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政府機關
根據《內蒙古黨委辦公廳、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包頭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發〔2014〕32號)精神,設立包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包頭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將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市公務員局的職責整合,划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負責外國人入境就業許可。
(三)負責港澳台人員就業許可。
(四)負責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設立許可。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該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人力資源開發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人才培養、引進、使用、評價、激勵等政策和規劃,推進人才戰略實施;負責高層次創新創業型人才和緊缺專業人才選拔、培養、引進工作,完善人才儲備制度;擬訂和實施引進國(境)外人才和智力政策,負責全市引進國外智力項目、外國專家管理工作;按許可權管理全市出國(境)培訓工作,負責國際間人才智力交流與合作等工作。
(三)擬訂全市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組織落實就業援助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完善就業資金使用辦法,強化監督管理;落實職業資格制度的相關政策,統籌建立面向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
(四)負責組織實施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統籌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
(五)負責全市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
(六)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下簡稱《公務員法》)及配套的法律法規政策,組織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相關政策和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綜合管理工作;擬訂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下同)職位分類、錄用、調任(配)、考核、獎懲、任用、培訓、辭退等方面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公務員考試錄用計劃編製工作;負責組織和指導政府序列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擬訂並實施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等管理制度;負責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擬訂並落實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組織實施職稱制度改革;組織各類人事考試,負責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和執業資格綜合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載體的管理服務工作。
(八)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福利、離退休工作;編製全市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計劃,實施工資基金管理;擬訂並落實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意見。
(九)統籌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製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負責有關申訴控告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工作;監督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依法維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合法權益工作,依法糾正違法行為、查處重大案件;指導和規範勞動合同工作、企業工資宏觀調控工作;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調節和分配工作;負責完成自治區和包頭市指令下達的政策性安置任務,參與市級勞動模範評定工作。
(十)貫徹執行離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的政策法規,編製相關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和實施農牧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牧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維護農牧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軍轉幹部安置、培訓政策、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企業軍轉幹部解困穩定和自主擇業軍轉幹部的管理服務工作;承擔包頭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承辦市委管理的市政府各部門、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行政任免職手續;負責全市政府序列機關、事業單位科級幹部任免職備案工作。
(十四)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榮譽制度,擬訂並組織實施包頭市政府獎勵制度,指導和協調行政獎勵表彰工作,審核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活動。
(十五)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和信息工作。
(十六)承辦包頭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上述職責,包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2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二)人事科
負責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製、人事管理和幹部考核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工作人員和所屬事業單位科級以上幹部人事檔案管理工作;擬訂全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政策法規科
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研究及科研課題研究,組織研究制定重要政策和規定,牽頭組織重大政策和綜合性問題的調研;參與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立法計劃,組織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機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工作;監督檢查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執行情況;承辦相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承擔相關普法、法律諮詢和法律服務等工作。
(四)信訪科
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負責來信來訪的接待辦理;協調處理本系統信訪事項,並進行督辦;綜合分析研究信訪問題,強化矛盾隱患風險防控,及時提出完善有關政策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五)規劃財務科
組織編製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發展計劃;組織編製全市人力資源、就業和社會保障基金(資金)預決算;組織發布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要工作進展情況通報和統計管理;監督指導局系統財務及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六)審計監督科
依法審計監督全市人力資源、就業和社會保障基金(資金)和其他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建立基(資)金管理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組織檢查糾正基(資)金管理和使用方面的違規行為。
(七)信息宣傳科
負責全局信息報送、對外宣傳工作;綜合協調局系統政務公開、信息發布工作;指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門戶網站管理和宣傳工作;負責制定信息宣傳工作制度,擬訂信息宣傳工作計劃;負責全系統民意調查工作;統一管理全系統信息宣傳審查及發布,組織大型信息宣傳活動,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新聞發布、“行風熱線”等組織工作。
(八)就業促進科(農牧民工工作辦公室)
研究提出全市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指導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設工作,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管理,擬訂創業帶動就業工作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外國人及港澳台人員就業許可證審核辦理;推進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牧區勞動力轉移就業和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承擔全市農牧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
(九)人才開發與人力資源市場管理科
負責人才資源開發工作;研究擬訂政府序列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增長中長期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政府序列機關和事業單位年度增人計劃,擬訂人才流動政策並組織實施,綜合管理人才流動工作;擬訂全市高層次創新創業型人才資源開發規劃及引進、培養、選拔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機構調整、體制轉換人員分流划轉的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負責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依法指導、規範人力資源市場和職業中介機構業務活動,負責人力資源市場信息收集匯總、分析和發布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進行人才資源統計工作。
(十)公務員科
擬訂公務員職位分類、遴選、錄用、調任(配)、考核、獎懲、任用、辭職辭退、交流與迴避、輪崗及競爭上崗等方面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審核、申報、考試等工作;負責全市政府序列機關新錄用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新錄用工作人員的任職定級與登記工作,以及科級幹部任職備案、科級非領導職務設置管理;承辦市委管理的市政府各部門、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行政任免手續;擬訂並組織實施政府獎勵制度,協調、審核政府工作部門的系統表彰獎勵工作;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
(十一)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
