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稅
能源稅
能源稅是瑞典選擇稅的一部分。徵稅範圍主要是燃料和電力。如用於發動機燃料和取暖用的柴油、天然氣,液化氣、煤以及用於發電機添加劑的煤油、電力等。燃料的納稅人是在瑞典生產應稅燃料和用應稅燃料生產同類商品的人以及經營進口和自產自用應稅燃料的人; 電力的納稅人是為任何出於商業目的在瑞典銷售和消費自己生產電力的人,以及銷售他人生產電力的人。實行從量定額計征。
能源稅
隨著20世紀五、六十年代環境問題的日益惡化,一些具有環保特點的經濟概念,諸如綠色國民生產總值、綠色會計、綠色營銷、綠色稅收等相繼出現。這些“綠色”概念,不僅反映了人們對環保的重視程度,而且更重要的是將環境資源的消耗與補償納入經濟範疇,從而有利於環境問題的解決。“綠色稅收”一詞的廣泛使用大約在1988年以後,《國際稅收辭彙》第二版中對“綠色稅收”是這樣定義的:綠色稅收又稱環境稅收,指對投資於防治污染或環境保護的納稅人給予的稅收減免,或對污染行業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徵收的稅。從綠色稅收的內容看,不僅包括為環保而特定徵收的各種稅,還包括為環境保護而採取的各種稅收措施。隨著綠色稅收理論在我國的出現和應用,如何建立綠色稅收制度,以保護和改善我國的環境,促進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已成為我國稅收理論界面臨的一個重要課題。
1.根據排放量和對環境的損害程度來決定稅率以計算排放稅。
2.對生產出來能危害環境的商品或使用這種商品的消費者徵稅(如對汽油徵收的消費稅)。
3.在其他稅收上提取與環境相關的備抵。
4.對於能夠節約能源或減少污染的設備和生產方法給予可以採用加速折舊備抵法或降低稅率的優惠。
二十世紀五、六十年代,西方發達國家出現了嚴重的環境污染危機,引起了人們對環境保護工作的極大重視。1973年,歐共體公布了第一個環境領域的行動規則,指出:應當仔細分析環境政策中可利用的經濟手段,分析不同手段所具有的不同作用、實施這些手段的利弊、實施預定目標的相對目的以及它們與成本分配規則的協調情況。1975年3月3日歐共體理事會又提出,建議公共權利對環境領域進行干預,將環境稅列入成本,實行“污染者負擔”的原則。
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以來,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就這個問題做了大量的工作,發表了第一份關於利用經濟手段保護環境的報告。此後,十幾年裡,尤其是九十年代初期以來,經合組織成員國在環境政策中運用經濟手段得到了很大的發展。在這些經濟手段中,環境稅的運用得到越來越廣泛的支持。在歐美一些國家通過改革調整現行稅制,開徵對環境有污染的環境稅(包括廢氣稅、水污染稅、固體/液體廢物稅、噪音稅),實行對環境改善的稅收優惠政策等,使稅收對改善環境做出了較大的貢獻。據經合組織的一份報告顯示,美國對損害臭氧層的化學品徵收的消費稅大大減少了在泡沫製品中對氟里昂的使用,汽油稅則鼓勵了廣大消費者使用節能型汽車,減少了汽車廢棄物的排放。二十世紀九十年代,雖然美國汽車使用量增加,但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卻比70年代減少了99%,而且空氣中的一氧化碳減少了97%,二氧化硫減少了42%,懸浮顆粒物減少了70%.通過實施環境稅收和其他努力,美國確實已經實現了環境狀況的根本好轉,環境質量明顯提高。因此,人們把以環境保護為目的而採取的各種稅收措施形象地稱為“綠色稅收”。
1.負外部效應理論。這種理論是在英國經濟學家庇古為解決環境負外部性而提出的環境污染稅理論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庇古早在1932年的《幅利經濟學》中提出“外部成本內在化”的經濟外部理論。他認為:工廠的私人生產成本並不包括生產時污染造成的外部成本,私人成本和外部成本之和則構成了社會成本。從社會的角度看,要實現社會凈收益最大化,最優產出量必須在私人邊際收益等於邊際社會成本的點上。而企業為了追求利潤最大化,必然會按照邊際收益和不包含邊際社會成本的邊際私人生產成本的交點來決定產量。這樣的產量必然大於考慮了社會成本時的產量,這樣就導致了社會效率的損失,併產生了環境負外部效應。
