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條件
國際貿易條件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合同的建議“如果寫明貨物並召明示或暗示地規定數量和價格或規定如何確定數量和價格,即為十分確定”。可見,商品的品名品質,數量和價格,為交易中必不可少的條件。
商品品名,是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交易條件。品名也代表了商品通常應具有的品質。在合同中,應儘可能使用國際上通用的名稱。
對新商品的定名,應力求準確,符合國際上的習慣稱呼。對某些商品還應注意選擇合適的品名,以利減低關稅,方便進出口和節省運費開支。
品質是商品買賣最重要的因素。合同中的品質約定,是買賣雙交接貨物的依據。通常用兩種方式表示商品的品質。
A.用文字說明表示品質。這種方式稱為“憑文字說明銷售”。具體可分為以下幾種:
規格(Specification)。合同中規定商品的品質指標,如化學成份、長短粗細、含量等。這是最廣為採用的既方便又準確的一種表示品質的方法。
等級(Grade)。為買賣雙方都熟悉的商品,在某些情況下可採用憑等級買賣:一是按商品的不同規格,分成不同的等級,既簡化了品質表示,又易於比較優劣;二是有些商品不能用規格描述,或不能完整地用規格描述,特別是一些土特產品,比如茶葉、水果等,可用雙方都認可的等級來表示品質。
標準(Standard)。商品的標準,是指標準化了的規格和等級。標準有的由國家或有關政府部門制訂也有的是由商品交易所、同業工會或有關國際組織制訂。公布了的標準經常需要修改變動。所以,當採用標準說明商品品質時,應註明採用標準的版本和年份。
商標和牌名(Trade Mark and Brand)。某些商品在市場上行銷已久,品質優良穩定,知名度高,且品種單一,則往往可以其商標和牌名表示其品質。如可口可樂、大白兔奶糖。應注意許多著名品牌由於其產品品種多樣性和複雜性,是不可能單憑商標品牌成交的、比如IBM、SONY等。它們的產品,必須具有完整確切的品質指標或技術說明。
說明書和圖樣(Description and Illustrations)。對於結構性能複雜的商品,通常以說明書和圖樣加以完整的描述,以此作為買賣雙方認定的品質標準。憑說明書和圖樣成交的合同,往在附有品質保證條款和技術服務條款。
B.用樣品表示品質。這種方式,稱為“憑樣品買賣”。樣品構成合同不可分割的一個部分。
樣品的種類。按樣品提供者的不同,分成賣方樣品(Seller's Sample)和買方樣品(Buyer's Sample)兩種。憑買方樣品成交,在我國出口貿易中又稱為“來樣成交”。憑樣品成交中的一些做法:(1)對等樣品,憑買方樣品成交。有時會因仿製產品與買方來樣不符而招致退貨索賠。賣方往往會按買方樣品先做一個複製品交買方確認,經確認后即以該複製品作為交貨品質的依據,這種經確認的複製品,稱為“對等樣品”或“回樣”。這種做法,實際上是用賣方樣品取代了買方樣品,使賣方在交貨時取得主動。(2)封樣。賣方在寄發樣品或發運商品前,由公證機構或會同買方,抽取若干份樣品加以封存,萬一買賣雙方在履約過程中發生質量爭議,即可使用封樣作為核對之用。(3)合同中的保障條款、憑買方來樣成交時,應注意防範侵權行為的產生。如果不能十分確定,可以在合同中加列保障條款,即萬一發生由於買方來樣而導致侵犯第三者權益,如專利、商標侵權,應由買方負責。
品質條款中應寫明商品的名稱和規格、等級等,或說明樣品的編號和日期。根據商品的特性,可分別採用文字說明或樣品或兩者兼用。
對某些商品還可在合同中規定允許其品質有一定的機動幅度。常見的有下列一些方式。
交貨品質與樣品大體相等或其他類似條款。對某些初級產品規定品質機動幅度,允許其品質指標在一定範圍內變動。如鴨鵝絨的含絨量為70%,允許上下2%、又如舢米的含水率最高為15%,雜質最高為1%,碎粒最高為30%等。對工業製成品,可規定品質公差,如機械加工的零件尺寸。品質公差有些是國際公認的,有些則由買賣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對在機動幅度內的品質差異,一般均按合同單價計價,不再另作調整、但如果有些品質指標的變動,會給商品質量帶來實質性的變化,為了體現按質論價。也可在合同中訂立品質增減價條款。如出口大豆時規定含油率不低於20%,以20%為基礎,含油率每增加l%,價格增加2%。
商品總是和一定的包裝聯繫在一起的。有些包裝已成為商品的一個組成部分。在國際貿易中,包裝更有其特殊的意義,是主要貿易條件之一。
