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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流民史
流民歷史
流民是人類進入階級社會之後普遍存在的一種人口現象和社會現象。約在公元前2l世紀,中國建立起第一個奴隸制國家一一夏朝,流民亦隨之在中國大地上出現。隨著歲月的流逝與社會的演進,流民問題不僅未能消除,反而變得越來越嚴重,越來越複雜,並對政治、經濟、文化及社會生產和生活諸方面產生著廣泛而深刻的影響。
《史記·萬石張叔列傳》載:“元封四年中,並東流民二百萬口,無名數者四十萬。”
平帝元始二年,“郡國大旱,蝗,青州成甚,民流亡”。
王莽代漢,“四海之內,囂然喪其樂生之心”,“青、徐民多棄鄉里流亡,老弱死道路,壯者入賊中”。王莽始建國三年,“民棄城郭流亡為盜賊,并州,平(幽)州尤盛”。新莽末年,“流民入關者數十萬人,乃置養贍官廩食之。使者監領,與小吏共盜其廩,飢死者十七八”。
建武九年,平定隴西,但“隴西雖平,而人飢,流者相望”。十二年正月,“小星流百枚以上,或西北,或正北,或東北,或四面行,皆小民流移之徵”。
恆帝永興元年,“郡國三十二蝗河水溢。百姓飢窮,流冗道路,至有數十萬戶。”
延熹九年,“青、徐炎旱,五穀損傷,民物流遷”。
西晉統一中國不久,晉王朝內部爆發宗室諸王爭權奪位,戰禍連年,大量的百姓被迫淪為流民。元康八年(298年),因齊萬年之亂使得關中發生飢荒,巴氐人李特兄弟帶領秦雍二州六郡流民至巴蜀(今中國四川省)謀生,沿途照顧貧病,頗得人心。
唐代至中葉均田制遭到破壞,均田農民失去土地成為流民。唐玄宗時將流民轉為軍籍,暫時解決流民所帶來的社會問題。安史之亂一旦爆發,大量的難民南遷,李白《為宋中丞請都金陵表》謂:“天下衣冠士庶,避地東武,永嘉南遷未盛於此”。安史之亂后,土地兼并盛行,不斷有農民因失去土地成為佃農或者流民,甚至加入盜賊集團。大曆七年(772年),和州刺史穆寧《治有狀》中提到和州“實增戶數倍”。
流民是引發社會動蕩的因素之一,宋朝政府對流民問相當重視,多進行救助。淳化四年(993年)三月,宋太宗在《招誘流民復業給復詔》規定:流民“回歸五年始令輸租調如平民”。災年招募流民和饑民當兵,是宋朝的國策。仁宗天聖年間,“帝每下赦令,輒以招輯流亡、募人耕墾為言。”
慶曆三年(1043年),陝西民飢相率東徙,韓琦發廩賑之,活二百五十四萬二千五百三十七人。慶曆八年(1048年),河朔(黃河以北)大水﹐流民南至京東(山東、河南、江蘇交界處)。青州知府富弼動員出粟救災,勸百姓捐獻糧食,共得十五萬斛﹔山林河泊之利﹐任流民取以為生。
元豐元年(1078年)八月,詔:“青、齊、淄三州被水流民,所至州縣,募少壯興役。其老幼疾病無依者,自十一月朔,依乞人例給口食,候歸本土,及能自營,或漸至春暖停給。”
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四月癸亥,太原府代州繁峙縣奏報:“本地有逃民三百餘戶,累歲招撫不還,希望准許派衛所軍兵追捕。”朱元璋諭戶部官員:“民窘於衣食,或迫於苛政則逃。使衣食足給,官司無擾,雖驅之使去,豈肯輕遠其鄉土?今逃移之民,不出吾疆域之外,但使有田可耕,足以自贍,是亦國家之民也。即聽其隨地佔籍,令有司善撫之。若有不務耕種,專事末作者,是為遊民,則逮捕之。”
弘治二年報告:四川的流民、饑民有八十七萬餘口。
正統元年(1436年)十一月庚戌,“命逃民占籍於所寓。先是行在戶部奏: ‘各處流移就食者,因循年久,不思故土,以致本籍田地荒蕪,租稅逋負……宜令各府州縣備籍逃去之家,並逃來之人,移文互報,審驗無異,令歸故鄉。其有不願歸者,令占籍於所寓州縣,授以地畝,俾供租稅,則國無游食之民,野無荒蕪之地矣。’……從之”
正統二年(1437年)三月戊午,命監察御史金敬撫輯聚居漢中山區等地逃民,其敕諭曰:“彼亡命者,皆朕赤子也。比因徭役頻繁,饑寒迫切,遂致轉徙。爾往視之,其願回故鄉者,令有司善加撫綏,蠲其逋租。願占籍於所寓者,復其徭役二歲。”
萬曆《大明會典·逃戶》載:“成化二十三年(1487年)詔,陝西、山西、河南等處軍民,先因飢荒逃移……”
萬曆初年,“如河南南陽縣舊二十一保,今實不及十保。陝西商南縣舊管一二十里,今止見三里。”
順治十三年(1656年)六月頒布“禁海”令,“違者不論官民,俱行正法,貨物入官,本犯產盡給告發之人”,十七年(1661年),禁海令在沿海全面推行,福建、廣東等“四省瀕海之民,老弱轉死溝壑,少壯流離於四方者,不知幾億萬人矣”。三藩之亂后,清廷再下此令“上至福州福寧,下至詔安,沿海築寨,置兵守之,仍築界牆,以截內外”(夏琳《閩海紀要》)
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近京數百里內受災,鄉村流戶,扶老攜幼,紛紛至京逃荒求食”。’,“兩湖偶被災侵,小民流徙至漢中的不下十餘萬人”。
嘉慶末年,在陝南老林地區,“江、廣、黔、楚、川、陝無業者僑寓其中以數百萬計”。
道光七年(1827年)法庫邊門外科左後旗台吉那沁等,“將該旗庫都力等處牧馬荒廠,招集流民,私行開墾”,大量流民“在此攜眷種地度日”,清政府仍然是“准其容留”。
流民的基本特徵大致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自發性和無序性。流民背井離鄉,流徙外地,並非官府的強制,亦非官府的組織,而是一種自發行為。他們的流動處於無序狀態。所謂無序主要是指兩個方面:一是他們在流動過程中,暫時脫離了政府的組織管理系統,成為失去行政權力控制的人口;二是流民內部沒有正式的組織管理體系,他們各自為政,互不統屬,且帶有很大的盲目性。
第二,流民的主體是“民”,最主要的是農民。“民”是這類流動人口的一個顯著特點。當然,也有一部分流民此前的身份並非民,如也有一些原政府官員、士大夫、逃亡的罪犯和士兵等。特別是大的戰亂髮生時,此類人口便紛紛加入流民大軍。但是,一方面他們在流民中所佔的比例很小,另一方面當他們加入到流民行列后,實際上已失去了先前的身份地位,脫離了原來的組織系統,更多地具備了流民的特徵,我們不妨稱之為“准流民”或“亞流民”。
第三,過渡性和暫時性。流民是一定數量的人口,在離開原居住地和放棄原謀生手段后形成的臨時性特殊人口群體。在從離鄉背井到重新定居之前,這一群體流移不定,無正常穩定的生產和生活手段,呈現出過渡性特徵。一般而言,他們中的大多數經過或長或短的流浪生活后,有的重返故里,有的定居於新地,重新獲得正當的生產和生活手段,退出流民隊伍。流民群體總是處於一種不斷有人退出又不斷有人加入的動態狀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