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城邦
古代城邦
《古代城邦》法國學者庫朗熱的《古代城邦》問世於19世紀後半期,該書雖為研究古代希臘和羅馬的“宗法”制度的著作,算史學類,卻對20世紀的歐洲學術思想界產生過相當廣泛且持久的影響,政治思想史大家如施特勞斯、古典學大師如莫米格里亞諾都相當推重,究其原因,除了作者的寫作才華和拒斥現代化的學術視域外,最重要的原因是,作者心裡揣著法國大革命引發的政制變革問題來探究西方古代的“宗法“。上個世紀80—90年代,亦即該書問世的一百二十年後,法、德、英語學界都推出了新版。
《古代城邦》是一本研究古代希臘、羅馬宗法的經典名著,1864年在法國甫一問世就引起巨大反響,此後得到了頻繁再版和重印,僅1924年就達28次,其各種外文譯本也紛紛問世。作者庫朗熱(1830-1889)逝世以後,人們開始用“《古代城邦》的作者”來替代他的名字。其書廣受讚譽,影響深遠,這幾十年來甚至成了法國學生必讀的參考書,同時在法國學界和英語、德語學界暢銷不衰。
為撰寫《古代城邦》,庫朗熱耗費12年時間苦讀希臘、羅馬、印度典籍,試圖通過對大量原始資料的解讀來恢復古典時期的真實面貌。作者識見卓越,鄙薄時人按照現代的觀念和意識來曲解古代社會,認為“閱讀記載過去時代的東西,要用他們自己的眼睛,不要用我們的眼睛”。以這樣的視角進入古典,庫朗熱把信仰列為把握古代城邦的關鍵,認為正是在信仰、宗教的基礎之上才確立了家庭、婚姻、產權,才逐步由家庭、氏族演變為眾所周知的部落、城邦,而城邦制度的衰落則和信仰的改變有著密切的關聯。本書雖然只論及古代社會,但這並不等於作者沒有現代的問題意識。事實上,庫朗熱探究西方古代的“宗法”制度時,懷裡正揣著法國大革命所引發的政制變革問題——《古代城邦》通篇都有明確的反盧梭傾向,全力證明在古代從來沒有個人自由;而從論述結構可以看到,“革命”一章的所佔篇幅最大,接近全書三分之一。
庫朗熱素以思維清晰、文筆優雅著稱,此書的漢語譯文也堪媲美原著,簡潔流暢,讀來輕鬆自在,如風行水上,一氣呵成
庫朗熱,《古代城邦——古希臘羅馬祭祀、權利和政制研究》,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06年1月。
本書問世於1864年(同治三年、太平天國十四年),在這一年裡,有好幾位後來一度影響學問思想界的大人物出世,比如,德國的韋伯、英國的霍布豪斯、西班牙的烏納穆諾以及後來成為美國實用主義哲學代表之一的席勒。這些人物無不表明,那個時候,歐洲的學術思想正前浪推後浪地向現代化邁進,與現代“學術規範”接軌。而本書卻似乎不合時宜地研究古希臘—羅馬的“宗法”制度,全書共分五卷,前三卷依“信仰”—“家庭”—“城邦”的順序論述古代的城邦政制,從而表明,古代的城邦政制基於宗教信仰和家族制度;第四卷論述古代的“平民革命”,第五卷論述古代城邦制度的消失。
庫朗熱(1830-1889)的《古代城邦:古希臘羅馬祭祀、權利和政制研究》問世於1864年(同治三年、太平天國十四年),在這一年裡,有好幾位後來一度影響學問思想界的大人物出世,比如,德國的韋伯(Max Weber)、英國的霍布豪斯(Leonald Trelawny Hobhouse)、西班牙的烏納穆諾(Miguel de Unamuno)以及後來成為美國實用主義哲學代表之一的席勒(Ferdinand Canning Scott Schiller)。這些人物無不表明,那個時候,歐洲的學術思想正前浪推後浪地向現代化邁進,與現代“學術規範”接軌。
