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佃

陸佃

陸佃(1042年~1102年),字農師,號陶山,越州山陰(今浙江紹興)人,陸遊祖父。著有《陶山集》十四卷,及《埤雅》、《禮象》、《春秋後傳》、《鶡冠子注》等,共二百四十二卷,《宋史本傳》並傳於世。封吳郡開國公,贈太師,追封楚國公。

人物關係


簡介


陸佃,宋熙寧三年(1070)進士,授蔡州推官、國子監直講。元豐時擢中書舍人、給事中。哲宗時徙知鄧州、泰州、海州。徽宗即位,召為禮部侍郎,命修《哲宗實錄》。后拜尚書右丞,轉左丞(副宰相)。家貧苦學,映月讀書。過金陵受教於王安石。安石當問新政於佃,佃曰:“法非不善,但恐推行不能如本意。”熙寧三年(公元一〇七〇年),擢進士甲科,調蔡州推官召為國子監直講。安石以佃不附已,專付之經術,不復咨以政。徽宗時,為尚書右丞。每欲參用元祐人才,遂低佃名在黨籍,能為中大夫,知亳州。

人物軼事


古時學校很少,求師困難,求名師更為不易。陸佃為了學到更多的知識,決定到外地拜師求學。當他得知唐宋八大家之一、著名文學家王安石正在江南講學,便決心去拜師。
陸佃畫像
陸佃畫像
為了拜師,他穿著草鞋,背著鋪蓋,長途跋涉,跑了千里路程。一天下午,來到一條河邊,當時沒有渡船,只得把行李頂在頭上涉水過河。當他走到河心,突遇山洪暴發,巨大的洪流將他捲走,幸好被一位好心的艄公救了上來。經過幾個月的努力,歷盡艱辛,終於找到了王安石,當他跨進王安石的家門時,已精疲力竭了。王安石看到這位不遠千里前來求學的有志青年後,十分喜愛,決心把全部知識傳授給他。在王安石的精心教導下,陸佃學習非常刻苦,博覽群書,知識面很是廣泛。