而以解決環境負外部性理論為基礎,庇古提出要開徵環境稅,通過徵收庇古稅(環境污染稅)將他造成的外部性成本加入到生產成本中去,迫使企業考慮到污染對社會的危害,使社會產出量在邊際收益等於邊際社會成本的有效產出量上,也使產品的價格等於邊際社會成本,達到社會資源的最優配置。
庇古稅理論為開徵環境污染稅提供了很好的數量上的計算依據。即理論上徵稅稅率應等於最優產出時的污染造成的邊際外部成本。而將這種環境負外部性理論擴展到自然資源的使用上,考慮微觀主體對資源、環境的運用會對未來和後代產生損失或機會成本,即資源減少和環境污染生態失衡,從而構成外部不良經濟。也應當通過徵收環境資源稅的方式使資源使用的外部成本內在化。
2.自然資源和環境的公共資本品理論。這種觀點把自然資源和環境看作是公共產品,且和其他生產要素一樣,它也是一項資本品。其具有的不可分割性導致產權主體難以界定,每個人都可以自山的進入產權並對其進行利用,而追求私利的個人會無節制的爭奪利用有限資源,這樣必然導致人們濫用資源、環境惡化。而當出現環境污染問題時,又因無產權主體無人承擔責任。因此,應該讓政府代表社會作為環境和自然生成的資源的產權主體,在向社會提供著它獨特的公共環境、資源和服務時,作為一項自然資本以徵集環境稅的形式得到相應的資本權益,從而從經濟利益上建立起保護環境和資源的機制。此外,環境保護提供的產品和服務也具有公共產品的性質,很難排他的消費。這將導致環境保護中的搭便車的問題,徵稅則解決了公共產品的付費問題。
3.可持續性發展理論。絕大多數環境主義者認為,環境和自然資源是有限且有價值的,要求人們在經濟發展過程中,使自然資源和環境不發生存量下降和其他類型的損失。從可持續性原則出發,對環境和自然資源的利用必須考慮帶給他人的損害成本和給後代帶來的機會成本,即考慮代際資源配置和代際公平,並使之得到經濟上的補償。而政府作為當代人和後代人的利益的共同代錶行使對環境資源的所有權來對環境和自然資源的利用進行徵稅,並將環境稅收入的一部分作為代際補償的基金來源。
由經合組織1999年的統計資料顯示,對其成員國中19個發達國家而言,從綠色稅收中獲得的收入所佔各自當年國內生產總值的份額大約為2%。(見下頁圖表,其使用了較為廣泛的定義,包括所有對產品徵收的、與環境相關的稅收)其中丹麥以綠色稅收對GDP的貢獻率超過4%而列居首位,緊隨其後的依次是希臘、荷蘭、挪威和葡萄牙,都略低於這個水平。墨西哥和美國是這組中比例最低的兩個國家,貢獻率只有1%左右。
同樣有數據表明,在工業化國家中,不含鉛汽油從開徵綠色稅收中獲得的收益最多。事實上,對含鉛汽油徵稅在1999年總收入增長的原因中大約起到40%的作用,接下來是對摩托車徵稅的效果,促進了20%以上的增長。綜合起來說,根據經合組織的資料,對石油、柴油燃料和機動車輛的銷售及使用所徵收的稅收增長占所有環境稅收相關收入的91%還多。因此,對於發達國家總體上來說,從單純排放量徵稅對於稅收增長的程度是相當適度的,但進一步研究各個國家的趨勢——特別是那些被稱作"生態稅收領導者"的國家--揭示了根據排放量收的稅能產生效益可觀的收入。除了這些顯著的發展成果外,任何對廣泛意義上的綠色稅收採取強硬的、總體性的改革都只限於這些為數不多的國家。
1.以能源稅為主體,稅收種類呈多樣化趨勢
發達國家的綠色稅收大多以能源稅收為主,且稅種多樣化。以荷蘭為例,政府設置的環境稅有燃料稅、水污染稅、土壤保護稅、石油產品稅等十幾種之多。總的來說,發達國家的綠色稅種根據污染物的不同大體可以分為五大類:廢氣稅、水污染稅、噪音稅、固體廢物稅、垃圾稅。
2.將稅負逐步從對收入徵稅轉移到對環境有害的行為徵稅
以丹麥、瑞典等北歐國家為代表,這些國家通過進行稅收整體結構的調整,將環境稅稅收重點從對收入徵稅逐步轉移到對環境有害的行為徵稅,即在勞務和自然資源及污染之間進行稅收重新分配,將稅收重點逐步從工資收入向對環境有副作用的消費和生產轉化。
3.稅收手段與其他手段相互協調和配合,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和人與環境和諧共處