庫朗熱的《古代城邦》卻似乎不合時宜,有意要與現代學術思潮背道而馳。《古代城邦》研究古希臘-羅馬的“宗法”制度,如今算所謂“史學類”著作,作者當時僅是個無名講師,但卻——用當今的古史學大師莫米里亞諾帶點兒欣賞的話來說——“整個兒漠視現代的史學大家們”(見Arnaldo Momigliano, Wege in die Alte Welt【《走向古代的諸路向》】, Berlin 1991,頁193)。庫朗熱最不能忍受的是,現代(尤其德國)的史學大師們用今人的眼光來看待和評斷古人(參見Wilfried Nippel選編, Über das Studium der Alten Geschichte【《德國十九-二十世紀古史研究文選》】, München 1993),他的名言是:“閱讀記載過去時代的東西,要用他們自己的眼睛,不要用我們的眼睛”(參見湯普森,《歷史著作集》,下卷四分冊,孫秉瑩、謝德風譯,北京:商務版1996,頁511)。難怪施特勞斯說,庫朗熱比其他古史學家更好地幫助我們按古代人自己的理解來理解古代城邦,而非以現代的價值原則來看待城邦——儘管與黑格爾一樣,庫朗熱尚未能注意到古典政治哲學中所展示的城邦的哲學觀念,但與黑格爾不同,他畢竟讓我們看到了古代城邦自身所展示的形態,而非某種“歷史哲學”或現代的“主義”觀所展示的城邦(參見Leo Strauss, The City and Man, Uni. Of Chicago Press 1984,頁240-241)。在施特勞斯眼裡,《古代城邦》和梅因的《古代法》(1861)簡直就像是柏拉圖《禮法》的註疏,儘管這兩位古史學家並未意識到這一點。
歷時彌久,《古代城邦》光彩益彰:二十世紀八、九十年代(亦即《古代城邦》問世后的120年後),法國學界推出了新版(不計以前的重印),隨後,英語、德語學界也推出新版(德語為1998重譯本,最早的譯本為1907年版)——不消說,《古代城邦》對二十世紀的歐美學術界產生了廣泛而持久的影響,儘管當代史學在後現代主義引導下顯得越來越邪乎。按業內人士的一般評價,庫朗熱前承孟德斯鳩、托克維爾,后啟塗爾干,但對“我們來說”,重要的並非知道庫朗熱在西方史學史上的何處定位,而是通過庫朗熱扭轉“我們”對古代理解的定位(諸如“封建”、“黑暗的中世紀”等等)——不是從種種現代的哲學、社會學、人類學、文化研究或“主義”論說那裡領得一套“史觀”來看待或“解釋”我們的古代,而是像庫朗熱那樣,按古代自身內在所固有的理解來理解比如說中國的古代。
庫朗熱拒斥依現代人的觀念和意識來看古代政制,並不等於他沒有現代的問題意識。事實上,庫朗熱探究西方古代的“宗法”制度時,懷裡正揣著法國大革命所引發的政制變革問題——這一點從《古代城邦》的論述結構可以清楚地看出:全書共分5卷,前三卷依“信仰”-“家庭”-“城邦”的順序論述古代的城邦政制(從而表明,古代的城邦政制基於宗教信仰和家族制度),第4卷論述古代的“平民革命”,第5卷論述古代城邦制度的消失。全書465頁(按法文版計算,加上附錄494頁),后兩卷194頁,占近二分之一的篇幅,而論述“革命”的第四卷所佔篇幅最多(144頁,近全書三分之一)。
《古代城邦》中譯本在民國時期就已經面世(李玄伯譯,《希臘羅馬古代社會研究》,上海文藝出版社1990年曾影印重版;在此書激發下,李玄伯先生後來寫了《中國古代社會新研》,參見上海文藝1988年重印開明書局1949年本),但並非全譯本,原書中的註釋幾乎全部刪去,譯者不乏古雅的譯筆因語感的歷史變遷如今讀來則不大流暢,十分可惜。這個新譯本系依據1984年的法文版(這個本子多兩個附錄)迻譯;編者導言和全書頗繁複的註釋由吳雅凌迻譯,特此說明。
