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8]30號),設立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為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國家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原自治區經濟委員會承擔的煤炭、電力行業管理的有關職責划入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三)將稀土行業發展的有關工作職責划給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四)進一步縮小審批範圍,調整下放投資審核許可權,減少審批環節,規範審批程序,提高審批效率。

主要職責


(一)擬訂並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牽頭組織統一規劃體系建設。負責自治區級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空間規劃與自治區發展規劃的統籌銜接。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
(二)提出加快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推動高質量發展的總體目標、重大任務以及相關政策。組織開展重大戰略規劃、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評估督導,提出相關調整建議。
(三)統籌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主要目標,監測預測預警宏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趨勢,綜合協調宏觀經濟政策,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提出調節經濟運行的政策建議和應對措施。擬訂並組織實施有關價格政策,組織制定少數由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服務價格和重要收費標準。參與擬訂財政政策、土地政策。
(四)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有關工作,提出相關改革建議。牽頭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協調推進產權制度和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推動完善基本經濟制度現代市場體系建設,組織實施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制度。牽頭推進優化營商環境工作。
(五)統籌提出自治區參與“一帶一路”建設相關規劃和政策建議,統籌推進寧夏內陸開放型經濟試驗區建設相關工作。承擔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有關工作。負責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優化和監測工作。
(六)承擔投資綜合管理職責,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措施。會同相關部門擬訂政府投資項目審批許可權和政府核准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目錄。安排自治區財政性建設資金,按許可權審批、核准、備案和審核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預審需國家審批、核准的重大建設項目。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擬訂並推動落實鼓勵民間投資政策措施。
(七)推進落實區域協調發展戰略,協同推進新型城鎮化戰略和重大政策,組織擬訂相關區域規劃和政策。牽頭落實西部開發戰略、規劃及重大政策。參與擬訂促進貧困地區、革命老區發展的戰略、規劃和政策,參與編製易地扶貧搬遷規劃。組織編製以工代賑規劃等。
(八)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協調一二三產業發展重大問題並統籌銜接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推進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發展,組織擬訂並推動實施服務業發展規劃和政策。綜合研判消費變動趨勢,擬訂實施促進消費的綜合性政策措施。
(九)推動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會同相關部門擬訂推進創新創業的規劃和政策,提出創新發展和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的政策。會同相關部門規劃布局自治區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組織擬訂並推動實施高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政策,協調產業升級、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負責電子政務工程規劃制定、項目審批、投資計劃安排和政務信息資源管理工作,組織推進政務信息資源共享。
(十)承擔經濟領域國家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相關工作,配合做好涉及生態、資源、科技等重點領域國家安全工作。協調落實國家重要物資儲備目錄、總體發展規劃,組織開展監督檢查和績效評估,提出相關建議。
(十一)負責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協調有關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和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提出促進就業、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牽頭開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十二)推進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推動生態文明建設和改革,協調生態環境保護與修復、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等工作。提出健全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的政策措施,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提出能源消費控制目標、任務並組織實施。
(十三)協同推進經濟建設與國防建設協調發展相關工作,協調有關重大問題。負責全區軍民融合發展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督導落實,組織研究全區軍民融合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推進重大項目、重要事項和相關政策制度建設。組織編製國民經濟動員規劃,協調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