國外的環保工作之所以能取得如此顯著的成效,主要原因是建立了完善的環境經濟政策體系。在採用稅收手段的同時,注意與產品收費、使用者收費、排污交易等市場方法相互配合,使它們形成合力,共同作用。另外,運用稅收優惠、差別稅率等政策,積極有效引導社會資金投向生態環保。
西方國家“綠色稅收”即環境稅收的發展大致經歷了這樣幾個階段:
(1)20世紀70年代到80年代初。這個時期環境稅主要體現為補償成本的收費(Cost-Covering Charges)。其產生主要是基於污染者負擔的原則,要求排污者承擔排污行為的成本,因為規範排污行為需要付出代價。其種類主要包括用戶費、特定用途收費等,尚不屬典型的環境稅,只能說是環境稅的雛形;
(2)20世紀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這個時期的環境稅種類日益增多,如排污稅、產品稅、能源稅、碳稅和硫稅等紛紛出現。其功能則綜合考慮了刺激和財政功能。即各種排污稅主要是用於引導人們的行為方式,而各種能源稅則主要用於增加財政收入,同時,也希望其產生積極的環境影響;
(3)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至今。這個時期是環境稅迅速發展的時期,現在西方國家不僅普遍建立了環境稅制,而且環境稅在許多國家已成為環境政策中的主要手段。
西方國家的“綠色稅收”主要有三類:
(1)對企業排放污染物徵收的稅。包括對排放廢水、廢氣、廢渣等的課稅。如英國、荷蘭、挪威等徵收二氧化碳稅,美國、德國、日本徵收二氧化硫稅,德國徵收水污染稅;
(2)對高耗能高耗材行為徵收的稅。如德國、荷蘭徵收的潤滑油稅,美國、法國徵收的舊輪胎稅,挪威徵收的飲料容器稅等;
(3)對城市環境和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行為稅。如美國、日本徵收的噪音稅和工業擁擠稅、車輛擁擠稅。
目前世界上綠色稅收制度的建立處於前列的主要國家有美國、荷蘭和瑞典。美國的“綠色稅收”制度包括對產生臭氧的化學品徵收的消費稅、對汽油的徵稅,對與汽車相關的其它徵稅、開採稅、對固體廢物處理的徵稅等。美國大部分與環境相關的稅收計劃是由州和地方政府來實施的,因此每個州的標準都不一樣。但美國無論在聯邦層次上,還是在州層次上對環境稅收越來越重視,從現有的環境稅收的實施效果來看,它們的作用是顯著的。荷蘭特別為環境保護目的而設計的稅收主要包括燃料稅、噪音稅、垃圾稅、水污染稅、土壤保護稅、地下水稅、超額糞便稅、汽車特別稅、石油產品的消費稅等。荷蘭的“綠色稅收”制度以徵收生態稅收的政府級次和用於生態目的的稅收類型為特徵。生態稅收的徵收一般由低一級的政府去完成。大部分用於生態目的的稅收主要是特定稅。瑞典的“綠色稅收”包括對燃料徵收的一般能源稅;對能源徵收的增值稅、二氧化碳稅、二氧化硫稅、電力稅;以及對化肥、電池等的徵稅等,已經佔到稅收體系的重要部分。其環境稅的核心是對能源的徵稅,而對能源的徵稅是從多方面來進行的,目的主要在於通過徵稅使能源的消費水平下降,並促進技術革新。
2.對二氧化碳排放量徵稅已經變成了所有生態稅收改革的共同關鍵因素。幾乎所有的國家都發現,達到環境目標最有效的途徑是通過對二氧化碳這種造成溫室效應最主要氣體的目標排放量進行徵稅。但是由於很難精確的計算二氧化碳的排放量,稅收被指定於排放這種氣體產品的估計碳含量。因此,在實踐中,這些稅總是以產品稅或以純排放稅的形式表現出來。但即使是在”生態稅收領導者”國家之間,稅率變化也很大,其中尤以挪威和瑞典的稅率最高。
3.這兒討論的綠色稅收改革,通常都是在收入中性的背景下進行的。大部分情況下,這些改革能起到雙重作用:既能改善環境條件,又能利用積累的資金緩解由其他稅收——尤其是那些可能影響就業的稅收引起的不合理地方。如綠色稅收的開徵允許丹麥削減針對勞動收入和社會保障收入的邊際稅率,而瑞典則在此基礎上實現了所得稅主要程度上的一般性減少。
4.在缺乏補償措施的情況下,綠色稅收可能會影響國際競爭。這種論點甚至引起某些生態稅收領導國也賦予一些嚴重產生溫室效應氣體的排放者以免稅的優惠,雖然這些免稅傾向於弱化稅收償付和氣體排放之間的聯繫。例如芬蘭已經對電力部門的含碳氣體排放免予徵稅;丹麥在某些情況下,已經用自願的協定取代了稅收;挪威針對逐漸下降的對石油部門的投資,決定重新考慮對含碳產品的徵稅問題。因此,政策在綠色稅收真正設計和使用的過程中,介於環境目標和工業競爭力的交互作用已經扮演了一個主要的角色。
