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財政局

奈曼旗財政局

奈曼旗財政局是奈曼旗人民政府主管全旗財政工作的職能部門。

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財政、稅收方針政策,擬訂全旗財政、稅收的中長期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分析預測奈曼旗宏觀經濟形勢,參與制定各項宏觀經濟政策
(二)承擔奈曼旗本級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的責任,負責編製年度全旗及旗本級財政預算並組織執行,編製和匯總全旗及旗本級財政決算;受旗人民政府委託,向旗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旗本級和全旗年度財政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旗人大常委會報告財政決算;組織制訂奈曼旗本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負責審核批複部門(單位)的年度決算;辦理奈曼旗與各蘇木鎮(場)街道財政年終結算事宜。
(三)研究擬訂奈曼旗管理許可權範圍內的有關稅收辦法及稅收調整方案;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及其他非稅收入;管理財政票據;制定彩票管理的有關辦法,管理彩票市場,規定管理彩票資金;負責全旗車輛編製管理工作。
(四)組織實施全旗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和監督全旗國庫業務,按規定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執行政府採購制度並監督管理。
(五)組織實施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按規定管理奈曼旗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制定奈曼旗資產配置標準和費用消耗定額。
(六)負責審核和匯總編製全旗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組織實施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制度和辦法,收取旗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及政府與企業的分配製度和辦法;按規定管理資產評估工作。
(七)負責辦理和監督奈曼旗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中央、自治區和通遼市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參與擬訂奈曼旗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制定基本建設財務制度,負責有關政策性 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負責全旗農業綜合開發管理工作。
(八)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奈曼旗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旗社會保障資金(基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對社會保障資金使用的財政監督,編製奈曼旗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
(九)貫徹執行國家關於政府內外債務管理的制度和政策,依法制定全旗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和辦法;負責統一管理政府內外債務。
(十)負責管理全旗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指導和監督奈曼旗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指導和管理會計審計。
(十一)監督財稅法規、政策執行情況,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和建議。
(十二)承辦旗人民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班子


局長:於興海 負責財政局的全面工作,側重分管國庫股、預算股、鄉財縣管辦公室、經濟建設股、財政投資評審辦公室工作。
副局長、農業開發辦主任:李立華 主持農業開發辦工作,協助局長分管農財股工作。
副局長:袁 立 協助局長非稅局、社保股、企財股、地方金融涉外股工作。
副局長:劉繼成 協助局長分管辦公室、綜合股、行政政法股、教科文股、國庫集中收付中心工作。
紀檢組長:霍保榮 協助局長分管監督股、會計股、採購中心、紀檢、黨建、工會、兵青婦和計劃生育工作。