負責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綜合管理工作,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全市職稱改革及組織推薦和評審工作;推行專業技術執業資格制度,指導監督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承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等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培養、推薦、選拔和管理工作;負責留學人員回國安置,按許可權負責非教育系統出國留學人員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申報並指導管理博士后工作站(流動站)和留學人員創業園區工作;負責全市人才開發專項資金管理。
(十二)軍轉幹部管理科
擬訂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培訓和安置計劃,指導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承擔市本級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工作;擬訂部分困難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並組織實施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辦法;承擔包頭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三)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
擬訂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政策以及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市直事業單位(含機關工勤)崗位設置、人員聘用和科級幹部任免等人事管理工作。
(十四)事業單位考試考核科
按照管理許可權,組織、實施全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公開招聘工作;負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考核、獎懲等人事管理工作。
(十五)工資福利科
擬訂並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實施全市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地方性津補貼政策,完善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制度,推進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和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編製機關、事業單位工資計劃;承擔市本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審核工作;管理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推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休假制度,貫徹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停工期間和死亡待遇政策。
(十六)大學生就業指導服務辦公室
擬訂全市高校畢業生就業與創業政策和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年度計劃並組織監督實施;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項目管理服務制度,統籌組織實施高校畢業生基層就業項目。
(十七)職業能力建設科
擬訂全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擬訂高技能人才培養、引進、使用、評價、激勵政策,以及組織實施工作;承擔技能人才及緊缺技能崗位信息收集匯總、分析發布;擬訂技工學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管理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指導實施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負責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審批和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的資質審核工作。
(十八)勞動關係科
貫徹執行勞動關係相關政策,擬訂全市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制度實施的規範性意見;擬訂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措施;貫徹落實企業職工工資宏觀調控和正常增長機制政策;擬訂企業職工工資宏觀政策、措施,提出調節收入分配的政策建議;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承擔全市勞動工資統計及人力資源市場工資指導價位信息發布工作;承擔全市勞動合同備案工作及和諧勞動關係三方機制辦公室的聯繫協調工作;負責全市集體合同及工資集體協商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十九)養老保險科
貫徹執行全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因病或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病殘津貼政策,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全市離退休人員及其遺屬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貫徹落實自治區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和基本養老保險費率政策。負責特殊工種認定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退休審批工作;負責參保人員視同繳費年限認定工作。
(二十)醫療保險科
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城鎮職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相關政策法規,並負責組織實施;研究制定該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大病補充醫療保險、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的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審核認定該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藥店的資格,牽頭監督檢查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的管理服務;貫徹執行市直離休幹部、“文革”傷殘人員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結合實際制定政策組織實施。
(二十一)失業保險科
貫徹落實失業保險政策、規劃、標準和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政策,並組織實施;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失業保險費率、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失業保險待遇支付審核工作;擬訂失業保險基金管理的相關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建立失業預警制度,擬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十二)工傷保險科
貫徹落實全市工傷保險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完善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市工傷保險管理、工傷認定及因工、因病和非因公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擬訂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康復機構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承擔包頭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職責。
(二十三)農村牧區社會保險科
研究擬訂全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牧民社會保障的政策、規劃、標準,並組織實施;參與擬訂農村牧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並指導實施;擬訂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牧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十四)調解仲裁科
(二十五)勞動監察科
擬訂全市勞動監察工作制度;組織實施勞動監察,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案件;指導監督全市勞動監察工作;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
(二十六)培訓教育科
協調、管理政府序列機關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工作、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制定有關政策和規劃計劃;實施政府序列機關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初任培訓、任職培訓、在職培訓;指導、實施專門業務培訓、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含新錄用人員上崗前)培訓和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二十七)外國專家局
擬訂該市引進國(境)外人才和出國(境)培訓的政策、管理辦法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來包工作的外國專家和港澳台專家的管理工作;經國家外國專家局批准,按委託承擔外國專家來包工作許可工作;負責國家、自治區及該市引智項目和引智成果推廣項目的組織實施工作;承擔全市出國(境)培訓項目的初審、申報和組織實施工作;開展國際間人才和智力交流與合作工作。
(二十八)監察室
負責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
機關黨委(精神文明建設辦公室)負責局機關黨務、群團及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指導所屬事業單位的黨務、群團及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離退休人員工作科貫徹執行全市離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的政策法規,編製相關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和服務工作,指導所屬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和服務工作。
包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關行政編製為86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6名、紀委書記1名,科級領導職數55名(30正〈含機關黨組織專職副書記、離退休人員工作科科長各1名〉、25副)。另核定機關工勤人員編製12名。
(一)高校畢業生就業管理的職責分工。畢業生就業政策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教育部門負責;畢業生離校后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製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由包頭市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包頭市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2021年6月,被評為內蒙古自治區脫貧攻堅先進集體。
2021年11月,包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服務中心入選全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系統優質服務窗口擬表彰對象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