研究某一信仰的歷史。並且全書立論似乎基於這樣的假設:
這一信仰成立:人類社會形成;
這一信仰演變:人類社會經歷一系列革命;
這一信仰消失:人類社會改頭換面。
庫在書中區分了兩種宗教,一種是祖先和家族的宗教,一種是自然力量所代表的宗教,並且前一種凌駕於後一種之上。
P10 過去的八十年代非常明確的顯示了,阻礙現代社會發展的一大困難就在於我們的社會總是習慣於認為,古代希臘羅馬就在眼前。
歷史學家的任務,就是要使人們能夠正確地看待這個一去不復返的世界,要梳理清楚這個古代世界的建立原則,展示它得以協調的正確邏輯,重視它的建構過程的每個階段,以及它所經歷的諸次革命、它的循序漸進的解體。
我們不應該“以今人的眼光評判古人”“對我們而言宗教並非如此”, “我們很難理解古人的祭祀”,“這些信仰在我們看來顯得虛假而可笑”,“首先我們必須讓自己的思維擺脫現代政治的所有習慣”……
P11 信仰作為社會關係的創建因素,不再存在。信仰消失,與此同時,通過信仰建立起來的社會也隨之解體。寫這個時代的歷史,就是要重新找回這最初的信仰,衡量其效應,跟蹤其轉變。信仰造就歷史(核心命題):
沒有什麼比信仰更能影響心靈的了。信仰是我們思想的產物,但我們不能隨心所欲地處置它。它是我們的作品,對此我們並不知道。它出自於人,而我們卻以它為神。它是我們自身力量的反映,但它卻比我們更有威力。它在我們內,須臾不離,時刻地主使著我們。它要我們服從,我們就服從;它說你應當做,我們就照辦。人固然可以降服自然,但卻總是他自己思想的奴隸。(古代城邦卷3章3 )
P12 由古代的信仰產生了一切:葬禮的必要性、葬儀,以及對於死者的永不停止的祭祀。另外,沒有家庭就無所謂祭祀,換言之,家庭就是一種宗教聯合,祭祀是家庭的首要使命。家庭包含了婚姻,以確保繁衍,以及祭祀得以永久地承傳。說到祖墳,就是說到了家庭和家產。事實上,在最初的時候,家產也確實就是每家用來安葬自己祖先的土地。家產就是死者的土地,不可變動,亦不可轉讓,在連續的家族世代之間流傳。祖墳、家庭、家產,可以說是同一信仰的三種形態。我們是否還須明確一點,即無論是考古學家還是古代文本都沒有證明過這一最初的信仰觀?一家一墳,一墳一家,類似於後世的那種賣絕的墓地,並不具備什麼驗證的方法。(見 S.C.Humphreys, The family, women and death, londres, Routledge and Kegan Paul, 1983, 79-130, 136-143)
P13 對於庫朗熱而言,死亡從一開始就促使關係產生。一種社會性的新形式得以誕生,首先必須經過認可,彼此雙方有新的墳墓和共同的祖先。
孔德:生者越來越受死者的管轄,這是人類秩序的必然法則
Robinet:沒有公墓,便無城邦。
好男不當兵
羅馬派某公民往某地,某地即成為這人的省(province),這人成了那地方的負責人,治理當地成了他的私人事務。這就是provincia (省)在古語中的意義。羅馬治權託付給此公民,這樣,在規定的期限內,他將對該地擁有主權。這個公民從此代表著羅馬共和國的一切權力,他是那地方的絕對主人。他自己規定稅收的數目,行使軍權和審判權。他與臣服者或聯盟者的關係無法可循。他在法庭上根據自己的意願來審批,不受任何法律的管轄。當地法律不能管他,因為他是羅馬人;羅馬法也不能管他,因為他審判的不是羅馬人而是當地人。他與他的下屬官員之間的關係也由他自己定立,除了他自己,無能能對他說三道四。所以在他所接受的統治權內包括立法權。省總督在就職的時候,按慣例頒布一項法典,名為詔令,對這項詔令,總督有義務遵守。總督每年更換,所以詔令也每年更換,由此可見,這種詔令不過是統治者意志的一時表達。這個原則被嚴格地施行,以至於如果某案已宣判但還沒有完全執行,這時總督離任,新到的繼任者可以取消原判,重行審判。
