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競爭市場理論
可競爭市場理論
可競爭市場理論(theTheory of Contestable Markets)又叫可競爭性理論(Contestability Theory),形成 於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1981年12月美國著名新福利經濟學家威廉·鮑莫爾(William.Baumol)在美國經濟學會年會上作了題為“可競爭市場:產業結構理論的一次革命”的發言。1982年,鮑莫爾與美國西北大學教授潘扎爾(Panzar)、普林斯頓大學教授威利格(Willig)一起出版了《可競爭市場與產業結構理論》一書,標誌著系統化的可競爭性理論的形成。可競爭性理論在價格理論、產業組織理論等方面都提出了極具創新意義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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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完全競爭具有帕累托效率的結論依賴於非常嚴格的假設前提,比如,它要求大量的(小)廠商的存在。當產業 中由於規模經濟而不存在大量廠商時,就無法實現完全競爭的效率。這就是規模經濟與自由競爭的矛盾,即著名的“馬歇爾衝突”。從現代經濟學的角度看,“馬歇爾衝突”實際上可以理解為:效率要求價格等於邊際成本,但是當邊際成本低於平均成本(即存在規模經濟)時,按效率定價將給生產該商品的廠商帶來損失。這是在規模報酬遞增條件下實現效率的一個基本障礙。
為了解決這一衝突,許多經濟學家進行了不懈的努力。如斯拉法對馬歇爾的批判、張伯倫的壟斷競爭理論、羅賓遜夫人的不完全競爭理論。不過,張伯倫等人沒有能夠很好地把規模經濟與競爭效率結合起來。張伯倫依然是用廠商數目來定義壟斷和競爭,市場結構(完全競爭、壟斷競爭、寡頭等)也是按照廠商數目的多少來劃分的。換句話說,張伯倫等人只是發展了對規模經濟(壟斷競爭)條件下的廠商行為分析,並沒有解決規模經濟與競爭效率的矛盾。並且,仍然把完全競爭作為評價不完全競爭廠商行為的基準。顯然,這種做法 ——用不存在規模經濟條件下得到的結論作為評價規模經濟存在時廠商行為的基準——缺乏邏輯基礎。
正是“馬歇爾衝突”造成了微觀經濟學的“兩分法”:傳統的微觀經濟學研究完全競爭結構中的廠商;而產業組織理論——人們通常把它看成是微觀經濟學的應用——則研究不完
可競爭市場理論
大數目廠商的假定使廠商只能作為價格接受者而存在,這構成了我們在分析單個廠商的均衡時,能夠忽略其他廠商影響的邏輯前提。但是,當廠商的數目很少,或者說,處於寡頭競爭狀態時,我們就不能不考慮廠商之間的影響問題了。相反,每個廠商的均衡都與其他廠商的行為特徵習習相關。我們不能得到一個關於寡頭均衡的統一的理論模型,因為在這種情況下,每個具體的均衡都取決於對競爭對手的行為所作的特殊假定。換句話說,寡頭的均衡是不確定的,這就是所謂的“寡頭問題”。
由於上述問題的存在,完全競爭市場顯然不是一個評價行為和結構的令人滿意的基準。可競爭性理論試圖解決微觀經濟學的這些問題,並提出完全可競爭市場作為評價產業結構和行為的新基準。在完全競爭理論中,大數目廠商假定“預製”了廠商的競爭行為,並自動從競爭部門排除了技術特性要求大規模、小數目廠商才能有效經營的產業。然而,由於潛在競爭的作用,產業中的廠商行為並不唯一的取決於現有廠商的多少。可競爭性理論通過強調潛在競爭對現有廠商行為的約束,較好地解決了一直困擾微觀經濟理論和產業組織理論的“馬歇爾衝突”。這一理論有效地將完全競爭的結論推廣到了規模報酬遞增的情況,修正了對“看不見的手”原理應用範圍的傳統看法。並且,由於競爭存在與否不再取決於現有廠商的多少,傳統寡頭理論因“猜測變數”而導致的“寡頭問題”不再存在。在此基礎上,可競爭性理論分析了產業結構的決定、廠商行為和績效特徵。因此,在可競爭性理論中,微觀經濟學和產業組織理論在研究對象上的傳統差別基本上不存在了,它研究可競爭市場中的所有市場結構(完全競爭、寡頭和壟斷)的(內生)決定,行為和績效。
