款第5項所列期限自決定之日起計算。
本條第1款所列其他期限,如聯邦法律沒有另行規定,自作出執行文件的第2日起計算。
3.關於要求支付贍養費人身損害賠償和其他費用的執行文件的追索效力在判決要求支付的期間一直有效。這一規定適用於經過公證的贍養和解協議。
執行文件規定分期履行的,申請執行期限按照上述規定確定。
第15條 申請執行期限的中斷
1.申請執行的期限中斷於:
①申請執行;
②債務人部分履行。
2.申請執行期限中斷後,申請執行的期限重新計算。
中斷前已經消失的時間不計算在新執行期限內。
3.因無法全部或部分執行而將執行文件交還追索人的,中斷後的執行期限從執行文件交還追索人之日起計算。
第16條 申請執行期限的恢復
1.司法警察--執行員不接受超出執行期限規定的執行文件,對此司法警察--執行員應當作出相應決議。
2.錯過申請執行法院裁決期限的追索人,有權向作出裁決的相應法院申請恢復。
3.錯過其他執行文件的申請期限,要求恢復不予支持。
第17條 法院或其他機關對執行文件的解釋
1.執行文件的內容和法律效力不明的,司法警察--執行員有權向製作執行文件的法院或其他機關要求解釋。
2.製作執行文件的法院或其他機關自接到司法警察--執行員的申請之日起,必須在10日內作出審查,並在不改變執行文件內容的前提下對自己製作的執行文件作出解釋。
第18條 法院和其他機關裁決的延期和分期執行。執行措施和程序的變更
在有礙完成執行行為的情形下,司法警察--執行員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或當事人的申請、或當事人自己均可向製作執行文件的法院或其他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執行,或變更執行措施和程序。
第19條 執行行為的延緩
1.司法警察--執行員可以根據追索人的申請或法院的決定延緩執行。
2.在有礙執行行為完成的情形下,司法警察--執行員可以自行或根據追索人申請延緩執行不超過10日。
3.司法警察--執行員延緩執行,應當作出決定並通知當事人和製作執行文件的法院或其他組織。
4.對司法警察--執行員延緩執行的決定可在10日內向相應法院提出申訴。
第20條 中止執行的義務
下列情形下必須中止執行:
①債務人死亡、宣告死亡或被確認失蹤,如法律確定允許繼承的;債務人為銀行的,仲裁法院依法確認其無力支付的;
②債務人喪失行為能力的;
③債務人參加俄羅斯聯邦武裝力量或根據俄羅斯聯邦法律組建的其他武裝力量的軍事行動,或者處於前述情形下追索人請求中止的;
④債務人依法對經審判程序製作的執行文件提出異議;
⑤對有權審查行政違法案件的機關或其公職人員的行為向法院提出申訴的;
⑥俄羅斯聯邦法律確定的有權中止執行法院和其他機關執行文件或可以視為執行文件的公職人員作出中止執行決定的;
⑦向法院提出解除依執行文件被查封財產的訴訟。
第21條 執行程序的中止
下列情形下可以中止執行:
①司法警察--執行員向發出執行文件的法院或其他機關申請解釋其裁決和其他生效執行文件的;
②在俄羅斯聯邦武裝力量或其他依照俄羅斯聯邦法律規定組建的武裝力量服役的債務人提出中止執行申請的;
③債務人長期因公出差的;
④債務人長期因病住院治療的;
⑤對司法警察--執行員拒絕迴避的行為提出申訴或對司法警察--執行員的決定提出異議的;
⑥正在查找債務人財產或查找嬰兒的;
⑦債務人或追索人的休假地點不在執行文件確定的完成執行行為地點的。
第22條 執行中止的期限
1.執行中止的期限如下:
①債務人死亡、宣告死亡或確認失蹤、喪失行為能力,或銀行作為債務人時被仲裁法院依法認定無支付能力時,在未確定其權利承受人之前、法院將失蹤人的債務人財產轉交給監護人和監護制度規定的機關財產代管人之前、為喪失行為能力人確定監護人之前、仲裁法院對銀行債務人確定其權利承受人之前;
②追索人或債務人在俄羅斯聯邦武裝力量或其他依俄羅斯聯邦法律規定組建的武裝力量服役的、長期因公出差的、長期因病住院治療、尋找債務人或債務人的財產、尋找被帶走的嬰兒的,--在服役期滿或開始軍事行動前、出差歸來、病癒出院前,或者找到債務人、債務人的財產前、找到嬰兒前;
③對執行行為有異議、對法院和其他機關作出的執行文件有異議,在實質審理結束前;
④對司法警察--執行員拒絕迴避的申訴,在法院審查之前。其他情形下,在執行中止的事由結束前。
2.上述情形消除后,法院根據追索人的申請恢復執行程序,或由司法警察--執行員自行恢復執行。
3.本條所列執行中止的期限,可由法院決定縮短。
第23條 執行終結
執行程序在下列情形下終結:
①法院同意追索人放棄追索;
②法院確認追索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和解協議;
③追索人或債務人為公民時死亡、宣告死亡、確認失蹤,法院或其他機關裁決確定的義務不能轉移給權利承受者或失蹤人的財產管理人的;
④已停辦組織的財產不能滿足追索人要求的;
⑤超過法定期限的上述各種追索;
⑥法院或其他機關的執行文件或視為執行文件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⑦追索人拒絕接受執行文件確定從債務人處執行並轉交給追索人的物品的。
第24條 關於執行中止和執行終結的審查
1.仲裁法院製作的執行文件被執行中止或執行終結的,由該仲裁法院或司法警察--執行員所在地仲裁法院審查。
其他情況下,執行中止和執行終結由司法警察--執行員所在地的普通法院審查。
2.依照執行程序確定執行中止或執行終結后,不得採取任何執行行為。
