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經濟學
法律經濟學
“法律經濟學”(Economics of Law),亦稱“法和經濟學”(Law and Economics)或“法律的經濟分析”(Economic Analysis of law)法律經濟學是近40年來發展起來的一門經濟學與法學交叉的邊緣學科,也是戰後當代西方經濟學中的一個重要的學術流派。
法律經濟學
頂級府芝哥律濟誕研究,包括律濟奠基芝加哥大學教授亞倫·戴雷科特 和芝加哥大學教授羅納德·科斯,以及當代法律經濟學領軍人物、著名的法律經濟學家、芝加哥大學教授理查德·A·波斯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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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創時期
《法律與經濟學期刊》(芝加哥大學出版社)
在法律經濟學的整個初創時期,法律經濟學還不是一門相對獨立的學科,法律經濟學運動融合在整個新自由主義經濟學運動和“經濟學帝國主義”擴張運動中。從非主流的角度來看,新自由主義經濟學的發展在當時呈現出一種“一體兩翼”的發展格局。所謂“一體”是指以科斯為代表的產權經濟學理論及以交易費用理論為基礎的新制度主義經濟學;所謂“兩翼”是指芝加哥大學經濟學博士詹姆斯·布坎南為代表的公共選擇理論和芝加哥大學教授加里·貝克爾為代表的非市場行為經濟學研究。后兩者並不直接以法律經濟學研究為目標。
重要人物及著作
羅納德·科斯教授是法律經濟學初創時期最重要的代表人物,也是法律經濟學的學科創始人,其經典之作《社會成本問題》是法律經濟學學科創立的里程碑。科斯在《社會成本問題》一文中,通過對外部性問題獨闢蹊徑的分析,得出結論:當交易費用為零時,不同的產權界定將不會影響資源配置的結果;反之,當交易費用不為零時,不同的產權界定會導致出現不同的資源配置結果。這就是著名的“科斯定理” 。
此外,在法律經濟學的初創時期,還有兩位非常重要的代表人物,一位是阿門·A·阿爾欽,另一位是戈多·卡拉布雷西。阿爾欽在1961年發表了《關於產權經濟學》一文,運用效用理論和最大化方法研究了產權制度問題;卡拉布雷西則在同一年發表了《關於風險分配和侵權法的思考》一文,從經濟學的視角比較系統地研究了侵權的法律問題。
蓬勃發展時期
法律經濟學
重要人物及著作
在法律經濟學的蓬勃發展時期,芝加哥大學法學院的理查德·A·波斯納教授是最為傑出的一位代表人物,他的著作《法律的經濟分析》是一部類似於法律經濟學“百科全書”的經典作品,這部著作在1973年的出版,標誌著法律經濟學完整的理論體系的建立。同一時期,隨著法律經濟學理論研究的不斷擴展和深入,法律經濟學對立法和司法實踐的影響也在不斷擴大。例如,美國總統里根在1981年任命了波斯納、博克和溫特3位在法律經濟學方面頗有造詣的法學家為美國聯邦上訴法院法官;同年,還通過並頒布了12291號總統令,要求所有新制定政府規章都要符合成本——收益分析的標準。
九十年代研究進展及趨勢
進入90年代以後,法律經濟學的研究似乎進入了一個比較平和的發展時期,沒有出現新一代的“領軍人物”,也沒有出現具有明顯“突破性”的新論著,研究領域中具有權威性的文獻基本上仍是70-80年代出版,並在90年代經過完善、補充、修訂的新版著作。在一些重要的學術期刊上,發表的許多論文所做的工作大多是對已有論題的深入挖掘。例如,在2000年春季號的《法律經濟學雜誌》上,用極大的篇幅刊登了科斯、弗利蘭德、卡萊因等人的一組文章(共5篇),反思12年前由阿爾欽等人提出的有關費希爾兄弟車輛製造公司與通用汽車公司在1926年的兼并故事,以及相關的資產專用性、長期合同與“套牢”(Hold-up)的關係問題。但是,進一步的觀察仍然可以發現,90年代以來,法律經濟學的研究還是呈現出一些值得注意的變化,這些變化可能預示著法律經濟學運動在新世紀中的發展趨勢。
90年代以來,法律經濟學的研究領域顯示出進一步擴大的趨勢,“經濟哲學”的色彩有所突出,一些學者試圖將經濟學、法學、哲學三者結合起來研究,使法律經濟學的研究領域擴展到更具根本意義的法律制度框架方面,從而推進了法律經濟學研究中的“經濟法理學” (Economic Jurisprudence)運動。從目前的文獻來看,在法律經濟學研究領域擴展的過程中,存在著兩種不同的學術傾向。
法律經濟學