5.研究顯示公共承認綠色稅收的回歸性。但是在他們當前的水平下,生態稅收通常意義上看起來並沒有什麼主要的回歸性影響。此外,綠色稅收的分配結果應該聯繫他們取代的稅收和產生的有關環境提高來衡量。
6.一個典型的生態稅收完全能包括缺乏其他類型稅收的貿易,但由於大部分生態稅收的目標是消除和減少自身的稅基,所以經常會產生環境保護部門和財政部門之間的目標衝突。舉例來說,對含鉛汽油徵收的高額消費稅引起了這種燃料在澳大利亞、丹麥、芬蘭、挪威和瑞典市場上的消失,但也正如這個例子所示,生態稅收可能通過給消費者使用清潔替代品以激勵來改變消費模式(在這裡是改變的汽油消費量),與此同時,保持一個相當大並且比較穩定的稅基不變(在此例中是指針對不含鉛汽油而言)。
當然,財政和環境目標的衝突僅僅在一定層次的稅收水平上可能發生,因此不應被誇大。比如說,許多針對二氧化碳排放徵收的稅收,稅基都還是比較穩定的,甚至在一些使用這些稅收的國家出現了稅基增長的情況。並且,當前的稅收水平看起來不像在任何重大方面要改變消費習慣,反而有趨勢要針對污染物質增加新的或提高現存的稅收來擴大範圍。也就是說,隨著使用這些稅收的增加,未來發生改變必是不爭的事實。
我國現行的一些有關環境保護的稅收政策與措施,主要是為鼓勵企業有效利用資源和綜合回收“廢棄物”而制定的。雖然也有助於環境保護,但更主要的還是出於經濟目的。這些措施包括:對“三廢”企業的稅收減免;對節能、治污等環保技術和環保投資的稅收優惠;限制污染產品和污染項目的稅收措施;促進自然資源有效利用的稅收優惠等。但是,與經濟發展的速度相比,我國的稅制嚴重滯后環境保護的需要,存在明顯的不足。主要表現在:
一是未形成綠色稅收制度
現行稅制沒有就環境污染行為和導致環境污染的產品徵收特定的污染稅。目前國家治理環境污染,主要是採取對水污染征費,對超過國家標準排放污染物的生產單位徵收標準排污費和生態環境恢復費,這種方式缺乏稅收的強制性和穩定性,環保成果難以鞏固和擴大。
二是各稅種自成體系,相對獨立
現行稅制中對土地課徵的稅種有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耕地佔用稅等,各稅種自成體系,相對獨立。一方面稅種多,計算複雜,給征納雙方帶來許多麻煩;另一方面稅制內外有別,不利於經濟主體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平競爭。
三是稅收優惠形式單一
我國稅制中對綠色產業的稅收優惠項目較少,且不成體系。主要是涉及增值稅、消費稅和所得稅中減免項目。
我國建立綠色稅收制度的基本思路是:在進一步完善現行保護環境和資源的稅收措施的基礎上,儘快開徵環境保護稅,使其成為“綠色稅收”制度的主體稅種,從而構建起一套科學完整的“綠色稅收”制度。
綠色稅收的稅基和課稅環節的選擇
稅基的確定主要取決於所要解決的污染問題是屬於地方性的,還是全國性的。從理論上講,最佳的選擇應該是把所有同環境污染有關的排放物包括在稅基中。但稅基界定範圍越廣,項目越精確,管理成本也將越高。選擇徵收排污稅還是產品稅則要看監測成本和可行性。對從固定的大污染源排放出來的污染物徵收排污稅,比對從數量眾多且分散的污染源排放出來的污染物徵收更容易實施。對於后一種情況,如果能夠確立污染物和產品消費之間的直接聯繫,則採用產品稅會更加有效。
課稅環節的選擇取決於利用稅制或申報管理制度的可能性。從效率的角度講,應儘可能地對排污課稅,同時減少課稅對象的數目。
稅率的確定
從理論上講,為了使污染企業的全部社會成本內部化,稅率應該能夠使減污的邊際成本等於邊際社會損失。但實際操作很難。所以次優的選擇是先設定環境改善目標,即是以污染削減為目標還是以資金籌集為目標,目標選定后,再確定稅率的高低。就我國目前狀況來說,環境改善的目標既包括對污染的控制,又包括籌集必要的環保資金。因此稅率不宜過高,以扶持企業的成長,並保持稅收收入的可持續性和可預測性。
徵收管理問題
(1)、征管級次問題。環境問題有地方性的,又有全國性和跨區域性的。因此環境稅種既不應完全劃歸中央,也不應完全劃歸地方。對於污染範圍在一定區域內而徵收的稅,可由中央統一立法,由地方負責徵收管理,資金支配權也歸地方。對於專門開徵的環境保護稅,則應劃為中央稅或中央與地方共享稅,主要由中央在全國範圍內調劑使用,平衡各地生態環境改善的進程。
