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

調整稅收關係的法律規範總稱

稅法即稅收法律制度,是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制定的用以調整稅收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是國家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以憲法為依據,調整國家與社會成員在征納稅上的權利與義務關係,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稅收秩序,保障國家利益和納稅人合法權益的一種法律規範,是國家稅務機關及一切納稅單位和個人依法徵稅的行為規則。

稅法分類


按各稅法的立法目的、徵稅對象、權益劃分、適用範圍、職能作用的不同,可作不同的分類。一般採用按照稅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將稅法分為稅收實體法和稅收程序法兩大類。
稅收實體法
稅收實體法主要是指確定稅種立法,具體規定各稅種的徵收對象、徵收範圍、稅目、稅率、納稅地點等。包括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車船稅、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車輛購置稅、契稅和耕地佔用稅等,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都屬於稅收實體法。
稅收程序法
稅收程序法是指稅務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稅收管理法、發票管理法、稅務機關法、稅務機關組織法、稅務爭議處理法等。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稅收徵稅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的規定,制定稅收徵收管理的相關法律。

稅收法律


稅法
稅法
稅收法律關係體現為國家徵稅與納稅人的利益分配關係。在總體上稅收法律關係與其他法律關係一樣也是由主體、客體和內 容三方面構成。
主體
主體是指稅收法律關係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在我國稅收法律關係中,主體一方是代表國家行使徵稅職責的國家稅務機關,包括國家各級稅務機關、海關和財務機關;另一方是履行納稅義務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對這種主體的確定,我國採取屬地兼隸屬人原則,即在華的外國企業、組織、外籍人、無國籍人等凡在中國境內有所得來源的,都是我國稅收法律關係的主體。
客體
客體是指主體的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也就是課稅對象。
如所得稅法律關係客體就是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流轉稅法律關係客體就是貨物銷售收入或勞務收入。
內容
內容是指主體所享受的權利和所應承擔的義務,這是稅收法律關係中最實質的東西,也就是稅收的靈魂。它具體規定了主體可以有什麼行為,不可以有什麼行為,如果違反了稅法的規定,應該如何處罰等。

構成要素


稅法構成要素是稅收課徵制度構成的基本因素,具體體現在國家制定的各種基本法中。主要包括納稅人、徵稅對象、納稅地點、稅率、稅收優惠、納稅環節、納稅期限、違章處理等。其中納稅人、課稅對象、稅率三項是一種稅收課徵制度或一種稅收基本構成的基本因素。
納稅義務人
納稅義務人簡稱納稅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是繳納稅款的主體,直接同國家的稅務機關發生納稅關係。
與納稅義務人相聯繫的另一個概念是扣繳義務人,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徵稅對象
徵稅對象也稱課稅對象,是指針對什麼樣的標的物進行課稅。這是劃分不同稅種、區別一種稅不同於另一種稅的主要標誌。
稅率 稅率是稅法規定的每一單位課稅對象與應納稅款之間的比例,是每種稅收基本法構成的最基本要素之一。稅率是國家稅收制度的核心,它反映徵稅的深度,體現國家的稅收制度。一般來說,稅率可分為比例稅率、累進稅率、定額稅率三種。

稅法特徵


1. 稅收立法許可權的多層次性和表現形式的多樣性
2. 稅收結構的規範性
3. 實體性規範和程序性規範的統一性
4. 稅法規範的技術性
5. 稅法的經濟性

制定機關


根據中國立法法的有關規定,目前有權制定稅法或者稅收政策的國家機關主要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 會、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等。
一、稅收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或者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二、有關稅收的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等。
三、有關稅收的部門規章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和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等部門制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理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稅務行政複議規則》。其中,有些重要規章要經過國務院批准以後發布,如《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徵稅辦法》。
此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某些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與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按照規定製定某些地方性的稅收法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某些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稅收規章。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實行獨立的稅收制度,中央政府不在這兩個特別行政區徵稅。

各國稅法


中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噸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保加利亞

《保加利亞共和國增值稅法》

斯洛伐克

《斯洛伐克2018年稅收指南》

立陶宛

《立陶宛共和國消費稅法》、《立陶宛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立陶宛共和國增值稅法》、《立陶宛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烏克蘭

烏克蘭稅法

愛沙尼亞

《愛沙尼亞所得稅法案》、《愛沙尼亞稅收法案》、《愛沙尼亞增值稅法》

越南

101 / 2011 / nd-cp號法令
198 / 2004 / nd-cp號法令
67/2011/ND-CP法令
0865 / 2004 / qd-btm號決定
92/2004 / tt-btc號通告
53 / 2004 / QD TTG號決定
8 / 2004 / qd-btc號決定
54/2011/QD-TTg征 決定
135/2011/TT-BTC號通告
3173/TCT-KK號正式發文
2355/TCT-CS 關 正式發文
3745/TCHQ-TXNK號正式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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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011 / QD TTG號 決定
81/2004/tt-btc號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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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2004 / tt-btc號通告
45/2004 / qd-btc號決定
147/2004/ND-CP號法令
42/2003/TT-BTC號通告執照稅 通告
127 / 2003 / tt-btc號通告
446/2003 / qd-btm號決定
24/2002/TT-BTC號通告
08/2001/TT-BTC 企通告
03/2002/TT-BTC號通告
194/2010/TT-BTC號通告
26 2012QH13號法律
15 2000TT-BTC號通告
《193/2012/TT-BTC號通告》
62 1996 法令
《201/2012/TT-BTC號通告》進出口關稅
94/1998/ND-CP號法令
《170/2011/TT-BTC號通告》 企業所得稅修訂和補充
105/2000/TT-BTC號通告
113/2011/ND-CP號政府法令
92/2015/TT-BTC號通告
98/2007/ND-CP號政府法令
97號通告 營業稅
98/2007/ND-CP號政府法令
92/2008/QD-BTC決定
34/2004/TT-BTC號通告
26/2009/ND-CP號法令 消費稅
70/2009/TT-BTC通告
109/2008/QD-BTC號決定
96/2002/ND-CP號決定
40/2007/ND-CP號法令
41/2000/QD-BTC號決定
40/2008/TT-BTC號通告
《48/1998/TT-BTC號通告》
42/2005/QH11號法律
77/2011/TT-BTC號通告
2013 11號決定
103/2009/QD-TTg決定
156 2013通告 第一段
《 81/2000/TT-BTC號通告》85 2007通告
60 2007通告第一段
49/2008/TT-BTC通告
《越南環境保護稅法》、《越南個人所得稅法》、《越南企業所得稅實施細則》、《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稅收征管法》、《越南增值稅指導手冊》、《越南企業所得稅》、《越南增值稅法》、《越南增值稅通告》

泰國

《泰國稅法》

新加坡

《新加坡所得稅法》

塞爾維亞

《塞爾維亞共和國商品使用、持有和攜帶稅法》、《塞爾維亞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塞爾維亞共和國財產稅法》

寮國

《寮國稅法修正案》

埃及

《埃及2016年第67號增值稅法》

柬埔寨

《柬埔寨王國稅收法律》

羅馬尼亞

《羅馬尼亞財政法典》
(參考資料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