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社會團體管理辦法
建設部社會團體管理辦法
《建設部社會團體管理辦法》由 中國共產黨建設部黨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於 二○○○年七月十四日以建黨[2000]54號文頒布。
《建設部社會團體管理辦法》共包括:11個章60條款。其中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社團的性質和任務;第三章 社團的權利和義務;第四章 社團的設立、變更和終止;第五章 社團的組織機構;第六章 社團管理工作的職責與分工;第七章 社團黨建工作;第八章 社團領導班子建設;第九章 社團的人事管理;第十章 社團的財務管理;第十一章 附則等60條款。
目錄
【發布單位】城鄉建設部
【發布文號】建黨[2000]54號
【發布日期】2000-12-12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文件來源】網路
《建設部社會團體管理辦法》的通知 建黨[2000]54號
建設部管理的各社會團體:
《建設部社會團體管理辦法》業經部常務會議原則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國共產黨建設部黨組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年七月十四日
《建設部社會團體管理辦法》【正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建設部管理的社會團體(以下簡稱為“社團”)的行為,加強對社團的監督管理,更好地發揮社團在建設事業中的積極作用,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中辦、國辦《關於進一步加強民間組織管理工作的通知》,結合我部社團管理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 社團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面向全行業,圍繞經濟建設開展工作。規範社團內部管理,深化內部人事制度的改革,建立和完善社團自養自律機制。
第四條 根據社團實行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雙重負責”的管理體制,建設部作為社團的業務主管部門,對社團申請登記、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工作、人事和財務管理、研討活動,對外交往、接受境外損贈、按章程開展活動、以及承擔政府委託的工作等方面實施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章 社團的性質和任務
第五條 社團是依法登記的非營利性民間組織,是聯繫政府和企事業單位之間的橋樑與紐帶。
第六條 社團要按照各自的《章程》 和宗旨,緊緊圍繞建設事業開展活動,積極為政府服務,主動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行業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為政府部門制定政策提供依據;要發揮社團組織的優勢,採取多種形式,積極為會員服務,為行業發展服務。
1、對行業改革和發展的情況進行調查和研究,為政府制定行業改革方案、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技術政策、法律法規等提供預案和建議。
2、受政府部門委託組織起草、修訂有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並協助政府部門推進標準的貫徹實施。
3、收集和反饋行業的產品質量、工程質量、服務質量等方面的信息,組織或督促會員單位對質量情況進行自檢自查,指導會員單位改進質量,協助政府部門做好本行業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4、根據行業特點,協助政府指導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規範行業自我管理行為,維護企業公平競爭,推動行業培育企業精神和企業文化。
5、組織會員開展技術、學術交流,搜集、整理本行業最新科技動態和科研成果,為會員提供技術諮詢及各種形式的技術服務,促進行業技術進步,推動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產力。
6、根據需要組織行業從業人員的職業培訓,對行業職工隊伍素質和結構進行分析、研究,為政府提供加強職工隊伍建設、提高行業整體素質的建議和意見。
7、組織開展各種形式的國際技術、學術交流活動,舉辦本行業的國內展覽。
8、接受政府的委託,建立行業專家人才庫,組織專家學者參與政府的前期調研、論證工作,為政府決策提供建議和意見,參與行業科技項目的評估,成果鑒定等項工作。
9、接受政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上述工作中,屬於行業性社團與學術研究性社團交叉的工作,行業性社團側重於行業工作的研究、組織、協調、指導;學術研究性社團側重於學術研究領域的組織、交流、研討等。
第八條 為更好地履行和完成國務院賦予建設部的職能與任務,充分發揮社團組織的作用,本著積極穩妥的精神,對條件具備的社團,建設部將有關行業資質評審的具體工作,移交給有關社團承擔。即:負責資質評審專家和委員會辦公室(秘書處)工作,依照資質評審標準和辦法,負責接收企業資質申請,審查企業資質申報材料,經業務主管司局同意后組織專家小組實地核查,召集資質評審專家委員會會議,並將會議作出的結論報送業務主管司局,作為政府主管部門審批和登記註冊的依據。
第三章 社團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社團的權利
1、規範行業行為,開展行業自律工作。
