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

漢語詞語

稅法是各種稅收法規的總稱。是稅收機關徵稅和納稅人據以納稅的法律依據。稅法包括稅收法令、條例、稅則、施行細則、徵收辦法及其他有關稅收的規定。稅法由國家立法機關制定頒布,或由國家立法機關授權國家機關制定公布。一般說來,主要的稅收法規,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公布施行;各稅條例(草案)和徵收辦法,由國務會議審議通過,公布施行;稅法實施細則,由財政部根據稅收基本法規作出解釋和詳細規定;有關地方各稅的征免和各稅具體稽徵管理制度,一般由省級人大常委會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稅法由一些基本因素所構成:納稅人、課稅對象、稅率。其他因素有:納稅環節、納稅期限、減免稅和違章處理等。

釋義


釋義:關於徵稅的法規。
【出處】:《詩經·小雅·甫田》“今適南畝”唐 孔穎達 疏:“今適南畝,言民之治田則歲取十千,宜為官之稅法。”
【示例】:《新華半月刊》1958年第12期:“工業手工業試製的新產品和新建企業所生產的產品,在試製期間和生產期間,如果按照稅法規定納稅,會發生虧損的。”

要素


(1)納稅人
納稅人,又稱納稅義務人,即納稅主體,是指法律規定的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納稅人不同於負稅人。負稅人是最終負擔國家徵收稅款的單位和個人,通常情況下,納稅人同時也是負稅人,即稅收負擔最終由納稅人承擔,如所得稅的負稅人就是納稅人。但有些稅種的納稅人與負稅人並不一致,如流轉稅的稅款雖由生產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的納稅人繳納,但稅收負擔卻是由商品或服務的最終消費者承擔的。
納稅人也不同於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是法律規定的,在其經營活動中負有代扣
稅法
稅法
稅款並向國庫繳納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如個人所得稅就是由支付所得的單位和個人代扣代繳。
納稅人有兩種基本形式: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和法人是兩個相對稱的法律概念。自然人是基於自然規律而出生的,有民事權利和義務的主體,包括本國公民,也包括外國人和無國籍人。法人是自然人的對稱,根據《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規定,法人是基於法律規定享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具有獨立的財產和經費,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社會組織。我國的法人主要有四種:機關法人、事業法人、企業法人和社團法人
(2)徵稅對象
徵稅對象,又稱課稅對象、徵稅客體,是指對何種客體徵稅,即徵稅的標的物。如消費稅的徵稅對象就是消費品(如煙、酒等);房產稅的徵稅對象就是房屋。徵稅對象是稅法的最基本要素,是區分不同稅種的主要標誌。
(3)稅目
稅目,是徵稅對象的具體化,是稅法中對徵稅對象分類規定的具體徵稅品種和項目。如消費稅就設有煙、酒和酒精、化妝品等稅目。
(4)稅率
稅率,是指應納稅額與徵稅對象數額之間的比例。稅率是計算應納稅額的尺度,反映稅負水平的高低。我國現行稅率分為三種:
1.比例稅率。指按照固定比例確定的稅率,即不論徵稅對象數額大小,只按一個固定比例徵稅。如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均實行比例稅率。
①單一比例稅率,是指對同一徵稅對象的所有納稅人都適用同一比例稅率。
②差別比例稅率,是指對同一徵稅對象的不同納稅人適用不同的比例徵稅。
③幅度比例稅率,是指對同一徵稅對象,稅法只規定最低稅率和最高稅率,各地區在該幅度內確定具體的適用稅率。
2.累進稅率。指根據徵稅對象數額大小而確定不同等級的稅率,徵稅對象數額越大,稅率越高;反之,徵稅對象數額越小,稅率越低。如個人所得稅稅率的確定。
3.定額稅率。
徵稅對象的計量單位直接規定應該納稅額的稅率形式。徵稅對象的計量單位可以是其自然單位,也可以是特殊規定的複合單位。前者如現行稅制中的鹽稅以鹽的噸數作為計量單位,資源稅中的天然氣以千立方米為計量單位。採用定額稅率徵稅,稅額的多少同徵稅對象的數量成正比。中國現行稅制中的定額稅率有四種表現形式:(1)地區差別定額稅率,即對同一徵稅對象按照不同地區分別規定不同的徵稅數額。具有調節不同地區之間級差收入的作用。(2)分類分級定額稅率,即把徵稅對象按一定標誌分為類、項或級,然後按不同的類、項或級分別規定不同的徵稅數額。(3)幅度定額稅率,即在統一規定的徵稅幅度內根據納稅人擁有的徵稅對象或發生課稅行為的具體情況,確定納稅人的具體適用稅率。(4)地區差別、分類分級和幅度相結合的定額稅率,即對同一徵稅對象在按照地區差別或分類分級定率的前提下,實行有幅度的定額稅率。
(5)納稅環節
納稅環節,指徵稅對象在流轉過程中,按稅法規定應當納稅的環節。如商品從生產到消費一般要經過產制、批發和零售三個環節,納稅環節解決的就是征一道稅,或是征兩道稅,還是道道徵稅以及確定在哪個環節徵稅的問題。
(6)納稅期限
納稅期限,指稅法規定的納稅人繳納稅款的法定期限。納稅期限有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確定結算應納稅款的期限,一般由稅務機關依法確定;二是繳納稅款的期限,即在納稅期限屆滿后,向稅務機關繳納稅款的期限。如增值稅的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增值稅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一個季度。納稅人以1個月為一期繳納增值稅的,應當從期滿之日起15日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一期納稅的,應當從期滿之日起5日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1日起15日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7)減稅、免稅
減稅、免稅,指稅法減少或免除稅負的規定。減稅是指對應納稅額減征一部分稅款;免稅是指對應納稅額全部免征。
需要注意的是,減免稅不同於稅法中規定的起征點。起征點,是指對徵稅對象徵稅的起點數額。徵稅對象未達到起征點的,不徵稅;達到或超過起征點的,就其全部數額徵稅。另外,減免稅也不同於稅法中規定的免征額。免征額,是指對徵稅對象免於徵稅的數額。免征額部分不徵稅,只對超過免征額的部分徵稅。
(8)違章處理
違章處理,指對納稅人違反稅法規定時,採取處罰措施的規定。