3.司法警察--執行員應於3日內將執行中止或執行終結通知當事人、法院(如果不是作出此裁定的)或製作執行文件的其他機關。
4.關於執行中止和執行終結的裁定,可以根據俄羅斯聯邦民事訴訟法、俄羅斯聯邦仲裁程序法規定的期限和程序提出申訴。
第25條 執行終結的後果
法院關於執行終結的裁定生效后,司法警察--執行員應當撤銷一切執行措施。司法警察--執行員應將裁定和其作出的撤銷執行的文件返還給製作執行文件的法院或其他機關。
第26條 執行文件的發還
1.不能全部或部分追索的執行文件應當發還追索人:
①根據追索人的申請;
②超出申請執行期限;
③債務人為組織的不能確定其地址;債務人為公民的,不能確定其住址;或者不能確定債務人的財產所在地、不能獲得債務人金錢和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中的其他有價值物品的(俄羅斯聯邦法律規定尋找債務人及其財產的除外);
④如果債務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或收入,司法警察--執行員採取一切法律允許的手段尋找其財產和收入仍無效果的;
⑤如果追索人拒絕接受依照執行文件從債務人處執行所得的無法變賣的財產的;
⑥如果追索人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阻礙執行的。
有本款第3項至第6項不能執行的情形的,司法警察--執行員應當作出相應的決定,該決定應經主任司法警察確認。
執行文件的發還不能成為依照本法第14條規定的法定期限再次申請執行的障礙。
本款第1項、第5項所列的執行文件發還時,應全部返還追索人依據本法第83條規定預付的費用。
本款第3項、第4項所列的執行文件發還時,僅返還司法警察為執行支出費用后的剩餘部分。
2.執行文件在執行中應當返還給製作的法院或其他機關。
3.司法警察--執行員應當作出將執行文件發還追索人、發還預付款的決定,該決定應經主任司法警察確認。所作決定允許在10日內向相應法院提出申訴。
第27條 執行程序的結束
1.執行程序結束於:
①執行文件已被事實上執行;
②發出執行文件的法院或其他機關要求將執行文件發還追索人,或者追索人申請發還;
③依據本法第26條列舉的情形發還;
④將執行文件交給可一次性或分期得到債務人收入或工資的組織;
⑤執行文件從一個司法警察轉給其他司法警察或從一個分支機構轉交給其他分支機構;
⑥執行終結。
2.對司法警察--執行員關於執行程序結束的決定,可於10日內向相應法院提出申訴。
第28條 查找債務人、債務人的財產或查找嬰兒
1.依照執行文件追索贍養費、健康損害賠償費、因贍養人死亡造成損害的賠償費和索還嬰兒的執行中,債務人地址不詳時,經主任司法警察批准,司法警察--執行員可以自行或根據追索人申請作出查找債務人的決議。在上述情形下,司法警察--執行員可以作出查找債務人財產和查找嬰兒的決議。
查找可在執行文件確定的執行地點、債務人最後明確的住所地(居住地)、債務人財產所在地或追索人住所地(居住地)進行。
2.在追索人同意墊付查找費用並交付本法第83條規定的執行費用的情況下,司法警察--執行員有權就其他種類的執行文件宣布查找債務人或債務人的財產。
在上述情況下,追索人有權依法要求債務人賠償查找費用。
3.對司法警察--執行員拒絕查找債務人或債務人財產的決定、查找費用支出數額的決定,可以在10日內向相應法院提出申訴。

第二章

第29條 執行當事人
1.執行當事人為追索人和債務人;
2.與執行文件有利益關係的公民和組織為追索人;
3.執行文件要求必須完成一定行為(交付資金或其他財產、履行執行文件確定的義務)或不得為一定行為的公民和組織為債務人;
4.執行程序中的追索人和債務人可為數人,其中任何人可以親自參加執行程序,也可以委託其中一人參加執行程序。
第30條 未成年人參加執行
1.已滿十八歲的公民可以自主或通過其代理人在執行程序中實現權利、履行義務;被宣布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年滿十六歲的未成年人在執行程序中可以獨立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2.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一父母、養父母、撫養人、監護人有參加執行程序的權利;
3.對法院或其他機關製作的與公民、家庭、勞動、行政法律關係和勞動收入分配有關的執行文件的執行中,未成年人可以自主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第31條 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當事人在執行程序中有權了解、摘錄、複製執行材料,提供補充材料,宣布其代理人,參加執行活動,在執行中口頭或書面解釋,對執行中發生的所有問題說明自己的理由和意見,反駁他人的理由和意見,申請迴避,對司法警察--執行員的作為或不作為提出申訴。
執行程序中的當事人必須遵守俄羅斯聯邦執行程序法的要求。
第32條 執行程序中的權利承受
當事人一方出現公民死亡、法人重新登記、債權讓與、債務轉移情形時,司法警察--執行員必須依照俄羅斯聯邦法律規定的程序變更權利承受人。當事人在執行程序中已經完成的行為對權利承受人有效。
第33條 代理人參加執行程序
1.公民可以自己或通過代理人參加執行程序,公民親自參加執行程序,不影響其有權擁有代理人。如果執行文件要求債務人親自完成義務,債務人不得通過代理人完成。
