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貢制度

僧俗首領向中央王朝納貢的制度

明朝西藏各地僧俗首領向中央王朝納貢制度。明朝推行行都武衛的設置和各政教勢力多封眾建相結合的行政管理體制,把整個西藏納入中央王朝統轄之下。為進一步強調分封所包含的政治隸屬關係,明朝統治者在分封的同時,建立了與之配套的嚴格的朝貢制度。朝貢成為西藏地方中央政府政治聯繫的特定形式。西藏地方向明朝中央朝貢始於洪武五年(1372)攝帝師喃加巴藏卜遣使入貢,終於崇禎三年(1630)烏思藏僧人三旦多隻等朝貢,歷時200餘年,具有類型多樣、次數頻繁、規模龐大等特點。

類別


例貢

屬國的設置始於戰國,如秦兵器銘文中已有屬邦一詞。漢避漢高祖劉邦諱而改稱屬國。據《漢書》卷6《武帝本紀》記載,元狩二年(公元前121年)秋,“匈奴昆邪王殺休屠王,並將其眾合四萬餘人來降,置五屬國以處之。以其地為武威、酒泉郡”。《漢書》卷6《武帝本紀》顏師古注曰:“凡言屬國者,存其國號而屬漢朝,故曰屬國。”《後漢書》卷118《職官志・百官五》又雲:“屬國,分郡離遠縣置之,如郡差小,置本郡名。”可見“屬國”是中央王朝為安置歸附的邊疆民族而依緣邊諸郡設置的一種行政建制,“主蠻夷降者”,與郡同級。從漢武帝元狩二年(前121)到漢末為止,北、西、東三邊諸郡:定安天水上郡西河五原、金城、北地、犍為廣漢蜀郡張掖、居延、遼東都有屬國的設置,大者領有五六城,小者一二城。大郡割邊遠縣置屬國,如割廣漢北部都尉所治為廣漢屬國,割蜀郡西部都尉所治為蜀郡屬國,割犍為南部都尉所治為犍為屬國,割遼東西部都尉所治為遼東屬國。小郡則屬國置於本郡之內,不另標名稱,如龜茲屬國只作為上郡的一個縣而存在。
屬國設有都尉、丞、侯、千人等官,下有九譯令,又有屬國長史、屬國且渠、屬國當戶等官。各官由漢人或內屬胡、羌的首領充任。屬國都尉秩比二千石,與西域都護同一級,直屬中央,其治民領兵權如郡太守。
屬國官掌屬國兵,稱屬國騎或屬國胡騎,又稱屬國玄軍(玄軍即鐵軍)。張掖屬國有精兵萬騎。
明朝,西藏地方的朝貢制度主要針對受封者制定,大體可分為三大類:①例貢。即西藏地方各行都武衛官員、地方政教首領以及其他僧俗勢力按照明朝規定,定期向朝廷進貢方物,以效職方之貢。這種朝貢實際上是西藏地方對中央政府承擔的一種必須履行的政治義務,表明其政治上對明朝的隸屬關係。例貢通常三年一次,但在永樂宣德年間,也出現了一年一貢或二年一貢,甚至一年兩貢的情況,因此又稱歲貢

請職朝貢

明朝中央管理西藏地方僧俗官員任職、承襲、替代的一種手段和方式,洪武、永樂年間最為常見。分為請封、請襲和請替三種。明廷對故元舊官請求新朝授職以及新興的地方僧俗勢力通過朝貢方式以求封授,皆授職名。明朝在西藏地方廣授官職,並允其世襲傳承,但承襲必須通過朝廷的審查和認可。故每到承襲,即由襲職者自己或遣人向朝廷入貢,辦理有關手續。對諸王等重要人物的承襲,朝廷還要派遣專使往封,但請替朝貢並不多見。明朝規定,除三大法王的名號可由師徒或轉世者繼承,不必聽候中央詔命外,其餘五大教王和灌頂國師等,其職號的承襲、替代都必須由承襲者遣使或親自入朝申請承襲,上繳原頒印信、誥敕,旨准後方頒賜新的印信、誥敕,完成襲職手續。這種請職朝貢,成為明朝制約和管理西藏各僧俗首領的重要手段。

謝恩、慶賀朝貢

受封者在得到朝廷特殊恩惠后,如賞賜隆厚、准予襲職等,入朝進貢以示感謝。如弘治八年(1495),大乘法王陸竹堅參巴藏卜、灌頂國師藏卜領占各遣人朝貢,“謝恩襲職”。此外,遇有朝廷慶賀大典,如皇帝萬壽聖節、皇太子千秋節等,西藏各受封首領也前往朝貢,表示慶賀。如宣德元年(1426),大乘法王昆澤思巴遣國師班丹扎思巴、凈覺慈濟大國師班丹扎失“貢馬及方物,賀萬壽聖節”。謝恩、慶賀朝貢具有明顯的體現臣屬關係的禮儀性質,朝貢的憑證為朝廷頒賜的印信、誥敕等。西藏諸王遣使入貢,均以貢使所持具諸王印信的藏文文書為憑,經核驗方能成行。成化時期,為防止偽冒諸王入貢,又頒給諸王勘合。而其他國師、禪師、喇嘛等俱以朝廷所賜敕諭為憑入貢。