(2)、征管機關問題。環境稅的征管機關應是稅務機關,這是因為環境稅從根本上說是一種稅,符合稅收的本質屬性。當然,由於環境稅的特殊性,稅務機關與環境部門密切配合制定政策時,應認真考慮環保部門的合理建議,使稅收手段與環境部門的規章制度協調發揮作用。
與其他手段之間的配套實施
徵收環境稅是加強環境保護的有效手段,但並不是惟一的手段,只有與其他手段相互協調配合,才能實現最佳的環境目標。具體包括:
(1)、稅收手段與管制手段的配合。管制手段不應因為經濟手段而完全被取代,在一定條件下,它本身具有一定的優勢。稅收的應用應與管制的連續使用或加強結合起來,這一點已日益得到人們的認同。
(2)、稅收手段與其他經濟手段的配合。西方各國的環境稅制中普遍包括了與環境有關的各種專項收費和使用費。其原因是“費”簡便易行,且較為靈活,同時符合“污染者付費”原則,特別是當隨著污染程度的變化需要不斷地對徵收標準進行調整時,採用收費措施更適宜。此外,押金制度也為西方各國所廣泛採用。
建立綠色稅收制度,既符合我國環境政策目標和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又能通過徵稅為治理污染提供所需資金,並減少污染造成的損失,因此,建立我國綠色稅收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其應遵循的基本原則是:
堅持以國情為本的原則
建立並完善我國的環保稅制,當然要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但應以我國的基本國情為本,建立適合自身發展的環保稅制,而不能盲目照抄照搬他國做法。
堅持公平與效率相協調的原則
環境保護稅應該體現出“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對造成環境污染,破壞生態平衡的企業和個人徵稅。同時,環保稅應在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進行合理、有效的分配,以提高效率,更好地治理環境。
堅持依法徵收的原則
在以前與環保相關的稅收徵收上,經常出現“人情稅”和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在新環保稅制中,應體現對破壞環境的企業和個人必須依法徵收的原則。
堅持專款專用的原則
稅款專用是環保稅充分發揮作用的一個重要條件。應當把稅收用於政府承辦的環保設施和重點環保工程上。同時,又要為環保科研部門提供科研經費,用科技手段來加大環保的力度。
當今世界越來越強調對生態環境的保護和對資源的合理開發,有些發達國家早已開始啟動綠色GDP核算模式,並建立了可持續發展的綠色生態稅收體系。國外綠色生態稅收產生於20世紀70年代,目前已有相當多的國家開始通過稅收政策來保護環境。例如,1972年,英國率先開徵了二氧化碳稅,隨後法國、美國、德國、澳大利亞和瑞典等國也先後開徵了二氧化碳稅、硫稅等;德國對礦物油料加征生態稅,並開始對一次性飲料瓶徵稅,每個瓶子徵稅額度從0.15馬克~0.30馬克不等;歐盟、加拿大和日本等國也在積極制定綠色稅收政策。
我國現行的環境保護政策措施主要以行政管理手段為主,也採用了一些必要的經濟手段如環境保護收費、環保投資、綜合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等,但其力度和系統性遠遠不夠,不足以形成對環境污染破壞的保護體系,生態環境污染惡化趨勢尚未根本扭轉。在我國現行稅制中,並沒有設置專門的環境保護稅種。基於此,也有必要向別國借鑒成功經驗,用“綠色稅收”制度來促進生態保護。
通過調整完善廢舊物資的稅收政策,進一步調節消費者的消費行為,鼓勵廣大消費者進行健康性、理性消費和綠色消費,使人類的消費不影響大自然的環境與物種生存,達到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目標,實現人類社會的和諧發展和全面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