2.組織參加執行程序應由依照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賦予職權的機關或公職人員參加,或通過機關和公職人員的代理人參加。
組織的代表必須有文件確認其職務和職權。
第34條 代理權的形成
代理權依據俄羅斯聯邦法律賦予和確認
第35條 代理人的許可權
1.執行程序的代理人有權以被代理人名義參加與執行有關的一切執行活動。
2.代理人下列許可權須事先聲明:
①查閱案件材料;
②轉代理;
③對司法警察--執行員的行為提出申訴;
④受領財物和金錢。
第36條 不得擔任代理人的人
1.不滿十八歲的人;處於被監護狀態的人;
2.法官、偵查員、檢察官以及在司法警察局和法院機關工作的人。此款所列人員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參加執行不受此限。
第37條 法定代理人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在執行中的權利、合法利益由其代理人--父母、養父母、撫養人、監護人予以保護。
法定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完成一切行為,因此所得的權利依法屬於被代理人。
2.被依法宣布為失蹤人的公民,如果必須參加執行程序的,則由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和依俄羅斯聯邦民事立法確定的代理人參加執行程序。
3.在繼承人應當參加的執行程序中,繼承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繼承尚未發生時,由被確定為保管遺產的繼承人的贍養人作為代理人參加執行程序。
4.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他人代其參加執行。
第38條 執行程序中的翻譯人員
1.執行程序中的當事人可以聘請任何年滿十八周歲,通曉語言、具備翻譯知識的有行為能力的人為翻譯人員。
2.翻譯人員在被聘請期內必須保證翻譯服務。如果不能在司法警察確定的期間提供翻譯服務,司法警察--執行員可以另行指定翻譯人員。
3.翻譯人員有權獲得服務報酬。報酬根據完成執行行為的支出計算。
4.翻譯人員翻譯錯誤,應承擔聯邦法律規定的責任。這種責任司法警察--執行員應事先告知。
第39條 見證人參加執行程序
1.知曉債務人及其財產地點的人、知曉掌握債務人財產的人及財產地點的人、債務人財產的勘驗人、查封人、沒收人、轉交人,應當參加執行程序;
2.其他情形下,司法警察--執行員可以決定見證人參加執行程序。
3.任何年滿十八周歲,與執行活動沒有利害關係,與執行參加人無親屬、隸屬或監管關係的有行為能力的公民可以被邀請作為見證人參加執行程序。見證人不少於2人。
第40條 見證人的權利與義務
1.見證人必須對其參與的執行過程、事實、結果簽字確認;見證人有權知道邀請其參加執行的目的、執行的根據,還有權對執行提出自己的批註;見證人的批註應記入相應執行行為的文件中。根據見證人的意願,批註可以親自書寫。在見證人參加執行行為前,司法警察--執行員應當告知見證人的權利義務。
2.見證人有權因履行見證義務獲得補償費。補償費根據完成執行行為的支出確定。
第41條 專家參加執行程序
1.為了解決執行程序中需要專門知識的問題,司法警察--執行員可以自行決定或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確定一名專家參加執行,必要時也可確定數名專家。
2.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可以被確定為專家,專家所做結論應為書面形式。
3.專家應當根據司法警察--執行員的要求參加執行程序,對司法警察--執行員提出的問題作出公正結論,對執行中的問題給予解釋。專家有權得到相應報酬。報酬根據完成執行行為的支出確定。
4.專家拒絕、迴避作出結論或作出虛假結論,應當承擔聯邦法律規定的責任。這種責任司法警察--執行員應事先告知。
第42條 司法警察--執行員與警察的相互關係
司法警察--執行員在執行公務中遇到阻礙,或生命健康受到威脅時,警察應當在聯邦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給予協助。
第43條 執行迴避
1.司法警察--執行員、翻譯人員、專家是執行當事人的親屬、代理人,或與執行結果有利害關係,或易引起執行公正爭議的,應當迴避。
2.有應當迴避情形時,應自行迴避,追索人或債務人也可根據前款規定申請迴避。申請迴避應在執行程序開始前以書面形式提出,但迴避情形是在執行開始後知道的除外。
3.司法警察--執行員的迴避由主任司法警察決定。
翻譯人員和專家的迴避由司法警察--執行員決定。
4.對翻譯人員、專家迴避問題的審查結果,由司法警察--執行員作出附具理由的決定,該決定應由主任司法警察確認。
5.司法警察--執行員迴避被確認后,其正在執行的文件應由主任司法警察轉交給其他司法警察--執行員,或發給另外的分支機構或警衛司法警察。
6.申請司法警察--執行員迴避被拒絕的,可在10日內向相應法院提出申訴。

第三章

第44條 採取強制執行措施的根據
強制執行措施的根據是:
①按聯邦法律規定提出的書面執行文件;
②司法警察--執行員作出的提起執行程序的決議;
③司法警察--執行員規定的自覺履行期限屆滿。
第45條 強制執行措施
強制執行的措施有:
