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收購

投資術語之一

企業通過一定的程序和手段取得某一企業的部分或全部所有權的投資行為。購買者一般可通過現金或股票完成收購,取得被收購企業的實際控制權。國際企業收購的結果是跨國性的參股、接管或兼并。從歷史和現狀來看,它一直是國際直接投資的主要形式之一。

購買形式


國外企業收購的程序或渠道是非單一性的,基本上可概括為間接收購和直接收購。

間接

間接收購指購買者並不向被購方直接提出購買的要求,而是在證券市場比高於股市價格水平的價格大量收購一家公司的普通股票,達到控制該公司的目的,其結果可能會引起公司間的激烈對抗;或者是利用一家公司的股價下跌之機,大量買進該公司的普通股,達到控制該公司的目的。

直接

直接收購是指收購者直接向一家公司提出擁有所有權的要求。如果是部分所有權要求,該公司可能會允許購買者取得增加發行的新股票;若是全部所有權的要求,則可由雙方共同磋商,在兼顧共同利益的基礎上確定所有權轉讓的條件和形式。在直接收購中,被收購方還可能出於某種原因主動提出邀請。

優點


國際企業收購是投資者迅速實現對外發展戰略的有效手段,它可以大大縮短投資項目的建設周期,迅速擴大生產規模。此外,它在資本投入、市場開拓、取得關鍵技術和人才,增強企業的競爭和保證企業利潤水平等方面都有許多有利之處。

流程


企業收購的流程大致如下:基礎工作階段:1、制定公司發展規劃;2、確定收購目標企業;3、搜集信息,初步溝通,了解目標企業意向;4、談判確定基本原則,簽訂意向協議;5、遞交立項報告;6、上報公司;7、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待得到同意的批複後進入具體收購業務流程階段:8、盡職調查;9、盡職調查報告報公司;10、審計、評估;11、確定成交價;12、上報項目建議書;13、併購協議書及附屬文件簽署;14、董事會決策程序;完成後進註冊變更登記階段:15、資金注入;16、辦理手續;17、產權交接;18、變更登記

注意事項


風險

(一)註冊資本問題
新公司法對註冊資本數額的降低,廣大投資人通過興辦公司來實現資產增值的熱情不斷高漲。但是,根據我們的辦案經驗,註冊資本在500萬以下的公司都有一些註冊資本問題。我們辦理了大量因出資瑕疵而低價轉讓股權的問題、虛假出資怎樣進行破產的問題等等。所以,在打算進行收購公司時,收購人應該首先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詢目標公司的基本信息,其中應該主要查詢公司的註冊資本的情況。在此,收購方需要分清實繳資本和註冊資本的關係,要弄清該目標公司是否有虛假出資的情形(查清出資是否辦理了相關轉移手續或者是否進行了有效交付);同時要特別關注公司是否有抽逃資本等情況出現。
(二)公司資產、負債以及所有者權益等問題
在決定購買公司時,要關注公司資產的構成結構、股權配置、資產擔保、不良資產等情況。
第一、在全部資產中,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的具體比例需要分清。在出資中,貨幣出資占所有出資的比例如何需要明確,非貨幣資產是否辦理了所有權轉移手續等同樣需要弄清。只有在弄清目標公司的流動比率以後,才能很好的預測公司將來的運營能力。
第二、需要釐清目標公司的股權配置情況。首先要掌握各股東所持股權的比例,是否存在優先股等方面的情況;其次,要考察是否存在有關聯關係的股東。
第三、有擔保限制的資產會對公司的償債能力等有影響,所以要將有擔保的資產和沒有擔保的資產進行分別考察。
第四、要重點關注公司的不良資產,尤其是固定資產的可折舊度、無形資產的攤銷額以及將要報廢和不可回收的資產等情況需要尤其重點考察。
同時,公司的負債和所有者權益也是收購公司時所應該引起重視的問題。公司的負債中,要分清短期債務長期債務,分清可以抵消和不可以抵消的債務。資產和債務的結構與比率,決定著公司的所有者權益。

制度風險

實踐中,有許多公司都沒有專門的財會人員。只是在月末以及年終報賬的時候才從外面請兼職會計進行財會核算。有的公司乾脆就沒有規範和詳細的財會制度,完全由公司負責人自己處理財務事項。因為這些原因,很多公司都建立了對內賬簿和對外賬簿。所以,收購方在收購目標公司時,需要對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進行詳細的考察,防止目標公司進行多列收益而故意抬高公司價值的情況出現,客觀合理地評定目標公司的價值。必要時,收購方可以聘請專門財務顧問來評估目標公司的價值,但是,如果收購金額本身比較小,可以聘請懂財務會計的法律顧問單位,由其對收購中遇到的法律和財務問題進行綜合指導。本團隊的律師都具有法律、財務以及稅務方面的綜合專業知識,能為您在法律、財務以及稅務方面提供專業的服務。

稅務風險

在北京,註冊資本在五百萬以下的公司不會經常成為稅務機關關注的重點。因此,很多小公司都沒有依法納稅。所以,如果收購方收購註冊資本比較小的公司時,一定要特別關注目標公司的稅務問題,弄清其是否足額以及按時交納了稅款。否則,可能會被稅務機關查處,剛購買的公司可能沒多久就被工商局吊銷了營業執照

