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民政局
宣城市民政局
宣城市民政局是宣城市政府管理有關社會行政事務的職能部門,主要負責專項社會行政事務管理、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社會救助與福利、服務軍隊和國防建設等方面的工作。
宣城市民政局是宣城市人民政府管理有關社會行政事務的職能部門,工作內容涉及到多類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與人民群眾的利益息息相關。 :安徽省宣城市薰化路1號。
宣城民政
(四)完善全市優撫工作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市擁軍優屬、烈士褒揚和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補助及國家工作人員的傷亡撫恤工作;報批烈士稱號和國家工作人員的傷殘等級;負責指導全市的優擾工作;負責烈士陵園的管理工作。
(五)負責全市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研究擬定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安置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村退役士兵兩用人才的開發使用和軍地共育人才的協調服務工作;指導軍供站的管理工作。擬定全市軍隊離退休幹部、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接收安置和服務管理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干休所的管理工作。
(六)負責全市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有關財務、收費管理辦法;監督社團活動,查處市內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查處全市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七)擬定全市救災工作的政策法規;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市救災抗災工作;掌握和發布災情,撥發救災款物,規範救災款物基層發放管理工作;組織接收、分配外援捐助的救災款物;檢查、監督救災款物的使用情況;做好備災和災害緊急救援工作,制定和實施地方減災規劃;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和減災活動。
(八)研究提出加強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居民委員會建設和社區建設工作,指導居(村)民委員會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工作,擬定全市社區建設的實施方案,研究制訂城鎮社區服務業的發展規劃;建立和完善社區服務管理體系及設施;培育社區服務典型,促進社區建設各項措施的落實,推動社區服務工作。
(九)擬定全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設的政策法規並負責組織實施;負責健全低保工作程序和城市低保信息化建設;組織和指導全市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
(十)負責婚姻和孤兒收養管理工作;負責國內和涉外以及涉港、澳、台婚姻登記,查處和處罰違法婚姻,管理婚姻服務機構,倡導婚姻習俗改革;負責國內收養登記和涉外收養登記管理工作。
(十一)研究和修訂全市行政區域規劃;負責全市鄉(鎮)以上行政區劃的設立、撤銷、更名、界線變更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全市行政區域界線的勘界和邊界線的管理、聯檢工作;負責各縣區、鄉(鎮)邊界爭議和調處事務,向市政府提出仲裁建議;擬定全市地名管理規劃;組織開展地名標準化建設活動,規範全市地名標誌的設置和管理工作;負責落實地名國家強制性標準,建立地名管理信息系統。
(十二)組織實施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負責全市城鄉社會救濟工作;承擔老年人、孤兒、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推動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建設與發展。
(十三)負責全市流浪乞討人員的收容遣送工作;指導收容遣送站和安置場所的管理工作。
(十四)擬定全市福利企業的發展規劃;負責全市各類福利企業的年檢認證和新辦福利企業審核報批工作。
(十五)擬定全市福利彩票業發展規劃,研究提出全市福利彩票的發行額度和管理辦法;負責規範管理本級福利資金,確保安全運營;指導各縣區社會福利彩票工作。
(十六)負責全市殯葬改革的宣傳和管理工作;負責對全市公墓的管理工作,革新殯葬科技技
術,提高殯儀事業的管理服務水平。
(十七)負責全市民政事業財務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和管理;監督管理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工作。
(十九)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綜合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承擔安全保密、來信來訪、政務公開、宣傳、綜合性文件起草和重要會議組織工作;承辦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組織實施民政普法教育;承擔機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局機關工資福利工作;指導全市民政系統行風建設;負責民政事業費、行政經費的管理工作;負責和指導全市民政計財和統計工作。
負責全市性社團的登記和年度檢查,協助省民間組織管理局對轄區內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按照管轄許可權承擔相關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工作;指導和監督各縣市區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農村專業經濟協會和社區社會組織的登記管理工作;統一負責市民政局的行政審批事項。
(市複員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
負責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補助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擁軍優屬活動;承擔烈士褒揚工作;指導光榮院、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工作。負責全市退役士兵、傷殘軍人和複員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開展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和扶持就業工作;協調部隊軍交運輸和指導軍供站管理工作;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服務管理和軍休所的建設工作。
擬訂救災救濟工作政策並監督實施;承辦組織協調減災抗災救災工作,落實防災減災規劃;完善自然災害應急預案體系建設,負責救災信息系統管理;承辦災情調查、核實、上報和統一發布工作;承辦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承擔境內外對市政府捐贈救災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組織和指導救災捐贈活動;承辦有關救災物資儲備工作。
擬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建立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組織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工作;督促、指導基層開展有關社會救助工作;提出省財政補助、市級財政安排的有關救助資金分配建議,協助相關部門加強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參與擬訂司法、住房、教育等救助相關辦法;承擔全市社會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負責擬訂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並指導實施;負責指導全市三無對象、孤殘兒、殘疾人、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和城市流浪乞討人員等特殊群體的權益保護政策;指導社會福利機構的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福利機構內孤兒、棄嬰涉外送養材料的審核上報工作;指導福利企業日常管理工作;指導六十年代精簡老職工和上海下放居民救濟工作;負責全市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項目審批;加強本級福利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
