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寧夏文聯
寧夏回族自治區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簡稱寧夏文聯,是寧夏回族自治區各文藝家協會、各地(市)文聯以及各產業文聯(文協)的聯合組織,是全區專業性人民團體。寧夏文聯作為團體會員,加入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寧夏文聯有11個文藝家協會(作家協會、戲劇家協會、音樂家協會、舞蹈家協會、美術家協會、攝影家協會、書法家協會、民間文藝家協會、曲藝雜技家協會、電影電視家協會和文藝評論家協會),23個會員團體,會員總人數達6900多人,其中國家級會員924人。文聯下設辦公室、組織聯絡部、行業管理與維權部(文藝志願服務中心)、人事部(機關黨委)、《朔方》編輯部、文學藝術院(文藝理論研究室、文藝網路信息中心)和11個文藝家協會等21個內設機構。在職人員70人。
寧夏回族自治區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寧夏文聯成立初期,辦公地點設在銀川文化大院(現寧夏歌舞團處),之後幾經遷址,1987年11月1日正式遷入銀川市文化東街59號文聯辦公大樓內。
寧夏文聯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寧夏回族自治區文學藝術工作者代表大會和由它選舉產生的委員會。委員會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組成主席團。主席團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協助主席團處理會務。代表大會和委員會閉會期間,由主席團主持日常會務工作,並設立必要的工作機構。
1961年第一屆文代會,選舉了41人的委員會,設立了文學組、戲劇組、音樂組、美術組,負責開展各文藝門類的工作,下設辦公室、《群眾文藝》編輯部、通訊聯絡部等部門,共有工作人員15人。從1961年正式成立到1966年召開過一次文代會,兩次全委會。
當時的自治區文聯和自治區黨委宣傳部是一個黨支部。
1968年10月,文聯全體工作人員到自治區幹校接受審查,寧夏文聯機構癱瘓。90%的文聯委員、70%的文藝工作者被趕出文藝界。
寧夏回族自治區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1980年5月,自治區第二屆文代會召開,先後組建了8個文藝家協會(作家協會、戲劇家協會、音樂家協會、舞蹈家協會、美術家協會、攝影家協會、書法家協會、民間文藝家協會),曲藝雜技家協會籌備組;銀川、石嘴山、銀南、固原兩市兩地建立了文聯和文藝協會。
寧夏文聯有10個文藝家協會(后增設了曲藝雜技家協會和電視電影家協會),20個會員團體,會員總人數達3471人,其中國家級會員437人。文聯機構下設有機關黨委、辦公室、組織聯絡部、文藝理論研究室、《朔方》編輯部、協會工作部和十大協會十餘個機構。在職人員61人;獲國務院特殊津貼11人(其中在職3人),獲中國文聯“德藝雙馨”榮譽稱號4人,獲自治區“313人才”2人,獲自治區“百千萬人才工程”2人,正高職稱9人,副高職稱12人,中級職稱6人。
寧夏文聯作為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專業性人民團體,作為黨和政府聯繫我區廣大文藝工作者的紐帶和橋樑,在自治區黨委、政府的親切關懷下,在中國文聯的指導協調下,在全區各族人民的熱情支持下,團結全區廣大文藝工作者,認真貫徹落實黨的文藝方針政策,與黨同心同德,與人民同呼吸,與時代共命運,從小到大,由弱變強,在繁榮和發展社會主義文藝事業,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中,充分發揮了自己的作用。
寧夏文聯以“出人才、出作品”為中心,積極開展各種形式的業務活動,組織文學藝術家深入生活,舉辦各類演出、藝術展覽,召開多種形式的學術研討會,舉辦文藝評獎活動。在全區文學藝術工作者的共同努力和奮鬥下,湧現出了一大批優秀文學藝術人才,創作出了許多人民群眾喜聞樂見的優秀作品,這不僅為該區文學藝術事業贏得了榮譽,同時也為宣傳寧夏、讓國內外更多的了解寧夏做出了積極的貢獻。
寧夏文聯充分發揮“聯絡、協調、服務”的職能,注意依法維護作家、藝術家的合法權益,並積極想辦法改善他們的工作和生活條件,與他們保持密切聯繫,傾聽他們的呼聲,積極的工作促進了文學藝術家們的團結,推動了文藝事業的健康發展。
寧夏文聯及各文學藝術家協會重視對外文學藝術的交流活動,不斷組團出訪,接待區外、國外文學藝術家的來訪,形式多樣地交流活動促進了文學藝術家們的友誼與合作。
邁進新的世紀,寧夏文聯將繼續以出人才、出作品、繁榮社會主義文藝事業為己任,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以江澤民同志關於“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自覺地捍衛社會主義文化陣地,把“以優秀的作品鼓舞人”落到實處。為加快建設和諧社會做出應有的貢獻。
2018年1月15日至16日,寧夏回族自治區文聯第八次代表大會在銀川隆重召開,來自全區的375名代表歡聚一堂,共商全區文學藝術發展大計。與會代表聽取和審議通過了自治區文聯第七屆委員會工作報告,討論修訂了寧夏回族自治區文學藝術聯合會章程,選舉產生了自治區文聯第八屆委員會。
自治區文聯黨組書記:黃明旭
自治區文聯主席:楊洪濤
自治區文聯黨組成員:庾君
自治區文聯黨組成員:雷忠
(共112人)(按姓氏筆畫排序)