(十四)負責煤炭、電力、石油天然氣等能源行業管理。擬訂並組織實施能源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推進能源體制改革,協調能源發展和改革重大問題。協調能源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建設和能源科技推廣。銜接能源生產建設和供需平衡。指導協調農村能源發展工作。組織推進能源區域合作和對外交流。
(十五)承擔自治區黨委軍民融合發展委員會辦公室、自治區國防動員委員會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自治區推進“一帶一路”暨寧夏內陸開放型經濟試驗區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六)管理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十七)完成自治區黨委和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設1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協調和督辦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電、信息、會務、保密、檔案、信訪、政務公開、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內部審計等工作。
(二)人事與老幹部處。
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人事工作和機構編製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三)發展規劃處。
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規劃生產力布局的建議以及國民經濟中長期發展、總量平衡、結構調整目標和政策建議;組織擬訂國民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並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測與評估;承擔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的有關工作;承辦國家鼓勵的內資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確認事宜。
(四)國民經濟綜合處。
監測分析宏觀經濟形勢,進行宏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預測預警,並提出應對預案和調控建議;開展宏觀調控政策評估;組織擬訂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提出年度重要商品平衡的總量指標和相關政策建議;提出重要物資儲備政策建議,擬訂並協調全區重要物資儲備計劃;承擔機關重要文件的起草工作;承擔對外宣傳和信息發布的有關工作。
(五)經濟運行與產業協調處。
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銜接平衡相關產業政策;統籌工業和服務業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承擔工業和服務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中申請國家發改委核准、補助資金項目的預審、上報工作,以及自治區許可權內項目的審核、備案工作;提出政府投資項目資金安排建議並組織協調;參與工業園區(開發區)、大型企業集團發展規劃的審核工作。
(六)體制改革與法規處(行政審批辦公室)。
研究分析經濟體制改革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調查研究和監督;統一指導、協調、監督自治區招標投標工作;承擔規範性文件的審核工作;負責行政審批的相關工作和行政複議等法律性事務。
(七)固定資產投資處(與自治區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合署辦公)。
監測和分析投資運行情況;組織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提出全區投資規模、結構、資金來源及調節政策建議;提出政府信用貸款的規模和計劃建議;提出平衡安排財政性資金的建設項目和重大項目建議;承擔公、檢、法、司、黨政機關、社會團體等部門及城鎮基礎設施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核工作,以及預算內投資安排工作;參與提出房地產投資調控政策經濟適用房建設指導計劃;承擔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和自治區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日常工作。
(八)內陸開放和外資處
牽頭擬訂並組織實施自治區參與“一帶一路”建設政策規劃,統籌協調推進寧夏內陸開放型經濟試驗區建設,承擔自治區推進“一帶一路”暨寧夏內陸開放型經濟試驗區建設領導小組日常工作。承擔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相關工作,按許可權管理有關項目。承擔全口徑外債管理有關工作。按許可權組織實施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貸款項目。承擔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工作,協調重大項目的國際合作。
(九)內陸開放和外資處
推進落實區域協調發展戰略,組織擬訂區域規劃和政策措施。牽頭落實西部開發戰略、規劃及重大政策。協調國土整治、開發利用和保護政策。推進重點流域綜合治理和流域經濟發展。
(十)地區發展處
參與擬訂促進貧困地區、革命老區發展的規劃和政策措施,參與編製易地扶貧搬遷規劃,組織編製以工代賑規劃。研究提出健全生態保護補償機制政策措施並組織落實。統籌推進老工業城市及城區老工業區調整改造、資源型地區經濟轉型和採煤沉陷區及獨立工礦區綜合治理。組織編製重大自然災害災后恢復重建規劃,協調有關重大問題。
(十一)農村經濟處。
提出農村經濟發展、總量平衡、結構調整、生產力布局的目標和戰略問題的政策建議;組織擬訂農業、林業、水利、農墾、生態、農村小城鎮、農村能源、農業生產資源、應對氣候變化等方面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形勢,提出調控措施和政策建議;提出農業、林業、水利、農墾、生態建設、農村小城鎮、農村能源、農業生產資源、應對氣候變化等方面的項目安排建議並協調實施;承擔農業、林業、水利重大項目前期組織協調工作;承擔農業項目的審核和免稅確認工作。
(十二)能源發展處
承擔電力、新能源等能源行業管理職能。研究提出全區能源發展戰略的建議,擬訂並組織實施能源發展規劃、計劃和政策。提出電力、新能源等有關重點行業的專項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備案電力及新能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指導協調農村能源發展工作。承擔電力體制改革有關工作,銜接全區電力供需平衡。