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並組織實施;開展慈善募捐和慈善救助活動;管理和監督慈善資金的使用;指導慈善協會工作。
負責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工作;擬訂有關政策規定並監督實施;指導基層群眾自治組織開展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指導和協調村(居)務公開;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層社會管理體制改革創新;指導開展城鄉社區幹部培訓和表彰工作,指導社區專職、兼職和志願者隊伍建設;指導做好城鄉社區圖書室援建和管理工作。
貫徹落實婚姻登記、兒童涉外收養和殯葬管理政策,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婚育宣傳和婦女兒童保護方面的有關工作;負責婚姻、涉外收養登記機關和殯葬單位的管理和業務指導;編製全市公墓建設規劃。
擬訂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限和地名管理有關辦法;擬訂行政區劃總體規劃;承辦全市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上報;負責全市行政區域界限的勘定和管理、聯檢工作;負責市際界線管理和境內縣際邊界爭議的調處工作,推薦平安邊界建設活動;編製全市行政區劃圖和縣級行政區域界限詳圖;負責以地名規範、地名設標、地名規劃和數字地名為主要內容的地名公共服務工程工作;承擔市內重要和跨市縣界的自然地理實體命名、更名有關工作;向社會發布標準地名、行政區劃調整和行政區域界限變更公告。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製、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訓工作;擬訂民政系統教育、科技、人才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按規定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措施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擬訂雙擁工作規劃及方針、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和指導開展創建雙擁模範城(縣)和軍民共建活動,推廣先進典型;協調軍政軍民關係,處理軍地歷史遺留問題;承擔慰問部隊的有關工作;承辦市雙擁工作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簡稱市老齡辦)是市老齡工作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副縣級建制,由市民政局管理。負責組織、協調涉老方面的重大活動,籌辦老齡委重大會議;指導各縣市區老齡辦工作;負責全市老齡宣傳工作;抓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宣傳貫徹工作,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負責本局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完成市老齡工作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一)福利彩票管理中心
主要職責:負責全市福利彩票的發行、銷售工作。
(二)市社會福利中心
主要職責:宣城市社會福利中心是經宣城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社會公益性服務機構,中心成立於2007年9月,目前現有職工70名,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視下,在市局的正確領導下,為加快社會福利社會化的步伐,經市委、市政府決定擬在福利中心現址的基礎上向外延伸另徵收土地40519平方米,建設一個集兒童福利院、社會福利院、老年公寓於一體全新的綜合性社會福利中心。建成后的福利中心內設活動中心、康復中心、洗浴室、醫務室、餐廳、超市,服務對象可任選各種檔次的住宿房間,空調、有線電視、電話、寬頻、傳呼器配套齊全。
(三)市社區管理辦公室
主要職責:宣城市社區管理辦公室2008年2月市編辦同意成立的市民政局管理的正科級財供事業單位,主要工作職責:一是制定全市社區建設和管理相關政策、文件。二是抓好全市各項社區服務活動的落實。三是指導各縣市區社區工作地開展。四是按時保質完成省民政廳、市政府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四)救助站
主要職責:宣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站,為宣城市民政局管理的正科級財政全額供給事業單位,位於宣州區薰化路,佔地1286.06平方米,建築面積共439平方米。宣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站,主要負責本轄區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並按規定執行跨轄區流浪乞討人員特殊困難救助對象的接收、護送任務。
(五)救災倉儲中心
主要職責:承擔國家、省救災帳篷等有關救災物資的代儲、代發工作、積極主動配合救災工作做好救災物資的採購加工維護和管理等日常工作。做好救災倉庫及相關設備的管理維護等工作;認真執行救災儲備倉庫有關管理制度,完善手續;根據省救災工作需要,積極做好向皖南地區其他縣市代發代送工作。
(六)軍供站
婚姻登記應提供的資料
(一)申請結婚登記的條件及提供材料
1、男女雙方必須符合法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
2、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3、男女雙方均無配偶;
4、男女雙方均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5、男女雙方系非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
6、提交本人有效的戶口簿、身份證(證件內容需一致);
7、軍人須提交本人軍人證和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二)申請離婚登記的條件及提供材料
1、男女雙方系夫妻關係(經民政部門登記的);
2、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3、男女雙方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債務問題達成一致;
5、軍人需提交本人軍人證和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離婚介紹信,上面需註明經調解無效,同意離婚的意見。
註:沒戶口簿的可提交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沒身份證的可以出具有效的臨時身份證,結婚證遺失的要出具夫妻關係證明(如何辦理請參照第五條)。
1、由當事人戶籍地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出具其是未婚或單身證明,並加蓋印章後到戶籍地的辦事處、鄉鎮政府或民政辦審核蓋章,單位出具的證明可直接到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未婚證明或單身證明;
2、當事人帶上身份證和戶口簿及以上證明到婚姻登記處蓋章。
(四)結婚證和現在所持身份證內容不一致的需更改應提交下列材料
1、當事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證和戶口簿、結婚證;
2、當事人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變更證明。
(五)結婚證(離婚證)損毀或遺失需補領的應提交下列材料
1、當事人在2006年以前辦理登記的,帶上本人身份證件到區民政局社會事務科查閱登記檔案;在2006年之後辦理登記的直接到婚姻登記處查閱登記檔案;
2、當事人帶上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及以上查檔證明來婚姻登記處補領結婚證(離婚證)。
註:因登記年代久遠無法查閱檔案的應由當事人戶籍地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出具其婚姻狀況的證明,加蓋印章後到戶籍地的辦事處、鄉鎮政府或民政辦審核蓋章,單位出具的證明可直接到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未婚證明或單身證明。
(六)、辦公時間:
上午8:00--12:00 下午2:30—6:00
(七)、辦公地點:
宣州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座落在市區中山路78號(市中醫院旁,乘5、7路公交車直達)
(八)、諮詢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