內設股室


(一)辦公室
負責制定執行機關各項規章制度;負責搞好全系統人事、文書檔案管理;承擔文稿起草、政策研究、信息、新聞、安全保密等工作;負責機關幹部學習、培訓、考核、獎懲、工資、福利工作;負責各項接待、總務後勤、財務會計核算、物品管理、安全保衛工作;負責協調機關內部及對外的各項關係;負責單位離退休人員服務管理工作。
(二)預算股
研究提出財政政策、預算管理制度和中長期財政規劃的建議;編製年度全旗預算草案,年度蘇木鎮預決算;審定各部門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支出標準定額;審查和批複部門預算;研究預算編製數據和基礎資料,提供增收節支和平衡財政收支的政策建議;統一辦理預算調整事宜;擬訂旗與蘇木鎮的分配政策,負責旗對蘇木鎮的轉移支付工作;指導蘇木鎮預算管理工作;研究提出修改、完善財稅法規的建議,組織協調有關規章制度的起草制定;擬訂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稅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辦法和措施。
(三)國庫股
組織預算執行及分析預測;研究擬訂國庫管理制度和政府總預算會計制度;負責全旗財政資金調度;跟蹤分析全旗預算執行情況;研究和推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管理部門預算指標;負責總預算會計工作;辦理預算資金收支結算劃撥;匯總批複旗直屬部門的決算,編製全旗財政總決算;統一管理旗財政的銀行開戶;擬訂政府債務政策管理制度,負責旗政府內債發行和管理。
(四)行政政法股
負責管理行政、政法等部門財務會計工作,核定經費預算,並監督執行各項開支標準,檢查分析財務執行情況,擬定相關財務管理制度。
(五)教科文股
負責管理教科文等部門財務會計工作;核定經費預算,並監督執行各項開支標準;檢查分析財務執行情況;審批編報全旗教育、科技、文化、體育財務預決算和財務管理工作。
(六)綜合股
負責綜合性財政統計工作;研究擬定奈曼旗收入分配辦法;彩票市場監督和管理彩票公益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廉租住房資金的分配使用;擬訂政府採購政策和辦法,並監督執行,對全旗政府採購信息進行分析;負責全旗車輛編製的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對本地區國有資產的調查統計,依法界定和管理國有資產產權;負責國有資產價值的評估及確認,促進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審批國有資產收益和轉讓收入,並按國家規定進行管理;同時指導、監督各部門單位的國有資產清查工作;擬訂清產核資的有關制度、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信託融資工作和管理擔保公司日常業務。
(七)社會保障股
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衛生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奈曼旗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會同有關方面擬訂有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管制度;負責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衛生等方面的財務會計工作,核定經費預算,監督執行有關財務執行情況,審批編報社會保障財務預決算草案,管理其他社會保障方面的財務工作。
(八)經濟建設股
負責財政對基本建設、城市維護與管理、環境保護、地質勘查、資源利用、土地整理及有關節能減排等專項投資的預算分析及財務管理;監督並執行基本建設項目、城市管理企業、地質勘查單位財政預算及財務管理制度;負責對其管理的各類財政專項資金進行投資評審與績效評價;負責基本建設財務決算編審和國債資金建設項目報表工作;負責基本建設項目資金財政財務管理與監督,提高資金的投資效益;負責工程預決算審查管理工作,參與建設項目的招投標管理
(九)農牧業股
承擔農業、牧業、林業、水利、氣象、扶貧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辦法措施;擬訂財政支農支牧資金管理辦法和有關行業事業、財務管理制度;管理支農支牧專項資金,管理政策性農牧業和扶貧專項貸款貼息。
(十)監督檢查股
負責擬訂全旗財政監督檢查的制度和辦法;監督國家各項財經法規、方針、政策的執行情況;承擔財政收支預算執行、財政資金績效、重點建設項目資金使用、會計信息質量等監督檢查工作;組織協調重大或專項財政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負責局機關和局屬單位內部監督檢查工作;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建議;重點查處違反財經紀律和打擊報復案件。
(十一)會計股
負責全旗會計管理工作,貫徹落實國家會計法律法規和制度;負責各項會計制度的監督檢查指導工作,監督管理全旗會計軟體應用工作,負責組織財會人員培訓工作,按規定承擔全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註冊會計師、高級會計師、從業資格證書的管理工作,指導和推廣實施全旗會計信息化標準。
(十二)企業股
負責對財政安排的服務業、城鄉物流、農村供銷、糧油收儲加工、產糧產油等專項投資進行預算分配和財務管理;監督執行糧食、商貿等第三產業財政預算及企業財務管理制度;負責組織對其管理的專項資金進行投資評審與績效評價;負責財政對工業企業、能源、公路、鐵路、民航安全生產。企業科技創新、對外投資、企業節能技術改造等專項投資的預算分配及財務管理;監督執行工業、能源、交通運輸企業財政預算與財務管理制度,負責編製國有資本金經營預算;負責組織對其管理的專項資金進行投資評審與績效評價。
(十三)農業開發辦公室
貫徹、執行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的政策法規;擬訂農業綜合開發的政策及項目、資金、財務管理制度;組織調查農業後備資源和編製農業綜合開發總體規劃;負責立項前的調查準備、建立項目庫、確定推薦項目和組織評估論證;負責編製年度項目實施計劃、組織項目申報、批複實施和檢查驗收、落實工程管護主體;組織檢查農業開發項目的執行情況。
(十四)地方金融、涉外股
貫徹執行國家金融保險政策及相關財務管理制度的辦法和措施;負責管理全旗地方金融企業的財務會計工作並對地方金融機構實施財務監管;監控和統計分析地方政府債務;對全旗申請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贈)款項目進行審核、組織評估、提出建議並申報;管理國外貸款並監督落實償債資金。
(十五)鄉財縣管辦公室
承擔蘇木鎮財政預決算編製和預算執行、預算調整、稅收收入和非稅收入收支管理的具體工作;管理財政各類帳戶;負責蘇木鎮政府預算單位資金管理財務核算和監督;負責蘇木鎮各項補貼的核定兌現;負責農村牧區社會保障資金的管理;負責嘎查村財政資金的專戶儲存、核撥和監督管理。
(十六)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局
負責全旗政府非稅收入政策、法規、制度的貫徹落實及監督、檢查、指導工作;負責行政事業單位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罰沒收入、國有資產(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益、專項收入、捐贈收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等政府非稅收入的徵收管理;負責行政事業單位預收代管資金的管理工作;負責財政票據的管理工作。
(十七)財政投資評審辦公室
負責對財政投資建設項目的工程概、預、結、決算和竣工財務決算進行審查;負責財政性投資的基本建設、技術改造、國土資源勘探等項目的評估、審查、諮詢評價工作;負責財政性投資項目招、投標標底評審有關工作;開展與財政投資諮詢有關的市場研究、財務管理和分析、投資風險分析、信息服務等業務,為財政部門提出投資政策建議,承辦投資財務管理培訓;接受非財政性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工程概、預、結、決算編製及相關諮詢業務。
(十八)國庫集中收付中心
按照擇優的原則選擇直接支付、授權支付業務代理銀行,簽訂代理協議,監督代理銀行辦理財政資金直接支付與財政資金授權支付業務;管理預算單位的預留印鑒,委託代理銀行辦理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財政部門零餘額賬戶等業務;負責對集中支付預算單位的用款申請進行審核;負責監督各預算單位用款計劃的執行;建立財政國庫資金支付信息資料庫。
(十九)政府採購中心
接受採購辦授權委託,組織實施集中採購目錄以內的全旗各行政事業單位統一配用的採購項目的採購事宜;接受旗本級各行政事業單位委託,組織實施集中採購目錄以內或以外的採購項目的採購事宜;委託招標代理和進行招標採購;嚴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規定的採購方式和採購程序實施政府採購;負責對政府採購項目每項採購活動的採購文件的保管工作,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負責旗本級政府採購信息統計報表、總結;接受政府採購辦對採購活動的管理和監督;辦理旗政府或財政局臨時交辦的其他採購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