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按照《北京市機構改革實施方案》,將原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市勘察設計和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辦公室的職責,以及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組織編製主體功能區規劃職責,市水務局、市園林綠化局的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等整合,組建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作為市政府組成部門,加掛首都規劃建設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2018年11月8日,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揭牌。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主任:張維
(一)履行本市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貫徹落實國家關於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勘察設計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制定相關管理規範和技術標準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二)負責建立本市空間規劃體系。推進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製國土空間規劃和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公共服務、公共安全設施、城市基礎設施、城市地下空間等專項規劃。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及城市體檢評估機制。負責城市設計工作。負責城市雕塑和公共空間景觀風貌規劃管理工作。
(三)負責本市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建立健全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擬訂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劃。負責工程建設項目規劃和用地管理相關工作。負責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四)負責本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定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統一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
(五)負責本市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制定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應用的制度和規範。建立健全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依法調處相關權屬糾紛。
(六)負責本市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考核標準。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七)負責本市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制定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並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宏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八)負責統籌本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製本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牽頭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備選項目。
(九)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牽頭擬訂並實施本市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完善耕地佔補平衡制度,監督佔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十)負責本市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製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一)負責本市地質勘查和礦產資源管理工作。編製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地質勘查項目。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負責礦業權管理。監督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二)負責本市勘察設計和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勘察設計和基礎測繪、測繪行業管理。負責勘察設計和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勘察設計科技促進、質量安全和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測繪地理信息安全和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負責地名管理。
(十三)推動本市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制定並實施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規劃和計劃。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統籌管理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數據。負責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檔案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十四)承擔首都規劃建設委員會和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的具體工作。承擔研究、論證本市城鄉規劃建設發展重大問題的基礎工作。承擔向黨中央、國務院請示報告首都規劃建設重大事項相關工作。
(十五)負責本市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管理的督察工作。依法承擔工程建設項目的規劃核驗。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勘察設計、測繪違法案件。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應急、建議議案提案辦理、保密等工作。統籌政務公開和網站管理工作。承擔重要事項的組織,以及績效管理和行政督查工作。
(二)首規委辦秘書處。承擔首都規劃建設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承擔首都規劃建設專家諮詢的組織、聯絡、協調工作。承擔中央在京單位、駐京部隊以及京津冀協同發展的相關對接聯絡工作,為重大工程建設項目提供相關綜合協調服務。
(三)研究室(宣傳處)。組織開展本市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發展戰略研究和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承擔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協調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領域改革有關工作,組織推進本系統全面深化改革工作。承擔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管理方面的對外宣傳、政策解讀、新聞發布、輿情應對等工作。統籌本系統調查研究工作。承擔有關地方志、年鑒的編纂工作。
