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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籌劃
一種企業籌劃行為
“稅收籌劃”又稱“合理避稅”。它來源於1935年英國的“稅務局長訴溫斯特大公”案。當時參與此案的英國上議院議員湯姆林爵士對稅收籌劃作了這樣的表述:“任何一個人都有權安排自己的事業。如果依據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繳稅,那就不能強迫他多繳稅收。”這一觀點得到了法律界的認同。經過半個多世紀的發展,稅收籌劃的規範化定義得以逐步形成,即“在法律規定許可的範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儘可能取得節稅(Tax Savings)的經濟利益。”
這個概念說明了稅收籌劃的前提條件是必須符合國家法律及稅收法規;稅收籌劃的方嚮應當符合稅收政策法規的導向;稅收籌劃的發生必須是在生產經營和投資理財活動之前;稅收籌劃的目標是使納稅人的稅收利益最大化。所謂“稅收利益最大化”,包括稅負最輕、稅後利潤最大化、企業價值最大化等內涵,而不僅僅是指的稅負最輕。
對企業增值稅稅收籌劃概念的探討,首先是基於稅收籌劃概念的分析。稅收籌劃概念自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中葉由西方引入中國,譯自 tax-planning 一詞,也譯作稅務籌劃、納稅籌劃、稅務計劃等。稅收籌劃是一門涉及多門學科知識的新興的現代邊緣學科,許多問題尚不成熟,因而國際上對其概念的描述也不盡一致。綜合而言,國內外學者對這一概念的表述大體如下:
1)荷蘭國際財政文獻局(IBFD)所編寫的《國際稅收辭典》一書認為: 稅收籌劃是指企業通過對經營活動和個人事務活動的安排,達到繳納最低的稅收。
2)印度稅務專家N.J.亞薩斯威所著的《個人投資與稅收籌劃》認為: 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通過財務活動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稅收法規所提供的包括減免稅在內的一切優惠,從而享有最大的稅收利益。
3)印度稅務專家史林瓦斯在他編著的《公司稅收籌劃手冊》中說道: 稅收籌劃是經營管理整體中的一個組合部分......稅務已成為重要的環境因素之一,對企業既是機遇,也是威脅。
4)美國南加州大學的梅格博士在其《會計學》一書中將稅收籌劃定義為: 在納稅發生之前,有系統地對企業經營和投資行為做出事先安排,以達到盡量少繳稅,這個過程就是稅收籌劃。
5)稅收籌劃專家趙連志認為: 稅收籌劃是指企業在稅法規定許可的範圍內,通過對投資、經營、理財活動進行籌劃和安排,儘可能地取得節約稅收成本的稅收收益。稅收籌劃的目的就是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稅收籌劃的外在表現就是“繳稅最晚、繳稅最少”。
6)學者蓋地認為:稅收籌劃也稱稅務籌劃、納稅籌劃,是指企業(自然人、法人)依據所涉及到的現行稅法(不限一國一地),在遵守稅法、尊重稅法的前提下,運用企業的權利,根據稅法中的“允許”和“不允許”、“應該”與“不應該”以及“非不允許”與“非不應該”的項目、內容,對經營、投資、籌資等活動進行旨在減輕稅負的謀划和對策。
7)國家稅務總局註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在其編寫的《稅務代理實務》中,把稅收籌劃明確定義為:稅收籌劃又稱為納稅籌劃,是指在遵循稅收法律、法規的情況下,企業為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或股東權益最大化,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自行或委託代理人,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等事項的安排和策劃,以充分利用稅法所提供的包括減免稅在內的一切優惠,對多種納稅方案進行優化選擇的一種財務管理活動。