分類


稅法體系中按稅法的功能作用、許可權劃分、法律級次的不同,可分為不同類型的稅法。
1. 按照稅法的職能作用的不同,可分為稅收實體法和稅收程序法。稅收實體法主要是指確定稅種立法,具體規定各稅種的徵收對象、徵收範圍、稅目、稅率、納稅地點等。稅收程序法是指稅務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稅收管理法、納稅程序法、發票管理法、稅務機關組織法、稅務爭議處理法等。
2. 按照主權國家行使稅收管轄權的不同,可分為國內稅法、國際稅法、外國稅法等。
3. 按照稅收立法許可權或者法律效力的不同,可以劃分為稅收法律、稅收行政法規、稅收規章和稅收規範性文件等。

關係


稅法與其他部門法的關係
(一)稅法與憲法的關係
憲法是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稅法屬於部門法,其位階低於憲法,依據憲法制定,這種依從包括直接依據憲法的條款制定和依據憲法的原則精神制定兩個層面。
(二)稅法與民法的關係
民法作為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之一,形成時間較早。稅法作為新興部門法與民法的密切聯繫主要表現在大量借用了民法的概念、規則和原則。但是稅法與民法分別屬於公法和私法體系,其調整對象不同、法律關係建立及調整適用的原則不同、調整的程序和手段不同。
(三)稅法與行政法的關係
1.稅法與行政法有著十分密切的聯繫。這種聯繫主要表現在稅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徵:
(1)調整國家機關之間、國家機關與法人或自然人之間的法律關係;
(2)法律關係中居於領導地位的一方總是國家;
(3)體現國家單方面的意志,不需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
(4)解決法律關係中的爭議,一般都按照行政複議程序和行政訴訟程序進行。
2.稅法雖然與行政法聯繫密切,但又與一般行政法有所不同:
(1)稅法具有經濟分配的性質,並且是經濟利益由納稅人向國家的無償單向轉移,這是一般行政法所不具備的;
(2)稅法與社會再生產,特別是物質資料再生產的全過程密切相連,不論是生產、交換、分配,還是消費,都有稅法參與調節,其聯繫的深度和廣度是一般行政法所無法相比的;
(3)稅法是一種義務性法規,並且是以貨幣收益轉移的數額作為納稅人所盡義務的基本度量,而行政法大多為授權性法規,少數義務性法規也不涉及貨幣收益的轉移。
(四)稅法與經濟法的關係
1.稅法與經濟法有著十分密切的關係,表現在:
(1)稅法具有較強的經濟屬性,即在稅法運行過程中,始終伴隨著經濟分配的進行;
(2)經濟法中的許多法律、法規是制定稅法的重要依據;
(3)經濟法中的一些概念、規則、原則也在稅法中大量應用。
2.稅法與經濟法之間也有差別:
(1)從調整對象來看,經濟法調整的是經濟管理關係,而稅法調整對象則含有較多的稅務行政管理的性質;
(2)稅法屬於義務性法規,而經濟法基本上屬於授權性法規;
(3)稅法解決爭議的程序適用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行政法程序,而不適用經濟法中的普遍採用的協商、調解、仲裁、民事訴訟程序。
(五)稅法與刑法的關係
刑法是國家法律的基本組成部分。稅法與刑法是從不同角度規範人們的社會行為。刑法是實現稅法強制性最有力的保證。二者調整對象不同、性質不同、法律追究形式不同。
(六)稅法與國際法的關係
被一個國家承認的國際稅法,也應該是這個國家稅法的組成部分。各國立法時會吸取國際法中合理的理論、原則及有關法律規範;國際法高於國內法的原則,使國際法對國內法的立法產生較大的影響和制約作用。
稅法與國際法的關係:兩者是相互影響、相互補充、相互配合的。

作用


(一)稅法的規範作用
1.指引作用
2.評價作用
3.預測作用
4.強製作用
5.教育作用
(二)稅法的經濟作用
1.稅法是國家取得財政收入的重要保證
2.稅法是正確處理稅收分配關係的法律依據
3.稅法是國家宏觀調控經濟的重要手段
4.稅法是監督管理的有力武器
5.稅法是維護國家權益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