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財政局
鄭州市負責地方財政工作的政府機構
鄭州市財政局位於河南省鄭州市二七區興華南街39號南 2.6 公里,可乘坐57路公交車在政通路興華街站下車,地處市中心環境優美,交通便利。
鄭州市財政局是市人民政府綜合管理全市財政收支、主管財政稅收政策和財務會計制度、實施財政監督、參與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職能部門。
鄭州市財政局是市人民政府綜合管理全市財政收支、主管財政稅收政策和財務會計制度、實施財政監督、參與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職能部門。多年來在市委市政府的領導下強化收入征管,大力組織收入,調整和優化支出結構,保證了我市改革開放和各項事業的健康發展。為推動我市的城市建設和各項經濟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財政資金保障。根據工作職責內設22個職能處(室)。全局幹部職工在局黨委的正確領導下,同心同德、齊心協力,1998-2001年連續四年獲得全市"公僕杯"金杯獎;1997-2008年連續兩屆榮獲省級文明單位稱號,2008年榮獲“省級五一勞動獎狀”,2009年榮獲“全國精神文明建設工作先進單位”榮譽稱號,在各方面均取得了較優異的成績。
機關內設機構:辦公室、組織人事處、計劃財務處、預算處、國庫處、行政政法處、教科文處、經濟建設處、農業處、社會保障處、政府採購監督管理辦公室、稅政與條法處、工業處、商貿金融處、基層財政管理處(市農村綜合改革辦公室)、政府債務管理辦公室、會計處、行政事業資產管理處、財政監督檢查辦公室、紀檢監察室、機關黨委、離退休幹部工作處、稅源稅政處等23個職能處(室)。
局屬單位:鄭州市預算外資金管理局、鄭州市財政科學研究所、鄭州市註冊會計師協會、鄭州市財政信息中心、鄭州市市級財政國庫支付中心、鄭州市政府採購中心、鄭州市財政局投資評審中心、鄭州市財稅學校、鄭州市財務開發公司、鄭州市財政局幹部教育中心(函校)等10個單位。
1.擬定全市財政、稅收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及有關政策;參與制定各項宏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宏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定市與縣(市)區、國家與企業的分配政策。
2.擬定全市財政、財務、會計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並組織實施;組織參加市政府債務的談判與磋商,並草簽有關協議。
3.編製年度市級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實施;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全市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管理市級各項財政收入、預算外資金和財政專戶;管理市級政府性基金;會同有關部門辦理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立項、審批及申報工作。
4.協同稅務部門,根據市級預算安排,確定財政稅收收入計劃;在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內,提出地方性稅目稅率調整和對全市財政影響較大的臨時特案減免稅的建議。
5.管理市級財政公共支出;擬定和執行政府採購政策;管理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和財政預算內的國際收支;制定需要全市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管理辦法;監督執行《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負責市級財政供給的行政事業單位小汽車定編工作;負責監督和管理市級科技三項費用。
6.負責全市農業稅徵收管理;指導全市鄉鎮財政建設工作。
11.管理全市會計工作;監督執行會計規章制度、《企業會計準則》、監督執行政府總預算、行政和事業單位及分行業的會計制度;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負責會計委派制試點工作。
12.監督財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的執行情況;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負責對經中介機構審計的國有企業年度會計報表的核查工作。
13.制定全市財政科學研究和教育規劃;組織財政人才培訓;負責財政信息和財政宣傳工作。
14.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辦公室 職能
1.處理機關日常政務,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起草和修改有關重要報告和文件;
2.管理財政信息、宣傳工作;
