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地方稅務局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為遼寧省主管地方稅務工作的省政府直屬機構(正廳級)。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稅收承擔著組織財政收入、調控經濟、調節社會分配的職能。目前,遼寧省每年財政收入的大部分來自地稅收入,其地位和作用越來越重要。
2018年6月15日,遼寧省地方稅務局與遼寧省國家稅務局合併后新組建了國家稅務總局遼寧省稅務局。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遼寧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24號),設立遼寧省地方稅務局,正廳級建制,為省政府直屬機構。
2018年6月15日上午10點,位於遼寧省瀋陽市瀋河區青年大街256號的遼寧省國稅局大樓已換上新牌匾,省級國稅地稅合併后新組建的國家稅務總局遼寧省稅務局正式掛牌亮相。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推進納稅服務體系建設,著力改進納稅服務的職責,構建和諧的地方稅收征納關係;加快建設信息化工程,優化業務流程,實現與相關部門信息共享和稅收管理工作現代化;加強以大型企業為重點的稅源監控,不斷提高個性化、專業化服務水平;強化內部審計職責,加強對稅收執法權的監督制約,推進依法行政。
(一)貫徹執行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研究擬訂我省地方稅收的具體實施辦法;開展地方稅收政策調查研究,提出地方稅收政策建議,制定貫徹落實措施。
(二)承擔組織實施全省地方稅及省政府指定基金(費)的徵收管理責任。
(三)研究全省地方稅負總體水平並提出運用稅收手段進行調控的建議。
(四)負責組織實施地方稅收徵收管理體制改革;貫徹執行國家相關稅收徵收管理法律法規及其實施細則;制定和監督執行稅收業務、徵收管理的規章制度;監督檢查稅收法律法規、政策的貫徹執行;管理執法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
(五)負責規劃和組織實施我省地方納稅服務體系建設;制定納稅服務管理制度,規範納稅服務行為;制定和監督執行納稅人權益保障制度,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組織實施稅收宣傳和理論研究;負責註冊稅務師的管理,規範稅務代理行為。
(六)組織實施對納稅人進行分類管理和專業化服務;組織實施對大型企業的納稅服務和稅源管理。
(七)負責編報、下達全省地方稅收收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執行,編報地方稅收決算;負責全省地方稅收會計管理和統計分析,開展稅源調查和稅源監控,加強地方稅收收入的分析預測;組織辦理管理許可權內的地方稅收減免、基金(費)減免等具體事項。
(八)負責制定地方稅收管理信息化制度,擬訂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中長期規劃,組織實施信息化工程建設。
(九)負責組織查處重大偷、逃、抗、騙稅收違法案件;負責全省地稅系統的行政複議和執法監督工作。
(十)對省屬地稅系統實行垂直管理,負責領導班子建設和幹部人事、機構編製、財務管理及內部審計;負責全省地稅隊伍的教育培訓、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廉政建設。
(十一)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省地稅系統2013年度預算收支總表
單位:萬元
收 入 | 支 出 | ||
項 目 | 預算數 | 項 目 | 預算數 |
一、財政部門安排的預算撥款收入 | 58,284.3 | 一、基本支出 | 52,967.9 |
二、納入預算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等非稅收入 | 7,348.5 | 工資福利支出 | 37,100.7 |
三、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收入 | 商品和服務支出 | 10,601.4 | |
四、納入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等非稅收入 | 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 | 5,265.8 | |
五、其他非稅收入 | 二、項目支出 | 12,664.9 | |
本年收入合計 | 65,632.8 | 本年支出合計 | 65,632.8 |
省地稅系統2013年度財政撥款支出預算表
單位:萬元
科目編碼 | 科目名稱 | 合 計 | 基本支出 | 項目支出 |
合 計 | 65,632.8 | 52,967.9 | 12,664.9 | |
201 | 一般公共服務 | 60,179.8 | 47,514.9 | 12,664.9 |
20107 | 稅收事務 | 60,179.8 | 47,514.9 | 12,664.9 |
208 | 社會保障就業 | 5,091.2 | 5,091.2 | |
20805 | 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 | 5,091.2 | 5,091.2 | |
210 | 醫療衛生 | 180.9 | 180.9 | |
21005 | 醫療保障 | 180.9 | 180.9 | |
221 | 住房保障支出 | 180.9 | 180.9 | |
22102 | 住房改革支出 | 180.9 | 180.9 | |