可競爭市場的基本假設條件是:(1)企業進入和退出市場(產業)是完全自由的.相對於現有企業.潛在的進入者在生產技術、產品質量、成本等方面不存在劣勢;(2)潛在進入者能夠採取“打了就跑”(Hit and Run)的策略,甚至有一個短暫的盈利機會都會吸引潛在的進入者進入市場參與競爭。而在價格下降到無利可圖時。它們會帶著已獲得的利潤離開市場,即它們具有快速進入市場的能力.更重要的是,他們撒出市場時並不存在沉沒成本。所以,不存在退出市場的概念。
在以上的基本假設條件下,可競爭市場理論認為:如果不存在沉沒成本,公司能夠迅速進入該行業,在位公司由於擔心局外競爭者的進入。進入產生的威脅迫使在位公司維持反映生產成本的價格以及高效率生產,即使行業僅由少數公司組成。也會得到競爭性市場的產量。最優化價格決策取決於市場結構。例如在競爭性市場中。價格等於邊際成本,而在其他市場條件下。平均成本定價也許是可以接受的定價策略。在可競爭性市場理論看來,即使傳統的自然壟斷產業。只要是可競爭的,壟斷者定會制定一種維持價格以獲得平均利潤,而不是制定壟斷高價。
可以看出,在一個可競爭市場的假設條件下。不存在任何的沉沒成本,只要有利可圖。市場便會吸引企業進人。企業可以迅速地進入市場,隨著企業的不斷進入。由於供求關係的影響,產品價格便會不斷下降,當下降到市場無利可圖時。企業便會離開。因為它們並不會損失任何的沉沒成本而當市場又有利可圖時。企業便會再次進入。周而復始。在原有競爭者和潛在競爭者的不斷博弈中。市場會使各企業獲得平均利潤,這一過程就是“看不見的手”(Invisible Hand)往起著資源優化配置的調節作用,從而使市場供求平衡。不斷發展。
可競爭市場是指來自潛在進入者的壓力,對現有廠商的行為施加了很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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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競爭性理論假定這些潛在進入者(1)與市場中的廠商一樣,能不受限制地獲得相同的生產技術,成本;(2)潛在進入者暫時地把在位企業的價格視為不變的,並用進入發生之前在位者的價格計算進入利潤。潛在進入者的這些行為特徵是完全可競爭市場運行的關鍵所在,只有在進入沒有什麼不利,而退出又沒有什麼損失時,這些行為才是合理的。並且,“打了就跑”的策略方為有效。值得注意的是,在這種情況下,產業結構的決定與策略行為無關,僅僅由外生的需求和生產技術決定。
所謂“單一產品”,是指廠商只生產一種產品的情況。這一點與傳統微觀經濟學所研究的廠商是一致的。我們首先考察單一產品條件下,可競爭市場的均衡特徵和福利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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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然,在完全可競爭性理論和完全競爭理論中,均衡概念的內涵並不完全一致。與完全競爭的均衡概念相比,可維持性概念額外增加了現有廠商收支平衡條件。同樣,與可維持性相對應的福利最優概念也不再是“帕累托最優”,而是“拉姆齊最優”。拉姆齊最優是廠商收支平衡約束下的福利最大化,它排除了帕累托最優中存在虧損廠商這種情況,因而是一個次優最大值。可競爭性理論表明,完全可競爭市場中的所有廠商行為都符合拉姆齊最優。
單一產品的完全可競爭市場僅存在兩種可能的可維持產業結構。第一類可維持產業結構由兩個或更多的廠商構成,所有廠商都採取邊際成本定價。只要廠商不是壟斷著這種商品的生產,完全可競爭市場的可維持性準則迫使廠商接受恰恰等於邊際成本的價格。傳統的看法認為,僅在包含眾多小廠商的完全競爭情況下,邊際成本價格才能被接受。而在完全可競爭市場,只需潛在進入者的潛在競爭,就足以保證邊際成本定價,即使只有兩家廠商實際生產這種產品。顯然,這些廠商的行為符合拉姆齊最優(當然也符合帕累托最優)。而且,這一結論與是否存在大量小廠商無關,而僅僅依賴於可競爭性(自由進出)假定。