按包裝在商品流通過程中所起的不同作用,可分為銷售包裝和運輸包裝,銷售包裝又稱內包裝,主要作用是保護商品、方便使用、促進銷售,並應符合銷售地國家的法律和法規。運輸包裝又稱外包裝,其主要作用是保護商品、方便儲運和節省費用。
A.中性包裝
指商品和內外包裝上均無生產國別和生產廠商名稱。這種中性包裝的做法是國際貿易中常見的方式,在買方的要求下,可酌情採用。對於我國和其他國家訂有出口配額協定的商品,則應從嚴掌握,因為萬一發生進口商將商品轉口至有關配額國,將對我國產生不利影響。出口商千萬不能因圖一己之利而損害國家的聲譽和利益。
B.定牌
指賣方按買方的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包裝上標明買方指定的商標和牌號,稱之為定牌生產。在國際或國內貿易中。有許多大百貨商店、超級市場和專業商店,在其經營的商品中,有一部分商品使用該店專有的商標和牌名,這部分商品即是由商店要求有關廠商定牌生產的。在國際貿易中,定牌商品有的在其定牌商標下標明產地,有的則不標明產地和生產廠商。后一種做法,稱為定牌中性。我國目前接受外商定牌的出口產品很多,大部分均標明“中國製造”。
常見的度量衡制度
公制(The Metric System)。基本單位為千克和米。為歐洲大陸及世界大多數國家所採用。國際單位制(The International System)。是國際標準計量組織在公制基礎上制定公布的。其基本單位包括千克、米、秒、摩爾、坎德拉、安培和開爾文等七種。是我國的法定計量單位。英制(The british System)。基本單位為磅和碼。為英聯邦國家所採用,而英國因加入歐盟,在一體化進程中已宣布放棄英制,採用公制。美製(The U.S. System)。基本單位和英制相同,為磅和碼、但有個別派生單位不一致。如英製為長噸等於2200磅,而美製為短噸等於2000磅。此外容積單位加侖和蒲式耳,英美製名稱相同,大小不同。
國際貿易中用以表示商品數量的計量單位分成兩類:一類是以度量衡制單位表示,包括重量、長度、面積、體積和容積。另一類是以個數表示,包括約定成俗的一些個數單位,如打、羅、大羅以及訂有國際標準的某些商品的包裝單位,如桶(石油)、包(棉花)等。
在國際貿易中,按重量計量的商品很多。根據一般商業習慣,計算重量的方法有以下幾種:
A.凈重
凈重(Net Weight)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按照國際慣例,如合同中對重量的計算沒有其他規定,則應以凈重計量。
有的商品需經包裝后才能稱量,所得重量為毛重。對價值較低的商品,可以在合同中規定以毛重計量,即所謂“以毛作凈”(Gross for Net)。如果需以凈重計算,則必須從毛重中減去包裝物的重量,即皮重。計算皮重主要有下列幾種做法:
實際皮重。即稱量每件包裝物的重量。平均度重。在包裝物比較劃一的情況下,可從全部商品中抽取一定件數的包裝物,加以稱量,求出平均每件包裝物的重量。習慣皮重。適用於規範化的包裝方式。包裝的重量已為人所共知,無需稱量。約定皮重。雙方事先約定的包裝重量。
B.公量
對干含水率不穩定的商品,如羊毛、生絲、棉花等,為準確計算這類商品的重量,國際上通常採用按公量(Conditoned weight)計算的方法、即測定商品的實際回潮率(含水率)以計算商品乾淨重,再換算成公定回潮率的重量。計算公式如下:
公量=[商品實際重量/(1十實際回潮率)]X(1十公定回潮率)=商品於凈重X(1十公定回潮率)
C.理論重量
對一些具有固定規格尺寸的商品,每件重量基本一致,一般可從件數推算出總重量。即所謂理論重量(Theoretical Weight)以方便買賣雙方交接貨物。
A.合同數量條款的作用
商品數量條款是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條件。《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按約定數量交貨是賣方的一項基本義務。如賣方交貨數量大於約定的數量,買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也可收取多交部分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應按實際收取數量付款。如賣方交貨數量少於約定的數量,賣方應在規定的交貨期屆滿之前補交,且不得使買方遭受不合理的損失、買方可保留要求賠償的權利。因而,正確訂立合同中的數量條款,對買賣雙方都是十分重要的。