2、依法維護自身及其會員利益,向政府部門提出意見、建議和要求。
3、合法取得收入、接受資助、贊助和損贈。
4、按其《章程》或接受政府委託自主開展業務活動和管理內部事務。
1、必須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在國內外各項活動中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利。
2、不得從事與社團章程和宗旨不相符的活動。
3、自覺接受社團登記管理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4、為政府服務,為會員服務
5、按時辦理年審年檢。
第四章 社團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十一條 社團設立的基本原則
1、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2、建設系統全國性行業協會原則上按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設立。
3、建設系統全國性學會、研究會原則上按科學技術學科分類標準領域設立。
4、建設系統其他類別的社團原則上按專業管理領域設立。
5、同一行業、同一領域原則上設立一個社團。
第十二條 社團設立的條件
1、設立全國性的行業協會要由同行業、同領域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發起;設立全國性的學術團體要由本領域具有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個人發起。
2、會員的組成要具有廣泛性和代表性,設立全國性社團要有30個以上單位會員或者50個以上個人會員;社團可兼有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3、有規範的名稱和符合該社團性質、宗旨、活動特點的章程;社團的名稱應當與其業務範圍、成員分佈、活動地域相一致準確反映其特徵。
4、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全國性的社團要有10萬元以上活動資金。
5、有常設的辦事機構、一定數量的專職工作人員和固定的辦公場所。
6、社團應具備法人資格,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第十三條 社團成立的程序
1、成立全國性社團,應先由發起單位或個人向建設部社團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部社團辦)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經審查同意後向民政部申請籌備。
2、申請成立的社團籌備條件成熟后,由籌備組向部社團辦提交申請成立的報告及有關材料,經審查同意后,向民政部申請登記。
第十四條 社團工作機構、分支機構設立的條件和要求 1、社團根據需要設立工作機構和分支機構,應經部社團辦審查同意后,向民政部辦理審批登記手續。
2、不具備單獨成立全國性社團條件的,可在有關社團內設立分支機構。
3、社團的工作機構、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工作機構和分支機構必須在所屬社團授權的情況下發展會員和收繳會費,並嚴格按核准的名稱及任務開展活動;工作機構和分支機構設立、變更、合併、年檢等,須經部社團辦審核后報民政部辦理有關手續。
4、社團不得設立地域性的分支機構。
5、社團的分支機構不得再下設分支機構。
第十五條 未經民政部註冊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
第十六條 社團應當按照社團登記管理部門的要求及時辦理年審年檢。每年3月1日前向部社團辦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經初審同意后,於5月31日前報送民政部。工作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依照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社團《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社團人員和機構變動的情況以及財務管理情況等。
第十七條 社團變更名稱、地址、法人代表或其他主要負責人,須報建設部社團辦審核併到民政部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八條 社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終止,並依法辦理註銷手續:
1、經民政部登記后,無正當理由一年內未開展業務活動的。
2、與其他社團合併的。
3、按照社團章程規定並履行正常程序決定終止的。
4、其他原因必須終止的。
第五章 社團的組織機構
第十九條 社團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原則上不超過十人)。行業協會的理事會成員中,企事業單位的名額應不少於三分之二。
第二十一條 社團機構是指理事會領導下的辦事機構、工作機構和分支機構。辦事機構以秘書處的形式設立,秘書處內設若干工作部門(簡稱內設機構);工作機構以工作委員會的形式設立;分支機構以專業委員會或分會的形式設立。
第二十二條 秘書處是理事會領導下的常設辦事機構,實行事理會領導下的秘書長負責制。 1、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一般不超過5人) ;秘書長由理事會提名,經建設黨組審核同意,並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由理事會聘任;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經有關部門審核同意並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後,由理事會聘任。