人物行年考


陸佃是北宋後期名臣,但史籍對其家世、生平並無系統記載,而是散見諸書,本文對其家世、生平、學術及著述情況予以考辨,對於了解北宋後期政治、學術和文學均有一定幫助。
陸佃,字農師,號陶山。先世吳郡人,徙山陰魯墟。祖陸軫,始以進士起家;父陸珪,仕止國子博士。
陸遊《渭南文集》卷三十五《奉直大夫陸公墓誌銘》:“吳郡陸氏……唐末自吳之嘉興東徙錢塘,吳越王時又徙山陰魯墟。宋祥符中,贈太傅諱軫,以進士起家,仕至吏部郎中直昭文館。太傅生國子博士贈太尉諱珪,太尉生尚書左丞贈太師楚國公諱佃。”佃有《陶山集》十六卷,四庫館臣從《永樂大典》輯出。孔凡禮《陸遊家世敍錄》(《文史》第三十一輯)曾考證陸氏世系較詳,今補其不及或不確者,分疏於下:佃生於宋仁宗慶曆二年(1042),少時羸弱苦讀,遊學四方,而留高郵最久,嘗從孫覺游,蚤以說《詩》得名。
治平中,王安石講學江寧府,佃往受教,以為平日就師十年,不如從安石一日。與安石子雱(字元澤)、沈憑、龔原(字深之)等游,寖成“新學”學派。
參見:一、《陶山集》卷十六《沈君墓表》:“憑有文行,吾游之賢者也。治平三年,今大丞相王公守金陵,以緒餘成學者,而某也實並羣英之游。方是時,初識憑面……其後遂為同年之友。”按,王安石嘉祐八年丁母憂,解官歸江寧;治平二年服除,屢辭赴闕,其受詔知江寧府,實在治平四年閏三月(見《長編》卷二百九),佃記憶偶誤。但王氏受詔前已居江寧,故治平三年當為佃受學之始。又,卷十五《傅府君墓誌》云:“高郵傅明孺,諱常,攝揚州助教瓊之第二子。嘉祐、治平間,與予同硯席,共敝衣服,無憾也。是時明孺尚未冠,予亦年少耳。淮之南,學士大夫宗安定先生之學,予獨疑焉,及得荊公《淮南雜說》與其《洪範傳》,心獨謂然,於是願掃臨川先生之門。后余見公,亦驟見稱獎,語器言道,朝虛而往,暮實而歸,覺平日就師十年,不如從公之一日也。既歸,明孺驚曰:‘自今事兄矣,豈曰友之云乎?’然予亦不自讓也,憩其館累月,食客以予故,日嘗數十人,助教禮數益隆,無倦容厭色。”據此知佃處館於揚州傅氏。蘇頌《國子博士陸君墓誌銘》言陸珪曾知揚州天長縣,又云:“余昔嘗使淮南,表君之治效為一道令宰之最。”檢鄒浩《道鄉集》卷三十九《故觀文殿大學士蘇公行狀》,蘇頌為淮南轉運使在治平四年,必此時陸珪在天長縣任也。推計陸佃館揚州日,正是其父任職時。
二、《陶山集》卷一《依韻和李知剛、黃安見示》詩,乃回憶就學時情景:“蔣山鱗鬣蒼嵯峨,參伐可捫斗可摩。建康開府占形勝,千檣萬舳來江艖。憶昨司空駐千騎,與人傾蓋腸無他。有時偃蹇枕書卧,忽地起走仍吟哦。諸生橫經飽餘論,宛若茂草生陵阿。發揮形聲解奇字,豈但晚學池中鵝。余初聞風裹糧走,願就秦扁醫沈屙。登堂一見便稱許,暴之秋陽濯江沱。夜深歸來學舍冷,鼓吹有蛙更聞鼉。曾參捉襟肘屢見,回也簞食傾瓢蠡。”卷十三《祭王元澤待制墓文》:“念昔此邦,初與公值,曷敢定交,公我所畏,傾蓋相從,期以百歲。今我來思,如復更世,豈無友人,先我而逝,懷舊感今,擲筆掩袂。猶想當年,拍手論議,白下長干,倒屣曳履,遺舟夜壑,求馬唐肆。顧瞻空山,潸焉出涕。”按,元澤名雱,王安石子。
三、《宋史·龔原傳》:“字深之,處州遂昌人,少與陸佃同師王安石。”按,王安石講學江寧府,受學者甚眾,實“新學”學派形成之漸。(參考劉成國《王安石江寧講學考述》,《中華文史論叢》第73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逮安石相神宗變法,佃於熙寧三年(1070)入京應舉,取省元,殿試發策,佃以經義條對,擢甲科,授蔡州觀察推官。
陸佃作品
陸佃作品
參見:一、 《宋史》本傳:“熙寧三年,應舉入京。適王安石當國,首問新政。佃曰:‘法非不善,但推行不能如初意,還為擾民,如青苗是也。’安石驚曰:‘何為乃爾?吾與呂惠卿議之,又訪外議。’佃曰:‘公樂聞善,古所未有,然外間頗以為拒諫。’安石笑曰:‘吾豈拒諫者?但邪說營營,顧無足聽。’佃曰:‘是乃所以致人言也。’明日,安石召謂之曰:‘惠卿雲,私家取債,亦須一雞半豚。已遣李承之使淮南質究矣。’既而承之還,詭言於民無不便,佃說不行。”按,今存《陶山集》十六卷文字,於王安石一再推為“真儒”,擬之孔聖(如卷二《依韻和李元中兼寄伯時二首》之二:“平生共學王丞相,更覺荀揚未盡醇。”卷三《易守建業毅夫有詩贈別次韻五首》之一:“北山楷木今成列,獨傍師門想見丘。”卷八《海州謝上表》:“偶受知於神考,嘗承學於真儒。”卷十三《祭丞相荊公文》:“嗚呼哀哉,德喪元老,道亡真儒……回也昔何敢死,賜也今將安仰?”)蓋終生服膺併發揚“新學”者;但於青苗、免役、方田、市易諸“新法”,則全無涉及,可見理財之法,非佃所長,亦志不在此也。
二、本傳又云:“禮部奏名為舉首。方廷試賦,遽發策題,士皆愕然,佃從容條對,擢甲科。授蔡州推官。”《宋會要輯稿》選舉一之一二:“熙寧三年正月九日,以翰林學士承旨王珪權知貢舉,御史中丞呂公著、知制誥蘇頌、直集賢院同修起居注孫覺並同知貢舉,合格奏名進士陸佃以下三百人。”蘇頌《國子博士陸君墓誌銘》亦云:“余昔嘗使淮南,表君之治效為一道令宰之最。又嘗主禮部貢舉,奏君之仲子佃為第一。”據此,佃為省元。
三、陳襄《古靈集》卷七《乞升陸佃優等倡名札子》:“臣竊思陛下特以聲律取人為患,故於庭試代以策問,是欲斥去虛文,以求博碩之士。似此一號,專以經義條對,學有本末,雖文采若不甚優,觀其致精深固,已出於群雋。伏望陛下取其根本之學,不求詞藻之工,臨軒唱名,特賜省覽。如實有可采,願以優等置之。”按,《長編》卷二百十,熙寧三年夏四月,“丁卯,以新及第進士葉祖洽為大理評事,上官均、陸佃為兩使職官,張中、程堯佐為初等職官,第六人以下為判司主簿或尉。”《太賓士跡統類》卷二十七註:“蘇軾編排上官均第一,祖洽二,佃第五。程堯佐奏名第三,以陸佃知新法故,易第二,為第五焉。”據此則佃唱名第二。
四、《陶山集》卷九《御試策》,即殿試所對。卷十三有《及第謝啟》、《及第謝二府啟》。
朝廷欲以經術造士,初置五路學官,選為鄆州教授。及太學立三舍法,旋補國子監直講,其《詩講義》遂盛傳於時,又助王安石作《詩義》,從學者愈眾。
參見:一、《宋史》本傳:“初置五路學,選為鄆州教授。”按,《宋史》神宗紀熙寧四年(1071)二月,“以經義、論策試進士,置京東西、陝西、河東、河北路學官,使之教導”,此即所謂“五路學官”也。《長編》卷二百二十一,熙寧四年三月庚寅,“又詔中書,五路舉人最多處,惟河南府、青州已舉學官,余州皆選置教授,以蔡州觀察推官陸佃等為之。”註:“選陸佃等在辛卯,今並書。”
二、《宋會要輯稿》崇儒一之三一,記熙寧四年十月改造太學事,小字註:“初,蘇頌子嘉在太學,顏復嘗策問王莽復周變法事,嘉極論為非,在優等。蘇液密寫以示曾布,曰:‘此輩唱和,非毀時政。’布大怒,責張琥曰:‘君為諫官判監,豈容學官與生徒非毀時政,而不彈劾?’遂以告安石。安石大怒,遂逐諸學官,以李定、常秩判監,選用學官,非執政所喜者不與。陸佃、黎宗孟、葉濤、曾肇、沈季良與選。季良,安石妹婿;濤,其侄婿;佃,門人;肇,布弟也。佃等夜在安石齋受口義,旦至學講之,無一語出己。其設三舍,皆欲引用其黨耳。”