這就是總督無上的專權,他是活著的法律。當地人無法引用羅馬法律來對橫暴或有罪的總督抗辯,除非他自願做某一羅馬公民的被保護人。因為當地人無權引用城邦的法律,或者到法庭告狀。他們是外邦人,法律及公文將他們稱為外人。他們仍然屬於法律上的所謂敵人。
(p351)
政府狀態在基督教下的改變
基督教的勝利意味著古代社會的終結。古代社會的變化發生在基督教之前的七世紀或六世紀,現在它因基督教的到來而壽終正寢了。
古代社會的基礎是一種古老的宗教,這種古老的宗教相信,每個神靈只保護一個家庭或一個城邦,這神只為家庭或城邦而在。權利由此宗教而生: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所有權、繼承權、法律程序,這一切均以宗教的教義,而非以自然的公義而定,它們都圍繞著祭祀的需要。也是由於這種宗教,人的政府出現了:在家庭中由父親作主,在城邦中由君主或執政官作主。這些都是由於宗教使然,即由人對神的見解使然。宗教、法律與政府是相互的,他們不過是一個事物的三個方面。
我們的目的是要弄清古人的社會制度,在這種制度中,宗教無論對私人生活和公共生活都產生了絕對至上的影響;國家在那裡是一宗教性團體,君主則是教主,執政官是祭司,法律是神的表達;在那裡,愛國主義是一種宗教情感,流放即是被開除教籍;在那裡,並沒有什麼個人自由可言,個人的靈魂、身體和財富都屬於國家;在那裡人們必須仇視外邦人;在那裡權利和義務,正義和情感都只針對城邦而言;在那裡人被組織在神廟的周圍,所以不存在建立更大社會的可能性。這就是希臘人和義大利人在他們歷史初期的特徵。
然而我們看到,這種社會正逐漸在變化著。這些變化發生在政府法律以及信仰上。在基督教之前的五世紀,宗教與法律和政治之間的聯繫已經開始鬆動了。被壓迫階級的努力,祭司階層的倒台,哲學家的工作以及思想上的進步一齊動搖了人類社會的古老原則。人們不懈的從這種古老宗教的支配中解脫出來,使他成為不可再信的。像道德那樣,法律和政治也從宗教的束縛中脫身出來。
古老宗教信仰的失落使得這種分離成為可能,如果法律和政治獲得一定程度的獨立,那是人們不在相信宗教了。如果宗教已不再支配人類,那是因為它已沒有了足夠的力量。然而,隨著基督教的出現,這種嚴格的宗教情感重回人間,信仰再度對人的精神施加影響。如此一來,發生在古代的政府與祭禮,信仰與法律之間的混合是否會重演呢?
然而,使宗教感情得以復活的基督教,它是一種更高級和少物質特徵的信仰。在過去,人們將神比附於人的靈魂或自然的力量,而現在,神在人們看來是一位完全的陌生者,他本性上既超越人的本質也超越世界的所是。神決定性地超越人的本質也超越可見的自然界。在過去,每個人都有他自己的神,每個家庭和每個城邦也都有自己的神,而現在,神被認為是唯一的,無限的,普世性的,是世界的唯一推動者,只有他才能滿足根植於人心內的崇拜的需要。過去,宗教在希臘人和義大利人那裡不過是一種實踐的總匯,是一系列不知所云的禮儀,是一種代代相傳,以他的古老而顯得神聖的傳統,而現在,宗教是一整套的信義和信仰的內容,它不再停留在外表,而是深入到人的思想中。這種新宗教不是物質性的,而是精神性的。基督教改變了敬禮的性質和形式:人們不再給神獻上食物和酒水。祈禱不在是一種咒語,而是一種信仰的表達和一種謙下的祈求。人與神的關係達到了一種新的形式,人們不在怕上帝,而是愛上帝。
基督教還帶來其他的創新。它不再是一種家庭的宗教,不再與城邦或種族相關。它不屬於某一階層和組織。從它的出現那天起,他就屬於全人類。耶穌基督對他的門徒說:“你們去教訓天下萬民。”