3.負責文電、機要、檔案、保密、保衛和信訪工作;
4.負責機關財務、資產管理;負責綜合治理和衛生、文明城市創建工作;
5.負責機關後勤管理服務工作。
組織人事處 職能
1.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組織、宣傳、人事、勞資和機構編製工作;
2.負責計劃生育工作;
3.調查研究全市財政系統幹部隊伍建設狀況;
4.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財政幹部教育培訓規劃;
5.管理局屬學校,指導全市財政系統幹部教育工作;
6.負責科級幹部任免備案和人事調配工作;
7.進行出國人員審批。
預算處 職能
1.擬定市對縣(市)、區財政管理體制,貫徹執行預算管理制度;
2.編製年度市級財政預算草案,匯總地方財政預算,跟蹤分析全市財政預算執行情況;
4.審批市級部門經費預算,編製市級綜合財政收支計劃,負責全市罰沒收入管理;
5.負責市對縣(市)、區的財政轉移支付工作;
6.指導縣(市)、區預算管理工作;
7.承擔與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和預算工作委員會的有關聯絡事宜;
8.負責非貿易非經營性外匯的審批工作;
9.負責《河南省罰沒許可證》、《執法公務證》的辦理工作。
國庫處 職能
1.貫徹執行金庫管理制度和政府總預算會計制度;
2.負責市級財政資金調度;
3.跟蹤分析市本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
4.匯總批複市級部門決算,編製市級財政總決算;
5.統一管理市級財政和市直單位的銀行開戶;
6.負責全市國債發行和流通市場的管理工作;
7.研究和推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
9.進行專項資金的撥付;
10.負責統發工資及新設單位賬戶的審批;
11.負責與財政審計有關的工作。
行政政法處 職能
1.負責市級行政、政法等部門的資產和財務管理,提出經費開支標準和定額建議,擬定財務管理辦法,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2.審核分管單位的年度財務決算;
3.研究提出財政支持的項目,並監督項目資金的使用情況;
4.負責管理民兵事業費和預備役部隊、武警部隊的補助經費;
5.負責所分管預算單位經費的核撥。
科教文處 職能
1.負責教育、科學技術、文化等部門的資產和財務管理;
2.提出經費開支標準和定額建議,擬定財務管理辦法,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3.研究提出財政支持的項目,並監督項目資金的使用情況;
4.審核分管單位的年度財務決算;
5.負責監督和管理市級科技三項費用;
6.負責所分管預算單位經費的核撥。
經濟建設處職能
1.負責發展與改革委員會、環境保護局的資產和財務管理,提出經費開支標準和定額建議,擬定財務管理辦法,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3.研究提出財政支持的項目,並監督項目資金的使用情況;
4.審核分管單位的年度財務決算;
5.指導政府投資的基建招投標工作,負責工程預(結)、決算的審查和批複;
6.負責國債專項投資項目資金的使用與管理;
7.負責所分管預算單位經費的核撥。
農業處 職能
1.負責農業、林業、水利等部門的資產和財務管理,擬定財務管理辦法,提出經費開支標準和定額建議,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2.研究提出財政支持的項目,並監督項目資金的使用情況;
3.負責扶貧資金的管理使用,管理相關專項資金和農業企業的資產與財務;
4.審核分管單位的年度財務決算;
5.負責所分管預算單位經費的核撥。
社會保障處職能
1.負責衛生、民政、勞動與社會保障等部門的資產和財務管理,擬定財務管理辦法,提出經費開支標準和定額建議,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2.參與編製市級社會保障預算草案;
3.負責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管理;
4.管理和分配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社保資金;
5.研究提出財政支持的項目,並監督項目資金的使用情況;
6.審核分管單位的年度財務決算;
7.負責所分管預算單位經費的核撥和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的核撥。
稅政條法處職能
3.會同有關部門審批地方性稅收中對全市預算執行有較大影響的稅收減免及政策性退稅事項;
4.負責財政行政處罰等執法行為的監督工作;
5.負責對財稅法規的整理、編纂、出版工作;
6.負責全市財政系統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7.負責有關財政行政複議和知行政訴訟工作,辦理有關國家賠償事宜。
企業處 職能
1.負責國資委、經委、安全生產監督局、煤炭局、中小企業局、安全生產監察大隊等部門的資產和財務管理,提出經費開支標準和定額建議,擬定財務管理辦法,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3.參與企業制度改革和國有股權管理;