三、《宋史》本傳:“召補國子監直講。安石以佃不附己,專付之經術,不復咨以政。安石子雱用事,好進者坌集其門,至崇以師禮,佃待之如常。”按,《能改齋漫錄》卷八:“王荊公父子俱侍經筵,陸農師以詩賀云:‘潤色聖猷雙孔子,燮調元化兩周公。’議者為太過。”檢《長編》卷二百二十六,熙寧四年八月己卯,“前旌德縣尉王雱為太子中允、崇政殿說書”,雱侍經筵始此。觀“雙孔子”、“兩周公”之語,豈是“待之如常”者?《陶山集》卷十三有《祭王元澤待制墓文》,推崇備至,引為知己。謂安石“專付之經術”,則就佃之所長,亦合其所志也。本傳行文,似佃於師門有間然,乃新黨敗后,為佃開脫之意。蓋佃之後人,在南宋登朝者猶眾,當時國史之傳,必取如此筆調,而為《宋史》采入也。
四、陸宰《埤雅序》:“熙寧后,始以經術革詞賦,先公《詩講義》遂盛傳於時,學校爭相筆受,如恐不及。”《長編》卷二百二十九,熙寧五年正月戊戌,“上曰:‘經術今人人乖異,何以一道德?卿有所著,可以班行,令學者定於一。’安石曰:‘《詩》已令陸佃、沈季長作義。’上曰:‘恐不能發明。’安石曰:‘臣每與商量。’季長錢塘人,安石妹壻也。”按,《詩義》即王安石主持修定《三經新義》之一。又,《長編》卷二百三十七,熙寧五年八月戊戌條引林希《野史》云:“熙寧四年春,更學校貢舉之法,設外舍、內舍、上捨生,春秋二試,由外舍選升內舍,由內舍選升上舍,上舍之尤者直除以官,以錫慶院為太學。舊制進士之外有明經,明經者,通三經,經各問義十道,而應者皆能充其科,文詞有可觀者。安石既罷詩賦,獨設一科,謂之明經進士,始議人通二經,后但命通一經而已,意使士人悅而易就,而樂從新科也。五年春,命判監直講者試外捨生,有練亨甫者,久從雱學,安石亦愛之,意謂必在優等。既而榜出,亨甫乃在下列。安石父子大怒,詰責琥、定等。退而檢取亨甫卷對義,但及九道,急令考官自首,亨甫更被黜落。安石遂命經義減半,別補外捨生。定希旨,請不彌封,事雖不從,而諸學官公然直取其門下生,無復嫌疑。四方寒士未能習熟新傳,而用舊疏義,一切擯黜。自此士人不復安業,日以趨走權門,交結學官為事。葉適者,處之巨豪,前此斥於廷試,素以交結陸佃,為之引譽,琥、定遂推第一,欲誘動士心,貪利慕己。於是列奏適之文章行義卓絕,遂賜進士及第、鄆州教授,又留為直講。而亨甫是秋髮解,遂居第一。既限一經,又試義減用五道,以此誘輕薄急進者,遂致百家子史之言,一不經目,更不複閱習,惟以新傳,模仿敷衍其語耳。是歲國子監薦一百五十人,諸家門生佔百三十人,開封薦二百六十人,諸家門生佔二百餘人。諸直講揚言曰:自此罷科舉,但用太學春秋兩試所佔上等,如葉適直除以官。於是士心皇懼,惟恐不得出諸學官之門也。”
五、陳師道《後山談叢》卷一:“王荊公改科舉,暮年乃覺其失,曰‘欲變學究為秀才,不謂變秀才為學究也。’蓋舉子專誦王氏章句,而不解義,正如學究誦註疏爾。教坊雜戲亦曰:‘學《詩》於陸農師,學《易》於龔深之。’蓋譏士之寡聞也。”
佃在太學弟子頗眾,如《陶山集》卷十四《黃君墓誌銘》所記黃特、黃持,《諸暨黃君墓誌銘》所記朱戩、韓羽、黃彥,《李司理墓誌》所記李知剛(後為佃女婿)及其兄知柔,卷十五《石子倩墓誌銘》所記石景舒、景愈、景完、景洙,卷十六《蔣氏夫人墓誌銘》所記陳廓、陳度等,諸墓誌多因弟子之請,為其親作。
歷三年,改審官東院主簿。及安石罷政,佃亦丁憂歸。
參見:《陶山集》卷七《鄧州謝上表》有“三年太學,官冷如冰”,卷十三《除中書舍人謝二府啟》有“太學三年”之語,知佃為國子監直講止三年。《蘇魏公集》卷五十九《國子博士陸君墓誌銘》:“以熙寧九年(1076)五月癸酉卒於濠梁之官舍。”志稱佃為審官東院主簿,此後佃當歸鄉守制,而王安石已退居江寧府。至元豐元年(1078)佃服闕歸朝,已為光祿寺丞,計其改審官東院主簿,約在熙寧七年左右。
佃居家守制時,亦有鄉人來從學,見《陶山集》卷十五《王氏夫人墓誌銘》等。
服闕,省安石於江寧府,神宗命以光祿寺丞在資善堂修定《說文》,又為詳定郊廟禮文官。自此專精禮學,議禮多為朝廷所采,而牽於字學,務求禮義,亦有譏為穿鑿者。
參見:一、《長編》卷二百八十九,元豐元年(1078)五月,“庚寅,光祿寺丞陸佃修定《說文》”。註:“三月六日差王子韶,五年六月九日書成。”按,此時佃守制未畢,神宗重用之意可見。《陶山集》卷十三《江寜府祭蔣山神祝文》:“某在元豐之初,以光祿寺丞、資善堂修定《說文》赴闕,欲自京口輕騎省王丞相於金陵。”《宋史·職官志二》:“資善堂,自仁宗為皇子時,為肄業之所,每皇子出就外傅,選官兼領。”
二、《長編》卷二百八十七,元豐元年春正月,“戊午,判太常寺樞密直學士陳襄、崇政殿說書同修起居注太子中允集賢校理黃履、太常博士集賢校理李清臣、秘書丞集賢校理王存,詳定郊廟奉祀禮文。太常寺主簿秘書丞楊完、御史台主簿著作佐郎何洵直、國子監直講密縣令孫諤,充檢討官。先是,手詔講求郊廟奉祀禮文訛舛,宜令太常寺置局,仍差定禮官數員,及許辟除官屬,討論歴代沿革,以考得失,故命襄等。”註:“五年四月十一日成書。”卷二百九十六,元豐二年春正月丙子,“光祿寺丞詳定《說文》陸佃兼詳定郊廟奉祀禮文”。按,詳定郊廟奉祀禮文所,成立於元豐元年,而陸佃兼其職在二年正月。但《宋會要輯稿》禮二八之五四云:“自元豐元年詳定郊廟奉祀禮文,命陳襄、王存、李清臣、張璪、黃履、陸佃、何洵直、楊完等討論。”同書禮三之二〇,紹聖元年五月十四日右正言張商英重議合祭天地,送禮部、太常討論,盛陶等奏:“今略舉元豐以來及元祐臣僚論議本末。元豐元年詳定郊廟奉祀禮文所奏……”其中引及陸佃議論,恐佃在元年已曾參與。《宋史》本傳亦云:“同王子韶修定《說文》。入見,神宗問大裘襲袞,佃考禮以對。神宗悅,用為詳定郊廟禮文官。時同列皆侍從,佃獨以光祿丞居其間。每有所議,神宗輒曰:‘自王、鄭以來,言禮未有如佃者。’”《長編》元豐、元祐諸卷及《宋史·禮志》、《輿服志》等,屢見佃議禮,《陶山集》卷五、卷六亦皆議禮之文。
三、《宋史》本傳:“佃著書二百四十二卷,於禮家名數之說尤精,如《埤雅》、《禮象》、《春秋後傳》皆傳於世。”《家世舊聞》卷上亦云:“楚公精於禮學,每攄經以破後世之妄。”但《朱子語類》卷八十四則云:“本朝陸農師之徒,大抵說禮都要先求其義。豈知古人所以講明其義者,蓋緣其儀皆在,其具並存,耳聞目見,無非是禮,所謂三千三百者,較然可知,故於此論說其義,皆有據依。若是如今古禮散失,百無一二存者,如何懸空於上面說義?是說得甚麽義?”卷八十九:“陸氏《禮象》圖中多有杜撰處。”《四庫全書總目》卷一百五十四陸佃《陶山集》提要:“佃所著有《禮象》諸書,當時以知禮名,集中若《元豐大裘議》諸篇,大抵宗王而黜鄭,理有可通,不妨各伸其說。惟其中自出新意,穿鑿附會者,……則又附和《字說》而為之,尤無足深詰矣。”卷二十二陳祥道《禮書》提要:“蓋祥道與陸佃皆王安石客,安石說經既創造新義,務異先儒,故祥道與陸佃亦皆排斥舊說。佃《禮象》今不傳,惟神宗時詳定郊廟禮文諸議,今尙載《陶山集》中,大抵多生別解,與祥道駁鄭略同。蓋一時風氣所趨,無庸深詰。”