①以扣押和變賣財產方式追索債務人的財產;
②追索債務人的工資、退休金、補助金或其他收入;
③追索債務人在他人處的錢款或其他財產;
④沒收執行文件中指定的債務人的物品並轉交追索人;
⑤聯邦執行程序法和聯邦其他法律規定保障執行所採取的其他措施。

第四章

第46條 追索債務人金錢和其他財產的順序
1.追索債務人的財產包括扣押、沒收和強制分配財產;
2.根據執行文件追索債務人的資金可以是盧布外匯或保存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有價證券;
在債務人處發現的現金應予沒收。
3.可以扣押債務人的現金、一定數額的存款或其保存在銀行、其他金融機構的有價證券;
單位債務人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帳號和收支不明的,司法警察--執行員可以向稅務機關查詢。
稅務機關必須在3日內向司法警察--執行員提供必要的信息。
依照俄羅斯聯邦稅法確定的程序獲得的信息可以根據追索人在執行程序期限內的申請提供給追索人。
4.債務人的盧布不足以滿足追索的,可以執行債務人的外匯;
5.債務人的金錢不足以滿足追索要求時,可以執行債務人的其他財產,聯邦法律禁止追索的財產除外;
債務人有權指出哪些財產或物品應被首先執行,司法警察--執行員有權最終確定追索金錢和物品的順序。
6.對債務人財產的追索包括現金、存款、收入、投資或保存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有價證券;
對上述財產的執行範圍限於為完成執行行為、支付執行費用所必須;
對債務人財產的執行及於聯邦法律規定的、以共有形式存在的屬於債務人的部分。
第47條 追索債務人金錢時外匯換算成盧布的規則
1.司法警察--執行員應當將發現和沒收債務人的外匯不遲於沒收后的第二日交給在俄羅斯聯邦外匯市場有外匯經營權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變賣。
2.在扣押債務人外匯和保存在俄羅斯聯邦外匯市場有外匯經營權的銀行、其他金融機構中的外匯存款時,司法警察--執行員應責成這些銀行和金融機構按照本法第46條第6款規定的幅度予以變賣。
如果上述金錢存在俄羅斯聯邦外匯市場沒有外匯經營權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司法警察--執行員必須將債務人的金錢轉入有外匯經營權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
3.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必須自收到司法警察--執行員所作決定之日起7日內完成本條所列任務。
4.變賣外匯所得盧布按照本法第57條第2款規定分配。如果追索人為公民,應按照執行文件確定的數額轉到司法警察--執行員分支機構帳號上。
5.司法警察--執行員依據本條所作決定的副本應交給當事人。
6.對司法警察--執行員根據本條所作的決定,可以向相應法院提出申訴。
第48條 追索債務人由他人掌管的財產
對債務人由他人掌管財產的追索,依照法院決定在見證人在場的情況下進行。
第49條 對抵押財產的追索
1.債務人未設置抵押的財產不能滿足追索人的全部要求時,可以根據俄羅斯聯邦民法典和本法第五章的規定追索債務人設置抵押的財產。
2.抵押人必須滿足有優先權的債權人不超過抵押價值的要求。
第50條 不能執行的財產
在執行程序中,對公民不可執行的財產詳見公民不可執行財產清單。(民事訴訟法附件一)
第51條 扣押債務人財產
1.扣押債務人財產應於不遲於向債務人送達執行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實施,必要時可在送達執行通知時一併扣押。
2.扣押債務人財產包括:登記財產、宣告禁止處分,必要時限制其使用財產、沒收財產和轉移保存。扣押財產的期限和範圍由司法警察--執行員根據扣押物的具體情況(特徵)決定,包括財產的性質、對所有人或佔有人的重要性、經濟用途、日常用途和其他事實。
3.司法警察--執行員違反規定使用扣押物或債務人使用被扣押財產的,應當承擔聯邦法律規定的責任。
4.扣押適用於:
①確保對債務人應當轉交追索人或應進一步分配的財產的保管;
②執行法院關於沒收債務人財產的命令;
③執行法院關於扣押屬於被告人或存放在被告人和其他人處財產的決定。
5.司法警察--執行員應於扣押財產後5日內沒收被扣押財產並轉交變賣。
6.在具體情形下,司法警察--執行員有權同時採取扣押和沒收財產的措施。
易腐壞的物品應立即沒收、轉交予以變賣。
7.在登記債務人財產時發現應予扣押的盧布、外匯、貴重金屬、寶石、珠寶、金、銀、鉑金製品、鑲有寶石和珍珠的鉑金類金屬及其他金銀物品,必須予以沒收。
8.對有價證券的扣押順序,由俄羅斯聯邦政府規定。
第52條 對債務人財產的評估
1.對債務人財產的評估,由司法警察--執行員根據執行時拍賣價外的市場價評估。
2.如果部分物品的價格難以確定或債務人和追索人反對司法警察--執行員評估。司法警察--執行員可以邀請專家鑒定其價值。
3.對司法警察--執行員的評估有異議的當事人承擔專家鑒定的費用。
第53條 財產的保存
1.債務人的財產依照清單轉交給司法警察--執行員確定的債務人或其他人保存,如果根據財產的屬性使用不致毀損或減少其價值,保存人可以使用。
2.債務人及其家屬(單位債務人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保存人因保存可得到相應的報酬。保存人的報酬應在扣除其使用保存財產的實際收益后予以補償。