4.辦理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退款和出口商品貼息的核撥;
5.負責“外貿發展基金”和“招商引資專項資金”的辦理工作;
6.負責外商投資企業場地使用費的徵收和管理工作;
7.負責外商投資企業財政登記證的辦理及年檢工作;
8.負責所分管預算單位經費的核撥。
商貿金融處職能
1.負責商業、糧食、供銷、物資、地方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等部門、行業的資產和財務管理;
2.貫徹執行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制度,擬定商業、糧食、物資、供銷社企業和地方銀行、證券、信託及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財務管理辦法;
3.提出經費開支標準和定額建議,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4.負責國家、省、市級重要商品儲備、輪換和軍糧供應的補貼及市級糧食、副食品風險基金、價格調節基金的管理;
5.負責分管企業國有資產收益的征繳;
6.負責拍賣企業公物拍賣的資格認證;
7.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擔保費用及貼息資金的管理;
8.吸收下崗失業人員的小企業貸款貼息、手續費補助、呆賬損失補償金的管理;
9.負責所分管預算單位經費的核撥。
農業稅管理處 職能
2.宣傳、落實農業稅收政策、法規並擬定具體實施辦法;
3.編製收入計劃,負責辦理有關稅收減免事宜;
4.貫徹、落實、宣傳全市農村稅費改革工作。
會計處 職能
1.貫徹執行國家的會計法令、規章和制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2.負責全市會計工作的管理和會計人員的繼續教育;
3.管理會計電算化工作;
5.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工作;
6.負責代理記帳許可證的審批工作。
統計評價處 職能
1.貫徹執行有關公共資源的統計評價政策;
2.建立公共資源統計報告制度和統計評價指標體系;
3.負責公共資源的統計分析,建立公共資源資料庫;
4.負責部門決算的匯總;
5.負責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
綜合規劃處職能
1.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組織、宣傳、人事、勞資和機構編製工作;
2.負責計劃生育工作;
3.調查研究全市財政系統幹部隊伍建設狀況;
4.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財政幹部教育培訓規劃;
5.管理局屬學校,指導全市財政系統幹部教育工作;
6.負責科級幹部任免備案和人事調配工作;
7.進行出國人員審批。
紀檢(監察)室職能
1.負責機關及局屬單位黨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
2.組織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宣傳教育工作;
3.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查辦案件、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工作;
4.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工作;
5.反腐敗抓源頭工作。
機關黨委 職能
1.負責機關的黨群工作。
2.組織黨團員發展、教育工作;
3.負責支部建設;
4.組織各項文體活動。
離退休幹部工作處、市預算外資金管理局、政府採購辦公室、市政府財稅監督檢查辦公室、市政府債務管理辦公室、科研所、註冊會計師協會、市財政信息中心、政府採購中心、市級財政國庫支付中心、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市契稅徵收管理中心、預算外資金管理局收費中心、鄭州市財稅學校、市財政幹部教育中心(函校)、市財務開發公司、中小企業擔保有限公司。
地址:鄭州市興華南街39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財政部公務員培訓管理,做好培訓工作,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國家公務員培訓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財政部公務員培訓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理論聯繫實際、學用一致、按需施教、講求實效的原則,切實加強執政能力建設,為財政改革與發展服務,為提高公務員隊伍素質服務。
第三條 財政部公務員培訓工作應緊緊圍繞財政中心工作,根據財政部公務員崗位素質規範和公務員隊伍的知識結構、能力狀況有計劃地進行。
第四條 參加培訓是公務員的權利和義務。各部門要支持、鼓勵公務員參加培訓。公務員要積極參加培訓,完成規定培訓任務。