元豐二年(1079)加集賢校理,旋擢太子中允、崇正殿說書,進講《周官》,神宗稱善,又命同修《國史》兼《起居注》。
參見:一、《長編》卷二百九十八,元豐二年六月癸丑,“光祿寺丞陸佃為集賢校理”。《陶山集卷四有《辭免集賢校理狀》,原註:“元豐二年初,有御批付中書:‘陸佃資性明敏,學術贍博,可除集賢校理。’”
二、《長編》卷二百九十九,元豐二年八月丁巳,“光祿寺丞集賢校理陸佃為太子中允、崇政殿說書”。《宋史》本傳:“加集賢校理、崇政殿說書,進講《周官》,神宗稱善,始命先一夕進槁。同修《起居注》。”按,佃加集賢校理、崇政殿說書在元豐二年,修《起居注》未詳始何時,《長編》於卷三百十二,元豐四年四月壬申條始稱佃為“同修《起居注》”,《宋會要輯稿》職官六六之一六載元豐四年十月五日,“同修《國史》兼《起居注》陸佃罰銅八斤”。佃於五年四月除中書舍人,《陶山集》卷十三有《除中書舍人謝二府啟》云:“比從鄉國,再望闕廷。豈雲一對於清光,遂爾屢叨於殊獎。始求字訓,旋預禮文。備儒館之校讎,陪書筵之勸講。更從右史,進直西垣。”此“右史”即謂同修《起居注》也。
五年(1082)更新官制,遂與曾鞏同試中書舍人,越月,兼侍講,試給事中。
參見:一、《宋史·本傳》:“元豐定官制,擢中書舍人、給事中。”《宋會要輯稿》職官三之一五,元豐五年四月二十五日,“朝散郎史館修撰判太常寺曾鞏、朝散郎集賢院校理同修起居注趙彥若、通直郎集賢院校理同修起居注陸佃,並試中書舍人,自是始正官名。”《陶山集》卷七有《謝中書舍人表》,題下原註:“元豐五年四月,時官制初行,佃與曾鞏同命。方具奏辭免,奉聖旨並不許辭,佃與鞏皆就職。”按,中書舍人掌制,佃自此擔任朝廷要職,《陶山集》卷十皆為中書舍人日所草制命。
二、《長編》卷三百二十六,元豐五年五月癸未,“通直郎中書舍人陸佃兼侍講”。曾鞏《元豐類稿》卷二十一有《陸佃兼侍講、蔡卞兼崇政殿說書制》。
三、《陶山集》卷七《辭免給事中表》,題下原註:“元豐五年五月。”又有《謝給事中表》、《謝賜對衣金帶表》。按,給事中職在審理官員任命得當與否,《長編》所載,有卷三百二十九,元豐五年九月壬辰駁回宋彭年太常寺丞之任命;《長編》卷三百三十一,元豐五年十一月庚辰駁吳審禮遷朝奉大夫;卷三百三十二,元豐六年正月乙巳駁賈種民擬吏部員外郎;卷三百三十五,元豐六年六月戊午駁鄧綰試禮部侍郎等,朝廷皆聽從之。
重修《說文》成,進對,神宗縱言至於物性,佃敷奏稱旨,遂受命著《物性門類》,后成《埤雅》一書。然書未成,而神宗上賓矣。
參見:一、《長編》卷三百二十七,元豐五年六月己未,“給事中陸佃、禮部員外郎王子韶上重修《說文》,各賜銀絹百。”《陶山集》卷四有《辭免資善堂修定〈說文〉成書賜銀絹狀》,卷七有《謝資善堂修定〈說文〉書成賜銀絹表》。
二、陸宰《埤雅序》:“元豐間,預修《說文》,因進書獲對。神宗縱言至於物性,先公敷奏稱旨,德音稱善,且恨古未有著為書者。先公又奏:‘臣嘗試為之,未成,未敢進也。’天意欣然,便欲見之,因進《說魚》、《說木》二篇。自是益加筆削,號《物性門類》。編纂將終,而永裕上賓矣。先公旋亦補外,所至以平易臨民,故其事簡政清,因得專意論撰。既注《爾雅》,乃賡此書。號《埤雅》,言為《爾雅》之輔也。”
三、《四庫全書總目》卷四十陸佃《埤雅》提要:“《埤雅》二十卷,宋陸佃撰……其子宰作此書《序》,又稱其有《詩講義》、《爾雅注》。今諸書並佚,其《爾雅新義》僅散見《永樂大典》中,文句訛缺,亦不能排纂成帙。傳於世者,惟此書而已……其說諸物,大抵略於形狀而詳於名義,尋究偏旁,比附形聲,務求其得名之所以然,又推而通貫諸經,曲證旁稽,假物理以明其義。中多引王安石《字說》……然其詮釋諸經,頗據古義,其所援引多今所未見之書,其推闡名理亦往往精鑿,謂之駁雜則可,要不能不謂之博奧也。”按,《爾雅新義》二十卷,今有清嘉慶十三年陸氏三間草堂刻本、粵雅堂叢書本。《陶山集》卷十一有《爾雅新義序》。
哲宗立,差同知元豐八年(1084)貢舉。司馬光秉政,佃不以為然,嘗與爭議。太皇太后以其年少,罷侍講,遷吏部侍郎。
參見:一、《宋會要輯稿》選舉一之一二,元豐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以兵部侍郎許將、給事中陸佃、秘書少監孫覺並權知貢舉,准詔放合格奏名進士焦蹈已下四百八十五人。先差尚書戶部侍郎李定權知貢舉,給事中兼侍講蔡卞、起居舍人朱服權同知貢舉,以貢舉院火,至是再差也”。時神宗已崩。《陶山集》卷四《乞添川浙福建江南等路進士解名札子》:“臣備員同知貢舉。”題下原註:“元豐八年。”卷九《省試策問》,原註:“元豐八年。”即同知貢舉時擬。
二、《家世舊聞》卷上:“司馬溫公初秉政,一日謂從官曰:‘比年法令滋彰太甚,如三省法,乃至數百策。又多繁詞,不切於用。如其間一條云:諸稱省者,謂門下省、中書省、尚書省。豈不可笑邪?’時諸人多與修書者,皆唯唯。楚公獨起,對曰:‘三省法所以多,緣並格式在其間。又所謂三百冊,乃進本大者,而進表及元降旨揮、目錄之類,自占卻不少,若作中字,則不過五六十冊。比舊日中書條例,所減乃過半,非滋彰也。至如諸稱省謂門下省、中書省、尚書省者,蓋為內侍省亦稱省,若不明立此條,慮後世閹寺盛,或敢妄自張大故也。’”按,《長編》卷三百三十九,元豐六年九月丙寅,“手詔門下、中書外省:見修尚書省六曹條貫,至今多日,未有涯緒。蓋議論官多,人出一意,若不分曹編修,徒占日月,必無成書之期。宜以六曹繁簡相參,毎兩曹差詳定、檢詳官各一員,庶人各任責,朝廷有望成就。以詳定官韓忠彥、陸佃領吏兵部,蔡京、蔡卞領戶禮部,趙彥若、王震領刑工部。”據知佃曾參與修定法令,故與力爭。司馬光元豐八年五月為門下侍郎,“初秉政”當指此時。《朱子語類》卷一百二十八:“陸農師卻有當來對問,其間云:‘……當時史官因論溫公改詩賦不是,某云:司馬光那得一件是!’”此必佃有如此文字,而朱熹嘗見之。
三、《長編》卷三百六十,元豐八年十月癸未,“龍圖閣待制趙彥若兼侍讀,秘書監傅堯俞兼侍講。先是,侍御史劉摯言:‘……伏見兼侍講給事中陸佃、蔡卞,皆新進少年,越次暴起。論德業則未試,語公望則素輕。使在此官,眾謂非宜。伏請罷其兼職,以允公議。仍慾望聖慈於內外兩制以上官內,別選通經術、有行義、忠信孝悌、淳茂老成之人,以充其任……’於是佃、卞皆罷,而彥若、堯俞有是命。”註:“陸佃、蔡卞罷經筵,《實錄》並不書,《政目》:十八日垂簾,諭講筵將開,宜得老成端士,趙彥若、傅堯俞二人如何?陸佃、蔡卞年少,代之。”由注文可知,佃罷侍講由太皇太后高氏決定,時高氏垂簾聽政,佃四十四歲。
四、《長編》卷三百六十二,元豐八年十二月甲戌,“禮部侍郎李常、給事中陸佃並為吏部侍郎”。
元祐元年(1086)為《神宗皇帝實錄》修撰官,充天章閣待制。王安石卒,率諸生哭而祭之。徙禮部侍郎。