2、秘書處根據工作需要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同意,建設部社團辦審核並報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批准,可內設若干個工作部門。
3、秘書處內設工作部門的領導職數按照核定事業單位中層幹部的有關規定,由建設部社團辦核定。
第二十三條 社團可根據工作需要,並經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部門批准設立分支機構和工作委員會,在理事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處負責協調、監督、指導分支機構和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分支機構、工作委員會原則上只設主任委員和若干名副主任委員,人選由秘書長提名,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義通過後由理事會聘任。
第二十四條 社團不得以自身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社團未經業務主管部門和常務理事會的批准,不得接受各類經濟實體的掛靠。
第二十五條 社團投資興辦或入股經濟實體,在程序上必須經過建設部社團辦的審批,在資金運作上必須經過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同意,在經營機制上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規範,經濟實體在經營活動中不得冠以“建設部XX企業”的名義。
第二十六條 社團吸收境外,以及港、澳地區的個人或團體作為會員,必須經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部門的審核同意。
第二十七條 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章 社團管理工作的職責與分工
第二十八條 建設部對社團實行“歸口管理,業務指導”的管理體制。
第二十九條 建設部人事教育司負責社團領導班子組織建設和思想作風建設工作,建設部社團辦負責社團日常管理工作,具體職責為:
1、負責社團領導班子的思想建設和組織建設工作,指導、監督社團根據社團的《章程》按照程序進行換屆。
2、負責社團的成立、變更、年檢、註銷登記的審查、報批工作。
3、指導社團研究確定社團組織的發展方向、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組織機構調整的工作方案。
4、指導社團的人事勞資管理工作。
5、負責部機關公務員在社團兼職的審批工作。
6、負責社團的編製和機構設置申報的初審工作。
7、歸口管理社團培訓工作,負責審批社團培訓機構的資質。
8、負責監督檢查審社團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社團章程的有關情況。
9、協助有關主管部門承擔對掛靠建設部社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條 部機關黨委負責社團的黨建工作:
1、對社團黨的組織實施領導與日常管理。
2、監督、檢查社團貫徹落實上級黨組織部署黨建工作情況。
第三十一條 部綜合財務司負責社團財務工作的監督和指導:
1、負責對社團的財務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2、對社團執行國家財務政策的情況進行檢查,審核社團財務報表。
3、負責組織對社團領導幹部及法定代表人進行離任審計和任期審計工作。
第三十二條 部有關業務司(局)對社團實行對口業務指導和監督:
1、指導社團確定業務發展方向和年度計劃。
2、安排需要社團配合的業務工作,並抓好落實。
3、向對口社團傳達有關文件,通報有關工作信息。
4、安排對口社團參加本司(局)召開的有關會議。
5、辦理對口社團在開展業務工作中需要支持的有關事項。
6、協助外事部門審核業務對口社團接受境外組織委託的研究課題、調研課題和向境外組織提供行業的有關資料。
7、負責對政府部門委託社團承擔的業務工作的實施監督管理。
8、參與對社團組織召開重要業務工作會議的審核工作。
第三十三條 部外事司負責社團的外事管理工作;
1、社團外事計劃的審批。
2、社團出國和接待來華團組的審批。
3、社團接受國際和境外資助,接受境外組織提出的調查研究課題,參加國際組織及召開國際會議的審批。
第三十四條 部辦公廳負責社團報刊的出版管理、宣傳指導及會議審批工作;
1、審批社團召開的全國性行業會議及社團舉辦的全國性行業評比和展覽。
2、指導、監督、審核社團辦刊辦報工作。
第七章 社團黨建工作
第三十五條 社團黨的組織建設
2、凡具備成立黨組織(黨委或總支、支部)的社團,應及時向部機關黨委提出建立黨組織的申請,開展黨的組織活動。
3、尚不具備成立黨的組織的社團,經部機關黨委批准,可在業務範圍相近,便於組織和開展黨的活動的社團之間組建聯合支部。
4、企業派駐社團的工作人員,以及同社團借調、返聘的工作人員,其在社團工作期間,都應將其黨的組織關係轉入所在社團的黨組織。上述人員在返回原單位或與社團組織解除聘約關係時,社團黨組織應及時向該黨員原所在單位的黨組織提供其在社團工作期間的政治表現和工作鑒定。
5、社團黨委(總支、支部)書記,按黨章規定產生。
第三十六條 社團黨組織的職責
1、社團黨的組織必須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保障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
2、社團黨組織必須自覺接受建設部的領導,積極開展各項黨的工作;
3、社團黨的組織要在社團領導班子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和業務建設,以及社團的發展方向和社團專職工作人員隊伍建設等方面,充分發揮黨組織的戰鬥堡壘和保證監督作用。
第八章 社團領導班子建設