這裡面有一些嶄新的事物。因為在遠古的時候,人們認為神只屬於一個民族。猶太人相信的是猶太人的神,雅典人相信的是他們的帕拉斯神,羅馬人相信他們的在卡彼托山上的朱庇特。對神的敬禮在他們看來是一種特權。外邦人被拒絕在廟門之外;非猶太人不得進入猶太人的會堂;斯巴達人不得進入雅典人的神廟。確實,在基督教之前的五世紀,這些規定已經失去了它的極端嚴格性。自從阿那克薩哥拉開始,哲學就經常教育人們說,全人類的上帝一視同仁地接納所有人對他的敬禮。Eleusis 的宗教向無論哪城的人都開放, Cybele對Serapis或者其他神的祭禮歡迎所有國家的人都去參加。猶太人也開始讓外邦人走入他們的會堂,希臘人和雅典人准許非本邦人進入他們的城。在經歷了這些思想及制度方面的變化之後,基督教的出現最終帶來了一種具有普世特徵的宗教,這種宗教崇拜一個主,一個屬於萬民的主,這個主沒有特選的民族,無論來自何種種族、家庭、國家,他都一概接納。
在這樣的一位神面前,沒有什麼外邦人。外邦人的到來也不會再使寺廟和祭禮受到玷污。廟宇向所有信神的人開放。祭司也不再是世襲性的,因為這種宗教不是什麼人的遺產。人們也不用在暗地裡舉行祭祀了,禮節、禱辭和教義也無須再向外人隱藏了。相反,它對人們展開宗教教育,它開始走向邊遠的人群,走向那樣態度非常冷漠的人。代替古代排外法律的是這種宗教無與倫比的傳教熱情。
這一點無論是對民族與民族之間的關係,還是國與國之間的關係,都具有重大意義。在民族之間,這種宗教不再鼓吹仇恨(有些言過其實吧),不再讓自己的公民仇視外邦人,相反它在根本上教導人們與人為公,與人為善,哪怕他們是外邦人和仇人也好。於是種族與種族之間,人民與人民之間的隔閡被填補了,這正如耶穌的一位門徒所說的那樣:“耶穌基督推倒了將人們分隔的牆,讓人與人疏遠的牆。”(馬克思曾經批判過自由主義使人與人疏離)他還說,“有不同的肢體,但所有的肢體組成了一體,其中既沒有什麼外邦人,也沒有什麼猶太人;沒有割禮與非割禮之分,沒有野蠻人與西克特人之分。所有的人都被召喚並走向合一。”民眾還被告知,他們源自共同的祖先。在與上帝的合一中,所有的種族也走向精神上的統一。從此之後,宗教必須教導人不要去仇恨他人。
對於國家的統治機構來說,基督教所帶來的改變可以說是本質上的,表現在這種宗教與政府脫離了關係。在古代,宗教與政府是一種一而二,二而一的關係。民眾敬拜他們的神,他們的神統治著這些民眾。管理人與人關係與規定人對神的義務的,是同一部法律。宗教支配國家,它希望國家以神意和占卜的方式來選出它的首腦。反過來,國家插手人的意識領域(自由首先是從思想自由開始的,這個是最重要的,柏克好像是這麼認為的),對那些觸犯了城邦宗教的人施予懲罰。而耶穌的做法不同,他教導人們說,他的王國不在地上,他將宗教與政府分開,宗教不屬於地上,它與地上之物沒有任何共同之處。耶穌說:“凱撒的歸凱撒,上帝的歸上帝”(由此可見,神權與政權的分離,是走向民主的重要一部,既然文化是制度之母,而宗教又是文化的靈魂,那麼,神權從政權中分離而獨立出來,對於現代民主的形成尤其是人民主權思想的形成就無疑具有決定性的意義。當然,這種分離要遭受的一種不太好副產品就是,神權對於政權的干預甚至壓制,但不要就此認為只有在那些政教分離了的國家裡,神權對於社會自由思想的壓制才是強烈的,對於社會的滲透和控制是無孔不入的,事實上,在所有的傳統國家,這種現象都是存在的。毋寧說,我們現在之所以那麼痛恨中世紀的神權政治,抨擊中世紀教會對於社會思想的禁錮,正是我們對於這種脫離了政權的神權進行反抗的一種自覺,而在那些尚未脫離的社會裡,人民還在遭受著這樣的餓壓制和禁錮。