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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縱股價

證券業術語

操縱股價是指,某些股票投資者為了獲得巨額盈利,通過控制其他投資者具有參考意義的股票投資信息,控制未來股票價格走勢的行為。操縱股價不一定是機構,也可能是公司內部管理人員、大股東、隱形股東、個人等,只要集中資金優勢、內部信息優勢、管理優勢等,其他投資不具備的特殊條件,達到使股票價格可持續的改變,為自己獲得不正當的巨額利潤的行為均屬於操縱股價。

操縱股價者,機構較為常見。機構操縱股價一般會利用媒體輿論傳遞信息,或通過其他特別權威組織、個人、投資對象企業內部人員發布信息等炮製對其有利的信息控制股票價格走勢。但,對於大多數的操縱股價者而言,做到信息面的控制顯然不太現實,而且太過顯眼容易被關注,失敗風險高,不是所有操縱股價者能夠做到的。大多數操縱股價者,主要利用基本技術面、資金優勢等成本較小的手段,達到對某一隻股票或多隻股票曲線入場,操縱價格的未來走勢,做到避開監管者的法律懲罰,不被散戶發現,獲得可持續的豐厚的不正當投資利潤。

含義


操縱股價(Stock price manipulation)
目的就是獲得不正當利益。通過顯性或隱形的方式,避開監管機構,甚至是利用法律的漏洞,達到對股票價格的可持續控制。其他投資者獲得錯誤的信息之後,判斷出錯誤的走勢,使股票價格方向操縱者的預期發展,為自己謀得巨額利潤。操縱股票可能是一隻股票,也可能是某個題材,某個行業,甚至是股市市場的未來一段時間的走勢。