根據上述職責,省地稅局設1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制定機關政務工作制度;處理機關日常政務,負責文字綜合、公文審核、文電、檔案、信訪、保密、督查督辦、調研、信息和建議提案辦理;負責組織管理局內會議和全省性稅務工作會議;負責日常稅收宣傳和政務公開;管理機關財務,協調機關行政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
(二)收入規劃核算處
編製全省地方稅費收入中長期規劃,編製年度稅費收入計劃並監督執行;參與起草全省稅費款征繳和退庫制度,組織實施地方稅收會計核算、統計核算及稅費款的徵收、提退和入庫工作並監督管理;擬訂全省稅收收入規劃和稅收會計、統計、票證等相關制度,負責地方稅收、費、基金的票證管理工作;承辦稅收收入的分析、預測、重點稅源監控和稅收調查工作;管理和發布稅費收入數據。
(三)財務管理處
負責全省地稅系統財務經費、固定資產和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負責地稅系統財務、基建、大宗物品採購的內部審計管理和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組織、協調工作;編製、審核、匯總全省地稅系統財務預、決算;辦理各項經費領撥;負責全省地稅系統的裝備管理工作。
(四)政策法規處
負責全省地方稅收方針、政策的綜合性調查研究,組織起草稅收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負責全省地稅系統行政執法的監督檢查和稅務聽證,負責行政處罰、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負責減免稅的複核和匯總;負責全省地稅系統稅收業務綜合指導和理論研究工作。
(五)征管和科技發展處
負責全省地方稅收綜合徵收管理,起草綜合性稅收征管規範性文件;擬訂徵收管理長期規劃和綜合性方案;擬訂和組織實施稅收管理信息化的總體規劃和實施方案;承辦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中業務需求整合和流程優化的綜合管理工作,負責稅務登記、納稅申報、賬簿憑證和核定應納稅額的管理;負責代扣代繳、委託代征的綜合管理;負責群眾性協稅護稅管理;負責稅收征管質量考核。
(六)稽查管理處
負責擬訂全省地方稅務稽查規章、制度和工作規程並監督實施;負責指導、監督地方稅務稽查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地方稅收專項檢查和稽查案件複查工作;負責受理全省涉稅案件舉報工作;負責組織協調全省涉稅違法大要案和跨省、跨地區的涉稅違法案件查處;負責地稅系統稽查信息收集、整理、編髮、傳遞工作;負責涉外稅收審計管理工作。
(七)納稅服務處
組織實施全省地稅系統納稅服務體系建設;組織擬訂納稅服務及納稅人權益保障制度,編製分類服務標準及操作規程;組織協調、實施面向納稅人的稅法宣傳、納稅諮詢輔導、辦稅服務及其渠道管理等工作,參與相關的信息化建設;負責擬訂面向納稅人的辦稅公開內容、方式並組織實施和管理;組織實施稅收信用體系建設;負責受理和轉辦有關納稅服務投訴和舉報,組織開展相關法律援助和救濟服務,指導稅收爭議調解;負責實施註冊稅務師管理制度並監督執行,協調註冊稅務師管理工作。
(八)稅源管理處(大企業稅收管理處)
負責擬訂全省地稅系統稅(費)源管理制度、辦法並指導實施;負責制定全省地稅系統納稅(費)評估辦法,指導和綜合協調全省地稅系統納稅(費)評估工作;負責數據綜合應用平台系統的開發、管理和推廣應用;負責定期分析全省稅(費)源管理情況,定期通報征管系統數據質量並指導基層進行整改;負責與相關部門信息交換的組織協調並進行信息加工整理;負責重點投資項目跟蹤管理並監控稅源實現情況;負責對大型企業實施稅(費)源監控和管理,開展納稅(費)評估。
(九)貨物和勞務稅處
負責營業稅、文化事業建設費、河道工程修建維護費的徵收管理、稅(費)政管理和稅(費)源管理;制定具體徵收管理辦法,起草有關法規、規章草案;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在執行中的一般性問題進行解釋和處理;負責國際稅收協定的執行、反避稅、國際稅收情報交換和非貿易及部分資本項目下售付匯提交稅務憑證等專業性工作,負責國際稅務方面的其他綜合性工作;辦理所管稅(費)減免審批的具體事項;處理涉及所管稅(費)種的其他事項。
(十)企業所得稅處
負責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稅政管理和稅源管理;制定具體徵收管理辦法,起草有關法規、規章草案;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在執行中的一般性問題進行解釋和處理;辦理所管稅種減免審批的具體事項;處理涉及所管稅種的其他事項。
(十一)個人所得稅處
負責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管理、稅政管理和稅源管理;制定具體徵收管理辦法,起草有關法規、規章草案;對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在執行中的一般性問題進行解釋和處理;辦理所管稅種減免審批的具體事項;處理涉及所管稅種的其他事項。
(十二)財產和行為稅處
負責組織實施財產與行為各稅種及教育費附加等稅收業務管理;負責屠宰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筵席稅停徵后的管理;負責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負責房地產模擬評稅試點;制定具體徵收管理辦法,起草有關法規、規章草案;對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在執行中的一般性問題進行解釋和處理;辦理所管稅(費)種減免審批的具體事項;處理涉及所管稅(費)種的其他事項。
(十三)社會保險費管理處