參見:一、《長編》卷三百六十五,元祐元年二月乙丑,“命宰臣蔡確提舉修《神宗皇帝實錄》,以翰林學士兼侍講鄧溫伯、吏部侍郎陸佃並為修撰官,左司郎中兼著作郎林希、右司郎中兼著作郎曾肇並為檢討官。”《陶山集》卷十一有《神宗皇帝實錄敍論》,為修撰官時作。《長編》卷三百七十五,元祐元年四月乙巳,詔“吏部侍郎陸佃充天章閣待制”。《陶山集》卷七有《謝加天章閣待製表》。
二、《長編》卷三百八十二,七月戊辰,“吏部侍郎陸佃為禮部侍郎”。《蘇軾文集》卷三十九有《陸佃禮部侍郎充修實錄院修撰官制》。
三、《宋史》本傳:“安石卒,佃率諸生供佛,哭而祭之,識者嘉其無向背。遷吏部侍郎,以修撰《神宗實錄》,徙禮部。”按,佃遷吏部侍郎在元豐八年十二月,王安石元祐元年四月卒,而佃二月已為《實錄》修撰官,七月徙禮部侍郎,《長編》所載時日甚明,本傳敍事顛倒錯亂。《陶山集》卷三《丞相荊公輓歌詞》:“遙瞻舊館知難報,絳帳橫經二十秋。”自治平三年(1066)從學金陵,至此蓋二十年也。卷十三有《祭丞相荊公文》。
時熙豐新黨被逐殆盡,司馬光提舉《實錄》,范祖禹黃庭堅為檢討官,佃數與爭辨,維護王安石聲譽。庭堅曰:“如侍郎言,是佞史也。”佃答曰:“如魯直意,即是謗書。”然佃猶俯仰數年未去,故舊黨視為苟容偷合,而新黨亦恨其風節無取。
參見:一、《宋史》本傳:“數與史官范祖禹、黃庭堅爭辨,大要多是安石,為之隱晦。庭堅曰:‘如公言,蓋佞史也。’佃曰:‘盡用君意,豈非謗書乎!’”按,《長編》卷三百六十八,元祐元年閏二月丙申,“命宰臣司馬光提舉編修《神宗皇帝實錄》,著作佐郎范祖禹為實錄院檢討官”,其時蔡確已被逐;卷三百八十九,元祐元年十月丙戌,“校書郎黃庭堅充實錄院檢討官”。卷二百七十八,熙寧九年十月丙午條註:“陸佃集有《實錄院乞降出呂惠卿元繳進王安石私書札子》云:臣等勘會昨來御史彈奏呂惠卿章疏內,稱惠卿繳奏故相王安石私書,有‘毋使上知’、‘毋使齊年知’之語,‘齊年’謂參知政事馮京,且稱安石由是罷政。大臣出處之由,史當具載,欲乞聖慈特賜指揮,降出惠卿元繳安石私書,付實錄院照用,所貴筆削詳實。貼黃:台諫自來許風聞言事,所以未敢便行依據。佃集又自注札子下云:黃庭堅欲以御史所言入史,佃固論其不可。庭堅恚曰:‘如侍郎言,是佞史也。’佃答曰:‘如魯直意,即是謗書。’連數日議不決,遂上此奏。后降出安石書,果無此語,止是祝惠卿言練亨甫可用,故惠卿奏之。庭堅乃止。”此所載佃札子,不見四庫輯本《陶山集》,然李燾必親見之。所言御史彈奏呂惠卿章疏,乃元祐元年五月十九日右司諫蘇轍《乞誅竄呂惠卿狀》,見《欒城集》卷三十八,及《長編》卷三百七十八引錄。宋制,台諫可“風聞言事”,但史官須追求實證,《宋史》謂之“隱晦”,非是。
二、《陶山集》中唱和、弔唁之作,如卷一《依韻和曾子開舍人從駕孟饗景靈宮四首》、卷二《依韻和呈劉貢父舍人三首》、《用前韻呈蘇子容尚書》、卷三《韓康公輓歌詞三首》(韓絳卒於元祐三年)、《呂申公輓歌詞》(呂公著卒於元祐四年)、《呂尚書輓歌詞》(呂公孺卒於元祐五年)等,皆元祐在京時所作。然《長編》元祐諸卷中,佃作為亦不多見。卷四百四十三,元祐五年六月己酉條引中書舍人鄭雍言:“佃附會穿鑿,苟容偷合。”《太賓士跡統類》卷二十四錄紹聖二年二月責佃詔:“俯仰順從,媕阿冺默。曲狥羣奸之意,苟幸一身之安……進退之間,風節無取。”
元祐五年(1090)權禮部尚書,中書舍人鄭雍封還詞頭,佃遂乞外,乃改龍圖閣待制出知潁州。
參見:一、《長編》卷四百四十三,元祐五年六月辛丑,“禮部侍郎陸佃權禮部尚書”。同卷,“己酉,中書舍人鄭雍言,新除禮部侍郎陸佃權禮部尚書。按佃附會穿鑿,苟容偷合。其始進,已為清議不容。伏望更擇賢才,處之髙位。詔佃候《實錄》書成日,別取旨。佃乞補外,乃以佃為龍圖閣待制知潁州。”註:“佃出知潁州在二十八日,今並書。蘇轍言:舍人二人相次封還佃命。此但著鄭雍,不知更一人為何,當考。”
二、《陶山集》卷四有《乞潁州第一札子》、《第二札子》、《第三札子》。卷七《潁州謝上表》:“伏奉告命,授臣龍圖閣待制知潁州,已於八月二十四日到任訖。”
翌年《實錄》成,加龍圖閣直學士,又為中書舍人韓川、給事中朱光庭、范祖禹所論,改遷一官,以朝奉大夫徙知鄧州。
參見:《長編》卷四百五十六,元祐六年(1091)三月癸酉,詔“龍圖閣待制知潁州陸佃為龍圖閣直學士”,“以《神宗皇帝實錄》書成,賞功也”。丁丑,“中書舍人韓川言,新除陸佃龍圖閣直學士。按佃為人污下,無以慰天下之望。詔命詞行下。先是,佃及黃庭堅除命下中書,川並封還。”
乙酉,“給事中朱光庭言,《神宗皇帝實錄》書成,修撰官陸佃除龍圖閣直學士。按祖宗事例,當進官,未當加職。詔依前行下。”卷四百五十七,三月癸巳,“給事中范祖禹言,陸佃以《實錄》書成,恩除龍圖閣直學士。按故事無例,命下恐致煩言。詔佃遷一官。”
參見:一、《陶山集》卷七《鄧州謝上表》:“伏奉敕命,授臣依前朝奉大夫,充龍圖閣待制,就差知鄧州軍州事,充京西南路安撫使。”又,《謝賜元祐七年曆日表》,原註:“鄧州。”賜曆日當在六年。
二、陸遊《渭南文集》卷三十一《跋坡谷帖》:“先大父左轄,元祐中自小宗伯自請守潁,逾年移南陽,而蘇公自北扉得潁,與大父為代。此當時往來書也。”按,佃與蘇軾往還書,兩家集俱不載。據孔凡禮《蘇軾年譜》,軾以六年閏八月二十二日到知潁州任,佃代去在此時。《羣書考索》卷二十三有佃元祐六年所作《禮象序》,蓋《禮象》成於是年。
佃在潁,嘗為歐陽修建祠,與簽判趙令畤游宴作詩;至鄧,又多與提點京西南路刑獄孔平仲唱和。逾半年,乞知明州,詔移知江寧府。甫至,祭王安石墓。未幾,丁內艱。
參見:一、《宋史》本傳:“佃以歐陽修守潁有遺愛,為建祠宇。”《陶山集》卷二《呈幕府諸公》:“十年騎馬困京塵,乞得州來潁水濱。苔蘚滿庭無字押,蓮花全幕是詩人。”原註:“簽判、節推皆善詩,嘗以新集見借。”又《宴西湖用前韻呈諸公》,詩中描寫春光,當已在元祐六年。簽判乃趙令畤,見《蘇軾年譜》。同卷《呈周承議兼簡通判簽判二首》、《依韻和趙令畤三首》、《依韻和趙令畤》等,皆潁州作。
二、《陶山集》卷三《依韻和毅夫即事五首》,第四首雲“廬舍昔希三肯顧”,第五首雲“秖來穰下作穰侯”,知在鄧州作。“毅夫”乃孔平仲字,《長編》記其元祐八年在提點京西南路刑獄任(卷四百八十三),則始任時可與佃相值。集中與孔平仲相關諸詩,卷一《依韻和毅夫新栽梅花》、《再用前韻呈毅夫》、卷三《依韻和毅夫百花洲新橋》、《答毅夫遺橘株之什三首》、《和毅夫倒用無字韻春詩四首》、《和毅夫病目三首》、《依韻和毅夫兒病》、《易守建業毅夫有詩贈別次韻五首》等,皆鄧州作。
三、《陶山集》卷四《乞明州札子》:“昨知潁州,伏蒙聖恩就移今任。”此“今任”當指鄧州。又云:“黽勉從事,迨今已逾半年。”佃以六年閏八月受代離潁,至鄧逾半年,則已在七年(1092)。
四、《宋史》本傳:“徙知鄧州。未幾,知江寧府。甫至,祭安石墓。”《陶山集》卷四有《赴江寧府過闕乞朝見狀》、《赴江寧府乞給假迎侍狀》,卷七有《江寜府謝上表》、《謝賜元祐八年曆日表》,原註:“江寜府。”知佃於七年已至江寧府任上。卷十三《江寜府到任祭丞相荊公墓文》:“維元祐七年歲次壬申,某月朔某日某甲子,門生朝奉大夫、充龍圖閣待制、知江寜軍府事、充江南東路兵馬鈐轄陸某,謹致祭於故司空、觀文殿大學士、贈太傅、荊國王公先生之墓。”又有《祭王元澤待制墓文》。