手段


馬克思在《資本論》中曾生動精闢地指出:資本來到世間,從頭到腳都滴著骯髒的血。他還形象地指出:為了牟取暴利,資本敢於藐視法律,敢於鋌而走險,敢於冒天下之大不韙。在證券市場中,利用資本,操縱股價的現象也是屢屢出現的。他們操縱股價的主要手段有10種:
1、挖空心思,炮製題材
對操縱市場者來說,所謂的題材就是他們事先設計的一場誘導中小投資者跟風上當的騙局和事先掘好的一口陷阱,是一朵絢麗多彩的罌栗花。而事實上,不明就裡的中小投資者經常落入操縱市場者的彀中,成為他們的犧牲品。
在1999年的“5.19”行情中,受美國NASDAQ網路股大幅上揚的刺激,國內的某些莊家在一些網路股中大舉建倉。2000年,我國股市出現回暖跡象,那些在“5.19”行情中被網路股套牢的莊家以及其他套牢莊家便開始緊急啟動網路經濟和新經濟這一法寶,將自己炒作的個股紛紛披上網路這一美麗動人的外衣,一些個股標榜自己進軍網路,介入新經濟,同時大幅拉升股價,有些也借納米概念、光谷概念哄抬股價。但是,時至今日,這些所謂的概念、題材最終兌現的能有幾家?真正能為上市公司帶來效益、為股東創造回報的又有幾家呢?
2、上市公司,傾力配合
俗話說說:蒼蠅不盯沒縫的雞蛋。可以這樣說,如果沒有相關的上市公司緊密配合,沒有上市公司一些高管人員的別有用心,操縱市場者在二級市場上將寸步難行,一事無成。為了一己私利,部分上市公司與操縱市場者配合得天衣無縫,要利潤包裝利潤,要洗盤時製造利空,要出局時炮製題材,就是公司未來的經營能力不容樂觀也不遺餘力地高比例的送股和利用資本公積金轉贈股本,更有甚者部分上市公司還拿出發行新股配股或從銀行借貸的資金交給莊家們委託理財,而莊家們炒做的股票正是該家上市公司,於是上市公司與操縱市場者便結成了榮辱與共、休戚相關的命運共同體利益共同體,這就是部分上市公司為莊家鞍前馬後,樂此不疲的根本原因。
3、內幕交易,黑箱操作
所謂的內幕交易就是內幕知情人士利用內幕消息在二級市場上賺取非法利潤的行為。而操縱市場者操縱股價之所以大行其道,很重要的手段就是通過內幕交易和黑箱操作來實現的。我們撇開部分券商炒做自身承銷的新股和配股不說,僅僅以發生控制權,第一大股東移位的重組類公司為例來揭開操縱市場者利用內幕交易,黑箱操作操縱股價,操縱市場的冰山一角。
一般來說,重組類公司的內幕人士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被收購方的高層人士;二是收購方的高層人士;三是財務顧問;四是所謂的二級市場炒做方,即所謂的莊家。
一般來說,收購方和二級市場的炒作者是合二為一的。如果二級市場無利可圖,收購方收購所謂殼資源公司的積極性將大打折扣。收購方和二級市場的炒作者合二為一便構成了完完全全的內幕交易。以億安科技(0008)為例。
億安科技的前身為深錦興,從K線圖可以看出,莊家開始進駐億安科技的時間為1998年10月下旬,完成建倉的時間為1999年1月。在1998年11月29日至1999年1月14日的55個交易日里,億安科技的累計成交量高達8191萬股,換手率高達232.12%。按此計算,主力低位低位倉的成本為10元。1999年5月,第一大股東易主為廣東億安科技發展控股有限公司。這說明內幕人士和莊家至少在1998年10月後就得知了億安科技的重組內幕。
4、聯手操縱,翻雲覆雨
2001年2月5日的《粵港信息日報》轉載了肖進安的一篇文章,作者利用2000年深滬證券交易所公布的信息資料,通過實證分析揭露了莊家們(該文主要針對券商)是怎樣通過聯手操縱,在二級市場上翻雲覆雨的。該文將聯手操縱分為單一券商營業部之間的關聯關係、同城(地)券商之間的關聯關係和關聯關係中的異類三種。他發現某某證券公司在12隻股票中存在關聯關係、某某證券公司在26隻股票中存在關聯關係、其他一些證券公司也有不少類似的情況。
該文還披露了一批券商聯手操縱行為。
5、控盤操作,虛擬價格
所謂的莊家,依照筆者的理解,是指高度控制上市公司二級市場流通籌碼的機構或大戶,這裡的高度控制是指控制的流通籌碼至少佔流通股本的60%以上。截止1999年12月31日,億安科技(0008)的籌碼集中度達82.91%,中科創業(0048)的籌碼集中度達81.13%。
由於莊家們控制了某隻股票的流通籌碼,從而從根本上改變了該只股票的供求關係,其價格制定就不再取決於該股的經營業績和內在的投資價值,而是完全決定於莊家的操作計劃和資金實力,因此,扭曲了該只股票的價格定位,出現了虛幻的價格,從而放大了股市的泡沫。2000年超過1000倍市盈率的個股,多達30隻。
6、多開帳戶,逃避監管
為了隱蔽操作,逃避監管,莊家們通過在多家營業部利用多個個人帳戶分散籌碼,這已成為公開的秘密。例如被中國證監會查處的信達信託公司自1998年4月8日起,集中5億元資金,利用101個個人股東帳戶及2個法人股帳戶,通過其下屬的北京、成都、長沙、鄭州、南京、太原等營業部,大量買入“陝國投A”股票。持倉量從4月8日的81萬股,佔總本的0.5%,到最高時的8月24日的4,389萬股,占總股本的25%。但是,信達信託對上述事實未向陝西省國際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作出書面報告並公告。
7、空穴來風,虛假造市
要達到誘騙中小投資者跟風炒做的目的,操縱市場者除為炒做的股票編織無數美麗的題材外,還必須向外擴散這些題材。在資訊時代十分發達的今天,操縱市場者要達到這一目的確實不費吹灰之力,於是我們便看到大量的網上傳聞。此外,操縱市場者還利用所謂股評家和諮詢機構的市場影響力,拚命推薦即將出貨的股票,於是我們便看到了大量的投資價值分析報告。試想一想,這些投資價值分析報告為什麼在股票的底部沒有出籠而在股票的頂部卻連篇累牘地奉獻給投資者了呢?我們再看看中科創業的操縱者是怎樣利用輿論矇騙投資者的。
在2000年12月25日之前,關於中科創業的好評如潮,有記者認為中科創業正在進行二次創業,前景輝煌;有股評家認為,中科創業是大市下跌的避風港。1999年8月31日《中國××報》發表了一篇有關康達爾的投資價值分析報告,報告稱新入主的股東將通過大規模的資產重組,將康達爾打造成介入金融+農業、生物醫藥、網路信息設備、網路電信服務、高技術產業投資等多個新興產業領域,通過項目投資股權投資等多種投資方式以及其它資本運作手段,康達爾具有廣闊的發展前景,將有望發展成為“中國的伯克希爾·哈撒韋”。
然而事實上,中科創業的現實情況卻給了這些抬轎者一記有力的耳光。
8、大膽逼空,小心誘多
操縱市場者為了達到充分吸籌拉高出貨的目的,近年來紛紛採取了大膽逼空,小心誘多的操作手法,以海虹控股(0503)為例。
從海虹控股2000年的日K線圖,我們可以看出,主力莊家在1月4日至1月18日吸籌完畢后,採取了期貨式的逼空手法,1月18日至2月22日,連續拉出了17個漲停,2月24日至3月1日又連續拉出了5個漲停。莊家一邊拉漲停,一邊又在悄悄出貨,而等一些頭腦簡單的投資者在最後的漲停板被打開“勇敢”地殺進的時候,那便是世紀之套。
9、漲也對倒,跌也對倒
關於莊家的對倒行為,2000年第十期發表的《基金黑幕》一文多有披露,本文不再贅述。根據筆者的觀察和莊家一般的操作手法,不論是拉抬,還是洗盤,不論是做開盤價,還是做收市價均存在嚴重的對倒行為。試想一想,莊家的資金實力總是有限的,他不可能將所有的籌碼全裝進口袋,而且莊家最終出貨才能將帳面利潤實現實際利潤。要用有限的資金推動股價,必須通過對倒才能完成。
10、打老鼠倉,送大禮包
所謂的“老鼠倉”,排除內幕人士在莊家的成本區建倉的籌碼外,還有很重要的一條途徑就是莊家為了達到某一目的,在開盤、盤中或收盤時打出的比上一個交易日的收盤價便宜的多(有的甚至就是跌停板)的籌碼,而當老鼠倉打出后,該股在未來的幾個交易日後便開始瘋漲。因此,一般來說,老鼠倉就是將巨額利潤送給某些重要人物的重要手段。

有關新聞


據香港媒體報道,剛在2008年10月以430億元人民幣第三次榮登“胡潤百富榜”首富的國美電器主席黃光裕,21日被傳因涉及經濟問題,正協助公安部門調查。也有消息稱,國美電器董事長黃光裕17日因涉及經濟問題被調查。黃光裕此次接受調查,疑因包括涉嫌“操縱市場”、違規進行資本運作、非法挪用資金及有行賄行為。據悉,黃光裕被調查的起因是涉嫌“操縱市場”,具體是指對其兄黃俊欽控股的*ST金泰股價進行操縱。

民事賠償


證券法》第77條規定: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一)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因股價被操縱而遭受損失的投資者,有權向行為人提起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