朝貢物品


西藏朝貢使團的貢物大體可分為三類:一類是馬匹;一類是宗教物品,如佛舍利、佛像等;另一類則是西藏的土特產品,如氆氌、硼砂、犀角酥油、氂牛尾、盔甲等。這三類物品中,除馬匹對明朝具有實用價值外,其他兩類均屬奢侈品,實用價值不大。而明朝對西藏朝貢者的賞賜品則恰好相反,主要是茶葉綢緞生絹、棉麻織品、袈裟等,均是藏區生活必需品,其中尤以茶葉為甚,茶葉數額極為巨大。明朝對前來朝貢者回賜大量財物,優予市貢之利,以經濟手段來加強對西藏各實力派首領的政治凝聚。明太祖安撫前來歸降入貢的西藏各大小僧俗首領,除授其官職外,還給予厚賞。到明成祖時,由於對西藏採取大肆分封和優待西藏宗教首領的政策,對西藏朝貢者的賞賜也日益豐厚。如大寶法王、第五世黑帽系噶瑪巴得銀協巴入朝,明成祖先後賞賜7次,其中僅金、銀兩項每次約以百兩、千兩計。此外,還有大量金銀器皿、絲綢彩緞、鈔錠等。明朝賞賜一般分為正賞和貢品價賞兩種。正賞是根據朝貢者身份和地位高低而給予的賞賜,數額明朝前期無明確規定。明朝賞賜的對象包括遣主、使者和隨行人員三部分,使者和隨行人員的賞賜在朝貢時頒給,遣主的賞賜則由使者帶回。對於地位較高的遣主,如諸王等,朝廷還往往專使貢物回賜之。除實物賞賜外,來京使者一般還有賞宴,留邊聽賞人員的食宿也由當地官府供給。此外,西藏朝貢使團在內地的往返,均由明朝政府沿途驛傳提供食宿,並配有伴送人員為其辦理登記、過關手續等。貢品價賞,即給朝貢者所進貢品的酬值,明廷對西藏所貢馬匹一律給價。明朝這種優予貢利的做法,對西藏各大小地方首領顯然具有極大吸引力。

朝貢路線


明朝前期,西藏地方朝貢路線或取道甘、青,或取道四川,朝廷並無規定。但因傳統習慣緣故,加上北路甘、青道較東路四川道易行,西藏朝貢多取道甘、青、河、湟、洮、岷入內地。明朝進藏使臣也往往經甘、青至烏思藏。但景泰天順以後,西藏貢使不斷增多,為便於勘驗管理,明朝開始對入貢路線做出具體規定。成化六年(1470)禮部議請烏思藏贊善、闡教、闡化、輔教四王由四川路入貢,大乘、大寶法王隨上述諸王貢使經四川赴京,護教王地近四川,由東路入貢。東路經過四川的碉門、雅州至成都,再沿長江東下,到揚州換船經運河北上京城。雖然明朝在闡化王等配合下,大力修通從雅州到烏思藏的驛路,但這條貢道不如甘、青道易行,烏思藏貢使往往違例由甘、青道入內地。

朝貢規模


洪武時,烏思藏朝貢規定一般為三年一次。西藏三年一貢的規定是比照諸侯於天子的三年一大聘,取意於政治的臣屬意義,因而多貢並不限制,也有兩年一貢、一年一貢、一年兩貢者。明朝前期,對一些積極朝貢者,朝廷還派官員進藏“答其遣使朝貢之誠”。對入貢人數,明朝前期沒有具體規定,而其時每次朝貢的人數尚不多。在朝廷對西藏進貢格外優待的政策推動下,15世紀中期西藏朝貢人數和使團規模逐年劇增。宣德、正統年間(1426~1449),入貢人數一般為30~40人。景泰年間(1450~1456),人數增至200~300人。到天順年間(1457~1464),人數猛增至2 000~3 000人。每年多達兩三千人的朝貢使團穿梭於西藏與明朝京城之間,無疑給明朝帶來很大財政負擔。所以,從成化以後,明朝與西藏關係上最感棘手的問題已遠不是如何招來西藏朝貢者,而是如何限制西藏各首領的朝貢次數和人數。成化六年(1470),明朝做出四項規定:第一,烏思藏贊善、闡教、闡化、輔教四王皆三年一貢;第二,每王遣使百人,多不過百五十人;第三,國師以下不得徑自遣人入朝;第四,朝貢時各王須將僧人姓名及所貢方物各具印信番文,以憑驗入,以杜混冒。

朝貢意義


明朝朝貢制度以經濟手段作為對西藏施政的政策由“分封”、“朝貢”和“優予貢利”三個相互銜接的環節所組成。在這三個環節中,分封作為體現政治隸屬關係的最高形式,是以朝貢為基礎,並通過朝貢來得到具體實現。而朝貢作為維繫分封和體現政治隸屬關係的重要途徑,又是以優予貢利為基礎而獲得保障和實施。也就是說,優予貢利成為朝貢的基礎,朝貢又成為分封的基礎,而分封則最終成為體現政治隸屬關係的最高形式。
明朝對各受封首領規定了一套嚴密的例貢和襲職朝貢制度,使對西藏的政治統屬關係得到具體的實現。因此,對明朝統治者來說,作為分封基礎的朝貢制度實際上成為明朝維繫和加強對西藏的政治統屬關係的最重要的途徑。對於明朝統治者來說,保證西藏各受封的實力派首領按規定前來朝貢,既是維繫分封的重要政治手段,也是實現明朝與西藏政治隸屬關係的主要標誌。因此,朝貢制度對於明朝是至關重要的,甚至是全部西藏政策的核心。
明代,西藏地方朝貢始終絡繹不絕,不僅人次頻繁,而且規模龐大,經濟利益是制約朝貢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西藏地方向明朝中央入貢,可以從朝廷獲得豐厚的回賜,經濟上得到實惠,在經濟上與內地互通有無。朝貢制度促進西藏地方與祖國內地的經濟聯繫和交流,反映了明代西藏地方與中央政府關係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