丁莉(女、回族)於琬河馬娟(女、回族)馬占祥(回族)馬麗華(女、回族)馬明君(回族)馬金蓮(女、回族)馬春寶馬彥華(回族)馬珊珊(女)王猛(回族)王月禮王玉雙(女)王玉梅(女、回族)王紅苗(女)王君宏王奮勤王建邦(回族)王雪峰(滿族)王得盛牛爾惠代曉寧(女)烏蘭其木格(女、蒙古族)左力光石峰田裕民(回族)史光明白永蔚(蒙古族)包作軍朱君南朱寶全劉偉劉宏(女)劉明(回族)劉京(女)劉彥(女)劉銀安齊國旺許峰楊春(女、回族)楊梓楊風帆(回族)楊風軍楊占河楊永聖(藏族)楊紅選楊宏峰楊春暉(回族)楊春霞(女)楊洪濤(回族)楊富國楊新林(女)李岩李鳴李政李智李小雄李東星李寧華李存福(回族)李金甌(滿族)李樹岩李曉春(回族)李鈺華吳岩吳建新(回族)何占福宋琰張偉(女)張彬張宏榮張治軍張寶振張建平張春榮張曉紅(女)張雪晴(女)張惠琴(女)陳麗雲(女、回族)陳國鴻林生庫范彥奎范晉國虎西山和力季棟樑岳昌鴻郎偉(回族)柳萍(女)趙雲台(女、回族)趙含寧趙菊芬(女)鍾亞軍(女、滿族)侯艷(女)徐娟梅(女)郭文斌高敏(女)唐志剛談柱陶永崔明智崔曉華庾君韓東韓紹芳董國平蔣全洲雷忠(回族)雷興明詹安穩樊虹(女、回族)魏沁
作家協會、戲劇家協會、音樂家協會、舞蹈家協會、美術家協會、攝影家協會、書法家協會、民間文藝家協會、曲藝雜技家協會、電影電視家協會和文藝評論家協會
銀川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固原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石嘴山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吳忠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中衛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青銅峽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靈武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涇源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西吉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海原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彭陽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隆德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同心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平羅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原州區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紅寺堡區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利通區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西夏區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金鳳區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興慶區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大武口區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惠農區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沙坡頭區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寧夏回族自治區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章程
(2011年4月21日第七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總則
寧夏回族自治區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第二條寧夏回族自治區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牢牢把握“高舉旗幟、圍繞大局、服務人民、改革創新”的總要求,團結、聯合全區文藝界,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群眾,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尊重文藝規律,致力於繁榮和發展文藝事業,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而努力奮鬥。
第三條寧夏文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根據人民團體自身特點和運作機制,依照本章程獨立自主、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履行人民團體職責和職能。
第四條寧夏文聯是中國文聯的團體會員,接受中國文聯的業務指導,履行會員義務,行使會員權利。
第二章任務
第五條寧夏文聯對各團體會員履行聯絡、協調、服務的職能,充分發揮組織、引導、服務、維權的作用。
第六條寧夏文聯貫徹黨的文藝方針政策,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完成自治區黨委和政府交付的任務;調查研究、科學分析,及時向黨和政府反映文藝界的建議、意見和訴求。
第七條寧夏文聯通過深入生活、理論研究、學術討論、培訓學習、展演展覽、文藝評獎、宣傳推介、對外交流等各種途徑和方式,推動各團體會員業務活動的開展,促進文藝創作;積極組織開展面向社會、面向群眾、面向基層的文藝活動。
第八條寧夏文聯堅持正確導向,倡導德藝雙馨,努力培養文藝工作者良好的職業精神和職業道德,通過各種途徑發現、培養與扶持文藝人才,不斷壯大文藝隊伍。