五、卷十四《李司理墓誌》:“見予穰下……居久之,予自南陽趣闕下,沿汴絕淮,訪吳市之異書,探稽山之勝穴,切磋琢磨,相將以道。”知佃赴江寧府任之前,曾經蘇州歸山陰。集卷十五《仁夀縣太君吳氏墓誌銘》:“元祐六年八月辛卯以疾卒,明年十有一月壬辰葬。”吳氏乃佃祖母,若佃候其葬事畢赴任,則到任已近歲末。
六、卷十六《邊氏夫人行狀》:“國子博士贈正議大夫諱珪之妻……元祐八年二月八日卒。”佃母卒於八年二月,此後佃必歸鄉守制。《家世舊聞》卷上:“楚公仕宦四十年,意無屋廬。元祐中,以憂歸,寓妙明僧舍而已。”
哲宗親政,改元紹聖,新黨諸臣重會於朝,佃獨以修《神宗實錄》詆誣,落職知泰州,又知海州。元符二年(1099)復集賢殿修撰,知蔡州。
參見:一、《宋史》本傳:“紹聖初,治《實錄》罪,坐落職知泰州,改海州。朝論灼其情,復集賢殿修撰,移至蔡。”按,紹聖元年(1094)新黨再起執政,論元祐史官修《神宗實錄》多所詆誣,故詔舊修《實錄》史官范祖禹、趙彥若、黃庭堅等皆赴開封府界居住,“應國史院取會文字”,事在紹聖元年六月丁亥,見《長編拾補》卷十。據黃㽦《山谷年譜》卷二十六,黃庭堅赴陳留居住,應史院對問,在十一、二月。《朱子語類》卷一百二十八:“先生問㽦,有山谷陳留對問否?曰無之。曰,聞當時秦少游最爭得峻,惜乎亦不見之。陸農師卻有當來對問,其間雲,嘗與山谷爭入王介甫‘無使上知’之語,又雲,當時史官因論溫公改詩賦不是,某云:‘司馬光那得一件是。’皆是自敘與諸公爭辨之語。”檢《宋史·秦觀傳》:“紹聖初,坐黨籍,出通判杭州,以御史劉拯論其增損《實錄》,貶監處州酒稅。”佃在鄉守制,無由赴對問,當是繳上文字自辯。陸遊《家世舊聞》卷上云:“楚公紹聖中,坐元祐中修史,奪職守泰州。方在史院時,與諸公不合者實多,至或勸公自辯。公笑不答。”似未嘗自辯,但朱熹則應親見其自辯文字也。
二、《山谷年譜》卷二十六又云:“按《國史》,紹聖二年(1095)春正月,黃履言,朝廷以趙彥若等修纂先帝《實錄》,厚加誣毀,皆已竄逐,惟監修官呂大防獨得倖免,今訊治大防,親有撰述,筆跡甚明,若不例謫,何以示公?翟思言,呂大防始以典領史特遷兩官,合行追奪。劉拯言,范祖禹、趙彥若、黃庭堅擅敢增損,誣毀先帝,為臣不忠,罪不可赦。詔:呂大防特追奪兩官,趙彥若、范祖禹、陸佃、曾肇、林希並追奪一官,除林希在職日淺外,曾肇與小郡,陸佃候服闋,與小郡。”
三、《太賓士跡統類》卷二十四:“(紹聖二年)二月,三省具陸佃元修《蘇利涉等傳》進呈。乃詔曰:陸佃鄉田諸生,致身禁從,擢御史事,多歴歲時,俯仰順從,媕阿冺黙。曲狥羣奸之意,苟幸一身之安。爾謂有所建明,固未嘗爭論而去;謂爾同為譏訕,則於今具稿不存。進退之間,風節無取。雖言章沓至,眾弗與容,然罪疑惟輕,古有成訓。姑褫延閣,用厭師言,勉自省循,以稱矜貸。可落龍圗閣待制,依前左朝請郎。”按,《長編》卷三百二十七元豐五年六月甲寅條注文,卷三百三十元豐五年十月丙辰條注文,皆謂紹聖二年二月四日陸佃坐《神宗實錄》中《蘇利涉傳》被責,可互證。又,此所引制書,亦見《宋大詔令集》卷二百七,作《陸佃落職知河陽制》,註:“紹聖二年二月庚午。”然佃未果知河陽。《能改齋漫錄》卷十四謂此制乃林希所草。佃元祐六年以《實錄》成遷一官,為朝奉大夫,此謂左朝請郎,則因《實錄》而遷之官已削去。
四、《陶山集》卷七《謝落龍圖閣待製表》,原註:“紹聖二年二月初,有旨降一官。言者不已,遂落職。復有旨還所降一官,仍與小郡。”表云:“今月某日,准越州公文,准都進奏院遞到誥一道,授臣朝請郎,落龍圖閣待制者。”知此時佃猶在鄉。卷十四《傅府君墓誌銘》:“紹聖二年夏,予被命守海陵。”海陵即泰州也。卷十三《海州到任謝二府啟》:“謫守海陵,逮麥禾之再熟;恩移朐阜,亦飽暖之一麾。”據此,佃在泰州兩年,其知海州約在紹聖四年(1097)。
五、《長編》卷五百五,元符二年(1099)正月,“乙丑,朝散郎知海州陸佃為集賢殿修撰知蔡州。詔以佃系元祐餘黨,於同時人中情實有異,禠職已久故也。”按,“朝散郎”當依《宋會要輯稿》選舉三三之二〇作“朝請郎”。《陶山集》卷四有《赴蔡州過闕乞朝見狀》,卷八有《謝復集賢殿修撰表》,原註:“元符二年二月。先是,有御批付三省:陸佃復集賢殿修撰,就差知蔡州。”又有《蔡州謝上表》等。卷八《賀徽宗皇帝登寳位表》,當是元符三年(1100)正月在蔡州作。
徽宗即位,召為吏部侍郎。陛對,以為神宗皇帝延登真儒,建立法度,元祐之際輒見詆譏,紹聖以還惟務稱揚,皆為過當。權吏部尚書,報聘於遼。
參見:《長編》卷五百二十,元符三年春正月丙戌,“上批付三省,以尚書及從官闕,令與樞密院參議,具前執政十人,余可充從官者二十人姓名進入。章惇、曾布等聚議。以陸佃、曾肇、龔原、郭知章及蔣之奇、葉祖洽、邢恕等名聞奏。布曰:‘葉濤亦當與選。’惇曰:‘如此則王古、范純粹亦當與。’蔡卞初難之,既而曰:‘濤亦不妨,但須並朱服,不可遺爾。’”次日丁亥,“以前執政及從官等姓名面奏……又陸佃、郭知章、龔原、曾肇,上亦曰:‘皆可擢。’眾皆曰:‘肇在神考時已為館職。’布曰:‘兩曾修史,昨以修《實錄》得罪,然實非元祐之黨。’上然之。”
乙未上批,“以集賢殿修撰知蔡州陸佃為吏部侍郎”。
參見:一、《陶山集》卷四《辭免吏部侍郎札子》,原註:“元符三年二月。”云:“臣昨在任,准正月二十九日尚書省札子,已降告命,授臣試尚書吏部侍郎,今依條交割職分公事訖,乘遞馬發來赴闕。臣今已至,祗候朝見。”同卷《蔡州召還上殿札子二首》,原註:“元符三年二月。”其第二首云:“竊見神宗皇帝聰明文思,延登真儒,建立法度,布在四方,以幸天下後世。而元祐之際,輒見詆譏,紹聖以還,又皆稱頌。夫事無當否,一切紛更,國有常刑,固在不赦;然理有損益,不無賡續,惟務稱揚,亦已過矣。”佃基本主張見於此。按,此與當時宰相曾布意合。
二、《陶山集》卷八《謝權吏部尚書表》,原註:“元符三年六月。”《宋史》徽宗紀,元符三年七月癸未,“遣陸佃、李嗣徽報謝於遼”。卷四《辭免奉使大遼札子》:“竊念臣犬馬之齡,行將六十。”按,元符三年(1100)佃五十九歲。此辭免當未獲允,佃乃於此年冬日北行,見《家世舊聞》卷上:“楚公元符庚辰冬,自權吏部尚書受命,為回謝北朝國使,與西上合門使泰州團練使李嗣徽偕行。嗣徽字公美,仁廟朝駙馬都尉瑋之子。北虜遣金紫崇祿大夫檢校太傅左金吾衛將軍耶律成、朝議大夫守太常少卿充史館修撰李儔來迓。儔自言燕人,年四十三,劉霄榜及第,今二十八年矣。行過古北口,數日,置酒會仙石(查道、梅詢嘗飲酒賦詩於此,因得名)。儔忽自言:‘兄儼,新入相。’時已十二月中旬。后數日,至其國都,見虜主洪基,則已苦肺喘,不能親宴勞,移宴就館。”
建中靖國元年(1101)歸,為皇太後山陵禮儀使,試吏部尚書,奉旨修《哲宗皇帝實錄》。是年七月拜尚書右丞,十一月遷左丞。