3.保存扣押財產和沒收財產的順序和條件由俄羅斯聯邦政府規定。
4.保存人私自動用、化為公用、隱瞞或非法轉移其保存的財產,依法承擔刑事責任。財產自然損失除外。
第54條 對扣押財產的變賣
1.對扣押財產(依法禁止流通的除外)的變賣,如聯邦法律無另行規定,應於扣押之日起兩個月內以拍賣的形式完成。
2.對不動產以外的財產的拍賣,應由專門機構在聯邦法律規定的商業和其他商品交易場所進行。
3.對不動產的拍賣,應通過有權經營不動產的專門機構按照聯邦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
4.如果在二個月內財產不能變賣,追索人有權佔有此財產。如果追索人拒絕佔有,應將財產返還給債務人,將執行文件交還追索人。
第55條 數個執行程序時執行的特別規定
1.如果在一個分支機構內針對同一債務人發生了數個執行程序需要分配財產時,這些執行程序合併為一個統一的執行程序。此執行程序查封債務人的財產範圍是追索的總數、執行費和可能發生的執行開支。查封不包括其他訴訟中已被查封的債務人財產。
完成本法第78條所列的要求時,應當根據提請執行的時間確定統一滿足每一順序追索者要求的順序。
2.如果針對一個債務人的執行,涉及俄羅斯聯邦主體內數個司法警察分支機構的,由俄羅斯聯邦主體主任司法警察提供保障並監督執行。
3.如果針對一個債務人的執行涉及俄羅斯聯邦不同主體司法警察,由俄羅斯聯邦主任司法警察提供保障並監督執行。
4.本條第2、3款所列的保障和監督功能可以由俄羅斯聯邦主任司法警察交給相應的俄羅斯聯邦主體主任司法警察,聯邦主體主任司法警察可交給下屬司法警察。
5.為實現本條所列的要求,俄羅斯聯邦主任司法警察和俄羅斯聯邦主體主任司法警察應建立發生在不同分支機構間有關執行的相關銀行資料。
第56條 執行文件確定的物品轉交給追索人
當執行文件中指出的物品判給追索人時,司法警察--執行員可以在債務人處扣押這些物品並將它們轉交給追索人,稱作轉交行為。如果追索人拒絕接受執行文件確定的物品,則還給債務人,執行程序終結。
第五章 對法人債務人財產追索的特別規定對法人債務人財產的扣押和變賣
第57條 追索法人債務人金錢
1.法人債務人存放在保險櫃或收款處及在收款處或其他地方單獨存放的盧布現金和外匯現金,一經發現,立即沒收。
2.收繳的盧布現金應於當日上交銀行抵償債務人的債務;用於執行程序預算外發展基金數額等於執行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其餘資金用於支付實施執行程序的開支,存入部門提存帳號。
3.司法警察--執行員可以對法人債務人存放在本法第46條規定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帳號上的資金、投資、存款採取扣押措施。
第58條 對法人債務人其他財產的追索
如果法人債務人的現金不足以清償債務,可以追索債務人所有的或經營的、或支配的其他財產(周轉準備金或者最基本周轉金除外),而不論這些財產實際上位於何處和由誰使用。
上述財產可以根據本法規定的程序扣押或採取其他執行措施。
第59條 對法人債務人財產扣押和變賣的順序
對法人債務人財產的扣押和變賣按以下順序:
1)第一順序是不直接參加生產的財產(有價證券、抵押款和債務人的其他款項、外匯、貴重物品、小轎車、公司的辦公用品等);
2)第二順序是成品或商品,以及其他不直接參加生產和不被用作直接參加生產的實物;
3)第三順序是直接參加生產的不動產甚至原料、材料、機床、設備、其他固定資產等。
第60條 依執行文件追索法人債務人財產的保障措施
1.司法警察--執行員扣押法人債務人第三順序的財產後,應在3日內通報給國家委員會所屬的管理俄羅斯聯邦國有資產的聯邦破產管理局,並報告被扣押的法人債務人財產構成和價值以及債權人追索的數額。
上述通報的複印件應發給檢查法人債務人交納各級財政預算和國家預算外基金情況的稅務機關。
2.根據國家委員會所屬的管理俄羅斯聯邦國有資產的聯邦破產管理局的建議,司法警察一執行員用劃撥給司法警察的經費刊發關於追索法人債務人的通告。
3.如果國家委員會所屬的管理俄羅斯聯邦國有資產的聯邦破產管理局接到法人債務人關於破產的仲裁程序啟動的消息,司法警察--執行員應根據俄羅斯聯邦程序立法的規定,申請延期執行程序直到仲裁法院關於債務人破產的仲裁程序啟動。
4.如果關於法人債務人破產的仲裁程序已經啟動,必須中止執行程序,對法人債務人財產的變賣宣告中止,直到仲裁法院對其實質問題作出判決。
第61條 對重新註冊和被清算的法人債務人的追索順序
1.當法人債務人重新註冊(合併、兼并、分支、分立、重組)時,根據執行文件,可以向符合俄羅斯聯邦法律規定應當承擔責任的法人債務人追索。
2.執行文件在司法警察--執行員執行中,如果法人債務人被清算,可將執行文件交給清算委員會執行。司法警察--執行員應告知追索人已將執行文件轉交給清算委員會。
第62條 司法警察--執行員的拍賣準備
1.拍賣不動產應當由有權從事不動產拍賣的專門機構組織和進行,且與此機構訂立相應的合同。
2.此專門機構應當按照司法警察--執行員的聲明標明將要拍賣財產的最低價格。
3.聲明應具有:
1)執行文件複印件;
2)司法警察--執行員作出的據以扣押財產決定的複印件;
3)不動產的有關文件;
4)如果部分出售現房時,須提供土地使用權複印件或個人所有權證複印件。
4.轉讓房屋長期租賃權時,司法警察--執行員還須補充除本條第3款規定文件以外的其他文件:
2)可以轉讓租賃合同的證明的複印件;