負責全省社會保險費(包括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工會經費)的徵收管理和費源管理;負責提出費政管理的建議;制定具體徵收管理辦法,起草有關法規、規章草案,擬定規範性文件;編製所管費收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收入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在執行中一般性問題進行解釋和處理;指導社會保險費徵收管理業務工作。
(十四)人事處
負責省屬地稅系統人事管理和機構編製管理;擬訂地方稅務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省屬地稅系統領導班子建設;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服務和管理,指導系統離退休幹部工作。
(十五)教育處
組織開展全省地稅系統職工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地稅系統基層建設和基礎建設;負責幹部教育培訓等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設置紀檢組、監察室 合署辦公,負責紀檢和行政監察工作。
四、人員編製(略)
一、業務概述
稅務登記是整個稅收徵收管理的首要環節,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基本情況及生產經營項目進行登記管理的一項基本制度,也是納稅人已經納入稅務機關監督管理的一項證明。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具有應稅收入、應稅財產或應稅行為的各類納稅人,都應依照有關規定辦理稅務登記。
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均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其他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也應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扣繳稅款義務的扣繳義務人(國家機關除外),按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換髮稅務登記證件的通知》(國稅發〔2006〕3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稅務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1號)。
關於印發《遼寧省地方稅務局稅務登記管理制度》的通知(遼地稅發〔2010〕24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的主表、份數
《稅務登記表》 2份。
《房屋、土地、車船情況登記表》 2份。
《納稅人賬戶賬號登記表》 2份。
《納稅人稅種登記表》 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一)企業新辦稅務登記
1、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原件和複印件(2份)。
2、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和複印件(2份)。
3、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居民身份證或其他合法身份證件原件和複印件(2份)。
4、公司章程或合夥協議書原件和複印件(2份)。
7、外經貿委批准證書和批複文件(各2份)——外商投資企業新辦稅務登記需提供。
(個人獨資企業第4、5項不提供;私營獨資企業第4、5項不提供;個人合夥企業需提供合伙人身份證件原件和複印件)。
(二)分支機構新辦稅務登記
1、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原件和複印件(2份)。
2、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和複印件(2份)。
3、負責人居民身份證或其他合法身份證件原件和複印件(2份)。
4、總機構的營業執照複印件(2份)。
5、總機構的國、地稅稅務登記證副本複印件(各1份)。
6、總機構不在分支機構所在地的需提供總機構公司章程原件和複印件(2份)。
7、總機構批准分支機構開業的文件或相關決議(2份)
8、房產、土地使用證明(自有房提供房產證、土地證或購房合同,租用房提供租賃合同,無償使用的提供無償使用證明及房產證明)(1份)。
(三)其他單位新辦稅務登記
1、其他核准執業證件原件和複印件(2份)。
2、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和複印件(2份)。
3、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居民身份證或其他合法身份證件原件和複印件(2份)。
4、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文件原件和複印件(2份)。
5、有關合同、章程或協議書原件和複印件(2份)。
6、驗資報告或出資方開具的資金來源證明(1份)(出資方為法人股的,需提供法人股東的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的複印件各2份)。
7、房產、土地使用證明(自有房提供房產證、土地證或購房合同,租用房提供租賃合同,無償使用的提供無償使用證明及房產證明)(1份)。
(四)個體工商戶新辦稅務登記
1、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原件和複印件(2份)。