B.數量機動幅度
在實際業務中,對於大宗散裝商品,如農副產品和工礦產品,由於商品特點和運輸裝載的緣故,難以嚴格控制裝船數量。此外,某些商品由於貨源變化、加工條件限制等,往往在最後出貨時,實際數量與合同規定數量有所上下。對於這類交易,為了便於賣方履行合同,通常可在合同中規定溢短裝條款(More or Less Clause),即規定交貨數量可在一定幅度內增減。常用的方式為規定允許溢短裝的百分比。例如20000米,賣方可溢短裝5%。在以信用證支付方式成交時,按《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規定,在金額不超過信用證規定時,對於僅用度量衡制單位表示數量的,可有5%的增減幅度。如果在數量上加有‘大約”一類的詞語,則可有10%的增減幅度。
對在機動幅度內多交或少交的數量,一般可按合同價格結算。如果雙方考慮到交貨時市場價格可能有較大變化,則可事先在合同中規定。對於溢短裝部分接貨物裝船時的市價計算。
進出商品的計價原則
在確定進出口商品價格時,國際市場行情和購銷意圖,是商品定價的最主要的依據。市場行情既反映了當前的價格水平,又反映了未來價格變動的趨勢。正確把握市場行情,才能以有利的價格條件成交。
國際貿易中,對於現匯貿易,應採用可兌換貨幣。我國的人民幣,已實行經常項目下可兌換,所以也是我國對外貿易中使用的貨幣之一、可兌換貨幣的價值,因匯率的變動而變動,故而買賣雙方均應密切注意貨幣匯率的升降趨勢。選擇合適的貨幣,以減少由於匯率波動而帶來的風險。
通常,買賣雙方願意選擇匯率穩定的貨幣作為計價貨幣。但在匯率不穩定的情況下,出口方傾向於選用”硬幣”,即幣值堅挺,匯率看漲的貨幣,而進口方則傾向於選用“軟幣”,即幣值疲軟,匯率看跌的貨幣。合同中採用何種貨幣要由雙方自願協商決定。若採用的計價貨幣對其中一方不利,這一方應採取合適的保值措施,比如遠期外匯買賣,井應把所承擔的匯率風險考慮到貨價中去。
在商品價格中,有時會包含傭金和折扣。
A.傭金
傭金(Commission)是指賣方或買方支付給中間商代理買賣或介紹交易的服務酬金。我國的外貿專業公司,在代理國內企業進出口業務時,通常由雙方簽訂協議規定代理傭金比率,而對外報價時,傭金率不明示在價格中,這種傭金稱之為“暗佣”。如果在價格條款中,明確表示傭金多少,稱為“明佣”。在我國對外貿易中,主要出現在我國出口企業向國外中間商的報價中。包含傭金的合同價格,稱為含佣價,通常以含佣價乘以傭金率,得出傭金額。其計算公式為:傭金=含佣價X傭金率而傭金=含佣價-凈價整理后得含佣價和凈價的關係:含擁價=凈價/1-擁金率傭金通常以英文縮寫字母C表示。比如每公噸1000美元CFR西雅圖包含傭金2%,可寫成:每公噸1000美元CFRC2西雅圖。其中的“C2”即表示傭金率為2%。賣方應在收妥貨款后,再向中間商支付傭金。
B.折扣
折扣(Discount)是賣方在原價格的基礎上給予買方的一定比例的價格減讓。使用折扣方式減讓價格,而不直接降低報價,使賣方既保持了商品的價位,又明確表明了給予買方的某種優惠,是一種促銷手段、如數量折扣、清倉折扣、新產品的促銷折扣等。比如每件20美元CIF紐約減5%折扣。賣方在開具發票時,應標明折扣,並在總價中將折扣減去。
出口商品的成本核算主要有兩個經濟效益指標:
A.出口商品換匯成本(換匯率)
該指標反映出口商品每取得一美元的外匯凈收入所耗費的人民幣成本。換匯成本越低,出口的經濟效益越好、計算公式為:出口換匯成本=出口總成本(人民幣元)/出口外匯凈收入(美元)這裡的出口總成本,包括進貨(或生產)成本,國內費用(儲運、管理,預期利潤等,通常以費用定額率表示)及稅金。出口外匯凈收入指的是扣除運費和保險費后的FOB外匯凈收入。例:某商品國內進價為人民幣7270元,加工費900元,流通費700元,稅金30元,出口銷售外匯凈收入為1100美元,則:出口總成本=7270+900+700+30=8900元(人民幣)換匯成本=8900元人民幣/1100美元=8人民幣元/美元
B.出口商品盈虧率
該指標說明出口商品盈虧額在出口總成本中所佔的百分比,正值為盈負值為虧。出口商品盈虧率=(出口人民幣凈收入-出口總成本)/出口總成本 X 100%其中 出口人民幣凈收入=FOB出口外匯凈收入 X 銀行外匯買入價盈虧率和換匯成本之間的關係為:出口商品盈虧率=[1-出口換匯成本/銀行外匯買入價]X 100%可見,換匯成本高於銀行買入價,盈虧率是負值。換匯成本低於銀行外匯買入價,出口才有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