避稅籌劃
是指納稅人採用非違法手段(即表面上符合稅法條文但實質上違背立法精神的手段),利用稅法中的漏洞、空白獲取稅收利益的籌劃。納稅籌劃既不違法也不合法,與納稅人不尊重法律的偷逃稅有著本質區別。國家只能採取反避稅措施加以控制(即不斷地完善稅法,填補空白,堵塞漏洞)。
節稅籌劃
是指納稅人在不違背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稅法中固有的起征點、減免稅等一系列的優惠政策,通過對籌資、投資和經營等活動的巧妙安排,達到少繳稅甚至不繳稅目的的行為。
轉嫁籌劃
是指納稅人為了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通過價格調整將稅負轉嫁給他人承擔的經濟行為。
實現涉稅零風險
是指納稅人賬目清楚,納稅申報正確,稅款繳納及時、足額,不會出現任何關於稅收方面的處罰,即在稅收方面沒有任何風險,或風險極小可以忽略不計的一種狀態。這種狀態的實現,雖然不能使納稅人直接獲取稅收上的好處,但卻能間接地獲取一定的經濟利益,而且這種狀態的實現,更有利於企業的長遠發展與規模擴大。
選擇低稅負方案
即在多種納稅方案中選擇稅負低的方案,也就意味著選擇低的稅收成本;
滯延納稅時間
納稅期的滯延,相當於企業在滯延期內得到一筆與滯延稅款相等的政府無息貸款。
(一)有利於企業經濟行為有效率的選擇,增強企業競爭能力
1、有利於增加企業可支配收入。
2、有利於企業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
3、有利於企業正確進行投資、生產經營決策,獲得最大化的稅收利益。
4、有利於企業減少或避免稅務處罰。
(二)有利於實現國家稅法的立法意圖,充分發揮稅收槓桿作用,增加國家收入。
1、有利於國家稅收政策法規的落實。
2、有利於增加財政收入。
3、有利於增加國家外匯收入。
4、有利於稅收代理業的發展。
(一)稅收籌劃具有合法性。
1、稅收籌劃是在法律法規的許可範圍內進行的,是納稅人在遵守國家法律及稅收法規的前提下,在多種納稅方案中,做出選擇稅收利益最大化方案的決策,具有合法性。
2、稅收籌劃符合國家稅法的立法意圖。
(二)稅收籌劃具有事前籌劃性。
(三)稅收籌劃具有明確的目的性。
(一)不違背稅收法律規定的原則。
(二)事前籌劃的原則。
(三)效率原則。
企業稅負控制與稅收籌劃
一、企業能否開展降低稅負為目的的管理活動
企業降低稅負的“想法”是否有罪。無罪的理論依據是什麼?
良好的稅企關係是稅負降低的唯一途徑嗎?是否還有其他途徑?
企業降低稅負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運行內在的需求,為什麼?
二、企業如何實施稅負降低與控制
企業稅負降低的目標是“準確納稅”
為什麼說任何企業任何時點既存在少繳稅款也存在多繳稅款情況
降低稅負要練六項內功;如何建立涉稅義務識別與確認步驟
如何建立涉稅負擔分析與檢測體系;如何建立涉稅訴求表達與送遞途徑
三、中國涉稅法治化建設成果和運用簡介
國家約束涉稅權力的法規建設及運用
制約納稅人運用權利的因素(傳統文化的慣性)
“善因結惡果”與“程序主義”(現代文明尚未建立)
四、企業稅負控制的出發點
企業涉稅法律風險概述
降低稅負要知法律底線;偷稅罪與非罪的識別
五、企業涉稅諮詢與案例解析
企業涉稅諮詢的概念、目標、內容及價值
解析40案例:
A、房地產公司銷售房屋和土地使用權是否可以差額交納營業稅?
B、善意取得虛假增值稅發票,進項稅轉出的規定是否具有法律法規的依據?
C、企業的異地分支機構是否必須在當地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
D、外國免稅分支機構設立的前提
E、過期藥品食品是否可以不轉出進項稅?
F、個人所得稅扣繳手續費是國家給予公司財務人員的勞務費還是給予公司的補償?
G、外商投資企業再投資退稅是屬於企業的嗎?
H、遊戲消費卡的銷售需要交納增值稅還是營業稅?
I、盈利性醫療機構營業稅稅率是多少才合理?
J、計稅工資的人數是否應當包括零用工?
