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音樂家協會
汕頭市音樂家協會
汕頭市音樂家協會在汕頭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直接領導和市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下開展工作,以團結和組織全市音樂工作者,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方向,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推動汕頭音樂藝術的發展,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文化生活需要為宗旨。
汕頭市第一屆音協成立於1985年5月,至今已第四屆,現有會員386名,其中省音協會員132名,國家音協會員20名;內設民族民間音樂委員會、理論作曲委員會、音樂教育委員會、社會音樂委員會、音樂表演委員會。屬下有鋼琴、電子琴、吉他三個學術分會;並聯繫汕頭市愛樂民樂團、汕頭市愛樂合唱團、汕頭市愛樂交響樂團三個藝術表演單位,汕頭市僑聯僑聲合唱團為市音協團體會員。
汕頭市音協鋼琴分會成立於1998年8月,現會長郭一鳴。
汕頭市音協電子琴分會成立於1998年12月,現會長鄭子旭。
汕頭市音協吉他分會成立於1998年12月,現會長辜純生。
汕頭潮州音樂學術研究分會成立於2010 年2月 現會長黃玉生
汕頭市音樂家協會聲樂分會成立於2010年3月 現會長何家偉
三個愛樂藝術表演團體
汕頭市愛樂民樂團於1998年8月成立,十多年來參加的活動遍及全市乃至粵東和珠三角地區,對擴大汕頭音樂界的影響和豐富我市音樂生活作出較大貢獻,也贏得多個重大音樂獎項,如廣東省潮州大鑼鼓電視大獎賽銀獎、廣東省群眾音樂舞蹈花會創作金獎和演奏金獎等。樂團一貫以弘揚民族民間音樂為宗旨,著力於民樂的傳播和普及,每年舉辦《新春音樂會》,創立了《潮韻和風》專場音樂會品牌,積極組織協辦少年兒童器樂表演比賽等。
汕頭市愛樂合唱團的前身為老文教合唱團,成立於1999年5月,現有團員100多人,系廣東省合唱協會成員單位。曾獲汕頭市“金鳳花開合唱節合唱比賽冠軍、廣東省第三屆“百歌頌中華”歌詠活動合唱比賽金獎、第四屆世界合唱比賽男聲合唱組複賽金獎及總決賽銅獎。2005年3月在汕頭、深圳、香港、廣州舉行《歌聲里的詩魂——中國詩詞演唱會》巡迴演出活動。
汕頭市愛樂交響樂團成立於2003年9月,目前樂隊為雙管編製,共有60餘人。樂團的宗旨是普及交響音樂,為我市的文化建設和豐富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服務。樂團曾成功地與世界著名小提琴演奏家李傳韻、鋼琴演奏家孫梅庭、中國二胡大師閔惠芬等合作舉行音樂會,並連續每年舉辦《新年音樂會》,獲得社會各界、尤其是音樂界同行的高度評價。
劉雨聲(男),1966年出生於汕頭潮陽。1988年畢業於星海音樂學院,畢業后留校任教。95年調回汕頭工作,現為市委宣傳部文藝科主任科員,兼任汕頭市音樂家協會副主席,廣東省音樂家協會理事,汕頭市愛樂民樂團團長。中國音協、中國民族管弦樂學會會員,市音協第四屆正副主席。
曾榮獲“廣東音樂全國邀請賽”一等獎、“全國部分民族器樂電視大獎賽”優秀演奏獎等多項國家、省市音樂大賽獎項,並多次在省、市舉辦個人胡琴獨奏音樂會,錄製、監製了《劉雨聲演奏專輯》、《弦聲琴韻別有情》等一批音像作品公開出版發行。參與了多場大型文藝晚會、音樂會的策劃組織、創作和表演,連續兩年被省音協授予2005、2006年度廣東省優秀音樂家稱號。2009年被評為“汕頭市優秀拔尖人才”。
陸小兵(男),1961.8出生於汕頭市,1986年畢業於星海音樂學院師範系,現為中國音樂家協會會員,廣東省高等學校音樂教育指導委員會委員。音樂副教授,汕頭職業技術學院藝術體育系副主任(主持全面工作).汕頭市第十一屆政協委員.