(十三)能源管理處
承擔煤炭等能源行業管理職能。參與研究提出全區能源發展戰略的建議,擬訂並組織實施能源發展規劃、計劃和政策。提出煤炭開發、煤層氣、煤炭加工轉化為清潔能源產品等有關重點行業的專項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核、審批、核准煤炭、石油天然氣管道等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協調有關部門開展煤層氣開發、淘汰煤炭落後產能、煤礦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組織協調能源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建設和能源科技推廣。負責協調處理長輸管道保護的重大問題,指導、監督有關單位依法履行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保護義務。
(十四)能源管理處
統籌綜合交通運輸規劃、計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綜合分析交通運輸運行狀況,協調有關重大問題,提出統籌綜合交通發展有關政策建議。提出重大交通基礎設施布局建議並協調實施。負責許可權內交通基礎設施項目的審批、核准及審核上報工作。承擔鐵路運輸協調及鐵路道口安全、專用線管理工作。
(十五)產業發展處
組織協調落實國家綜合性產業政策。統籌銜接工業發展規劃。研究提出落實國家支持實體經濟發展、加快發展先進位造業的政策措施,提出相關建議,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國家工業重大項目布局建議和相關產業重大工程並協調實施。協調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和產業基地建設。參與工業園區(開發區)總體規劃的審核。
(十六)創新和高技術發展處
組織擬訂推進自治區創新創業和高技術產業發展的規劃和政策,推進創新能力建設和新興產業創業投資。會同有關方面提出自治區重大科技基礎設施規劃布局建議。提出自治區技術經濟安全和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政策建議,推動技術創新、高技術產業化和重大示範工程。統籌推進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數字經濟發展,組織實施國家大數據戰略,銜接平衡信息化發展規劃與自治區發展規劃。承擔電子政務工程規劃制定、項目審批、投資計劃安排和政務信息資源管理工作,組織推進政務信息資源共享。
(十七)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處
擬訂和組織實施綠色發展相關戰略、規劃和政策措施,推進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承擔生態文明建設和改革相關工作。擬訂並協調實施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循環經濟政策規劃,提出能源消費控制目標並組織實施。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組織協調重大節能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應用。負責節能降耗的綜合協調工作。
(十八)社會發展處
綜合提出並協調實施社會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協調社會事業和產業發展政策及改革重大問題。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擬訂人口發展和應對老齡化戰略、規劃及政策。
(十九)就業收入分配和消費處
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戰略、規劃和政策建議,統籌推進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及相關體制改革。提出並協調實施促進消費體制機制及擴大居民消費的相關政策措施。
(二十)經貿財金和信用建設處
綜合分析財政、金融和內外貿運行情況並提出政策建議。組織糧食、棉花等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申報及監督實施。擬訂自治區糧食、化肥等重要物資儲備規劃和總量計劃。承擔非上市公司發行企業(公司)債券申報工作。推進創業投資和政府產業投資基金發展與制度建設。推進全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
(二十一)價格調控處
組織實施價格監測預測預警,提出年度價格調控目標和政策建議。研究提出全區物價調控資金和物價補貼聯動機制政策並監督實施。擬訂自治區政府定價目錄和聽證目錄。組織擬訂全區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制定和調整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
(二十二)價格管理處
落實國家有關重要商品、經營服務性價格政策和價格改革方橤,擬訂由自治區管理的重要商品和經營服務性價格政策,按許可權負責重要商品價格和經營服務性收費或價格的制定與調整。
(二十三)優化營商環境和法規處
推進優化營商環境工作。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按規定指導協調招投標工作。承擔整合建立統一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相關工作。承擔相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承擔機關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工作。
(二十四)服務業處
研究提出促進服務業產業發展戰略和政策措施。組織擬訂服務業發展規劃,優化服務業產業布局和結構。綜合分析全區服務業發展情況。編製和組織實施自治區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使用計劃。推動服務業綜合改革試點工作。組織培育建設服務業集聚區。推進服務業品牌和標準化建設。
(二十五)軍民融合發展處
協調推進自治區軍民融合發展重大項目和重要事項,推動政策制度建設,組織研究全區軍民融合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督導落實軍民融合發展工作。組織推進自治區經濟建設與國防建設協調發展,協調有關重大問題。協調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協調國民經濟平戰轉換能力建設。
(二十六)評估督導處
擬訂相關重大戰略規劃、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評估督導的制度並組織實施,提出相關評估意見和改進措施建議。負責自治區重點項目投資計劃的編製、上報和綜合管理,研究提出加強重點項目管理的政策和措施。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黨的建設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人員編製