六、企業涉稅籌劃與案例解析
籌劃是為避稅。但不是為了不繳和少繳稅。而是為了避免多繳早繳稅
籌劃與諮詢的區別和聯繫
實施籌劃的步驟
籌劃10例解析
A、銷售附帶運輸、安裝、培訓如何降低增值稅
B、異地分支機構“兩套帳”合併計算所得,降低企業所得稅
C、“一般”和“小規模”納稅人的選擇,降低增值稅
D、高級管理人員個人所得如何分解降低稅負
稅收籌劃在現代企業中的實際應用
(一)籌資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籌集資金是企業開展經營活動的先決條件,企業可以從多種渠道以不同方式籌集所需的資金,這就需要進行籌資決策。在籌資決策中進行稅收籌劃,有助於企業降低資金成本,優化資金結構,增加所有者收益。
一般來講,企業進行外部資金籌措有發行股票和債券兩種形式,從不同角度看,這兩種形式各有利弊。就企業稅收籌劃來講,發行債券比發行股票更為有利。這是因為,發行債券所發生的手續費及利息支出,依照財務制度規定可以計入企業的在建工程或財務費用。
財務費用作為抵稅項目可在稅前列支,企業也就可以少納所得稅。而發行股票支付給股東的股利卻是由稅後利潤支付的,較發行債券方案要多納所得稅。因此,企業籌資時在不違反國家經濟政策的前提下,可通過稅收籌劃既能實現資金的籌措又可達到節稅增資的目的。當然,應該注意到,在籌資決策的稅收籌劃中,有時稅收負擔的減少並不一定等於所有者收益的增加。因此,不能只關注籌資中的所得稅,而必須以企業是否能獲得稅後最大收益作為選擇籌資方案的標準。
(二)投資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稅負輕重,將對企業投資決策產生極為重大的影響。在投資決策中的稅收籌劃,主要從投資方向、投資地點、投資形式及投資夥伴的選擇等方面綜合考慮,進行優化選擇。
例如,從投資方式來看,企業投資可分為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間接投資是指對股票或債券等金融資產的投資。稅法規定,購買國庫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可免交企業所得稅,購買企業債券取得的收入需繳納所得稅,購買股票取得的股利為稅後收入不交稅,但風險較大。這就需要企業進行權衡。直接投資涉及的稅收問題更多,需面臨各種流轉稅、收益稅、財產稅和行為稅等。當企業選擇直接投資時,還要在貨幣資金和非貨幣資金等投資方式上進行比較。
企業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時,必須進行資產評估,被投資企業可按經評估確認的價值,確定有關資產的計稅成本。如被評估資產合理增值,投資方應確認非貨幣資產轉讓所得,並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如轉讓所得數額較大,納稅確有困難,經稅務機關批准,可在五年內分期攤入各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被投資方則可多列固定資產折舊費和無形資產攤銷費,減少當期應稅利潤。如評估資產減值,則投資方可確認為非貨幣資產轉讓損失,減少應稅所得額。
(三)經營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企業財務政策是指依照國家規定所允許的成本核算方法、計算程序、費用分攤、利潤分配等一系列規定進行企業內部核算活動。通過有效的稅收籌劃,使成本、費用和利潤達到最佳值,實現減輕稅負的目的。應當注意到,企業財務政策一旦確定,不得隨意變更,故在選擇財務政策上要有前瞻性。
1.存貨計價方法的選擇與稅收籌劃
存貨計價方法不同,企業營業成本就不同,從而影響應稅利潤,進而影響所得稅。根據現行稅法規定,存貨計價可以採用先進先出法、後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和移動平均法等不同方法。不同的存貨計價方法對企業納稅的影響是不同的,採用何種方法為佳,應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在物價持續上漲時,應選擇後進先出法對存貨計價,這種方法符合穩健性原則的要求,可以使期末存貨成本降低,銷貨成本提高,從而減輕企業所得稅負擔,增加稅後利潤;在物價持續下降時,應選擇先進先出法來計價,可以使期末存貨價值較低,銷貨成本增加,從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達到“節稅”目的;而在物價上下波動的情況下,宜選擇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平均法,可以避免因各期利潤變動造成企業各期應稅所得上下波動而增加企業安排資金的難度。
