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這篇文章介紹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令,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招 標,第三章 投 標,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第五章 附 則等

文件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令
2006 年 第 7號
《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已於2006年6月7日經第7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李盛霖
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文件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保證公路工程施工質量,維護招標投標活動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依據《公路法》、《招標投標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公路橋樑、公路隧道及與之相關的安全設施、防護設施、監控設施、通信設施、收費設施、綠化設施、服務設施、管理設施等公路附屬設施的新建、改建與安裝工程。
第三條
下列公路工程施工項目必須進行招標,但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等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除外:
(一)投資總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項目;
(二)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項目;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招標的其他公路工程施工項目。
第四條
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公路工程施工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具備從事公路建設規定條件的企業法人都可以參加投標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預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
第六條
交通部依法負責全國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招 標
第七條
公路工程施工招標的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初步設計文件已被批准;
(二)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三)項目法人已經確定,並符合項目法人資格標準要求。
第八條
公路工程施工招標的招標人,應當是依照本辦法規定提出公路工程施工招標項目、進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標的項目法人。
第九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招標人,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一)具有與招標項目相適應的工程管理、造價管理、財務管理能力;
(二)具有組織編製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文件的能力;
(三)具有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和組織評標的能力。
招標人不具備本條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辦理公路工程施工招標事宜。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第十條
公路工程施工招標分為公開招標邀請招標
採用公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通過國家指定的報刊、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發布招標公告,邀請具備相應資格的不特定的法人投標。
採用邀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以發送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3家以上具備相應資格的特定的法人投標。
第十一條
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應當實行公開招標,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不適宜公開招標的,依法履行審批手續后,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一)項目技術複雜或有特殊技術要求,且符合條件的潛在投標人數量有限的;
(二)受自然地域環境限制的;
(三)公開招標的費用與工程費用相比,所佔比例過大的。
第十二條
公路工程施工招標,可以對整個建設項目分標段一次招標,也可以根據不同專業、不同實施階段分別進行招標,但不得將招標工程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十三條
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標段,應當按照有利於對項目實施管理和規模化施工的原則,合理劃分。
施工工期應當按照批複的初步設計建設工期,結合項目實際情況,合理確定。
第十四條
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應當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確定招標方式。採用邀請招標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審批;
(二)編製投標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按照本辦法規定備案;
(三)發布招標公告,發售投標資格預審文件;採用邀請招標的,可直接發出投標邀請書,發售招標文件;
(四)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五)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出投標邀請書和發售招標文件;
(六)組織潛在投標人考察招標項目工程現場,召開標前會;
(七)接受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公開開標;
(八)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推薦中標候選人;
(九)確定中標人。評標報告和評標結果按照本辦法規定備案並公示;
(十)發出中標通知書
(十一)與中標人訂立公路工程施工合同。
第十五條
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應當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公路工程施工採用公開招標的,招標公告發布后,招標人應當根據潛在投標人提交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對潛在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招標人只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售招標文件。
公路工程施工採用邀請招標的,投標邀請書發出后,招標人應當根據投標人提交的投標文件,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
第十六條
招標人審查潛在投標人的資格,應當嚴格按照資格預審的規定進行,不得採用抽籤、搖號等博彩性方式進行資格審查。
第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製招標文件。
二級及以上公路和大型橋樑、隧道工程的主體工程施工招標文件,應當按照交通部頒布的《公路工程國內招標文件範本》的格式和要求編製。
本條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公路工程和公路附屬設施工程的施工招標文件,可參照《公路工程國內招標文件範本》的格式和內容編製,並可根據實際需要適當簡化。
第十八條
招標文件中關於投標人的資質要求,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招標人不得在招標文件中制定限制性條件阻礙或者排斥投標人,不得規定以獲得本地區獎項等要求作為評標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
第十九條
招標文件應當載明以下主要內容:
(一)投標邀請書;
(二)投標人須知;
(三)公路工程施工合同條款;
(四)招標項目適用的技術規範;
(五)施工圖設計文件;
(六)投標文件格式,包括投標書格式及投標書附錄格式、投標書附表格式、工程量清單格式、投標擔保文件格式、合同格式等。
投標人須知應當載明以下主要內容:
(一)評標標準和方法;
(二)工期要求;
(三)提交投標文件的起止時間、地點和方式;
(四)開標的時間和地點。
招標公告、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招標項目的名稱、技術標準、規模、投資情況、工期、實施地點和時間;
(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辦法、時間和地點;
(四)對潛在投標人的資質要求;
(五)招標人認為應當公告或者告知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出售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的發售時間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應當合理確定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和投標文件的編製時間。
編製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開始發售資格預審文件之日起至潛在投標人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止,不得少於14日。
編製投標文件的時間,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售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止,高速公路、一級公路、技術複雜的特大橋樑、特長隧道不得少於28日,其他公路工程不得少於20日。
第二十二條
國道主幹線和國家高速公路網建設項目的工程施工招標文件應當報交通部備案,其他公路建設項目的工程施工招標文件應當按照項目管理許可權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交通主管部門發現招標文件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內容的,應當在收到備案文件后的7日內,提出處理意見,及時行使監督檢查職責。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如需對已出售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應當在投標截止日期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並應當按照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備案。
對招標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設定標底的,可自行編製標底或者委託具備相應資格的單位編製標底。
標底編製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工程造價管理的規定,並應當控制在批准的概算以內。
招標人應當採取措施,在開標前做好標底的保密工作。
第二十五條
國道主幹線和國家高速公路網建設項目的資格預審結果報交通部備案,其他公路建設項目的資格預審結果按照項目管理許可權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 投 標
第二十六條 公路工程施工招標的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公路工程施工單位。
投標人應當具備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具有承擔所投標項目的相應能力。
第二十七條 兩個以上施工單位可以組成聯合體參加公路工程施工投標。聯合體各成員單位都應當具備招標文件規定的相應資質條件。由同一專業施工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以聯合體形式參加公路工程施工投標的單位,應當在資格預審申請文件中註明,並提交聯合體各成員單位共同簽訂的聯合體協議。