即便是從這個意義上說,中世紀對於現代政治的形成也並不是沒有功勞的,而是有著非常重大的意義,而基督教更是如此。)將宗教與國家作如此清晰的區分,這還是頭一次。(我們就發現,在東方,由於宗教或者說神權長期和政權結合在一起,於是中世紀的另一種漫長形態得以在中國延續兩千年而沒有根本性的轉變。雖然,技術的推進,外部環境的變化都是很重要的影響因素,但是在中國這個自成體系的大系統里,我們確實看到是文化禁錮社會自身的變革因素。正如梁漱溟所說的那樣,中國文化是一種原地打轉的文化,由於沒有在宗教與現實之間做出明確的區分,因此,整個社會尤其是作為這個社會的大腦的士大夫階層始終沒有從三代的循環史觀中跳出來,而中國社會也就始終沒有從治亂的循環中跳出來。)在耶穌的年代,凱撒還是一位最大的教主,是羅馬宗教的首領和機構原則,他是信仰的解釋者與保護者,他掌握著這種宗教的教義和祭禮。他本人是神聖的,就是神。這種皇帝的政治特徵屬於古代王國的性質,在古人那裡,君主就是神聖的教主,建城者就是神聖的祭司。而現在,耶穌將這種外邦人和羅馬人所希望的關聯打斷了,他宣布,宗教不是國家,服從上帝與服從凱撒不是同一回事。
基督教最終推翻了那些地方性的宗教。它熄滅了神廟裡的聖火,不可逆轉地砸碎了城邦的神像。而且基督教並不去復辟這些舊的祭禮對社會所曾具有的統治權。它主張,在宗教與國家之間沒有任何共同之處,它將古人混淆的東西重新分開。我們可以看到,在最初的三個世紀里,這一新的宗教完全生活在國家的行為之外。它既不希望國家成為自己的保護人,也不與之作針鋒相對的鬥爭。這三個世紀在政府的事務與宗教的領域之間劃出了一條界限分明的線。由於對這一光榮時代的記憶不會淡去,這種政教之間的分別便成了一條深入大眾內心的不可否認的真理,這一真理不是一部分神職人員想除去就能除去的。
這一原則產生了許多的後果。一方面,政治最終從古老宗教的嚴格準則中解放出來。現在對人的治理不必再按宗教的習慣辦,不必再去求神問鬼,不必再以教義和祭祀的需要為準。政治在它的實施中變得更自由了,除了道德之外,沒有什麼再能妨礙它。另一方面,如果說國家在某些事上有了更大的權力,那麼同樣可以說,國家的權力範圍受到了更多的限制。人有一半不受國家的控制。基督教教導人們說,人的某部分不屬於國家的管轄,人只是把自己的身體和利益交託給了國家,作為國家專政的臣民,人應該服從,共和國的公民應為他們的祖國獻出生命,然而,人的靈魂卻不受制於國家,人只將自己的靈魂交給了上帝。(基督教解放了人的思想,不是直接解放,卻打開了一個口子)
斯多亞學派曾指出了這種分別,它將人還給人自己,堅持人的內心自由。基督教所做的,就是將這本是一派之見的東西變成了普遍的和不可動搖的準則,並使它為後代人所接受,它將某幾個人的哲學安慰變成了人類的共同財富。
我們在上邊說過,國家在古人那裡是無所不能的,城邦以它的神聖性和它所屬的宗教進行絕對的統治,如果我們注意到這些,我們就會明白,這一新的原則乃個人自由的根源所在。靈魂的自由是最困難的事,這事一成,人的社會自由便水到渠成。
與政治相比,人的情感和風俗習慣也獲得了同樣的進展。人們對公民義務曾有的理解漸漸失去了市場。最高的義務不是將自己的時間、力量和生命都獻給國家。政治和站長不再是人的一切,人的美德不再以愛國主義為轉移,因為靈魂沒有祖國。人們感到在城邦之外,有其他的值得他為之生和為之死的理由。基督教將個人的美德從公共的美德中分離出來,並通過貶抑公共美德來抬高個人美德。因此,上帝、家庭和個人高於祖國,鄰人高於公民。(這就是基督教將家族、部族打碎,使社會原子化的邏輯。梁漱溟的論斷是正確的。)