2.折舊方法的選擇與稅收籌劃
由於折舊要計入產品成本或期間費用,直接關係到企業當期成本、費用的大小,利潤的高低和應納所得稅的多少,因此,折舊方法的選擇、折舊的計算就顯得尤為重要。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數總和法和雙倍餘額遞減法等,不同的折舊方法對納稅人產生不同的影響。如選擇雙倍餘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等加速折舊法,可使得在資產使用前期提取的折舊較多,使得企業少納所得稅,起到推遲納稅時間和隱性減稅的作用。延緩納稅對於企業來說,無疑是從國家取得了一筆無息貸款,降低了企業的資金成本。
在計算折舊時,主要考慮以下幾個因素:固定資產原值、固定資產凈殘值和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由於新的會計制度及稅法對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和預計凈殘值沒有做出具體的規定,這樣企業便可以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選擇對企業有利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來計提折舊,以此達到節稅及企業的其他理財目的。對於處於正常生產經營期且未享有稅收優惠待遇的企業來說,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資產成本的回收,使企業後期成本費用前移,從而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
3.費用列支的選擇與稅收籌劃
對費用列支,稅收籌劃的指導思想是在稅法允許的範圍內,儘可能地列支當期費用,預計可能發生的損失,減少應交所得稅和合法遞延納稅時間來獲得稅收利益。通常做法是:
1)已發生費用及時核銷入帳,如已發生的壞帳、存貨盤虧及毀損的合理部分都應及早列作費用。
2)能夠合理預計發生額的費用、損失,採用預提方式及時入帳,如業務招待費、公益救濟性捐贈等應準確掌握允許列支的限額,將限額以內的部分充分列支。
3)儘可能地縮短成本費用的攤銷期,以增大前幾年的費用,遞延納稅時間,達到節稅目的。
用足稅收優惠政策
新稅法的頒布實施將減免稅的權力收歸國務院,避免了減免稅過多過亂的現象。同時,稅法又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了各種稅收優惠政策,如:高新技術開發區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所得稅;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從投產年度起免征所得稅2年;利用"三廢"作為主要原料的企業可在5年內減征或免征所得稅;企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與其有關的諮詢、服務、培訓等,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所得稅等等。企業應該加強這方面優惠政策的研究,力爭經過收入調整使企業享受各種稅收優惠政策,最大限度避稅,壯大企業實力。
同時,全國各地經濟開發區如雨後春筍,他們開出的招商引資條件十分誘人,大多均以減免若干年的企業所得稅、減免各種費用等等條件吸引資金、技術和人才。如果企業是高新技術產業或受鼓勵產業,如此優惠的條件當然成為企業規避稅收的優先考慮因素之一。
當然這些稅收優惠政策大多是針對實體落地類企業出台,而對於商貿流通業和服務業很難享受到這些政策,但商貿流通企業經營地不受註冊地影響,可以靈活的實現業務轉移,從而實現稅源轉移,這種轉移甚至可以是跨省跨地區的,進而享受異地的稅收優惠政策。根據這一商貿流通業特有的優勢,企業可以選擇一個政策開放、稅收政策好的開發區註冊。出台這一類政策的開發區,大多有地處偏遠、行政級別低、傳統的實體落地類企業引進受地域影響大、交通不便利、礦產資源匱乏、實體產業結構不完整等特點。
但是單單有優惠的政策是遠遠不夠的,公司註冊在異地,派駐人員花費,後期處理財稅事宜繁瑣,對工商、國地稅、財政等職能部門公關工作壓力,以及優惠政策是否能夠如實兌現,這都是每一個決策者應該考慮的問題。
下面就以延壽縣為例,詳細介紹下延壽縣針對商貿流通企業出台的政策。
