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藥禁忌

用藥禁忌

禁忌,也稱為“不宜”。禁,有禁止、制止之謂;忌,有畏忌、顧忌之義。為了確保療效、安全用藥、避免毒副作用的產生,必須注意用藥禁忌。用藥禁忌可分為中藥用藥禁忌和西藥用藥禁忌。中藥用藥禁忌包括中藥配伍禁忌、妊娠用藥禁忌、服藥時的飲食禁忌等;西藥用藥禁忌包括妊娠期用藥禁忌、兒童用藥禁忌、運動員用藥禁忌等。

了解用藥禁忌,做到安全、有效、合理地使用藥物,使藥物發揮最佳療效,最大限度地避免可能發生的不良反應,尤其是避免因盲目或濫用藥物而導致的葯源性疾病和葯療事故,是全社會尤其是醫藥工作者必須研究與關注的問題。

基本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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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藥禁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配伍禁忌:前面“配伍”一節中曾原則地提到,在復方配伍中,有些藥物應避免合用。《神農本草經》稱這些藥物之間的關係為“相惡”和“相反”。據《蜀本草》統計,《本經》所載藥物中,相惡的有六十種,而相反的則有十八種。歷代關於配伍禁忌的認識和發展,在古籍中說法並不一致。金元時期概括為“十九畏”和“十八反”,並編成歌訣,現將歌訣內容列舉於下。
(1)中藥配伍十九畏
硫黃朴硝水銀畏砒霜,狼毒畏密陀僧,巴豆畏牽牛,丁香鬱金川烏草烏畏犀角,牙硝畏三棱,官桂石脂,人蔘畏五靈脂
(2)中藥配伍十八反:
甘草反甘遂、大戟、海藻、芫花;烏頭反貝母、瓜萎半夏白蘞白及;藜蘆反人蔘、沙參、丹參、玄參、細辛、芍藥。
此後的《本草綱目》及《葯鑒》等書所記,略有出入,但不如十八反、十九畏歌那樣普遍認可和傳播習誦。
《神農本草經·序例》指出“勿用相惡、相反者”,“若有毒宜制,可用相畏、相殺者爾,勿合用也”。自宋代以後,將“相畏”關係也列為配伍禁忌,與“相惡”混淆不清。因此,“十九畏”的概念,與“配伍”一節中所談的“七情”之一的“相畏”,涵義並不相同。
“十九畏”和“十八反”諸葯,有一部分同實際應用有些出入,歷代醫家也有所論及,引古方為據,證明某些藥物仍然可以合用。如感應丸中的巴豆與牽牛同用;甘遂半夏湯以甘草同甘遂並列;散腫潰堅湯、海藻玉壺湯等均合用甘草和海藻;十香返魂丹是將丁香、鬱金同用;大活絡丹烏頭與犀角同用等等。
現代這方面的研究工作做得不多,有些實驗研究初步表明,如甘草、甘遂兩種葯合用時,毒性的大小主要取決於甘草的用量比例,甘草的劑量若相等或大於甘遂,毒性較大;又如貝母和半夏分別與烏頭配伍,未見明顯的增強毒性。而細辛配伍藜蘆,則可導致實驗動物中毒死亡。由於對“十九畏”和“十八反”的研究,還有待進一步作較深入的實驗和觀察,並研究其機理,因此,目前應採取慎重態度。一般說來,對於其中一些藥物,若無充分根據和應用經驗,仍須避免盲目配合應用。
2.妊娠用藥禁忌:
(1)概述
某些藥物具有損害胎元以致墮胎的副作用,所以應該作為妊娠禁忌的藥物。根據藥物對於胎元損害程度的不同,一般可分為禁用與慎用二類。禁用的大多是毒性較強,或藥性猛烈的藥物,如巴豆、牽牛、大戟、斑蝥、商陸麝香、三棱、莪術、水蛭、虻蟲等;慎用的包括通經去瘀、行氣破滯,以及辛熱等藥物,如桃仁、紅花大黃枳實附子、乾薑、肉桂等。凡禁用的藥物,絕對不能使用;慎用的藥物,則可根據孕婦患病的情況,斟情使用。但沒有特殊必要時,應盡量避免,以防發生事故。
(2)妊娠用藥禁忌歌訣:
蚖斑水蛭及蝱蟲,烏頭附子配天雄
野葛水銀並巴豆,牛膝薏苡與蜈蚣,
三棱芫花代赭麝,大戟蟬蛻黃雌雄,
牙硝芒硝牡丹桂,槐花牽牛皂角同,
半夏南星與通草瞿麥乾薑桃仁通,
磠砂乾漆蟹爪甲,地膽茅根與蟅蟲
3.服藥時的飲食禁忌:飲食禁忌簡稱食忌,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忌口。在古代文獻上有常山忌蔥;地黃、何首烏忌蔥、蒜、蘿蔔,薄荷忌鱉肉;茯苓忌醋;鱉甲忌莧菜:以及蜜反生蔥等記載。這說明服用某些葯時不可同吃某些食物。另外,由於疾病的關係,在服藥期間,凡屬生冷、粘膩、腥臭等不易消化及有特殊刺激性的食物,都應根據需要予以避免。高燒患者還應忌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