2、負責人居民身份證或其他合法身份證件原件和複印件(2份)。
3、房產、土地使用證明(自有房提供房產證、土地證或購房合同,租用房提供租賃合同,無償使用的提供無償使用證明及房產證明)(1份)。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一)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含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納稅人領取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二)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准設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三)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辦而未辦工商營業執照,或不需辦理工商營業執照而需經有關部門批准設立但未經有關部門批准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四)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並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應當自承包承租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承包承租業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五)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自其在同一縣(市)實際經營或提供勞務之日起,在連續的1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六)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築、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自項目合同或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其他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均應自納稅義務人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納稅義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負有扣繳稅款義務的扣繳義務人,應按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稅務機關只在其稅務登記證件上登記扣繳稅款事項而不再發給扣繳稅款登記證件)。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無違章問題,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如納稅人提交的證件和資料明顯有疑點的,在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經核實符合規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核發稅務登記證件。
七、辦理流程和要求
(一)受理
受理方式分辦稅服務廳受理和國、地稅聯合稅務登記窗口受理兩種。
1、辦稅服務廳受理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到登記受理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按設立登記類型填寫《稅務登記表》加蓋單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章報送稅務機關,同時附送相關證件、資料。
可由登記受理崗根據提交的資料輸入系統后列印《稅務登記表》,再交納稅人簽字確認。
(2)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提交有關證件、資料后,登記管理崗負責審核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報送的證件、資料是否齊全,如填報的內容、提供的證件資料不齊全的,不予受理,並一次性告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資料齊全的,審核申請辦理設立登記的時間是否逾期,如逾期的,設立登記完畢後轉[行政處罰]模塊。
(3)在征管系統內錄入《稅務登記表》及附送相關資料的內容,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確定主管稅務機關,按證件適用範圍,發放相關證件。
(4)登記信息轉入登記管理崗后,由登記管理崗對登記信息根據納稅人基礎情況進行補充錄入,審核后保存,產生待辦事項后完成登記。
2、國、地稅聯合登記大廳登記
完成聯合登記受理流程后,登記信息轉入登記受理崗,由登記受理崗對登記信息根據企業基礎情況進行補充錄入,審核后保存,產生待辦事項。
(二)登記、列印、審核
1、確認比對不符信息並修正。稅務登記部門共享信息比對不符的,按正確信息錄入,按部門生成比對不符清冊。
2、保存設立登記。
3、列印稅務登記證(或扣繳登記證)。
4、審核確認設立登記,審核確認設立登記前,應對各欄位的邏輯關係,關聯關係進行確認(第三方信息),對個性的資料進行補充錄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