延壽縣隸屬於哈爾濱市,位於黑龍江省中部,面向長壽山,寓“延年益壽”之意得名。延壽縣屬國家級貧困縣,為進一步擴展經濟發展模式,全面發展商貿流通業和現代服務業招商,出台如下政策:
對進駐的商貿流通企業和現代服務業所繳納的增值稅、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按實繳金額的25%給予返還;營業稅按實繳金額的40%給予返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按實繳金額的45%給予返還。
為了更好的服務入駐企業,延壽縣成立了“延壽總部經濟運營中心”(以下稱運營中心),負責商貿流通企業的招商、入駐企業手續的領辦、企業入駐后財稅事宜、各職能部門公關協調工作。
延壽縣對入駐的商貿流通企業,不要求實地辦公經營,為企業提供統一註冊地;為落戶企業提供後期財稅配套服務,配備專職會計配合企業抄報稅、發票領購、開具、賬務處理等一般財稅事宜;對入駐企業實行保護政策,對涉及工商、國地稅、財政等部門發生的一般事宜,由延壽總部經濟運營中心出面協調解決;除企業所得稅外,其他稅種地方財政按月兌現,承諾在企業完稅後7個工作日內返還稅金;新註冊企業開辦所需手續,按照首問負責制、限時辦結制、領辦制等規章制度,由延壽總部經濟運營中心協助企業辦理。運營中心的成立,為入駐企業提供了一站式、保姆式服務。
延壽縣的招商模式是近幾年各地比較流行的“總部經濟招商”,總部經濟招商主要以引進商貿流通業和現代服務業為主,通過延壽縣無論是政策力度還是服務質量,都站在全國各地區招商服務的前列。
定價轉移
轉移定價法是企業避稅的基本方法之一,它是指在經濟活動中有關聯的企業雙方為了分攤利潤或轉移利潤而在產品交換和買賣過程中,不是按照市場公平價格,而是根據企業間的共同利益而進行產品定價的方法。採用這種定價方法產品的轉讓價格可以高於或低於市場公平價格,以達到少納稅或不納稅的目的。
轉移定價的避稅原則,一般適用於稅率有差異的相關聯企業。通過轉移定價,使稅率高的企業部分利潤轉移到稅率低的企業,最終減少兩家企業的納稅總額。
分攤費用
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要按一定的方法攤入成本。費用分攤就是指企業在保證費用必要支出的前提下,想方設法從賬目找到平衡,使費用攤入成本時儘可能地最大攤入,從而實現最大限度的避稅。
常用的費用分攤原則一般包括實際費用分攤、平均攤銷和不規則攤銷等。只要仔細分析一下折舊計演演算法,可總結出普遍的規律:無論採用哪一種分攤,只要讓費用儘早地攤入成本,使早期攤入成本的費用越大,那麼就越能夠最大限度地達到避稅的目的。至於哪一種分攤方法最能夠幫助企業實現最大限度地避稅目的,需要根據預期費用發生的時間及數額進行計算、分析和比較並最後確定。
通過名義籌資避稅
這一原則就是利用一定的籌資技術,使得企業達到最高的利潤水平和最輕低的稅負水平。一般說來,企業生產經營所需資金主要有三個渠道:
1.積累:
2.借貸(金融機構貸款或發行債券);
3.發行股票。積累的獎金是企業稅後分配的利潤,而股票發行應該支付的股利也是作為稅後利潤分配的一種方式,二者都不能抵減當期應交納的所得稅,因而達不到避稅的目的。
資產租賃
租賃是指出租人以收取租金為條件,在契約或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將資產租借給承租人使用的一種經濟行為。從承租人來說,租賃可以避免企業購買機器設備的負擔和免遭設備陳舊過時的風險,由於租金從稅前利潤中扣減,可沖減利潤而達到避稅。
現階段導致中小企業稅收籌劃風險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因素。
1、稅收籌劃基礎不穩導致的風險
中小企業開展稅收籌劃,需要良好的基礎條件。稅收籌劃基礎是指企業的管理決策層和相關人員對稅收籌劃的認識程度,企業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水平,企業涉稅誠信等方面的基礎條件。如果中小企業管理決策層對稅收籌劃不了解、不重視、甚至認為稅收籌劃就是搞關係、找路子、鑽空子、少納稅;或是企業會計核算不健全,賬證不完整,會計信息嚴重失真,甚至企業還有偷逃稅款的前科,或違反稅法記錄較多等等,造成稅收籌劃基礎極不穩固,在這樣的基礎上進行稅收籌劃,其風險性極強。這是中小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最主要的風險。
2、稅收政策變化導致的風險。