3)出租人同意將長期租賃權作為抵債的確認證明複印件;或者如果承租人在拍賣中獲得租賃權,可以不經出租人同意轉讓長期租賃權的證明文件複印件。
5.出售未完成的建築物時,司法警察--執行員還應補充本條第3款文件以外的下列文件:
1)土地出讓決定的複印件;
2)國家機關或地方自治機關同意建設的決議複印件。
第63條 拍賣的期限和順序
1.拍賣應自收到司法警察--執行員相關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由專門機構進行。
2.拍賣的程序按照俄羅斯聯邦民事法律規定進行。

第六章

第64條 追索債務人工資或其他收入
定期執行,或追索數額不超過2個最低勞動報酬時,或債務人沒有財產、財產不足完全滿足追索的數額時,可以追索債務人的工資和其他收入。
第65條 扣除債務人工資和其他收入的計算
債務人工資和其他收入的扣除,應按稅後數額計。
第66條 扣除債務人工資和其他收入的額度
1.執行時可以扣除債務人工資和相當於工資的收入不超過50%的數額,直至完全抵償追索數額為止。
2.根據數個執行文件扣除一個職工工資和相當於工資的收入時,應當保留50%的工資。
3.本條第1、2款確定的扣除工資和相當於工資的收入的額度,不適用於追索未成年人生活費、健康損害賠償、致贍養人死亡的損害賠償以及因犯罪而形成的損害賠償。
在上述情形下,對債務人工資和相當於工資的收入的扣除不超過70%。
4.本條規則適用於追索發給債務人的獎學金、退休金、著作權收入,追索具有作者證明的發現權發明權以及獲得著作權的合理化建議和工業外觀設計收入。
第67條 對服刑債務人報酬(收入)的追索
1.按照法院的判決或決定,對被判勞教刑人員應追索其全部勞動報酬。
2.對被判處在勞改所、拘留所、監獄、教養所服刑及留置在戒毒康複診所和長期住院治療的服刑人員,應追索其全部勞動報酬,以清償其在上述機構期間的開支。
第68條 對社會保險金的追索
對社會保險金(因懷孕、生育、領取部分保險金照料嬰兒等其他暫時失去勞動能力的情況)和失業補助金的追索,只能根據法院追索生活撫養費、健康損害賠償和致贍養人死亡損害賠償的判決或支付贍養費的公證文書。
第69條 不應追索的收入種類
因下列情形所得資金不得追索:
1)健康損害賠償及致贍養人死亡的損害賠償;
2)因公致傷致殘人員(包括受重傷、外傷和腦傷)的收入以及在上述情形下死者家庭成員的收入;
3)因生育、多子女母親、單親家庭所得補助金;在尋找未成年孩子父母期間的供養費;退休人員和I級傷殘人員的護理費;健康受損者的生活費、繼續治療費、安裝假肢費和護理費;贍養費;
4)在有害條件或在極端條件下工作的收入及俄羅斯聯邦法律規定由於遭受原子能核發電站輻射事故發給公民的費用;
5)有關部門發給的生育費、撫恤金、婚姻登記費以及解聘人員的生活費。
第70條 追索撫恤金和贍養費的程序
追索撫恤金和贍養費的程序按照俄羅斯聯邦家庭法的規定。
第71條 向前往外國定居、工作或在俄羅斯聯邦武裝力量及其他武裝部隊和武裝形式服役的債務人追索生活費
向在外國定居的債務人追索撫養費的程序依照俄羅斯聯邦家庭法執行。按照相應程序向前往外國工作的債務人追索生活費,向在俄羅斯聯邦武裝力量、其他武裝部隊和武裝形式服役人員的追索程序同上。
第72條 對被處罰金和沒收財產的執行
對被處罰金和沒收財產執行的程序依據俄羅斯聯邦刑事執行立法規定,經法院判決后執行。

第七章


第73條 執行文件確定的債務人履行或禁止一定行為的一般執行條件
1.執行程序開始后,對於執行文件確定債務人履行或禁止一定行為的裁決,司法警察--執行員應當按照本法第9條規定確定債務人自願履行的期限。
2.有關恢復被非法辭退和調換工作的執行文件應當立即執行。在行政機關作出撤銷非法辭退或調換工作的決定之後,自事實上允許上述人員從事以前的職務之時,執行文件才被認為付諸執行。
3.如果沒有完成本條第1、2款的要求,又沒有正當理由的,司法警察--執行員可以對債務人處以罰款或採取本法第85條規定的其他措施,並規定新的執行期限。如果執行不是債務人必須參加的,司法警察--執行員可以根據現行聯邦法律規定的權利向債務人追索3倍的執行費用支出。
4.如果執行文件不可能被執行,司法警察--執行員經上級司法警察確認后可以作出決定將執行文件退回法院或其他機關。此決定可以在10日內向相應法院提出申訴。
第74條 不履行執行文件規定恢復工作的後果
如果債務人不執行有關恢復被非法辭退或調動工作的要求,司法警察--執行員可以採取本法第85條規定的措施。經主任司法警察確認后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根據俄羅斯聯邦民事訴訟法確定發給此人被迫離開工作期間的平均工資或者自作出恢復工作決定之日起至履行執行文件之日的所有時間勞動報酬的差額。
第75條 對執行文件確定遷出債務人的執行
1.如果債務人未按照司法警察--執行員執行通知中規定的期限內遷出,司法警察--執行員可使用強制手段迫其遷出。
2.司法警察--執行員應正式通知債務人強制遷出的日期和時間。被通知遷出日期的債務人缺席不成為完成執行文件的障礙。
3.遷出指騰出執行文件規定的場所,遷出其財產、家禽和禁止遷出者使用該場所。
4.遷出應在有見證人的情況下進行,必要時可由內務部門協助司法警察--執行員對遷出財產進行登記。
5.司法警察--執行員必要時可以封存債務人財產,用於支付搬遷費用。
對債務人財產的封存不得超過3年,封存期滿後上述財產可以當作無主財產變賣。
變賣所得的財富上繳聯邦財政。
6.執行遷出債務人執行文件時司法警察--執行員需出據搬遷證明。
第76條 執行文件確定的遷入的執行