曾先後被評為:"廣東省南粵教書育人優秀教師"汕頭市名教師""汕頭市優秀教師",2007年獲"廣東省優秀音樂家獎",2007年和2008年連續兩次獲得汕頭市文藝獎二等獎,有十多篇音樂藝術教育科研論文在國家級。省級等刊物發表,其中有兩篇獲廣東省教育廳論文評比一等獎.2007年還成功舉辦了個人獨唱音樂會.
周勝喜(男),生於1962年3月, 1977年9月進湖北省棗陽市曲劇團工作,1986年9月考入武漢市藝術學校歌劇聲樂班主修聲樂,1989年9月進武漢歌舞劇院工作擔任獨唱演員,2007年3月調入汕頭市歌舞團工作。現國家二級演員。
曾先後獲得:1989年全國首屆桃李杯推新人大賽獲湖北省民族唱法一等獎;1995湖北省文化系統聲樂比賽民族唱法“金獎;2003年在湖北劇院成功舉辦了個人獨唱音樂會等。2008年10月與詞作者盧建和合作創作歌曲專輯<<追求>>由廣東省音像出版社出版發行。
曾先後參與潮劇《葫蘆廟》、《東吳郡主》音樂創作,獲得中國戲劇節金獎、音樂獎和中國戲曲精品獎入選劇目;在《方展榮潮劇唱腔》、《中華潮樂名師音像系列》(黃壯龍、郭麟書演奏專輯)擔任編曲,兩部作品均獲中國音像金唱片獎,還創作器樂曲《路》、歌曲《潮起處是我家》在省市創作大賽獲獎。
王培瑜(男),1958年出生, 1977年畢業於廣東汕頭戲曲學校音樂班,現為汕頭市藝術研究室副主任、國家二級作曲。市音協常務理事。曾應聘擔任中國音樂學院器樂系、星海音樂學院民樂系等專業院校的潮樂老師,
1983年在廣東省第三屆羊城音樂花會“民族器樂獨奏評比”中榮獲二弦獨奏一等獎,創作了許多潮語歌曲和潮樂作品並多次獲省、市級作品比賽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優秀獎等;2007年榮獲廣東省音樂家協會等頒發的“音樂人成就獎”; 2008年11月,民樂合奏《南粵社日》、車鼓舞表演唱《開漁歡歌》作品,獲得廣東省第六界群眾音樂舞蹈花會比賽作曲、演奏2個金獎、1個銀獎。
[第一屆(1985-1998年)]
主 席:王安明
張華、陳纖、徐功順
秘書長:張華、林毛根(兼)
[第二屆(1998-2003年)]
主 席:鄭詩敏
鄭國明、鄭志偉、劉雨聲
秘書長:李承豪
[第三屆(2003-2009年)]
主 席:林偉文
副主席:趙新太、馬烈泳、劉雨聲
秘書長:王岩
[第四屆(2009年)]
主 席:劉雨聲
副主席:陸小兵、周勝喜、王慶蘇、王培瑜
秘書長:辜純生
主 席:劉雨聲
副主席:陸小兵、周勝喜、王慶蘇、王培瑜
主席團成員:
理事會成員:
劉雨聲、陸小兵、周勝喜、王慶蘇、辜純生、王岩、林喬(女)、郭一鳴、王培瑜、劉建輝、方萍(女)、方健雄、何家偉、劉小芄、蔣聲欣、李立群、方少珊(女)、馬瑞強、郭麟書、梁國榮、高伯堅、張偉光、楊友愛、陳小娟(女)、陳子華、陳壁輝、鄭子旭、林偉文、徐東升、徐俊仕、黃少波、蔡秋標、陳佐奮、馬鍾木、庄學敏、李水泉、陳震、陳騏(女)、陸丹青(女)、林英蘋(女)、鄭明、鄭丹虹(女)、黃楚英(女)、靳芳(女)、蔡毅(女)、廖文蘭、王馥純、陳霖、林奇權、張大擎、吳喜榮、張敏、陳潔、許丹瑩、朱峰、劉光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汕頭市音樂家協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接受廣東省音樂家協會指導的汕頭市音樂家自願結合的學術性、專業性的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音樂家和音樂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
第二條 本會宗旨是團結和組織全市音樂工作者,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文化生活需要,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遵紀守法,開拓進取,為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而努力奮鬥。
第三條 本會是汕頭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團體會員,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汕頭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業務指導和社會登記管理機關汕頭市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在廣東省汕頭市海濱路14號文聯辦公樓。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 鼓勵會員努力學習,深入生活,不斷提高音樂文化素質和技藝修養,解放思想,勇於創新,通過創造性的勞動,為我市音樂藝術的繁榮做出貢獻。
第六條 推動會員進行創作活動,提供題材、體裁、形式的多樣化,風格和各種流派的自由競賽,不斷提高我市音樂創作的思想水平和藝術水平。