稅收政策變化是指國家稅收法規時效的不確定性。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變化,國家產業政策和經濟結構的調整,稅收政策總是要作出相應的變更,以適應國民經濟的發展。因此,國家稅收政策具有不定期或相對較短的時效性。稅收籌劃是事前籌劃,每一項稅收籌劃從最初的項目選擇到最終獲得成功都需要一個過程,而在此期間,如果稅收政策發生變化,就有可能使得依據原稅收政策設計的稅收籌劃方案,由合法方案變成不合法方案,或由合理方案變成不合理方案,從而導致稅收籌劃的風險。
3、稅務行政執法不規範導致的風險。
稅收籌劃與避稅本質上的區別在於它是合法的,是符合立法者意圖的,但現實中這種合法性還需要稅務行政執法部門的確認。在確認過程中,客觀上存在由於稅務行政執法不規範從而導致稅收籌劃失敗的風險。因為無論哪一種稅,稅法都在納稅範圍上,都留有一定的彈性空間,只要稅法未明確的行為,稅務機關就有權根據自身判斷認定是否為應納稅行為,加上稅務行政執法人員的素質參差不齊和其他因素影響,稅收政策執行偏差的可能性是客觀存在的,其結果是:企業合法的稅收籌劃行為,可能由於稅務行政執法偏差導致稅收籌劃方案成為一紙空文,或被認為是惡意避稅或偷稅行為而加以處罰;或將企業本屬於明顯違反稅法的稅收籌劃行為暫且放任不管,使企業對稅收籌劃產生錯覺,為以後產生更大的稅收籌劃風險埋下隱患。
4、稅收籌劃目的不明確導致的風險。
稅收籌劃活動是企業財務管理活動的一個組成部分,稅後利潤最大化也只是稅收籌劃的階段性目標,而實現納稅人的企業價值最大化才是它的最終目標。因此稅收籌劃要服務於企業財務管理的目標,為實現企業戰略管理目標服務。如果企業稅收籌劃方法不符合生產經營的客觀要求,稅負抑減效應行之過度而擾亂了企業正常的經營理財秩序,那麼將導致企業內在經營機制的紊亂,最終將招致企業更大的潛在損失風險的發生。稅收籌劃成本包括顯性成本和隱含成本,其中顯性成本是指開展該項稅收籌劃所發生的全部實際成本費用它已在稅收籌劃方案中予以考慮。隱含成本就是機會成本,是指納稅人由於採用擬定的稅收籌劃方案而放棄的利益。例如企業由於採用獲得稅收利益的方案而致使資金佔用量增加,資金佔用量的增加實質上是投資機會的喪失,這就是機會成本。在稅收籌劃實務中,企業常常會忽視這樣的機會成本,從而產生籌劃成果與籌劃成本得不償失的風險。
稅收籌劃是為企業價值最大化服務的,是一種方法與手段,而不是企業的最終目的,在這一點上認識不清,也很可能會作出錯誤決定,如有的企業為了減少所得稅而鋪張浪費,大量增加不必要的費用開支;為了推遲盈利年度以便調整“兩免三減”免稅期的到來而忽視生產經營、造成連續虧損等,這種本末倒置的做法,對企業有害無一利,必然導致企業整體利益的損失,從而使得整體稅收籌劃失敗。
一、認識陷阱
稅收籌劃從法律的角度理解,它是一種既不合法,也不違法的行為。一方面稅收籌劃的出發點並不以違反稅法和有關法規為前提,它所利用的是有關法規,尤其是稅收法規的漏洞和稅務機關征管合作的困難,從這個意義上來講,稅收籌劃具有不違法性。另一方面沒有一個國家把稅收籌劃當作一種合法行為,通過法律加以保護,而相反各國稅務當局都在不同程度上開展了反籌劃活動,並將有關反籌劃條款單列或暗含在稅收法規及有關規定之中。如在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五、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工業企業財務制度》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條,《關聯企業業務往來稅務管理規程》等等,這些條款及規定都具有一定的反籌劃作用。如果一味地強調籌劃的合法性,不服從稅務機關的管理,就會最終在行動上引發和稅務機關的衝突,將籌劃行為升級為抗稅行為。在認識方面的另外一個陷阱是:認為稅收籌劃就是進行巧妙偷稅、逃稅或騙稅;就是將偷漏稅手法翻新;就是通過搞點關係,走點路子,走走門子,少繳點,少罰點,這樣的認識是極端錯誤的,會直接導致違法、違規行為。
二、操作陷阱
作陷阱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輕信理論說教。關於稅收籌劃的論述或與此類似的書籍不少,但能夠實際運用的不多,因為這些說教或論述,往往略去了達到稅收籌劃目標的許多前提條件和環境,渲染的是一種籌劃氣氛。如某出版社1998年出版的《避稅定式》一書中的不少案例分析講述的是1994年稅制改革前的稅率表及有關規定。有一本名為《企業節稅規劃策略與案例》的書有100多頁直接抄襲台灣出版的相關論著,“中華民國”這樣的字樣竟堂而皇之出現數次,令人瞠目結舌。稅收籌劃決策關係到企業生產、經營、投資、理財、營銷、管理等所有活動,具有整體影響作用。只有滿足特定的條件,稅收籌劃才能成功。單純地為少繳稅款而籌劃,必然會掉入操作陷阱。例如,稅法規定企業負債利息允許在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時按規定扣除,在理論上一般認為負債融資對企業具有節稅效應,有利於提高權益資本的收益水平,可以優化企業的資本結構。然而,在事實上負債融資的上述效應,只有在負債成本低於息稅前的投資收益時才具有實際意義。當負債成本超過息稅前的投資收益時,負債融資就會呈現出負的槓桿效應,這時權益資本收益率會隨著負債額度和比例的提高而下降。而且隨著企業的負債比率的提高,企業的財務風險及融資的風險成本也必然隨之增加,所以,企業進行稅收籌劃,如不把企業各種目標聯繫起來考慮,只以稅負輕重作為選擇納稅方案的唯一標準,有可能會導致企業總體收益的下降,最終揀了芝麻,丟了西瓜。