1.如果在司法警察--執行員規定的自願遷入的期限內沒有執行的,由司法警察--執行員實施遷入。遷入指司法警察--執行員保障追索人無障礙地進入執行文件規定的場所和在其中居住、生活。此時債務人應當明白遷入是強制的,不得妨礙和影響其生活。
2.一旦債務人阻礙追索人的遷入,司法警察--執行員在有見證人在場甚至必要時由內務機關協助,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如果進一步妨礙追索人生活的,則再次採取上述行動和本法第85條規定的罰款和其他措施。
3.執行遷入追索人的執行文件由司法警察--執行員製作遷入證明。
4.當確保追索人無日常干擾地生活、使用相應場所時,執行文件才被認為執行完畢。
5.在出具遷入證明后,債務人重新阻礙追索人生活的,追索人可以按照執行文件重新提起執行程序(要求)。
如果阻礙追索人生活的人不是根據執行文件確定的債務人則不能再次提出執行要求。此時的遷入問題應由司法程序解決。

第八章

第77條 追索所得現金的分配
1.司法警察--執行員從債務人處通過變賣所得現金應首先支付執行費用、清償罰款和其他執行支出,下剩部分用於滿足追索人的要求。
2.滿足追索人要求后的剩餘現金應歸還債務人。
第78條 滿足追索人要求的順序
1.如果追索所得現金不足以滿足執行文件確定的數額時,應按照本條第2款規定的順序在追索人之間進行分配。
2.第一順序應為追索生活撫養費、健康損害賠償和致贍養人死亡的損害賠償。
第二順序為職工因勞動法律關係產生的要求;與合作組織有勞動關係的合作組織成員的要求;律師提供幫助的支出;作者因行使著作權和取得證書的發現權、發明權、外觀設計而獲得的報酬。
第三順序應滿足俄羅斯聯邦退休基金、俄羅斯聯邦社會保險金和俄羅斯聯邦居民的居民就業基金的抵償。
第四順序應滿足清償所有第三順序沒有扣下的各級地方預算資金和國家預算外資金。
第五順序按執行文件規定滿足所有下剩的要求。
3.充分清償前一順序的要求后才可以滿足下一順序。
如果追索到的現金不足以滿足同一順序的要求時,應按追索人應被清償的債權比例進行分配。
第九章 對外國人、無國籍人和外國組織的執行對外國法院和其他組織的裁決的執行
第79條 對外國人、無國籍人和外國組織的執行
對外國人、無國籍人和外國組織執行法院判決和其他機關的裁決時適用現行俄羅斯聯邦法律的規定。
第80條 外國法院和仲裁機構裁決的執行
1.在俄羅斯聯邦執行外國法院和外國仲裁機構的裁決,依照俄羅斯聯邦與之簽訂的相應國際條約和聯邦現行法律所規定的程序進行。
2.俄羅斯聯邦法院根據外國法院判決作出的執行文件可以在判決生效后3年內提出執行申請。
第十章 執行費。執行開支,違反俄羅斯聯邦執行程序法的責任
第81條 執行費
1.如果沒有正當理由且沒有在執行文件確定的自願執行期限內完成執行行為,司法警察--執行員可以作出決定,追索債務人應當被迫索的金額或財產價值的7%作為執行費。如果不執行的是非財產性執行文書,則向公民債務人最少收取5倍的勞務支出,向法人債務人最少收取50倍的勞務支出。
2.執行費在司法警察--執行員第一次實施執行行為時收取。
此後向司法警察--執行員提出完成執行的要求時不收執行費。
3.執行費的30%歸聯邦財政,下剩的數額歸人發展執行程序的預算外基金。
4.如果法院或其他組織撤銷了據以執行的文件或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執行文件終結執行程序的,則將執行費返還債務人。
5.收取執行費的決定應同發起執行程序的決定同時作出,或者在發起執行程序的決定中指出。
第82條 執行開支
1.執行開支指組織和實施執行時的費用。執行開支由俄羅斯聯邦政府規定的預算外發展執行程序基金和當事人、其他執行程序參加人繳納的費用支出。
2.執行開支指支付以下經費:
1)運輸、保存和變賣債務人財產的支出;
2)翻譯、證人、專家和其他按確定程序參加執行行為人的勞務支出;
3)通過郵政轉匯給追索人的支出;
4)依法尋找債務人、債務人的財產或尋找被債務人抱走的嬰兒的費用;
5)完成執行文件所必須行為的其他支出。
第83條 追索人對執行開支的預付
1.為了保證執行程序的完成,追索人應當預付全部或部分執行開支。
2.在本法第28條第2款所列情形下,追索人應當預付尋找債務人及其財產的全部費用。
3.執行程序結束后應全部返還追索人的預付款。如果追索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從債務人處沒收來的據執行文件確定給追索人的物品致使執行程序中止,則將執行文件返還給追索人;如果他的行為(或不作為)阻礙執行,僅返還實際執行支出后剩餘的預付款。
第84條 執行開支的承擔順序
1.完成執行行為從債務人處追索的執行開支應歸入發展執行程序預算外執行部門提留帳號。
2.如果執行程序由於執行文件被撤銷而終結,則發生的執行開支由聯邦財政負擔。
3.有本法第83條第3款規定的情形時,執行開支由追索人負擔。
4.依據本法追索執行開支、追索由聯邦財政支出的執行開支、追索組織或個人預付的執行開支,由司法警察--執行員作出決定,該決定應經主任司法警察確認。
上述決定的複印件應在3日內發給當事人。
5.對此決定可以在10日內向相應法院提出申訴。
6.如果債務人拒絕或迴避清償根據本法第28條第2款規定尋找他和他的財產的執行開支,那麼,追索人有關清償其執行開支的問題根據其申請由司法程序解決。此時追索人免交國家規費。
第85條 債務人不履行執行文件確定的履行一定行為或禁止一定行為的責任