參見:一、《家世舊聞》卷上:“明年正月旦南歸,未至幽州,聞洪基卒,孫燕王延禧嗣立。延禧長徽宗七歲,以故事稱兄,號天祚。”按,耶律洪基即遼道宗。佃歸后,著《使遼語錄》一卷,見陸遊《渭南文集》卷二十七《跋先左丞使遼語錄》。
二、《宋會要輯稿》禮三三之二二,靖中建國元年正月十六日,以葬太后,“吏部尚書陸佃為禮儀使。”《陶山集》卷八有《謝充欽聖憲肅皇太后、欽慈皇太後山園陵禮儀使放罪表》,原註:“建中靖國元年三月。”
三、《陶山集》卷八《謝試吏部尚書表》,原註:“建中靖國元年五月。”卷四《辭免修〈哲宗皇帝實錄〉札子》:“建中靖國元年六月,准合門告報,伏蒙聖恩,授臣《哲宗皇帝實錄》修撰。”《又尋准尚書省札子》原註:“奉聖旨修史事,先朝已自辯明,更不許辭免。翼日兼修《神宗皇帝寶訓》。”
四、《宋史》徽宗紀,靖中建國元年秋七月,“丁亥,以蔣之奇知樞密院事,吏部尚書陸佃為尚書右丞。”又見《宋宰輔編年錄》卷十一。鄒浩《道鄉集》卷十七有《陸佃除尚書右丞制》,又有追贈三代制。
五、《宋史》本傳:“拜尚書右丞……佃執政與曾布比,而持論多近恕,每欲參用元祐人才,尤惡奔競,嘗曰:‘天下多事,須不次用人;苟安寧時,人之才無大相遠,當以資歴序進。少緩之,則士知自重矣。’又曰:‘今天下之勢,如人大病向愈,當以藥餌輔養之,須其安平。苟為輕事改作,是使之騎射也。’轉左丞。”按,《家世舊聞》卷上:“楚公輔政時,嘗謂賓客曰:‘今日天下大勢,政如久病羸瘠,氣息僅屬之人,但當以糜粥養之於茵席間耳。若遽使馳騁騎射,豈復有全人哉?’”與本傳所載語相似。
六、《宋史》徽宗紀:“十一月庚申,以陸佃為尚書左丞。”《宋宰輔編年錄》卷十一載為十一月丙子。《陶山集》卷八有《辭免尚書左丞表》、《謝尚書左丞表》。
佃與曾布同柄政,持論近恕,願守中立,不欲窮治元祐黨人。至崇寧元年(1102),為諫官吳材所攻,以中大夫出知亳州。
參見:一、《家世舊聞》卷上:“元符庚辰夏、秋間,豐清敏公為中丞,楚公權吏部尚書。一日,見曾子宣於西府,色極不樂:‘豐相之乃如此不曉事,方幸可回,又壞事矣。近者對,乃論司馬君實、呂晦叔等皆忠賢,豈可因赦敍復,赦但當及有罪耳,無罪何赦也。上問渠:光、公著更改先帝法度,亦無罪邪?渠輒曰:合改,有何罪。其不婉順如此。上不能平,頗疑朝廷皆假建中為說,而意實鄉元祐也,奈何?’楚公答曰:‘公誤矣。上牽於父子之愛,所謂建中,亦勉從耳。惟間有此等議論到上前,則建中之政可守。但患言路無繼之者耳,不患壞事也。’”按,豐相之名稷。庚辰乃元符三年,次年號建中靖國,陸遊所引佃語可疑。同書卷下:“先君言,楚公罷政,吳材章疏也。先是,材及王能甫交章論呂希純、劉安世不當還職,朝廷為寢二人之命,而材歷詆元祐人不已,公乃請降詔一切不問。詔下,侍御史鄒余言:‘當堅守詔書。’公又請牓其章於朝堂,且進曰:‘此詔,臣願以死守之。’材大不快,復求對,力論元祐人不可不痛治。徽宗曰:‘已降詔,且大臣力謂不可,姑止,如何?’材乃曰:‘請不可者,陸某也,某乃黨人,正恐相及耳。’明日乃上章專論公曰:‘位雖丞轄,情實黨魁。’時壬午六月。然章乃不出,但中批謂名在黨籍也。是晚,遂命蔡京代為左丞。”按,《宋史》徽宗紀崇寧元年五月,“己卯,陸佃罷。庚辰,以許將為門下侍郎,溫益為中書侍郎,翰林學士承旨蔡京為尚書左丞,吏部尚書趙挺之為尚書右丞。”事在五月,而游言六月,亦未確。但佃以守持“建中”政策而罷政,則可無疑。《東都事略·陸佃傳》亦云:“陳瓘上書曾布,言其尊私史而壓宗廟。布怒,佃曰:‘瓘書雖無取,不必深怒。若不能容,是成其名也。’遷尚書左丞。佃執政,薦拔人材多恬退者。時台章多論元祐時人,佃曰:‘姑以薄責一施之,然後詔更不窮治,如何?’布與章楶是其言,后數日詔下。”
二、《宋會要輯稿》職官七八之三〇,崇寧元年五月,“二十五日,中大夫尚書左丞陸佃罷,守本官知亳州。制書以佃元符之末遷敍過優,處之安然,殊不引避,故有是命。”按,制書全文見《宋宰輔編年錄》卷十一。
三、《陶山集》卷八有《亳州謝上表》。
數月卒,年六十一。身後猶入元祐黨籍,大觀二年(1108)出籍,紹興元年(1131)追復資政殿學士,又贈太師、楚國公。
參見:一、《宋史》本傳:“遂罷為中大夫知亳州,數月卒,年六十一。”
二、《宋會要輯稿》職官六八之九,崇寧二年(1103)九月二十五日,臣僚上元祐奸黨姓名,“曾任執政官”欄內有陸佃。《墨庄漫錄》卷一:“崇寧初,既立黨籍,臣僚論元祐史官云:初大臣挾其私忿,濟以邪說,力引儇浮與其厚善,布列史職。或毀詆先烈,或鑿空造語以厚誣,若范祖禹、黃庭堅、張耒、秦觀是也;或隱沒盛德而不錄,若曾肇是也;或含糊取容而不敢言,若陸佃是也。皆再謫降,時舊史已盡改矣。”據此,佃入黨籍仍因《神宗實錄》事。
三、《宋會要輯稿》職官七六之二六:大觀二年正月一日受八寶,赦元祐黨人罪輕者,與落罪籍,特與甄收。三月二十八日,三省具到孫固、陸佃等四十餘人,編寫成冊,詔得出籍。同書職官七六之六四,紹興元年,“三月二十七日,詔陸佃特追復資政殿學士,以佃嗣宰陳乞未盡職名故也。”
佃為尚書左丞時,嘗封吳郡開國公,見《陶山集》卷八《辭免冬祀加恩表》。陸遊稱其祖贈太師、楚國公,當是紹興以後追封。
佃志在學術,讀書廣博,著述等身。其《陶山集》十六卷,乃四庫館臣輯自《永樂大典》者,有詩文各二百餘首。詩以七律為主。后其孫游以詩鳴南宋,而亦擅七律,論者以為佃實啟之。
參見:一、《宋史》本傳:“佃著書二百四十二卷,於禮家名數之說尤精,如《埤雅》、《禮象》、《春秋後傳》皆傳於世。”按,佃之著述,有《埤雅》二十卷、《爾雅新義》二十卷、注《鶡冠子》三卷今存,《宋史·藝文志》著錄其《禮記解》四十卷、《述禮新說》四卷、《禮象》十五卷、《儀禮義》十七卷、《大裘議》一卷、《春秋傳》二十卷又《補遺》一卷、《國子監敕令格式》十九卷等,此外,《續資治通鑒長編》注文多稱“陸佃所編(王)安石文字”,而明焦竑《老子翼》卷首“採摭書目”尚有“陸農師注,宋中大夫知亳州時造”者,可知其垂死猶著述不輟也。
二、《四庫全書總目》卷一百五十四陸佃《陶山集》提要:“此集據《書錄解題》本二十卷,歲久散佚,今以《永樂大典》所載,裒為十四卷,蓋僅存十之七矣……方回《瀛奎律髓》稱胡宿與佃詩格相似……大抵與宿並以七言近體見長,故回云然。厥後佃之孫游以詩鳴於南宋,與尤袤、楊萬裏、范成大並稱,雖得法於茶山曾幾,然亦喜作近體,家學淵源,殆亦有所自來矣。”按,四庫本實為十六卷。方回《瀛奎律髓》卷四十六胡宿《公子》詩后評:“胡武平筆端高爽,似陸農師。”方回評語如此而已。佃詩多為唱酬而作,故以七律為主,而精求字訓,錯綜典故,以學問為詩,與所謂“元祐體”相距不遠。
三、《陶山集》卷十六《朝請大夫鄭公墓表》:“公姓鄭氏,名惇忠,字景孚。其先陳留人,今徙潤州丹徒……夫人何氏,尚書職方郎中知止之女……熙寜中,佃娶夫人長女,居公之家久。”據此,佃娶鄭惇忠女。鄒浩《道鄉集》卷十七《蔣之奇陸佃追贈妻制》,乃建中靖國元年(1101)七月佃拜尚書右丞時追贈三代制之一,時鄭氏已卒。《陶山集》卷三有《悼亡八首》,宜為鄭氏作。