被改變的還有法律。在古代的國家中,法律從屬於宗教,並從宗教中形成它的規定。無論是在波斯人那裡還是在印度人那裡,在猶太人那裡還是在希臘人那裡,在義大利人還是在高盧人那裡,法律都是寫在聖書里或宗教傳統內的內容。每種宗教都以自己的想像來制定它的法律。而第一個認為法律與宗教無關的宗教,是基督教(這個好像不是這樣的吧——007)。基督教關心的人的義務,而不是人的利益關係。基督教即不對財產所有權、繼承權,也不對責任和法律程序做出任何的規定。它置身於法律之外,就像它置身於純粹世俗事務之外一樣。法律因此具有獨立的性質,它可以取法於自然、人的良心以及我們內在的正義觀。法律可以自由自在地進行變革和改良,它可以依據道德、利益關係以及時代的社會需要而有所變化。
關於這一全新的觀念所帶來的積極影響,我們可以在羅馬法的歷史中見到。在基督教取得勝利之前的幾個世紀里,羅馬法以及開始擺脫宗教並接近公正和自然的觀念。但這種解放的過程充滿迂迴和計謀,這就損害到了它的道德力量。重寫法律的事業,首先由斯多亞學派倡議,接著有某些羅馬法學家站了出來,他們做出了一些令人矚目的工作,最後大法官以瞞天過海之計實現了這一計劃,但這一事業是不完全的,它的完全實現要等到基督教讓法律獲得獨立的時候。我們可以看到,隨著基督教在社會上的勝利,新的規定進入了羅馬法中,而且這些新的規定在表達上不再扭扭捏捏,而是採用了直截了當的方式。隨著家庭宗教的倒下和家火的熄滅,家庭的古老制度以及相關的規定一去不復返了。家父失掉了由司祭權而來的絕對權力,現在他只有自然賦予他的照顧子女所需的權利。過去,女人被宗教置於丈夫之下,現在她在精神上與丈夫平起平坐。【基督教只是為女人的解放解除了宗教的枷鎖,但是女人的枷鎖並不只有這麼一條,最重要的還有經濟的枷鎖,尤其是男人作為既得利益者,並沒有那麼容易放棄其支配權】所有權也在根本上被改變了,田地的神聖界限消失了,所有權不再有宗教來定(?),而由勞動來定。成為所有者變得更加容易,古老的形式最終被拋棄了。
只因為這樣,家庭便失去了它的家庭宗教,它的制度和它的禮法也隨之發生了改變,同樣只因為這個原因,國家便失去了它的官方宗教,它的管理原則也隨之發生了不可逆轉的變化。
我們的研究當止步於古代政治與近代政治的分野處。我們在本書中探討了宗教信仰的歷史:它的建立帶來了人類社會的建立,它的改變帶來社會的一系列革命。它的消失帶來了社會面貌的改觀。這就是古代的法則。
導言
卷一 古代人的信仰
第一章 對靈魂及死亡的信仰
第二章 對死者的敬禮
第三章 聖火
第四章 家庭宗教
卷二 家庭
第一章 論宗教是古代家庭的組織原則
第二章 婚禮
第三章 論家庭綿延、禁止獨身、無育離婚、男女不平等
第四章 論承嗣與出繼
第五章 論親屬關係;論羅馬人所謂的男系親屬關係
第六章 所有權
第七章 繼承權 1.古代繼承權的性質與原則 2.繼承權屬於男子而非女子 3.論同輩繼承 4.出繼與承嗣的結果 5.最初並不存在遺囑制度 6.家產的不可分性
第八章 家庭的主權 1.古代父權的原則及其性質 2.父權種種
第九章 古代家庭的道德觀念
第十章 羅馬與希臘的氏族制度 1.古代著作中的氏族 2.關於羅馬氏族的幾種流行解釋及我們的看法 3.氏族是具有最初組織與統一的家族 4.家庭的擴充;奴隸與被保護人
卷三 城邦
一章 胞族與部落
第二章 新的宗教信仰 1.自然界的諸神 2.新宗教與人類社會演進的關係
第三章 城邦的形成
第四章 城市
第五章 對築城者的敬拜:關於埃涅阿斯的傳說尼。
第六章 城邦的諸神
第七章 城邦的宗教 ……
卷四 革命
卷五 城邦制度的消失
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