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民政局
政府機關
惠州市民政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起草有關規範性文件草案,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相關的民政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惠州民政
(五)負責行政區劃工作,承擔全市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界線變更以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行政區域邊界勘定和管理工作,承擔邊界爭議的調處事務;負責地名管理工作,承擔市區地名的命名、更名、銷名審批工作,承擔市中心城區地名標誌設置和管理工作。
(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實施城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建設和城鄉社區建設,指導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
(八)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負責收養登記管理工作,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九)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的責任。
吳素青(局長)
劉巧慧(黨組書記)
潘應斌(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社會工作和慈善事業科、市慈善總會,聯繫大亞灣開發區民政局;
何顧全(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社會組織管理科、市民政事務服務中心社會組織登記工作,聯繫惠陽區民政局;
賴書楊(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基層政權建設和社區治理科、區劃地名科,聯繫惠東縣民政局;
陳志誠(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辦公室(法規科)、人事科、宣傳工作室、市福利彩票發行中心、市民政事務服務中心後勤管理工作,聯繫博羅縣民政局;
陳利金(副局長):參與長者服務局(籌)分工,為便於工作承接,繼續分管養老服務和兒童福利科養老服務工作、市社會福利院;
葉思南(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社會救助科、社會事務科、市救助管理站、市殯儀館、市救災物資倉儲站、市民政事務服務中心低保五保核查工作,聯繫仲愷高新區社會事務局;
戴德洪(三級調研員):列席黨組會,協助何顧全同志分管社會組織管理科,協助鄧文漢同志分管市社會組織黨建工作;
張建雄(四級調研員):列席黨組會,協助劉巧慧同志推進重點工作,協助葉思南同志分管社會救助科。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機關政務及事務工怍,負責綜合性文件起草、政策調研、會務組織、公文運轉、機要保密、檔案管理以及信訪、外事、財務、審計、房產、基建、行政後勤等管理工作;負責民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和督促檢查上級交辦事項的落實;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教育、黨務、老幹部管理、安全保衛、計劃生育、紀檢、監察和廉政建設等工作;指導機關和下屬單位共青團、工會、婦女工作;負責民政事業經費、社會捐贈款(物)的財務管理;編製民政事業計劃和年度計劃,檢查監督各級民政事業費的管理,使用情況以及管理好統計台帳。
(二)人事科
負責局黨務、人事、計生、老乾、安全、保衛、紀檢、監察、教育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工作和機構編製工作;承擔民政科技管理和民政行業標準化工作;會同有關方面按規定擬定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三)安置科
負責軍隊(含武警部隊)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及服務管理工作;負責退役士兵、傷病殘軍人和複員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組織實施軍地兩用人才的開發使用工作;組織、協調開展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工作;組織指導軍休所的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確保軍休幹部政治、生活兩個待遇的落實,以維護安置對象的合法權益。
(四)優撫科
負責“三屬”(烈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革命傷殘人員、在鄉老複員軍人、帶病回鄉老複員軍人、“五老”人員(老黨員、老游擊隊員、老蘇區幹部、老交通員、老堡壘戶)、義務兵家屬和部分軍隊參戰、涉核退役人員的撫恤、優待、生活補助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承擔追認革命烈士的審核報批和革命烈士褒揚工作;負責審核、評定、調整革命傷殘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國家機關行政編製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以及維護社會治安同犯罪分子進行鬥爭致殘的無工作單位人員的傷殘等級;負責省市級重點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的審核報批;指導複員退伍軍人醫院、光榮院的建設和國家、省、市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工作。