從法律經濟學的研究範圍來看,法律經濟學對法律制度問題的研究基本上覆蓋了整個法律領域,包括民事、刑事和行政程序;懲罰理論及其實踐、立法和管制的理論及其實踐;法律的實施和司法管理實踐;以及憲法、海事法、法理學等各個方面。但是,法律經濟學的研究重點是“普通法的中心內容――財產、合同和侵權”。按照波斯納的說法,經濟學家以前對法律的研究基本局限在反托拉斯法和政府對經濟實行公開管制的領域,而法律經濟學的研究重點則轉向了“並不公開管制的法律領域”。
從法律經濟學的研究方法來看,法律經濟學是以“個人理性”及相應的方法論的個人主義作為其研究方法基礎,以經濟學的“效率”作為核心衡量標準,以“成本——收益”及最大化方法作為基本分析工具,來進行法律問題研究的。W·赫希曾指出:“儘管並非所有的研究者對法和經濟學的研究視角和方法都持有一致的看法,但是,絕大多數的人都認為,新古典主義經濟學的分析方法――包括經濟理論與計量分析工具――構成了法律和法律制度經濟分析的基本特徵。”這一點,甚至連法律經濟學中的非主流學派的學者也看得十分清楚,R·P·麥樂怡就一針見血地說,“法律的經濟分析通過對法律規則(Doctrine)進行成本和收益分析及經濟效率分析,使我們可以就法律實施的結果得出結論,並對特定的法律安排的社會價值作出評價”。
對研究的全過程系統的反思和綜合性的研究
對法律經濟學研究的全過程進行比較系統的反思和綜合性的研究。麥克羅和曼德姆在《經濟學與法律:從波斯納到後現代主義》一書中明確指出,法和經濟學的研究並非是一個一致性的運動,而是不同學術傳統並存的研究過程,其中有些研究具有互補性,有些研究則是競爭性的,或者說,是具有衝突對立性質的。因此,很有必要對法和經濟學運動中發展起來的主要學術流派,包括芝加哥法和經濟學學派、公共選擇學派、制度主義與新制度主義的法和經濟學學派、現代共和主義和批判法學研究等學派,進行比較與綜合研究,從而能夠判斷究竟那一些學派的思想能夠真正成為當代法理學的重要組成部分。
進行變革與突破、反思學科性質的定位
對法律經濟學的研究領域進行變革與突破,重新反思法律經濟學的學科性質定位問題。麥樂怡在《法與經濟學》一書中明確指出,“法與經濟學”與“法律的經濟分析”是既有聯繫,又有相當程度不同的學科,兩者應該加以區分。“法律的經濟分析”只是在新古典主義的經濟模式中研究既定社會制度中的法律問題,而“法與經濟學”的研究應注重經濟哲學、政治哲學與法律哲學的相互關係,分析和評估可供選擇的多種社會模式,研究和探索選擇各種不同社會模式的法律制度與經濟關係的後果。由此可見,麥樂怡的觀點實際上對由新古典主義支配的“法律的經濟分析”在法律經濟學研究領域中所佔據的統治地位提出了挑戰,試圖突破法律經濟學研究中“法律的經濟分析”這種狹窄的研究框架,將更多具有意識形態內容的研究納入到法律經濟學的研究領域,發展出一種“新的思考法學和經濟學的方法。”按照這一觀點,在“經濟法理學”的研究中,不僅要涉及到保守主義法學、批判主義法學、自由主義法學、古典自由主義法學、自由意志者法學,還應該包括新馬克思主義及左派共產主義關於法與經濟學的理論。
具體地說,與傳統的法學研究相比較法律經濟學的研究主要具有下文的幾點特徵。
方法論個人主義
法律經濟學是以方法論個人主義的假定作為其研究基礎的。方法論個人主義的核心思想是:社會理論的研究必須建立在對個人意向和行為研究的基礎之上,分析研究對象的基本單元是有理性的個人,並由此假定集體行為是其中個人選擇的結果。因此,從法理學的角度來看,法律經濟學實質上是研究理性選擇行為模式的方法論個人主義法學,或者說,是一種以人的理性全面發展為前提的法學思潮。
法律經濟學
激勵分析
激勵分析是現代經濟學理論研究經濟主體行為的一種重要分析方法,尤其適用於研究分析經濟主體的預期行為。在波斯納看來,傳統的英美法學研究主要是考察已經發生的事件及案例,是一種“事後研究”(expost approach),而法律經濟學主要從事的是一種“事前研究”(exante approach),因此,它必須注重分析隨法律制度及相關因素變化所產生的預期行為刺激。“對法律經濟學家而言,過去只是一種‘沉沒了的’成本,他們將法律看成是一種影響未來行為的激勵系統。”例如,法律經濟學在討論由於合同條文的不明確所產生的合同履行過程中偶發性風險(損失)分攤問題時,之所以要確立一種規則:把損失分配給能以最低成本承擔這種損失風險的一方,其目的就是要通過警告未來的簽約雙方法院將利用這個規則來分配不履行合同的損失,從而利用這一法院確立的規則來促使未來的簽約雙方設計出對損失風險作出明確分配的合同,促進經濟活動效率的改善。
規範研究與實證研究
經濟學原理
