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國土資源廳

甘肅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甘肅省國土資源廳是甘肅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主要承擔全省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保護、規劃、開發及合理利用等工作。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甘肅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16號)和《中共甘肅省委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甘肅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精神(省委發[2009]9號),設立甘肅省國土資源廳,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甘肅省國土資源廳設1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政務公開等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組織起草國土資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及規章草案;承擔廳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組織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的有關工作;負責法定職權範圍內的國土資源法規、規章的解釋及清理、彙編工作。
(三)調控與科技處。
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全省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國家宏觀經濟運行及相關改革研究;組織國土資源重大課題調研。編製和實施全省國土資源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基礎性、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年度計劃;承擔國土資源科技成果、科技獎勵和科技人才培養工作;指導國土資源科技成果推廣及科學技術普及工作。
(四)規劃處。
組織編製全省土地利用、礦產資源等綜合規劃,組織編製全省資源調查評價、勘查、開發、整理、復墾等專項規劃;研究提出全省土地利用計劃並承辦計劃指標的上報和分解下達工作;依法指導和審核國土資源相關規劃,審查市州、縣區(市)、鄉鎮土地利用及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組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負責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工作。
(五)財務資產管理處。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資產管理的政策、法規和制度;承擔國家、省財政撥付的各類資金的財務管理和國有資產管理;按規定對各項非稅收入(含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收繳和使用進行管理和監督。
(六)審計處。
組織對市州國土資源局主要負責人和廳直屬事業單位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對廳組織實施的國家級和省級國土資源項目及廳承擔的基建工程等項目進行內部審計監督;對廳機關及廳直屬事業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對廳機關及所直屬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及風險管理進行審計評價。
(七)耕地保護處。
負責擬訂和貫徹實施耕地保護政策;會同農業部門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工作;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有關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和佔用耕地補償制度落實情況;負責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工作。
(八)建設用地管理處。
擬訂並組織實施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有關制度和規定;承辦報國務院和省政府批准的用地事項的審核報批工作;協調大中型建設項目征地事宜;監督檢查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及征地補償和安置落實情況。
(九)地籍管理處。
擬訂並組織實施地籍管理、土地調查、動態監測、地籍調查和統計的有關規定;組織全省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和權屬糾紛調處及權屬管理工作;審核土地登記機構資格;指導管理地籍信息系統的建立與維護。承擔或參與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糾紛。
(十)土地利用管理處。
擬訂並實施土地供應、土地價格、土地資產和土地收購儲備管理政策;負責城鄉土地市場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節約集約評價工作;審核建設項目用地定額指標;組織實施基準地價地價制度;負責土地評估機構管理和土地估價結果備案。
(十一)地質勘查處。
組織全省礦產資源調查評價;編製地質礦產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省級各類地質勘查項目及地質勘查專項工作,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及勘查資質管理,組織擬訂地質礦產勘查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協助國土資源部石油天然氣煤層氣勘查開採的相關管理工作。
(十二)礦產開發管理處。
擬訂與礦產資源開發管理法規配套的有關規定、規範、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編製全省礦業權設置方案,並負責管理工作;依法受理礦業權申請,頒發許可證;對國家規劃礦區和國家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實施監督管理;依法收繳探礦權、採礦權價款及探礦權、採礦權使用費
(十三)礦產資源儲量處。
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規程、規範;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和壓覆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和礦業權評估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檢查監督和指導;負責地質資料匯交和管理工作;參與礦山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的審查;組織省內礦產資源形勢分析和戰略研究。
(十四)地質環境處。
負責全省地質環境的管理,組織擬訂和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地質遺跡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及管理辦法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單位的資質管理;組織指導地下水動態監測及預報;組織認定、保護具有重要價值的地質遺跡。
(十五)人事處。
承辦廳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製和人事管理工作;承辦市州國土資源局黨政領導班子及處級幹部的管理工作;負責歸口管理的有關工作;負責全省國土資源系統職稱評審和技術等級培訓考核等工作;負責全省國土資源系統教育培訓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人員編製


省國土資源廳機關行政編製112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4名、紀檢組長1名、總工程師1名(正處級),處級領導職數35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
保留系統工會事業編製1名,處級領導職數1名。
紀檢、監察機構的人員編製和領導職數,按省編辦、省紀委甘機編辦發[2006]34號文件規定執行。

領導班子


王忠民,甘肅省國土資源廳廳長。
包自吉,黨組成員、副廳長
周文魁,黨組成員、副廳長
鍾義,黨組成員、副廳長
王忠民,黨組成員、副廳長
保正志,副地級紀律檢查員
成文輝,副巡視員
趙玲房,巡視員

其它事項


(一)保留機關後勤服務中心事業編製16名,處級領導職數3名。
(二)管理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省有色地勘局、省測繪局和甘肅煤田地質局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製事項另行規定。

職責調整


(一)取消由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省級土地登記職責移交市縣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三)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強化資源回採率和資源綜合利用率的監管。

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貫徹落實國土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組織實施國土規劃,擬訂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國土資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及規章,擬定國土資源調查評價技術規程,擬訂國土資源開發利用標準。指導市州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三)承擔優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組織編製和實施全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劃。指導和審核市州、縣市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組織編製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的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參與報省政府、國務院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的審核。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承擔全省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省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組織落實耕地保護政策,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佔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省政府、國務院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省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制定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實施全省及國家重大土地調查專項,指導市州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擬訂並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制定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承擔報省政府、國務院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對國家規劃礦區和國家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實施監督管理,組織編製實施礦業權設置方案。
(十)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組織實施全省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省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省級重大地質勘查專項,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
(十一)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跡、礦業遺跡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
(十二)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指導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訂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三)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省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四)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實施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劃,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專項,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五)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擬訂對外合作勘查、開採礦產資源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境外礦產資源勘查,參與開發工作,依法審批礦產資源對外合作區塊,監督對外合作勘查開採行為。
(十六)負責市州國土資源局領導班子建設及領導幹部管理工作。
(十七)承辦省委、省政府和國土資源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附則


本規定由甘肅省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甘肅省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