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年檢
企業年檢
企業年度檢驗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按年度對企業進行檢查,確認企業繼續經營資格的法定程序,凡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和其他經營單位,均須參加年檢。當年設立登記的企業,自下一年起參加年檢。
公司年檢其主要目的是要審核這些已登記的公司是否合法經營,是否具有繼續經營的能力。其中對註冊資本的年檢是一個相當重要的內容,因為,有否足夠的資本是考核企業是否有持續經營能力的一個重要標誌。實質上,註冊資本的工商年檢是對公司註冊資本的一種定期審核,這可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公司在驗資通過後,再來抽逃資金,遠比對公司時點資金的驗資要可靠的多,這也是為什麼要進行工商年檢的目的之一。
企業申領、報送年檢報告書和其他有關材料;
登記主管機關受理審核年檢材料;
企業交納年檢費;
登記主管機關加貼年檢標識和加蓋年檢戳記;
登記主管機關發還企業營業執照。
企業具備上網條件,採取網上申報年檢的方式,流程是:年檢流程圖
1.企業登陸“企業網上年檢系統”;
2.企業按照提示進行網上註冊和網上申報;
3.企業網上提交成功后,5日後查看年檢結果,如果初審通過年檢,按照提示列印相關材料,並按照提示帶相關材料7日內到相關工商所報送年檢材料,繳納年檢費,領取營業執照;
4.企業年檢結束。
企業不具備上網條件,採取手工申報年檢的方式,流程是:
1.企業到管片工商所領取年檢報告書;
2.企業填寫年檢報告書;
3.企業按照要求帶齊相關材料向管片工商所報送;
4.工商所審查通過後,企業繳納年檢費,領取營業執照;
5.企業年檢結束。
企業年檢
1.兩年內有無不良行為記錄;
2.營業執照期限屆滿;
3.上年度未參加驗照;
4.經營場所查無;
5.未取得專項許可(審批)或許可(審批)失效;
6.多次被消費者投訴(舉報);
7.案件未辦結;
8.改變其他登記事項未辦理變更登記。
準備資料
1、年檢報告書;
2、企業指定的代表或者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3、營業執照副本
5、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6、企業法人應當提交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7、公司應當提交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
8、企業有非法人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9、已進入清算的企業只提交年檢報告書;
10、企業非法人分支機構、其他經營單位申報年檢除提交年檢報告書外,非法人分支機構還應當提交隸屬企業上一年度已年檢的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其他經營單位還應當提交隸屬機構的主體資格證明複印件。
詳述
複印件(說明:以下複印件要加蓋公章並註明“此複印件與原件一致”):
1、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加蓋公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加蓋公章
3、開戶銀行許可證複印件,加蓋公章
4、銀行對賬單(開業至今)複印件,加蓋公章
5、驗資報告複印件,加蓋公章以及騎縫章
6、公司章程複印件,加蓋公章以及騎縫章
7、租房協議複印件,加蓋公章以及騎縫章(此協議中租房人必須為公司名稱)
8、所租房屋房產證複印件,加蓋公章以及騎縫章(寫字樓:此房產證複印件以及蓋章,私房:房產證原件,以及合同)證照原件以及印件:
9、如委託代理年檢企業,需要代理人持被代理企業授權委託書和法人身份證複印件
10、營業執照副本原件
11、財務章
12、合同章
13、公章 公司資料、其他:
14、簽字筆
15、年檢費(說明:具體數目根據當年政策規定)
16、年檢申請報告書(在工商官網生成后列印即可)
17、上一年度負債表(財務提交)
18、上一年度損益表(財務提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之規定,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繳納年度檢驗費。年度檢驗費為50元。
工商年檢費。財務審計報告費用
該項費用與公司註冊資本大小有關,註冊資本越高,財務審計費用也越高。一般註冊資本為50萬的公司財務審計報告費用在XX元人民幣左右。私營協會會費
私營協會會員每年需繳納會員費。開發區管理費
在上海郊區開發區註冊的企業,在辦理工商年檢時,需交納開發區管理費,一般在XX元人民幣/年。各開發區收取的管理費略有差異。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企業的監督管理,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領取營業執照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來華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以及其他經營單位(以下統稱企業)。
第三條 企業年度檢驗(以下簡稱年檢),是企業登記機關依法按年度根據企業提交的年檢材料,對與企業登記事項有關的情況進行定期檢查的監督管理制度。
第四條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年檢材料。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延期參加年檢的申請,經企業登記機關批准可以延期30日。企業應當對其提交的年檢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當年設立登記的企業,自下一年起參加年檢。
第五條 各級企業登記機關負責對其登記的企業進行年檢。
上級企業登記機關可以委託下級企業登記機關對其登記的企業進行年檢。
企業登記機關可以委託企業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對其登記的企業進行年檢。
第六條 企業年檢程序:
(一)企業提交年檢材料;
(二)企業登記機關受理審查企業年檢材料;
(三)企業繳納年檢費;
(四)企業登記機關在營業執照副本上加蓋年檢戳記,併發還營業執照副本。
第七條 企業申報年檢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檢報告書;
(二)企業指定的代表或者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三)營業執照副本;
(四)經營範圍中有屬於企業登記前置行政許可經營項目的,加蓋企業印章的相關許可證件、批准文件的複印件;
(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業法人應當提交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公司和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交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
企業有非法人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已進入清算的企業只提交第一款所列材料。
第八條 企業非法人分支機構、來華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其他經營單位申報年檢除提交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材料外。
第九條 企業年檢報告書包括下列內容:
(一)登記事項情況;
(二)備案事項情況;
(三)對外投資情況;
(四)設立、撤銷分支機構情況;
(五)經營情況。
企業非法人分支機構、來華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其他經營單位年檢報告書只包括前款第(一)項的內容。
第十條 企業提交的年檢材料齊全、內容完整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受理,並出具受理通知書;但依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當場加蓋年檢戳記的除外。
提交的年檢材料不齊全或者內容不完整的,企業登記機關不予受理,並出具載明不予受理理由的不予受理通知書。
第十一條 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之內完成對企業提交的年檢材料中涉及登記事項、備案事項的有關內容的書式審查,需要對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除外。
需要對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第十二條 經審查符合規定的,在營業執照副本上加蓋年檢戳記,併發還營業執照副本;不符合規定的,責令其限期改正,符合規定后,在營業執照副本上加蓋年檢戳記,併發還營業執照副本。其中,屬於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並涉及營業執照記載事項改變的,經變更登記后,在新的營業執照副本上加蓋年檢戳記。
第十三條 企業登記機關對公司的年檢材料主要審查下列內容:
(一)公司是否按照規定使用公司名稱,改變名稱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二)公司改變住所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三)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四)公司有無虛報註冊資本行為;股東、發起人是否按照規定繳納出資,以及有無抽逃出資行為;
(五)經營範圍中屬於企業登記前置行政許可的經營項目的許可證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銷、吊銷或者有效期屆滿;經營活動是否在登記的經營範圍之內;
(六)股東、發起人轉讓股權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七)營業期限是否到期;
(八)公司修改章程、變更董事、監事、經理,是否按照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十)公司進入清算程序后,清算組是否按照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十一)一個自然人是否投資設立多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十四條 企業登記機關對非公司企業法人的年檢材料主要審查下列內容:
(一)企業改變住所、經營場所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二)企業變更法定代表人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三)企業改變經濟性質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四)有無抽逃、轉移註冊資金行為;
(五)經營期限是否到期;
(六)設立、撤銷分支機構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七)主管部門變更是否按照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八)企業章程有無修改。
第十五條 企業登記機關對合夥企業的年檢材料主要審查下列內容:
(一)企業是否按照規定使用企業名稱,改變名稱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二)企業改變經營場所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三)企業變更執行合夥事務的合伙人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四)經營範圍中屬於企業登記前置行政許可的經營項目的許可證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銷、吊銷或者有效期屆滿;企業經營活動是否在登記的經營範圍之內;
(五)企業的經營方式是否在登記的經營方式之內;
(六)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改變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七)合伙人的出資額及出資方式改變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八)設立、撤銷分支機構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六條 企業登記機關對個人獨資企業的年檢材料主要審查下列內容:
(一)企業改變住所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二)投資人的姓名和居所改變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三)企業的經營方式是否在登記的經營方式之內;
(四)投資人的出資額及出資方式改變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七條 企業登記機關對企業非法人分支機構、來華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其他經營單位的年檢材料主要審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按照規定使用名稱,改變名稱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二)營業(經營)場所改變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三)負責人變更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四)其他經營單位的隸屬機構變更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接受委託對企業進行年檢的企業登記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所,應當在7月31日前將企業年檢情況報送委託的企業登記機關。
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在7月31日前將企業的年檢情況告知企業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工商行政管理所應當將年檢信息納入企業的經濟戶口信息。
第十九條 企業不按照規定接受年度檢驗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檢驗。屬於公司的,並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企業在責令的期限內未接受年檢的,由企業登記機關予以公告。自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內仍未接受年檢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條 企業在年檢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屬於公司的,並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一條 企業登記機關通過年檢,發現企業有違反企業登記管理規定行為的,除責令改正外還可以依照有關企業登記管理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企業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符合規定的企業不予年檢或者對不符合規定的企業予以年檢,以及利用年檢濫收費、搭車收費、代收代扣其他費用、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依紀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三條 企業年檢報告書格式、企業年檢戳記樣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統一制定。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6年12月1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1號公布、1998年12月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號修訂的《企業年度檢驗辦法》同時廢止。
《企業年度檢驗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登記主管機關對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不予通過年檢:
(一)企業實收資本未能達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最低限額;
企業實收資本雖然達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最低限額,但與註冊資本相差懸殊的;
有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登記主管機關對不予通過年檢的企業,依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其實行細則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根據《企業年度檢驗辦法》第十九條進行處罰。
《企業年度檢驗辦法》第十九條規定,企業未參加年檢不得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登記主管機關對年檢截止日期限前未參加年檢的企業法人進行公告。自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內仍未申報年檢的,吊銷營業執照。
國家工商總局發出通知,自2014年3月1日起正式停止企業年度檢驗工作,年檢改為年度報告公示制度。
據此,總局決定自2014年3月1日起停止對領取營業執照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來華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以及其他經營單位的企業年度檢驗工作。
通知提出,國務院發布的《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將企業年度檢驗制度改為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改革個體工商戶驗照制度,建立符合個體工商戶特點的年度報告制度;探索實施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制度。據悉,現行年度檢驗制度對於各類市場主體來說負擔不小,不僅花費較多時間和精力,還可能由於年檢錯失市場機會。而年檢改為年報制度,一方面方便企業按時公示年度報告,增強企業披露信息的主動性;另一方面,可以充分發揮社會的監督力量,促進企業自律和社會的共治。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企業法人應當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登記主管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規定:企業應當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當年設立登記的企業,自下一年起報送並公示年度報告。
《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企業未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當年年度報告公示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決定,並予以公示。
《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規定:合夥企業應當按照企業登記機關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年度檢驗報告書等文件,接受年度檢驗。
《企業公示信息抽查暫行辦法》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檢查中發現企業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的期限公示有關企業信息,或者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依照《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