從具體的效率標準來看,法律經濟學在規範研究中所運用的經濟效率標準,主要的並不是“帕累托最優”,而是“卡爾多—希克斯補償原則”意義上的效率標準。按照這一效率標準,在社會的資源配置過程中,如果那些從資源重新配置過程中獲得利益的人,只要其所增加的利益足以補償(並不要求實際實償)在同一資源重新配置過程中受到損失的人的利益,那麼,這種資源配置就是有效率的。法律經濟學的規範研究所確立的這種經濟效率標準,可以認為是支撐法律經濟學理論大廈最重要的“頂樑柱”,也是法律經濟學展開實證分析必不可少的前提。
在法律經濟學的研究中,實證研究最適合用來分析法律的效果問題,或者說,實證經濟學的分析方法最適合於研究法律的“效果評估”問題,包括對法律的效能做定性的研究和定量的分析。法律經濟學運用實證研究來分析預測各種可供選擇的法律制度安排的效果,目的是為了更好地說明,法律的實際效果與人們對該項法律預期的效果是否一致,或是在多大程度是一致的。實證研究在法律經濟學中的運用,不僅促進了法律經濟學研究的“模型化”和研究的“精確化”,而且使得法律效果這個在法學中處於十分重要地位的法律分析問題研究取得了極大的進展。
90年代以來,在法律經濟學的研究方法方面所發生的變化,同樣地也存在著兩種不同的學術傾向。
新古典主義經濟學的研究方法有待改進
在以“法律的經濟分析”為代表的法律經濟學運動的主流中,新古典主義經濟學的研究方法仍是其基本的研究方法。但是,文獻觀察表明,新古典主義經濟學的“形式化”或“模型化”的研究方法,儘管在法律經濟學的教科書中仍佔據十分重要的地位,可是在實際運用中卻存在著兩大問題:一是“形式化”或“模式化”的深入進展比較緩慢;二是許多法律經濟學的研究仍然是以描述和分析案例的研究方法為主。對於研究方法中存在的問題,即使在主流學派中也並無一致的意見。一些學者擔心“形式化”會增加法律經濟學研究的“門檻”,不利於法律經濟學運動的進一步擴張。同時,另一些學者則十分重視和強調法律經濟學研究的“形式化”問題,他們認為,如同物理學(牛頓力學)擴散到經濟學一樣,經濟學之所以能擴散到包括法學在內的其他社會科學領域,所憑藉的就是其研究方法的“技術優勢”。考特和尤倫十分明確地指出:“過去的40年表明,經濟知識的發展主要靠的是統計分析,而不是精心描述的案例研究,靠的是微積分的運用,而不是解釋概念。”文獻表明,博弈論在經濟研究領域的廣泛運用,已經對法律經濟學的研究產生了明顯的影響,推動了研究的“形式化”進程。但是,法律經濟學研究的“形式化”仍有很長的路要走,預計在21世紀初期不會迅速取得重大的進展。
比較分析為主的研究方法
在法律經濟學運動的非主流學派中,對應於重新反思法律經濟學的研究領域和學科性質定位的觀點,一些學者提出了以比較分析為主的研究方法。按照這一觀點,法律經濟學應該通過圍繞各種“公平”社會模式的政治和經濟譜系來對比和分析不同的社會制度中的法律安排。麥樂怡曾明確指出:“作為一種比較意義上的研究,法與經濟學提供了一種將法律制度視為一種特定的政治理念的反映的研究機會,各種各樣的意識形態價值觀可以不加修飾地置於現行法律制度中加以比較。”同時,麥樂怡也特彆強調,“在法與經濟學的比較研究中,經濟哲學應是人們批判性分析法律、政治、社會的重心,分析應集中在特定政治環境中法與經濟的關係,……,這種研究方法注重評估法律制度是如何與經濟哲學有內在聯繫的”。強調比較分析研究方法的學者,並不完全否定新古典主義經濟學理論與分析方法在法律經濟學研究中的運用,但是,他們強調在法律經濟學的研究中,應該“用有限度的經濟方法分析法律”,使法律經濟學的研究“更見哲理和人性”。
綜上所述,從90年代以來,法律經濟學運動越來越明顯地呈現出兩種不同的學術傾向;一是主流學派的“法律的經濟分析”,這一發展趨勢主要受制於新古典主義經濟學的研究方法在法律經濟學研究中的進一步擴展和加深運用,取決於“形式化”、“模型化”在研究具體法律經濟學問題中所發揮的作用,這可能是一個十分艱難曲折的進程;二是非主流學派的“法律的經濟哲學分析”,這一發展趨勢主要受制其研究方法和分析結論在多大程度上能顯示出超過“法律的經濟分析”;並且,由於這一發展趨勢並不完全排斥新古典主義經濟學的方法,它還面臨著如何在研究領域的範圍和研究方法方面與“法律的經濟分析”相互協調的問題,以避免理論研究和應用研究的“兩張皮”,削弱了理論的解釋能力。從目前的研究狀況來看,至少在21世紀初期,法律經濟學運動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仍取決於主流學派的發展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