2、忽視籌劃成本。任何稅收籌劃都有成本(即機會成本),在進行稅收籌劃減輕稅負的同時,也會有相關成本支出。如企業運用轉讓定價方式減輕稅收負擔,就需要花費一定的人力、物力、財力在低稅區或國際避稅地設立機構;在稅收籌劃前進行必要的稅務諮詢,甚至需要聘用專業的稅務專家為其策劃等。又如通過化整為零的方式,將一般納稅人身份轉換為小規模納稅人,就會因為不能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而喪失一部分客戶。
再如重新選擇折舊計提方法和存貨評價方式等,也要花費相應的成本。總之,在稅收籌劃時要進行“成本——效益分析”,以判斷在經濟上是否可行和必要。否則,很有可能得不償失。
3、割裂稅種之間的內在聯繫。每一種稅看起來是獨立的,有單獨的條例和實施細則,而事實上它們通過經濟行為這一載體,有著或多或少的內在聯繫。關於這一點,通過企業所得稅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簡單計算公式可以直觀地看出。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准予扣除的成本、費用、損失等-消費稅、營業稅、城建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教育費附加等。當對公式中涉及的流轉稅進行籌劃時,只有當減少的流轉稅的稅負高於企業所得稅稅負時,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才能達到。否則就有可能經過籌劃少交了某些流轉稅,而最後可能繳了更多的企業所得稅。
4、輕視稅務部門的反籌劃能力。儘管稅務部門經過近幾年的努力,人員素質有所提高,裝備水平也有所改善,但相對於納稅人而言,仍然存在業務素質倒掛的現象,正是這一倒掛現象,使有些操作者把稅收籌劃理解為高水平的財務造假,通過造假大肆進行偷稅、漏稅和騙稅。這些玩火的做法,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稅收籌劃,最終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時間陷阱
稅收籌劃說到底,就是納稅人卓有成效地利用有關稅收法規及有關規定的紕漏和缺陷,少繳稅款而未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它的一個基本特徵是不違法性。但是究竟何為違法,何為不違法,這完全取決於一個國家的具體法律和規定。納稅人從一個國家到另一個國家,面對的具體法律就有可能不同,隨著時間的推移,同一個國家的法律也有可能發生變化,尤其是對於稅收籌劃這種行為,國家及稅務機關不可能熟視無睹,國家及稅務機關會就籌劃過程中暴露出來的法律、法規的不完備,不合理,採取修正、調整的舉措。
納稅人面對國家法律的變更,其行為的性質也會因此而改變。因此任何稅收籌劃方案都是在一定的時間、一定的法律環境下,以一定的企業經營活動為背景制定的。具有明顯的時效性。真正的稅收籌劃成功者是那些不斷進行財務創新和營銷創新的“先知先覺”的人們。當一種籌劃方法被納稅人接受,並廣泛運用時,也是國家堵塞漏洞之日。也就是說此時的不違法,並不等於今後也合法,此時是最有利的納稅方案,隨後可能是最劣納稅方案。如果對“漏洞”的存續時間及堵塞漏洞的方法不能作準確的判斷,就極有可能掉入稅收籌劃的“時間陷阱。
四、規避稅收籌劃陷阱
為了幫助企業正確納稅申報,減輕小企業減輕稅負,通過對籌資,投資和經營活動的合理策劃,為企業創造效益,企業應多方面著手,包括諮詢財稅專業機構或專家,合理規避稅收籌劃陷阱。暢捷通會計家園舉行了一系列的關於稅收籌劃的專家視頻講座,其中有國家稅務部門的專門親自坐鎮,為企業支招,就企業關注的熱點話題現場講解,其中有陽光節稅,合同與納稅,小企業稽查風險防範等講座,另有十餘名專家線上互動答疑,幫助財稅人員學習和進步。同時在問答區開僻有稅收相關的專欄,眾多知名財稅專家為企業解讀稅收籌劃的政策及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