家族


父親陸珪

蘇頌《蘇魏公集》卷五十九《國子博士陸君墓誌銘》:“國子博士山陰陸君諱珪,字廉叔……以熙寧九年五月癸酉卒於濠梁之官舍……享年五十五……夫人毗陵邊氏,兵部調之女,號德安縣君。生四男子:長曰佖,尉氏縣丞;次即佃也,審官東院主簿;次曰傅,真定府學教授;季曰倚,舉進士。”據志,陸珪(1022—1076)字廉叔,始以父任為太廟齋郎,景佑中補湖州武康尉,再調信州司法參軍,用薦者遷杭州南新令。滿秩,改睦州錄事參軍。考課,擢大理寺丞,知明州奉化、揚州天長二縣。左降監濠州酒稅。
《陶山集》卷十六《邊夫人行狀》:“夫人楚丘人,兵部郎中樞密直學士贈兵部侍郎邊公諱肅之孫,兵部員外郎贈開府儀同三司諱調之女,吏部郎中直昭文館贈諫議大夫陸公諱軫之婦,國子博士贈正議大夫諱珪之妻……夫人十五而嫁,十六而字子……元祐八年二月八日卒……享年六十有九。”據此,佃母邊氏(1025—1093)於寶元二年(1039)嫁陸珪,而佃兄佖生於康定元年(1040)也。又,邊氏有秭嫁孫沔,見《陶山集》卷十六《陳留郡夫人邊氏墓誌銘》,有弟邊珣(1024—1095),曾為越州餘姚、會稽縣尉,見卷十四《通直郎邊公墓誌銘》。佃外祖邊調,《宋史》附見其父邊肅傳,外祖母溫氏,見《陳留郡夫人邊氏墓誌銘》。

兄嫂情況

秦觀《淮海集》卷三十三《虞氏夫人墓誌銘》:“夫人姓虞氏,諱麗華,越州山陰人,助教昱之季女。年十九,歸同郡陸氏,為承議郎知高郵縣事佖之夫人,逾八年而卒,卒后十年葬於山陰縣野人原其舅朝議公所生母袁夫人之兆,實熙寧三年五月某日也。”按,虞氏嫁陸佖,佖乃佃兄,“其舅朝議公”當指珪,則“所生母袁夫人”乃軫前妻、珪生母,而佃之祖母也。以此益明吳氏為繼室。又,秦志謂虞氏卒后十年乃熙寧三年(1070),則虞氏卒於嘉祐六年(1061),其嫁陸佖在至和元年(1054),時年十九,推其生年當在景佑三年(1036),長佖四歲,而結婚時佖才十五歲,似不合理。疑虞氏卒后不當停殯十年,“卒后十年”乃“十日”之誤,如此則虞氏實卒於熙寧三年(1070),推生年在慶曆五年(1045),其嫁陸佖當在嘉祐八年(1063),時佖二十四歲,較合理也。佖後有妻吳氏,《陶山集》卷十五《會稽縣君吳氏墓誌銘》云:“朝奉大夫陸公佖有夫人曰吳氏,龍泉人,殿中丞瑴之女,於佃皇考為冢婦,於佃為丘嫂……建中靖國元年十月甲子卒……享年六十有四,封仁和、會稽之邑。子表民,榮州司理參軍,充都大提舉汴河堤岸司勾當公事;長民,太廟齋郎。”據此志,吳氏(1038—1101)年長於佖,而虞氏卒時吳氏已三十三歲,宜是再嫁。

後嗣情況

《陶山集》卷十六《邊氏夫人行狀》:“孫十有三人:表民、長民、一夔、師稷、師契、師益,舉進士;宦、字,右承務郎;守、宰、宲、宥、邃,尚幼……”按,陸遊《家世舊聞》卷上:“三十八伯父諱宦,字元長,楚公長子。公得子晚,年三十八始生伯父,遂以三十八為行第。”《渭南文集》卷三十二《右朝散大夫陸公墓誌銘》又謂宲乃佃第五子,則《行狀》所列諸孫中,表民、長民乃佃兄佖之子(見《陶山集》卷十五《會稽縣君吳氏墓誌銘》),一夔等四人乃佃弟傅、倚之子,宦以下“宀”部命名者皆佃子也,而宲適在第五。
《家世舊聞》卷上又云:“祖母楚國鄭夫人,撫視庶子與己子等。先君與四十二叔父提舉公(諱宲,字元珍)同歲,方懷孕時,祖母作襁褓二副,付侍者,曰:‘先產者先用之。’已而八月祖母生先君,九月杜知婆生叔父,相距財二十餘日也(先世以來,庶母皆稱知婆)。”據此,佃妻鄭氏、妾杜氏。其長子宦以三十八為行第,故第五子宲行四十二,乃杜出,而陸遊父宰,則第四子也。
《渭南文集》卷三十五《奉直大夫陸公墓誌銘》又謂佃有子寘,《寶慶四明志》卷八亦有陸寘傳,云:“寘嘗為明州錄事,崇寧中,奉行安濟、居養、漏澤有勞,秩滿就除通判。”考《邊氏夫人行狀》所載佃諸子中,《家世舊聞》謂宦病不能官,字早卒;宰乃游父,宲墓誌見《渭南文集》;宥行第當為四十三,《渭南文集》卷二十九《跋四三叔父文集》云:“先楚公捐館時,叔父未成童。”則宥不能在崇寧中出仕,而邃當更幼。如此,唯第三子“守”當為“寘”之訛。然則佃七子名為:宦、字、寘、宰、宲、宥、邃。世所傳《山陰陸氏宗譜》謬誤殊甚,不足據。又,邊夫人十三孫中,寘第九,《渭南文集》有所謂“九伯父”者,實其人。余詳孔凡禮《陸遊家世敍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