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陽縣國土資源局

泗陽縣國土資源局

根據《中共宿遷市委、宿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泗陽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宿委〔2010〕64號)和《中共泗陽縣委、泗陽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泗陽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泗發〔2010〕10號),設立縣國土資源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科技成果轉化具體實施的職責交給事業單位和社會中介組織。
(三)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
(四)加強本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和政風行風建設,加強效能監察和軟環境治理。

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全縣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訂全縣國土資源發展規劃,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全縣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縣宏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製並組織實施全縣國土資源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全縣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及政策,擬訂國土資源管理的地方性有關政策,組織實施國家國土資源調查評價技術規程和開發利用標準。組織指導全縣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三)承擔優化配置全縣國土資源的責任。編製和組織實施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劃。編製和組織實施全縣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勘查、地質環境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專項規劃。指導和審核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指導和審核鄉(鎮)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監督檢查國土資源各類規劃執行情況。參與報國務院、省、市、縣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審核,承擔建設項目的用地預審。
(四)負責規範全縣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權屬糾紛。組織開展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和指導土地確權、登記和分等定級工作。負責提供全縣土地利用各種數據,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縣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牽頭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佔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組織和指導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國務院和省、市、縣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預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組織實施土地開發利用,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組織實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承擔報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七)負責規範全縣地質勘查與礦產資源儲量的管理。組織實施地質調查、礦產資源勘查評價,監督管理地質勘查項目,調處地質勘查活動爭議、糾紛;負責礦產資源儲量備案、登記和統計管理,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地質資料管理。
(八)負責全縣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管理。組織編製實施礦業權設置方案,依法負責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和礦業權出讓、轉讓審查與監督管理,依法監督管理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保護,培育、管理、規範全縣礦業權市場,維護全縣礦業秩序;負責全縣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管理。
(九)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編製和實施全縣地質環境保護規劃,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依法監督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的勘查和評價工作。
(十)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一)依法徵收土地、礦產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縣土地、礦產有關專項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二)負責全縣測繪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測繪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參與制訂全縣測繪工作的行政措施,強化全縣測繪宏觀管理,加強執法監督,負責全縣測繪市場和行業標準化管理工作,根據授權管理縣測繪計量工作。負責全縣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建設、應用、維護和管理工作。
(十三)推進國土資源科學技術進步,組織制定並實施全縣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計劃,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專項,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四)按規定履行幹部監督、管理和隊伍建設職責。
(十五)承辦縣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國土資源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編製3名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綜合文稿的起草、審核以及重要會議的組織;承擔局主要工作的協調、督辦和綜合;組織開展綜合調查研究;負責局機關文秘、機要、保密工作;負責局機關並指導本系統政務信息、新聞宣傳、檔案管理工作;承擔局機關基建、資產管理、後勤保障、安全保衛和接待工作;歸口管理全縣國土資源信息化工作;負責機關辦公自動化管理。
負責縣局機關和下屬單位的機構編製和組織、人事、勞資等管理;負責全縣國土資源系統科技人才的選拔、培養;承擔國土資源行業專業技術職稱初審、報審工作;承擔局管幹部及領導班子建設的有關工作;負責幹部職工教育培訓工作;指導全縣國土資源系統隊伍建設;負責局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