(四)法制處。承擔本系統推進依法行政綜合工作。開展本市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方面法制建設研究,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承擔本系統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備案和清理工作。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有關工作。承擔行政審批的督查督導統籌工作。
(五)總體規劃處。擬訂本市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承擔建立空間規劃體系工作。組織編製北京城市總體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總體規劃實時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以及城市體檢評估機制,承擔城市體檢評估、總體規劃實施督察考評的相關工作。組織分區規劃的審核、報批、維護工作。組織近期建設規劃編製、審核、報批工作。
(六)詳細規劃處(城市更新處)。承擔本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的相關政策研究工作。承擔中心城區(核心區以外)、平原多點及生態涵養區的新城和鎮(鄉)的街區層面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審查、報批、評估、維護工作。承擔或會同相關區政府組織重點功能區規劃的編製、審查、報批和維護等工作。研究擬訂城市更新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
(七)鄉村規劃處。承擔本市集中建設區以外的鎮(鄉)域空間規劃管理的相關政策研究工作。承擔鎮(鄉)域空間規劃的審查、報批、評估、維護工作。指導相關區開展村莊規劃的編製及相關報批工作。
(八)城市設計處。承擔本市城市特色景觀風貌塑造和公共空間環境品質提升等城市設計工作,擬訂相關政策。承擔中軸線及其延長線、長安街及其延長線等重點地區、重要項目城市設計的編製、審查和報批。指導推動擬納入土地入市交易項目的城市設計方案編製或條件擬定。承擔城市雕塑的規劃管理。參與組織無障礙設施建設和改造工作。
(九)綜合交通規劃管理處。承擔本市各類基礎設施專項規劃統籌和銜接工作。承擔綜合交通規劃和交通專項規劃的組織編製、審查、報批、備案和維護,以及規劃實施的統籌協調和評估工作。承擔交通、市政基礎設施“多規合一”協同平台管理工作。承擔跨區域、重點交通基礎設施工程的規劃和土地管理審批工作。指導、監督、協調各區交通基礎設施工程的規劃實施和審批工作。
(十)軌道交通規劃管理處。承擔本市軌道交通線網規劃、建設規劃等專項規劃的組織編製、審查、報批和維護,以及規劃實施的統籌協調和評估工作。參與京津冀城際鐵路網、北京鐵路樞紐等國家層面專項規劃的組織編製、審查、報批工作。統籌協調交通站點及場站周邊一體化的規劃實施。承擔鐵路、軌道交通工程的規劃和土地管理審批工作。指導、監督、協調各區軌道交通工程的規劃實施和審批工作。
(十一)市政設施規劃管理處。承擔本市相關市政專項規劃的組織編製、審查、報批和維護,以及規劃實施的統籌協調和評估工作。承擔跨區域、重點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規劃和土地管理審批工作。指導、監督、協調各區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規劃實施和審批工作。
(十二)行政審批協調處(檔案管理處)。承擔本市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方面的有關行政許可等公共服務事項辦理工作,規範服務窗口業務工作標準。統籌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檔案、地質資料的監督和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本系統安全生產相關工作。承擔綜合統計分析工作。
(十三)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處(名城委辦秘書處)。統籌協調北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保護的規劃管理工作。承擔東城區、西城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製、報批和維護,以及規劃實施的統籌協調工作。承擔重點建設項目的規劃和土地管理審批工作。指導監督相關區規劃實施和審批工作。承擔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承擔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專家諮詢的組織、聯絡、協調工作。
(十六)規劃實施三處。承擔門頭溝區、平谷區、懷柔區、密雲區、延慶區規劃實施相關政策研究,統籌協調規劃實施工作。組織研究制定重點建設項目的規劃綜合實施方案。承擔地塊層面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和維護。承擔重點建設項目的規劃和土地管理審批工作。指導監督相關區規劃實施和審批工作。
(十七)建設工程核驗處。承擔協調開展本市工程建設項目規劃核驗和土地核驗相關工作。統籌推進項目建設的事中、事後服務和監管工作。指導監督各區工程建設項目的規劃核驗和土地核驗工作。
(十八)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處。擬訂本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定期組織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水、森林、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指導監督各區自然資源調查監測工作。
(十九)自然資源確權登記處。擬訂本市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應用的制度規範。建立健全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指導登記資料管理工作。依法調處相關權屬糾紛。指導監督各區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
(二十)自然資源所有者權益處。擬訂本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承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編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相關考核標準。擬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政策。承擔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相關工作。指導監督各區自然資源所有者權益工作。
(二十一)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處。擬訂本市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並監督實施,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和交易平台,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承擔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和基準地價監測更新。擬訂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開展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牽頭擬訂土地利用、建設用地供應等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組織擬訂土地儲備政策及耕地、林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
(二十二)自然資源保護處。擬訂並實施本市耕地保護、基本農田保護等方面的監督管理政策,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佔用和補划的監督管理。承擔耕地佔補平衡管理工作。承擔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和農用地轉用的審核、報批工作。承擔土地整理復墾工作。承擔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