第三十七條 社團要大力加強領導班子建設,改善領導班子的年齡結構和知識結構,不斷增強領導班子的凝聚力和戰鬥力。
1、社團專職領導幹部實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屆,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任職一般不得超過兩屆。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任職年齡最高不得超過70歲,秘書長及副秘書長任職一般不超過60歲,根據工作需要經批准延長任職期限的,最高不得超過65歲;不能任滿一屆的不再提名為社團專職領導職務的候選人。
2、社團專職領導幹部原則上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身體健康,具有一定專業知識,對本行業情況比較了解或在本行業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社團領導的選拔要注重領導幹部的組織領導能力和管理協調能力。優化領導班子的年齡結構、專業知識結構,提高領導班子的整體素質。
3、社團專職領導幹部的產生和任免、待遇和工資、紀律和監督、考核和獎懲、換屆和退休等問題按照《建設部社團領導幹部管理細則》執行。
4、社團專職領導幹部任期屆滿,應向理事會和部黨組提交任期工作總結。第三十八條 社團領導班子要嚴格按照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建設部有關管理規定,認真行使理事會、秘書處的權力,正確履行理事長、秘書長的工作職責。建立健全以章程為主的民主決策制度、財務管理制度、考核獎懲制度、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和接受損贈公示制度。建立重大事項議事制度和工作程序,定期研究社團建設中的重大問題,以及重大的項目開支等,都應經過領導集體研究確定,並向有關部門和業務主管司局彙報,加強工作的溝通與協調。
第三十九條 根據工作需要,經批准兼任社團領導職務的不得兼薪。
第四十條 社團專職幹部的行政級別不與所擔任的社團領導職務掛鉤,實行職級分離。
第九章 社團的人事管理
第四十一條 社團必須根據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結合本社團的實際情況,建立和完善各項人事管理規章制度,提高專職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建設一支穩定的,結構合理的職工隊伍。
第四十二條 凡組織領導機構健全,具有較完整的秘書處工作機構以及一定數量的專職工作人員的社團,可向部社團辦提出申請,成立人事工作部門或配備以黨務和人事工作為主的專職工作人員。
第四十三條 不具備成立人事部門或配備專職黨務人事工作的社團,人事管理工作由建設部社團負責,並委託部人力資源開發中心代理部分工作。
第四十四條 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的規定,社團實行事業單位工資制度。
第四十六條 社團專業技術職務的聘任工作要在人事教育司審核批複的技術人員聘任指標內,依據建設部有關專業技術職務聘任的規定,根據社團工作崗位設置的需要自主聘任,並報部社團備案。
第四十七條 社團工作人員逐步實行崗位全員聘任制(工人實行勞動合同制),聘任的崗位職務與原行政級別分離,人員上崗採取雙向選擇和競爭上崗的方式進行。各社團可根據建人教綜(1999) 126號文件精神,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經部社團辦同意后組織實施。
第四十八條 社團因工作需要調入工作人員一般應實行公開招聘。招聘的程序和要求按照《建設部社會團體招聘工作人員細則》執行。
第四十九條 社團工作人員的考核獎懲及管理按照 《建設部社團工作人員管理細則》執行。
第十章 社團的財務管理 第五十條 凡具備條件的社團,都應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尚不具備單獨設置會計機構條件的,應配備專職會計工作人員。
2、財務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4、按照《會計法》和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建立健全會計帳目,進行全計核算,即設置總帳、明細帳、日記帳和其他輔助帳簿(支票領用登記簿等)。並按規定啟用、登記、結帳,不得偽造、變更會計憑證和會計帳簿,不得設置帳外帳,不得報送虛假的會計報表。要及時提供合法、真正、準確、完整的會計信息。
第五十一條 嚴格執行銀行開戶和發票使用管理的有關規定,開設、撤銷銀行帳戶,必須報經部財務主管部門審核批准。
第五十二條 對各種應收、應付等往來款項,必須按規定設置明細帳。同時,要及時進行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帳。
第五十三條 社團組織要嚴格對各工作部門和各分支機構的財務管理,各項收入全部納入統一的核算、管理,全面反映各項財務收支和資金活動。要嚴格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依法轍納各項稅費。
第五十五條 社團組織開展的各種活動(辦班、短期培訓、辦展覽、各種評比活動等),應事先經過業務主管司局或部歸口管理部門進行審批,並按照有關規定合理收費。應報未報或未經核定而開展的各種活動,一經發現,有關部門將予以查處。
第五十七條 社團要嚴格建立年度財務收支預決算制度,並向部綜合財務司和部社團辦報送有關報表、資料。第五十八條 社團的法定代表人、主管社團財務的負責人,以及財務部門的負責人,在離任、退休、調離工作崗位時,應進行必要的審計。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建設部隊有關社團管理的規定自本辦法施行后即停止執行。
第六十條 本辦法由部人事教育司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