(五)雙擁科
完成市委、市政府、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和省雙擁辦交給的各項任務;負責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的日常聯繫和協調工作;協調、組織、指導各縣(區)和機關各部門開展雙擁支前活動,確保部隊作戰、訓練、演習任務的完成,協調部隊參加地方搶險救災行動;檢查、督促全市各級各單位雙擁政策的貫徹落實;組織開展創建雙擁模範城(縣)活動和元旦、春節、“八一”及其他重要節日的擁軍優屬活動;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軍轉幹部、退役士兵、複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隨軍家屬的接收安置工作;協調部隊子女入學入托、協助軍地雙方有關單位調查處理軍民糾紛和軍地歷史遺留問題;開展雙擁宣傳和表彰活動,組織雙擁理論研討,總結推廣雙擁工作經驗。
(六)復退軍人工作科
負責宣傳和執行黨和國家政策法規,對保障復退軍人合法權益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辦理市直城市戶籍無工作單位的優撫對象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對復退軍人遇到的住房、子女上學、生活、醫療、乘車等各種困難進行調查和臨時救助,接待處理複員退伍軍人來信來訪,指導退伍軍人服務中心、復退軍人之家和“聯繫戶”制度的工作,維護好復退軍人的穩定。
(七)救災科
貫徹落實救災工作的政策法規;承辦災害救助的組織、協調工作;組織、指導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承辦災情的核查和上報工作;承辦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指導救災物資儲備工作;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減災規劃,承辦減災合作事宜。
(八)社會救助科
負責擬定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劃;組織實施上級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相關政策法規;管理分配最低生活保障資金並監督檢查使用情況;指導各地合理制定、調整保障標準;指導監督各地保障對象的確定及動態管理工作;負責保障對象的醫療救助工作;督促落實城鄉特困人員有關救助扶持政策;負責臨時社會救濟工作。
(九)基層政權社區建設科
負責基層政權建設、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建設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貫徹實施村(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加強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工作;擬定全市社區建設的政策、規章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社區服務管理工作;負責婚姻登記、婚姻服務和涉外婚姻登記的管理工作。
(十)社會事務福利科
指導、組織實施保障城鎮老年人、殘疾人、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的社會福利政策、法規;草擬市福利事業發展規劃,負責各類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社會福利機構的管理服務工作和指導城市社區福利服務工作;負責民辦福利機構的審批和管理工作;負責社會福利企業、審查報批和管理工作;指導國辦福利機構的殘疾兒童(棄嬰)實施手術康復的工作;指導各救助管理站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其開展救助管理工作;負責收養登記管理,承辦涉港、澳、台、華僑的收養登記工作,並對涉外收養材料審查報批;負責指導各地殯葬改革和殯葬管理工作;負責經營性公墓的審查報批和殯儀館等級評定製度工作。
(十一)區劃地名科
擬制本市行政區劃、邊界管理和地名管理的規章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市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界線變更以及政府遷移的審核和報批;審核地名的命名和更名;組織設置地名標誌和管理地名檔案;指導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調處縣(市、區)、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爭議並仲裁。
(十二)社會組織管理局
負責全市性社團審批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依法核准登記、管理等各項工作;查處違法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監督社團、民辦非企業單位遵紀守法;對社團、民辦非企業單位實施年度檢查;指導縣(區)社團、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傷殘人員申請調整殘疾等級
事項名稱 傷殘人員申請調整殘疾等級
子項名稱 傷殘人員申請調整殘疾等級
辦理機構 惠州市民政局 申辦對象 面向個人
承辦科室 優撫科 聯繫電話
受理時限、事項有效期及辦理地址
受理時限:惠州市民政局對縣(區)民政局報送的材料審查后,對符合條件的,於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申報材料報送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事項有效期:
辦理地址:惠州市江北雲山西路6號行政中心一號樓三樓
設立依據和收費標準
設立依據:1、《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2、《傷殘撫恤管理辦法》