訴訟風險

在可能的訴訟風險方面,收購方需要重點關注以下幾個方面的風險:
第一、目標公司是否合法地與其原有勞動者簽訂和有效的勞動合同,是否足額以及按時給員工繳納了社會保險,是否按時支付了員工工資。考察這些情況,為的是保證購買公司以後不會導致先前員工提起勞動爭議方面的訴訟的問題出現;
第二、明確目標公司的股東之間不存在股權轉讓盈餘分配方面的爭議,只有這樣,才能保證簽訂的購買協議能夠保證切實的履行,因為併購協議的適當履行需要股權轉讓協議的合法有效進行支撐;
第三、確保目標公司與其債權人不存在債權債務糾紛,即使存在,也已經達成了妥善解決的方案和協議。因為收購方購買目標公司后,目標公司的原有的債權債務將由收購方來承繼。
第四、最後,需要考察目標公司以及其負責人是否有犯罪的情形,是否有刑事訴訟從某種意義上影響著收購方的收購意向。

律師作用


律師在收購公司中所起的作用
一、律師收購公司的一般作用
律師在收購公司中發揮著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律師以其專業知識和經驗為收購公司提供戰略方案和選擇、收購法律結構設計、盡職調查、價格確定以及支付方式的安排等法律服務;同時,參與、統一、協調收購工作的會計、稅務、專業諮詢人員,最終形成收購公司的法律意見書和一整套完整的收購合同和相關協議,以保障整個收購活動的合法且有序地進行。
通常情況下,企業會與律師事務所簽訂《委託合同》或《聘請合同》,作為專業顧問和專業性服務機構的律師事務所以及律師以公司企業的常年法律顧問或單項特聘法律顧問的形式為收購公司或企業提供法律服務。
以上為律師在收購公司中所起到的一般作用,而在收購公司中,律師所起的核心作用為進行盡職調查,然後以此為前提擬定協議、完成收購事宜以及擔任新公司的法律顧問。
二、律師在收購公司中盡職調查的作用
(一)什麼是盡職調查
盡職調查是指就股票發行上市、收購兼并、重大資產轉讓等交易中的交易對象和交易事項的財務、經營、法律等事項,委託人委託律師、註冊會計師等專業機構,按照其專業準則,進行的審慎和適當的調查和分析。
(二)盡職調查的目的
法律盡職調查的目的包括一下的內容:
第一,發現風險,判斷風險的性質、程度以及對併購活動的影響和後果;
第二,可以使收購方掌握目標公司的主體資格、資產權屬、債權債務等重大事項的法律狀態;
第三,了解那些情況可能會給收購方帶來責任、負擔,以及是否可能予以消除和解決。
(三)律師盡職調查與財務盡職調查的關係
律師和會計師是共同參與資本運作中的中介機構,兩者的盡職調查工作在很大的程度上是并行的,各自承擔不同的調查任務和責任,分工和責任劃分都是明確的,但在某些部分則是協作的關係。兩者的調查範圍不同。律師盡職調查的範圍主要是被調查對象的組織結構、資產和業務的法律狀況和訴訟糾紛等法律風險;財務盡職調查的範圍主要是被調查對象的資產、負債等財務數據、財務風險經營風險
(四)律師在收購公司時的盡職調查的主要業務
律師在收購公司中進行的盡職調查是十分重要的,對於購買小公司而言,律師盡職調查比財務盡職調查更能起到更為明顯的作用。考慮到篇幅,以下主要列明律師盡職調查的主要業務:
1、組織性文件的盡職調查
1)公司的組織性文件
2)下屬企業的組織性文件
2、業務文件的盡職調查
3、財務文件的盡職調查
4、重要協議和合同的盡職調查
5、融資文件的盡職調查
6、知識產權的盡職調查
7、僱員及員工事宜的盡職調查
8、訴訟和其他程序的盡職調查
9、稅務的盡職調查
10、公司和下屬企業的土地、物業和其他資產的盡職調查。

正確操作


正確操作企業收購的重要性
無論集合的是多麼好的收購過程,任何給定的交易將會成功這種可能性不利於自己。從根本上講,建立公司不是為了被別人買或者整合。而且人——是大多數技術公司的核心資產——通常“審查”他們對收購方的忠誠度,因為這不是他們最初選擇加入的公司。與此同時,當正確操作企業收購時可以帶來極大的變革。
這產生了對風險投資業務的有趣比較。在大多數風險投資組合中,很大一部分投資完全不起作用。事實上, 我們的一個重要有限責任合伙人的歷史數據顯示,58%的投資資本回報率小於資本的1倍。另外33%的投資收益率較低(大約是總回報價值20%)。神奇之處是,9%的基金投資資本產生了高額回報- 是最初投資的5倍到50倍(或更多)。這些異常高的回報使風險投資資產類別運轉。
另一方面,收購通常被視為一項不能失敗的交易。因此,收購方對於被收購的公司和支付的收購金額往往是規避風險型的。收購方不是將收購視為一個投資組合,而是視其為單獨的事件。一旦收購方從這個角度來看,科技收購案的效果並不好。只有當自己假設一定的失敗率是普遍現象,相信巨大成功是偶爾現象時,概率和預期值方程才開始向著對自己有利的方向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