第九條寧夏文聯積極加強文藝界與社會各界的聯繫,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的密切合作,共同發展寧夏文藝事業。
第十條寧夏文聯依法維護團體會員和文藝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寧夏文聯積極推動行業(企業)文化活動,壯大行業(企業)文聯隊伍。
第十二條寧夏文聯積極參與社會建設,逐步拓展行業管理、行業服務職能,通過規範行為、業務培訓、成果評價、反映訴求、維護權益等,增強行業自律能力,發揮行業管理和行業服務作用,不斷擴大團體組織的覆蓋面和影響力。
第十三條寧夏文聯加強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聯的聯繫與交往;增進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及海外僑胞中的文藝團體和文藝界人士的聯誼和交流,為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和實現祖國統一大業貢獻力量。
第十四條寧夏文聯積極開展國際文化交流合作,發展與世界各國文學藝術家及其組織的友好往來,增進了解和友誼,吸收借鑒國外優秀文化成果,積極推動中華文化和寧夏特色文化走向世界,擴大寧夏文化對外影響力。
第三章會員
寧夏回族自治區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第十六條會員的權利:
一、由團體會員推選的代表大會代表、寧夏文聯委員會委員,代表團體會員意願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如自願退會,可向本會申請,履行退會手續。
第十七條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分配的任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四章組織
第十八條寧夏文聯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寧夏回族自治區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代表大會和由它選舉產生的寧夏文聯委員會。
第十九條寧夏文聯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由寧夏文聯委員會召集,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二十條寧夏文聯代表大會代表通過一定的民主程序推選和特邀產生。
第二十一條寧夏文聯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聽取和審查寧夏文聯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並決定寧夏文聯的重要事項;
三、修改寧夏文聯章程;
四、選舉寧夏文聯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寧夏文聯委員會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以團體會員代表身份參加的寧夏文聯委員,當委員因工作調動或其他原因不再擔任該團體負責人時,委員的席位可由接替的該團體、該部門負責人替補。上述委員的更替由所在團體向寧夏文聯報告,由寧夏文聯委員會確認后更名備案。
第二十三條寧夏文聯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主席團召集,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二十四條寧夏文聯委員會的職權:
一、執行寧夏文聯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主席、副主席;
三、增補或調整寧夏文聯委員會委員;
四、聽取和審查寧夏文聯年度工作報告;
五、決定應由寧夏文聯委員會決定的事項。
第二十五條寧夏文聯委員會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長由主席提名,全委會通過。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組成主席團。寧夏文聯代表大會和委員會閉會期間,由主席團在文聯黨組的領導下行使其權力。
寧夏文聯主席團會議根據工作需要舉行,由主席或受委託的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六條寧夏文聯設名譽主席若干人。名譽主席由文聯主席團從上屆名譽主席和已退休的現任國家級文藝家協會副主席中聘請。
第二十七條對不稱職的主席團成員、委員會委員,由產生機構通過一定的程序,予以罷免或撤換。在特殊情況下,可由主席團討論決定,並由寧夏文聯委員會下一次會議確認。
第五章經費與資產
第二十八條寧夏文聯經費的來源:
一、財政撥款;
二、會員會費;
三、社會贊助和海外捐贈;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寧夏文聯的經費、資產及國家調撥給文聯的不動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條寧夏文聯嚴格遵守相關財務規則和財務紀律,制定相應的制度實施管理和經營,並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修改權屬寧夏文聯代表大會,解釋權屬主席團。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自寧夏文聯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