3、《廣東省民政廳關於<傷殘撫恤管理辦法>的實施細則》
4、《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
收費標準:
不收費。
申請條件
申請條件:對已經評定殘疾等級,因殘疾情況變化與所評定的殘疾等級明顯不符的人員。
申報材料
1、申請人書面申請書;
2、原評定殘疾等級的證明(原《評定傷殘等級審批表》、《廣東省傷殘人員登記表》等原評定殘疾等級原始傷殘情況記載);
3、現在工作單位(或所在地村鎮政府)的書面意見;
4、申請人認為殘疾情況與原殘疾等級明顯不符的醫療診斷證明;
5、所在地民政局對申請提級的審查報告;6、申請人有效身份證明件複印件或者戶口簿複印件;
7、《廣東省評定傷殘等級審批表》(一式3份);
8、《廣東省傷殘人員登記表》;
9、附上原傷殘證。
辦理程序
惠州市民政局對報送的材料審查后,在《廣東省評定傷殘等級審批表》上籤署意見,並加蓋印章。對符合條件的,於收到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上述材料報送廣東省民政廳。對不符合條件的,填寫《不予評定傷殘等級決定書》,連同醫療衛生專家小組出具的殘疾等級醫學鑒定意見(複印件)和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逐級退還申請人。
社會團體成立登記
事項名稱 社會團體成立登記
子項名稱 社會團體成立登記
辦理機構 惠州市民政局 申辦對象 面向企事業
承辦科室 社會組織管理局 聯繫電話
受理時限、事項有效期及辦理地址
受理時限:在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法定工作日60日內完成籌備成立審批手續,在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法定工作日30日內完成成立登記審批手續。
事項有效期:
辦理地址:惠州下埔路24號投資管理大廈6樓社會組織管理局登記科
設立依據和收費標準
設立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1998年10月25日國務院令第250號發布)
收費標準:不收費。
申請條件
申請條件:
(一)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30個以上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少於50個;
(二)有規範的名稱(除法規政策規定外,名稱不得冠以全國或全省性的字樣)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特指與本協會簽訂了有效的勞動合同或聘用關係並專職從事協會工作的人員);
(五)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有3萬元以上活動資金);
(六)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七)社會團體名稱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且不違背社會道德風尚。
申報材料
(一)申請籌備社會團體需提交的材料
1、填寫《社會組織名稱預先核准申請表》;
2、由5個以上發起人或發起單位共同簽署蓋章的申請書;(如是發起單位,應是本行業內的組織;如屬學術性、專業性的社會團體,發起人及其會員應為從事本學術、本專業領域者。)
3、業務主管(指導)部門同意籌備成立的批准文件;
4、社會審計機構(指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此材料可延用於成立登記);
5、辦公場所產權或使用權證明;(如住所房屋是自行購買的,應提供有效的產權證明;如租用的,應提供有效的租用合同等使用權證明。住所的產權證明或者使用權證明應包括使用期限、面積、住所地址、郵政編碼及聯繫電話等內容。)
6、發起人(發起單位)和擬任負責人(指擬任社團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基本情況和身份證明;
填寫《發起人基本情況表》或《社會團體籌備主要發起單位情況表》、《擬任負責人基本情況表》,發起單位還需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身份證複印件(註:發起人、擬任負責人的人事關係所在單位無檔案管理許可權的,另需提供由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發起人、擬任負責人無刑事犯罪記錄證明,用於申請籌備和成立登記時的審查。)
7、填寫《籌備成立社會團體申請表》;
8、按《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本》規範草擬的章程草案;
9、擬吸收的會員名冊,填寫《社會團體會員花名冊》;
(二)申請成立社會團體需提交的材料
1、成立登記申請書;
2、業務主管(指導)單位同意成立登記的批准文件;
3、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要及會議簽到名冊(法定代表人簽名,會議紀要內需含社會團體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組成名單);
4、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社會團體章程;
5、填寫《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表》、《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登記表》、《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表》(負責人包括秘書長、副會長、會長)、《社會團體章程核准表》;
6、《社會團體機構印章備案表》及《社會團體銀行帳戶備案表》(此項材料可在完成刻章及開戶后15日內提交);
7、正式會員名冊,填寫《社會團體會員花名冊》;
8、填寫《社會團體專職工作人員情況表》(有專職工作人員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