(二十三)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處(礦產資源管理處)。承擔本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研究工作,擬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承擔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擬訂礦業權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管理職權範圍內礦業權的出讓及審批登記,依法調處權屬糾紛。擬訂礦產資源戰略、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承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和信息發布及礦產地戰略儲備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建立礦產資源安全監測預警體系。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
(二十四)地質勘查管理處。承擔本市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和地質工作,編製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地質勘查項目。承擔地質災害的預防和治理工作,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
(二十五)國土測繪處。擬訂本市基礎測繪規劃、計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和管理基礎測繪等重大項目。承擔測繪行業管理和相關行政審批工作。監督管理民用測繪航空攝影與衛星遙感。監督管理測繪活動、質量,管理測繪資質資格。
(二十六)地名與地理信息管理處。承擔本市地名規劃編製工作,承擔地名命名、更名和建築物名稱核准工作。擬訂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並監督管理。承擔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工作,審核並根據授權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數據。負責地圖管理,監督網際網路地圖服務。提供地理信息應急保障,承擔地理信息公共服務。
(二十七)勘察設計管理處。承擔本市勘察設計行業管理。擬訂勘察設計市場管理和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政策。承擔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工作。承擔綠色建築、節能、抗震等勘察設計專項管理工作。承擔勘察設計招投標備案和監督管理工作。監督勘察設計活動、質量安全,建立勘察設計行業信用體系,管理資質資格。指導勘察設計行業評優和技術標準創新工作。
(二十八)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處。依法承擔本市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工作;擬訂消防設計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及政策標準規範,並監督執行;組織建設工程特殊消防設計專家評審工作;參與建設工程重大火災事故調查工作;指導、監督、協調各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工作。
(二十九)規劃與自然資源督察處。承擔本市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督察工作。根據授權,承擔對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等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協調對接國家和本市涉及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監督考核工作。推動建立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監察員監督制度。
(三十)專項治理協調處。承擔本市違法建設、違法佔地專項治理協調聯動工作。研究提出相關政策建議和計劃安排。督促檢查工作落實情況,協調解決聯動工作中的問題。
(三十一)科技與信息化處。擬訂本市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規劃和計劃。組織實施重大科技項目、科學技術普及創新工作。承擔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資料庫平台建設管理工作,統籌管理、綜合分析利用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數據,推進數據開放和共享。
(三十二)信訪與信息公開處。承擔本市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管理方面信訪事項的受理、辦理、複查和督辦。負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承擔便民電話、市長信箱涉及的有關工作。負責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管理方面矛盾糾紛排查與調處、維護穩定工作。指導本系統信訪和信息公開工作。
(三十三)財務處。組織本市自然資源專項收入征管和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擬訂有關財務、資產管理制度,負責本系統財務和資產監管,負責本系統財務預決算,組織內部控制管理和政府採購等工作。依法組織有關非稅收入的徵收工作。指導本系統專項資金使用工作。
(三十四)審計處。承擔本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對本系統重大項目和專項工作進行審計監督。負責本系統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
(三十五)人事處。承擔本系統幹部人事、機構編製、隊伍建設、教育培訓、外事管理等工作。擬訂幹部人才隊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十七)機關紀委(黨組巡察工作辦公室)。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紀檢工作。負責本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負責擬訂黨組巡察工作規劃計劃和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三十八)工會。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工會工作。
(三十九)離退休幹部處。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
● 北京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 北京市測繪設計研究院
● 北京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執法總隊
● 北京市城市建設檔案館
● 北京市規劃展覽中心(館)
● 北京市不動產登記事務中心
● 北京市土地權籍事務中心(北京市礦產資源儲量評審中心)
● 北京市國土資源勘測規劃中心
● 北京市土地利用事務中心
● 北京市城鄉規劃標準化辦公室
●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數據管理中心
●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宣傳教育中心
●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機關後勤服務中心
● 北京市國土資源局老幹部活動站
2020年5月,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規劃實施三處獲得北京市人民政府、首都綠化委員會授予首都全民義務植樹先進單位。
2020年12月,入選2019-2020年節約型公共機構示範單位名單。
2021年4月1日,被首都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和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評為“2020年度首都全民義務植樹先進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