擬定並組織實施全縣國土資源科技發展計劃、重大科技計劃;承擔國土資源科技成果和科技人才管理工作;擬訂對外交流與合作計劃,承擔國土資源系統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
承擔國土資源有償使用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政策;編製並落實年度財務計劃;擬定並組織實施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負責全系統財務工作,對全系統的財務和國有資產進行統一監督管理;承擔省、市、縣財政撥給的國土資源工作經費、專項經費及其他資金的財務管理工作;依法承擔國土資源非稅收入征管相關工作;負責機關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及專項收費的徵收、管理和使用監督;協助財稅部門做好有關稅費的徵收工作。
(二)規劃用地科 編製2名
承擔城鄉建設用地和土地市場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規範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組織實施土地供應、土地價格、土地資產和土地儲備管理政策;組織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承擔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和建設用地分等定級工作,組織實施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地價制度,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規範和監管土地估價中介組織。
編製並實施全縣國土、土地利用、礦產資源、地質環境等綜合規劃,組織編製全縣地質勘查、礦產開發、礦山環境保護、土地整治、基本農田保護等專項規劃;組織實施土地利用計劃;擬訂全縣和重點地區國土綜合開發整治的政策措施;指導和審核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指導和審核鄉(鎮)礦產資源規劃和地質環境規劃;參與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縣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審核;負責各項規劃的協調銜接並實施監督管理;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協調全縣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工作。
承擔耕地保護與基本農田保護、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和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工作;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有關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制度落實情況;承擔省政府和國務院審批的各類建設項目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的上報、審查、匯總、報批工作;指導統一征地和征地補償安置工作;指導耕地佔補平衡工作。
開展全縣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參與全縣宏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及相關政策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組織國土資源重大課題調研;起草綜合性重要文稿;承擔綜合統計,歸口管理專業統計;協調和組織有關綜合研究工作。
(三)地籍測繪管理科 編製2名
負責全縣城鄉地政統一管理工作和制定全縣地籍管理技術指導方案;負責組織全縣國土資源調查、統計以及資料庫建設、管理、應用維護工作;指導全縣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權屬變更、證書查驗和土地利用動態監測工作;調處土地權屬糾紛調處;負責全縣土地農轉用地籍審核工作;指導全縣地籍信息系統建設工作;指導鄉(鎮)地籍管理工作。
負責全縣測繪行政管理工作。負責擬訂全縣測繪管理方面的政策、措施,並進行檢查監督;組織和管理縣級基礎測繪、地籍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及其他重大測繪項目;負責全縣測繪資格的初審、年檢、測繪任務登記以及測繪市場、測繪產品技術質量的監督管理;負責全縣永久性測量標誌的維護;負責全縣基礎測繪成果資料的收集和管理,組織指導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社會化服務;負責本縣各種地圖編製出版、展示前樣圖初審和密級測繪成果的供應和保密檢查工作;負責測繪管理、測繪生產的業務指導,開展測繪新技術的培訓、交流和推廣應用工作;指導鄉(鎮)測繪管理工作。
(四)法規監察科 編製2名
組織起草或審查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的地方性行政措施草案和規範性文件;擬訂全縣國土資源行政措施規劃、計劃,負責有關法規、規章、政策問題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負責有關國土資源的法規諮詢工作;辦理有關行政複議、應訴事宜;協調組織開展土地管理、礦產資源管理與測繪管理政策法規的調查研究;組織辦理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裁決的相關工作;指導全縣國土資源系統依法行政工作。
負責監督檢查全縣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的遵守和執行情況;依法立案查處土地違法案件、礦產違法案件;負責信訪工作,依據法律、法規做好信訪接待、複查、複核事項;負責違法案件的綜合統計、分析和通報工作;擬訂全縣土地、礦產執法監督和違法案件查處的有關規定,指導、督察全縣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查辦工作。
(五)地質礦產科(掛“地質環境科”牌子) 編製2名
組織縣域範圍內的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勘查評價,實施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監督管理縣域範圍內地質勘查項目的勘查活動;依法負責地質勘查項目的立項初審;調處地質勘查活動爭議、糾紛。組織編製實施礦業權設置方案;依法負責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和礦業權出讓、轉讓審查與監督管理;參與礦山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審查;組織發布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信息;培育、管理、規範全縣礦業權市場。依法負責礦產資源儲量備案、登記和統計管理;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地質資料管理;建設項目對儲量壓覆審查;負責礦產儲備。
組織編製和實施全縣地質環境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依法監督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的勘查和評價工作;負責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及評估結果的審查認定,組織監測,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
設縣國土資源局經濟開發區分局(行政編製2名),為縣國土資源局派出機構,在縣國土資源局統一領導下,依法在管轄區行使國土資源管理職能。
按照有關規定設黨組、紀檢監察機構、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