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行政編製98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1名副主任兼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主任);正處級領導職數21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專職副主任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21名(含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副處級領導職數1名)。

其他事項


(一)管理自治區物價局。
(二)自治區寧東能源化工基地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三)煤炭、電力行業管理的職責分工。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煤炭、電力行業管理,負責擬訂煤炭、電力行業的發展規劃、標準和相關政策,負責煤炭、電力建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中限上項目的預審、上報和自治區許可權內項目的核准以及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工作;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煤炭、電力行業經濟運行的監測、分析和調節,以及技術改造、能源綜合利用項目的管理和生產許可監管工作。
(四)石油化工和煤化工行業管理的職責分工。煉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的行業管理由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其他石油化工和煤化工的行業管理由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
(五)外資併購管理方面的職責分工。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自治區商務廳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外國投資者併購區內企業安全審查部門聯席會議。自治區商務廳負責統一受理並答覆外國投資者併購區內企業申請,負責審查外國投資者併購區內企業項目的合同和章程;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外資併購項目准入條件審查。涉及新增固定資產投資的,按照國家固定資產投資管理規定辦理。

委屬單位


“寧夏回族自治區西部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為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所屬單位。主要職責為:
(一)提出我區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發展規劃和政策建議;協調組織退耕還林、退牧還草工程的實施;開展特色優勢產業項目前期工作
(二)推進我區與東部地區在西部開發方面的合作;組織實施國務院西部辦有關人才開發和培訓工作;開展西部大開發宣傳工作。
(三)落實國務院西部辦工作任務;承擔自治區西部開發領導小組交辦的工作。
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信息中心
“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信息中心”為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所屬正處級事業單位。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為自治區有關部門和社會提供信息及信息技術、諮詢等服務。
(二)負責國家和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系統信息化的建設管理和運行維護。
(三)完成自治區發展與改革委員會交辦的與其工作相關的其他工作任務。
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經濟研究中心
“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經濟研究中心”為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所屬正處級事業單位。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全區經濟社會發展中重大問題和熱點問題的研究、為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提供決策諮詢服務。
(二)負責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對外宣傳工作。
(三)完成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交辦的與其工作相關的其他工作任務。
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培訓中心
“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培訓中心”為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所屬不定級別事業單位。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全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系統和其他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
(二)完成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交辦的與其工作相關的其他工作任務。
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建設規劃辦公室
“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建設規劃辦公室”為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所屬正處級事業單位。主要職責為:
(一)承擔生態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製及有關項目的前期調研、審查工作。
(二)對生態建設項目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驗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生態建設項目的綜合協調工作。
(三)負責全區生態建設綜合信息的收集和統計工作。
(四)完成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交辦的與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作相關的其他工作任務。
寧夏回族自治區以工代賑辦公室
“寧夏回族自治區以工代賑辦公室”為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所屬正處級事業單位。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編製全區以工代賑扶貧規劃。
(二)承擔自治區以工代賑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建設方案的擬定工作。
(三)對自治區以工代賑項目進行調研審查,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驗收。
(四)完成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交辦的,與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作相關的其他工作任務。
寧夏回族自治區鐵路建設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
“寧夏回族自治區鐵路建設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為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所屬不定級別事業單位。主要職責為:
(一)承擔新建鐵路項目、鐵路技改項目、地方鐵路網建設項目過程中的綜合協調工作。
(二)參與編製全區鐵路建設規劃。
(三)參與新建鐵路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階段的調研、審查、協調等前期工作。
(四)完成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交辦的與其工作相關的其他工作任務。

現任領導


黨組書記、主任:李郁華
黨組副書記、副主任:馬堅
黨組成員、副主任:王凌
黨組成員、副主任:王漢武
黨組成員、副主任:王君蘭
黨組成員、紀檢監察組組長:張曉兵
黨組成員、副主任:郝留虎
黨組成員、糧食物資儲備局局長:楊剛
黨組成員、副主任:冀曉翀
一級巡視員:趙銀祥
一級巡視員:單旭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