第五條 建立和完善財政部公務員培訓激勵機制。堅持培訓與使用相結合,做到不培訓不上崗,不培訓不提拔,不培訓不評優。
第二章 培訓類型
第六條 財政部公務員培訓分為:初任培訓、任職培訓(崗位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和更新知識培訓。
第八條 任職培訓(崗位培訓)是指對晉陞司、處級職務人員,按照相應職位的要求所進行的培訓。培訓時間一般不少於15天。
第九條 專門業務培訓是指根據財政工作需要而進行的業務及技能方面的培訓。培訓時間和方式視工作需要確定。
第十條 更新知識培訓是指對在職人員以更新、補充、拓寬相關知識為目的的培訓。每人每年參加培訓的時間累計不得少於7天。
第三章 培訓形式
第十一條 財政部公務員培訓採取脫產培訓和非脫產培訓兩種形式。
第十二條 脫產培訓。脫產培訓可以在國內組織進行,也可以在國外組織進行。主要包括:
一、初任培訓和任職培訓(崗位培訓)。
二、業務技能培訓。
三、專題講座和研討班、培訓班等形式的培訓。
四、國際合作培訓。
第十三條 非脫產培訓是公務員培訓的一種重要形式。主要包括:
一、業餘培訓班。即不佔用工作時間,利用晚上和周末時間進行的培訓。
二、網上培訓。即通過網路進行的學習培訓。
三、自學。即根據需要向公務員提供音像和文字培訓教材、資料,用於自學。
第四章 職責分工
第十四條 財政部公務員培訓的指導機構是人事教育司,管理和組織實施機構是幹部教育中心,部內 各司局是培訓的協作配合機構。
第十五條 人事教育司在公務員培訓方面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財政部公務員培訓的有關政策;
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選派司、處級幹部參加黨校、國家行政學院等部門組織的專項培訓和出國培訓;
三、為公務員發放由人事部統一印製的《國家公務員培訓證書》;
四、對財政部公務員培訓規劃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並給予指導;
五、定級、任用、提拔、年終考核時審核公務員參加培訓情況;
六、對未完成規定培訓、無故不參加培訓或培訓不合格的公務員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幹部教育中心在公務員培訓方面的主要職責是:
一、擬定財政部公務員培訓的制度及具體實施辦法;
二、擬定財政部公務員培訓規劃、年度計劃和有關的實施方案;
三、負責財政部公務員培訓的組織實施;
四、建立財政部公務員全員培訓登記制度,統計、匯總財政部公務員每年參加培訓情況;
五、對未完成規定培訓、無故不參加規定培訓或培訓不合格公務員,提出處理意見;
六、負責財政部幹部教育培訓網的建設、運行和維護;
七、負責部內培訓課題研究的組織,協調工作;
八、負責管理財政部用於公務員培訓的各項經費,並按國家有關規定開支使用。
第十七條 部內各司局在公務員培訓方面的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本司局的工作需要和崗位要求,提出培訓需求;
二、支持、督促本司局人員完成規定的培訓任務;
三、提供有關的培訓師資;
四、參與相關培訓班的管理工作;
五、負責有關培訓信息的反饋工作。
第五章 培訓考核
第十八條 參加初任培訓、任職培訓是公務員任職定級、晉陞的必要條件。初任培訓不合格者,不能任職定級;凡晉陞職務或競爭上一職級崗位者,應完成本職級任職培訓。否則,一般不能晉陞或不具備競爭上崗資格。
第十九條 公務員參加培訓情況是年終考核的必要內容之一。未完成培訓任務、無故不參加培訓或參加培訓不合格者,年終考核不能被評為優秀。
第二十條 未完成規定培訓時間的人員達到本單位總人數3O%的司局,領導班子成員在年度考核中不能被評為優秀。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公務員按規定參加培訓期間,其工資和各項福利待遇與在職人員相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人事教育司和幹部教育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關於印發〈財政部公務員培訓工作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人〔2001〕10號)同時廢止。
1、新農合每人每年財政補助標準從240元提高到280元,調整后中央、省、市、縣(市、區)分別負擔156元、62元、24元、38元。
2、居民醫保每人每年財政補助標準從240元提高到280元,調整后中央負擔156元、省負擔62元、市和縣(市、區)負擔62元。其中:18周歲以下市區居民醫保險補助標準為280元,中央156元、省62元,市級31元、縣(市、區)31元;18周歲以上市區居民醫保險補助標準為328元,中央156元、省62元,市級60元、縣(市、區)50元;市屬全日制在校大中專學生醫保補助標準為280元,中央156元、省62元,市級62元。
3、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資金人均經費標準從25元提高到30元,調整后中央、省、市、縣(市、區)分別負擔18元、6元、2元、4元。
以上各項標準中,對財政直管縣應由省轄市負擔部分由省財政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