第八條 組織和推動會員通過觀摩、交流、座談學術講座等活動,以及推動和協助有關部門舉辦各種形式的演出、匯演等,以促進音樂表演藝術的繁榮和提高,優秀表演人才的培養和成長。
第九條 組織和推動會員搜集、整理、研究我市特別是潮汕民間音樂文化遺產,繼承和發揚潮汕民族音樂的優良傳統。
第十條 鼓勵會員重視音樂教育工作。支持和推動專業音樂教育事業的發展、提高;支持配合教育主管部門加強大、中、小、幼的基礎音樂教育工作。
第十一條 組織和推動會員參加音樂普及工作,協助有關方面推動音樂活動,豐富人民的音樂文化生活。
第十二條 配合我市對外文化交流,加強與各地的友好的音樂團體和音樂家的交流活動。
第十三條 協助有關方面組織音樂比賽、評獎活動,對優秀的音樂作品、論著、表演、教學、組織活動等,予以精神和物質獎勵。
第十四條 維護憲法和法律所賦予文藝工作者的一切民主權利和正當經濟權益,保障會員從事音樂活動的自由,在會員正當權益受到非法侵犯時,本會有責任採取保護措施,直至向司法部門提出申訴。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第十六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在本市居住的中國音協、省音協會員為本會當然會員,兄弟市音協會員移居本市的可轉為本會會員。
第十七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經本會主席團會議批准,併發給會員證;
第十八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內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九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建立和維護本會在各業務領域中的學術地位,擴大本會在各業務領域中的影響。
第二十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在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二十一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閉會期間,由主席團負責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職權。主席團會議由主席召集。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條 本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需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5年。(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主席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告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算清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09年7月4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根據汕頭市音樂家協會章程第三章第十六條的原則,制訂以下申請加入汕頭市音樂家協會具體規定:
一、基本條件:
1.自願加入本會,擁護本會章程的;
2.必須是汕頭籍人士(包括在汕頭居住、工作五年以上的外地人士),年齡在18歲以上;
3.文化藝術類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學士學位的;
4.音樂專科院校畢業,有5年以上音樂工作經歷的;
5.長期從事音樂工作,在音樂領域中成績突出,具有一定影響力的;
6. 在音樂創作、表演等方面獲得市級以上政府和宣傳文化部門主辦的文藝賽事獎項的;
7.在音樂活動組織策劃方面有豐富經驗和突出表現的。
8.由政府部門批准成立的民間音樂組織(團體)可申請為團體會員。
二、申報程序
1.按要求填寫《汕頭市音樂家協會入會申請表》,並由兩名市音協理事或一位音協正、副主席簽名推薦;
2.將填寫的《申請表》連同相關證明材料複印件(原件備查)直接送交音協辦公室;
3.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須經本會主席團會議審定通過。主席團會議閉會期間,由本會主席班子開會履行職責。
4.審定通過後,將通知申請人本人到協會辦理正式相關手續,包括填寫相關資料、繳納會費,並領取會員證。
5.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協會章程的行為,本會將保留取消會員資格並予以公示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