1.如果債務人沒有正當理由在司法警察--執行員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一定行為或禁止一定行為,司法警察--執行員可根據本法第73條之規定,作出向債務人收取不超過200倍最低勞動報酬的決定,並確定執行的新期限。
2.如果債務人沒有正當理由在新期限內仍不執行,則每次以2倍的罰款計。
3.如果沒有正當理由再次拒不執行,司法警察--執行員應依職權將負有義務的公民或公職人員交相應的機構追究俄羅斯聯邦立法規定的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4.司法警察--執行員作出的罰款決定應經主任司法警察確認。對此決定可以在10日內向相應的法院提出申訴。
第86條 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不執行的責任
1.為債務人提供服務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在向其提供了執行文件且債務人帳號有現金時,不履行執行文書確定的要求,法院據此可對上述銀行或金融機構處以追索人所追償數額50%的罰款。
2.罰款的程序由聯邦法律確定。
第87條 不履行司法警察--執行員依法確定的要求和違反俄羅斯聯邦立法程序的責任
1.公民和公職人員不履行司法警察--執行員依法確定的要求,違反俄羅斯聯邦關於執行程序立法,丟失執行文件、不及時發出執行文件、提供債務人不真實的收入信息和財產狀況、未經許可退出執行程序、不告知新的工作地點和居住地點的,司法警察--執行員可決定向違法的公民或公職人員處以最多不超過100倍最低勞動報酬的罰款。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司法警察--執行員處或拒不到執行現場,司法警察--執行員得作出拘傳的決定。
2.司法警察--執行員的決定須經主任司法警察確認。對此決定可以在10日內向相應法院提出申訴。
3.如果公民或公職人員故意不履行司法警察--執行員依法作出的要求,或者阻礙執行或者以其他方式違反俄羅斯聯邦執行程序立法,有犯罪嫌疑的,司法警察--執行員可向相應機關報告,追究違法者的刑事責任。
第88條 司法警察--執行員的決定
1.如果司法警察--執行員在完成執行行為時(發起執行程序時、追索執行費的、罰款等)作出的決定損害了當事人和其他人的利益,司法警察--執行員應作出相應的決定。
2.決定應指明:
1)作出決定的日期和地點;
2)作出此決定的司法警察--執行員的職務、姓名和父稱;
3)據以作出此決定的執行程序;
4)需要解決的問題;
5)司法警察--執行員作出此決定所依據的法律和其他規範性文件。
6)需要解決的問題的結論;
7)對本決定申訴的程序和期限。
第89條 對司法警察--執行員的褒獎
1.凡司法警察--執行員按照執行文件要求完成了現實且及時的執行時,可以得到追索數額或財產價值5%不超過10倍最低勞動報酬的獎勵,如果執行是非財產性的,則得到最少5倍的最低勞動報酬的獎勵。
如果非因司法警察--執行員的過錯而部分執行時,則按照被迫索財產的比例得到獎勵。
2.上述支付給司法警察--執行員的數額由發展執行程序的預算外基金支出。
第十一章 追索人、債務人和其他人在執行程序中權利的保護
第90條 對司法警察--執行員執行行為的申訴
1.在執行仲裁法院裁決時,對司法警察--執行員的執行行為、拒絕完成執行的行為和拒絕要求司法警察--執行員迴避的行為,追索人或者債務人可以自行為完成或拒絕之日起10日內向司法警察--執行員所在地的仲裁法院提出申訴。
其他情形下,對於司法警察--執行員的執行行為、拒絕執行行為或者要求司法警察--執行員迴避的申訴,應自行為完成或拒絕完成之日起10日內向司法警察--執行員所在地的普通法院提出申訴。
對於不知曉執行行為(拒絕執行)的時間和地點的人,從知道之日起計算期限。
2.由於司法警察--執行員的原因給公民和組織造成損害的。按照俄羅斯聯邦民事法律規定的程序予以賠償。
第91條 組織不依執行文件及時執行時追索人權利的保護
有關組織不法持有債務人的款項時,追索人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在這種情形下追索人免交國家規費。
第92條 完成執行行為時其他人權利的保護
如果被執行的財產的所有權歸屬發生爭議,則利害關係人和組織有權向法院提出解除財產扣押或查封的訴訟。
第93條 不執行執行文件確定的恢復工作時組織權利的保護
如果不執行執行文件確定的恢復被非法辭退或調換的工作,應當由造成此結果的組織付給上述工作人員根據俄羅斯聯邦民事訴訟法規定數額的損害賠償。此損失可以按照俄羅斯聯邦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此組織的領導或違法不執行執行文件的工作人員追索。

第十二章附則

第94條 本法的生效
本法公布3個月後生效。
第95條 附則
1.建議俄羅斯聯邦總統授權俄羅斯聯邦政府和俄羅斯聯邦主體的國家政權機構在本法正式發布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自己與本法相應的、確定的、合法的規章。
2.授權俄羅斯聯邦政府
自本法正式公布之日起2個月內準備並作出與實施本法有關的修改和補充建議。
實施確定合法的規章制度,以保障本法的實現。
俄羅斯聯邦總統:鮑·葉利欽
莫斯科,克里姆林宮
1997年7月21日
No.119-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