聯合體協議應當明確主辦人及成員單位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八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按時參加招標人主持召開的標前會並勘察現場。
第二十九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製投標文件,並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第三十條 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載明的項目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后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關鍵性工作進行分包的,應當向招標人提交分包計劃,並在投標文件中載明。分包單位的資質應當與其承擔的工程規模標準相適應。
第三十一條 投標文件中投標書及投標書附錄、投標報價部分應當由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簽字,並加蓋投標人印章,其他部分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籤署。
投標文件應當由投標人密封,並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送達招標人。
第三十二條 投標文件按照要求送達后,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前,投標人如需撤回或者修改投標文件,應當以正式函件提出並作出說明。
修改投標文件的函件是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其形式要求、密封方式、送達時間,適用對投標文件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 招標人對投標人按時送達並符合密封要求的投標文件,應當簽收,並妥善保存。
招標人不得接受未按照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及投標截止時間後送達的投標文件。
第三十四條 投標人參加投標,不得弄虛作假,不得與其他投標人互相串通投標,不得採取賄賂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不得妨礙其他投標人投標。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三十五條 開標時間應當與招標文件中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一致。
開標地點應當是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不得隨意變更。
第三十六條 開標應當公開進行。
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交通主管部門和所有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參加。
第三十七條 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託的公證機構檢查並予以公證。
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經確認無誤后,招標人應噹噹眾拆封,並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
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應當同時公布標底。
第三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記錄開標過程,並存檔備查。
第三十九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技術、經濟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委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專家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2/3。
第四十條 國道主幹線和國家高速公路網建設項目,評標委員會專家從交通部設立的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其他公路建設項目的評標委員會專家從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設立的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與投標人有利害關係的人員不得進入相關招標項目的評標委員會。
第四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四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責任。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賄賂或者投標人的其他好處,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評標委員會成員存在違規行為的,一經查實,取消其評標委員會成員資格,並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過程和結果。
第四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四十四條 公路工程施工招標的評標方法可以使用合理低價法、最低評標價法綜合評估法和雙信封評標法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
合理低價法,是指對通過初步評審和詳細評審的投標人,不對其施工組織設計、財務能力、技術能力、業績及信譽進行評分,而是按招標文件規定的方法對評標價進行評分,並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順序排列,推薦前3名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
最低評標價法,是指按由低到高順序對評標價不低於成本價的投標文件進行初步評審和詳細評審,推薦通過初步評審和詳細評審且評標價最低的前3名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
綜合評估法,是指對所有通過初步評審和詳細評審的投標人的評標價、財務能力、技術能力、管理水平以及業績與信譽進行綜合評分,按綜合評分由高到低排序,並推薦前3名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
雙信封評標法,是指投標人將投標報價和工程量清單單獨密封在一個報價信封中,其他商務和技術文件密封在另外一個信封中,分兩次開標的評標方法。第一次開商務和技術文件信封,對商務和技術文件進行初步評審和詳細評審,確定通過商務和技術評審的投標人名單。第二次再開通過商務和技術評審投標人的投標報價和工程量清單信封,當場宣讀其報價,再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辦法進行評標,推薦中標候選人。對未通過商務和技術評審的投標人,其報價信封將不予開封,當場退還給投標人。
公路工程施工招標評標,一般應當使用合理低價法。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項目和工程規模較小、技術含量較低的工程,可使用最低評標價法。
第四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
招標文件中沒有規定的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第四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工作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評標報告應當由所有評標委員會委員簽字。
評標報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評標委員會的成員名單;
(二)開標記錄情況;
(三)評標採用的標準和方法;
(四)對投標人的評價;
(五)符合要求的投標人情況;
(六)推薦的中標候選人;
(七)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應當限定在1至3人,並標明排列順序。
招標人應當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期限內未能提交履約擔保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因前款規定的原因也不能簽定合同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三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招標人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第四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將評標結果在招標項目所在地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政府網站上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時間不少於7日。
第四十九條 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作為廢標處理:
(一)投標文件未經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代理人簽字,或者未加蓋投標人公章;
(二)投標文件字跡潦草、模糊,無法辨認;
(三)投標人對同一標段提交兩份以上內容不同的投標文件,未書面聲明其中哪一份有效;
(四)投標人在招標文件未要求選擇性報價時,對同一個標段,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報價;
(五)投標人承諾的施工工期超過招標文件規定的期限或者對合同的重要條款有保留;
(六)投標人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
(七)投標文件不符合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辦法重新招標
(一)少於3個投標人的;
(二)經評標委員會評審,所有投標均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
(三)由於招標人、招標代理人或投標人的違法行為,導致中標無效的;
(四)中標人均未與招標人簽訂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的。
重新招標的,招標文件、資格預審結果和評標報告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報交通主管部門備案,招標文件未作修改的可以不再備案。
第五十一條 招標人確定中標人後,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第五十二條 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將評標報告向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備案機關進行備案。
第五十三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訂立書面公路工程施工合同。
公路工程施工合同應當按照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訂立。
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五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自訂立公路工程施工合同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由於中標人自身原因放棄中標,招標文件約定放棄中標不予返還投標保證金的,中標人無權要求返還投標保證金。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及《招標投標法》的行為,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使用國際金融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標,貸款方或者資金提供方對施工招標投標的具體條件和程序有特殊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但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交通部對其有另行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2002年6月6日發布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