第二類可維持結構只包含一個廠商,也就是我們通常說的自然壟斷。由於存在潛在競爭者,該廠商也不能漫天要價,而只能是一個與非負利潤相一致的價格,即平均成本定價。如果廠商的要價超過平均成本,就會產生一個利潤機會,吸引潛在進入者進入。因此,為了阻止進入,可維持的自然壟斷廠商只能採取平均成本定價。這一結果實現了廠商非負利潤約束下的福利最大化,滿足拉姆齊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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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單一產品的產業的考察,可以使我們直觀地了解可競爭市場的均衡特徵和福利含義。然而,在現代經濟中,純粹生產一種產品的廠商已經不再是產業的主要特徵了,因此,可競爭市場理論緊接著把分析重心轉向了多產品產業。
多產品分析必需的兩個概念:
(1)特定產品規模經濟。特定產品規模經濟是指當產品集合中其他產品不變時,某一產品成本隨其產量的增加而下降。在單一產品情況下,我們通常用規模經濟來描述一種產品生產成本的節約情況。但在多產品情況下,這一概念就不再適用了,必須使用特定產品規模經濟的概念。
(2)範圍經濟。範圍經濟是多產品產業的一個重要經濟特徵。它是指由於經營範圍的擴大(從一種產品到多種產品)單來的成本節約(多角化廠商)。範圍經濟表明不同產品的生產上存在成本互補性。在非嚴格意義上,它常作為“跨射線成本凸性”的替代概念起作用,因此,這一概念在多產品產業結構均衡中起著關鍵作用。
在多產品完全可競爭市場,如同單一產品情況下一樣,廠商的行為仍然具有良好的福利特徵。但是,在多產品情況下,範圍經濟和特定產品規模經濟的存在,使得分析更加複雜化,並要求新的均衡條件。下面僅舉三例說明。
(1)多產品廠商存在的條件。在多產品完全可競爭市場,均衡結構既可能包括單一產品廠商,也可能包括多產品廠商。範圍經濟與多產品廠商的存在有著密切的關係,它是完全可競爭市場多產品廠商存在的充要條件。如果產業中存在範圍經濟,則均衡肯定至少有一個廠商不止生產一種產品;如果存在嚴格的範圍不經濟,則均衡不存在多產品廠商,只有專業化廠商。
(2)對邊際成本定價條件的影響。完全可競爭市場中存在兩個以上的廠商共同生產一種特定商品,是實現邊際成本定價的前提。那麼,在多產品條件下,何時才會出現這種情況呢?這取決於特定產品規模經濟的可得性。由於具備規模經濟特性的產品由一家廠商生產最經濟,因此,只有當某一特定產品不存在規模經濟時,才會由兩家以上的廠商生產。
(3)對自然壟斷及平均成本定價的影響。在自然壟斷的可維持結構中,廠商將採取平均成本定價。一種產品的自然壟斷是指一家廠商生產成本最小的情況,因而我們常常把它和規模經濟或遞減平均成本相聯繫。而當廠商生產幾種產品時,自然壟斷是指一家廠商壟斷生產這幾種產品的情形,因此,即使這幾種產品的射線平均成本處處遞減,但若不存在範圍經濟,也可能會排斥自然壟斷。因為此時,如果我們把一個多產品廠商分成幾個專業化廠商,不會增加任何成本,反而有可能節約成本。總之,無論是在哪一種可維持結構下,或者說,無論規模經濟和範圍經濟存在與否,多產品的完全可競爭市場都有良好的行為特徵,並符合拉姆齊最優。
完全可競爭市場是進入和退出無障礙的市場,進入和退出障礙的大小顯然會影響市場的可競爭性。因此,對進入障礙的分析構成可競爭市場理論的重要部分。這一分析的貢獻在於:區分了固定成本和沉沒成本對可競爭性的不同影響。並且這些結論有著極為重要的公共政策含義
可競爭市場理論繼承了德姆塞茨的傳統,把進入障礙定義為要求新進入者單獨支付的那一部分成本。按照這一定義,高額的固定成本本身,只要它不是沉沒的,就不構成進入障礙。由於固定成本在退出市場時可以出售或轉作它用,進入者退出時不會因此而造成損失。並且,我們前面的分析已經表明,在完全可競爭市場,高額固定成本(規模經濟)並沒有導致社會福利的損失。而沉沒成本則不同,對現有廠商來說它等於零(因為它不退出),而對進入者來說,一旦他發現進入不利而退出時,沉沒成本就是它進入的成本。沉沒成本越大,進入者退出損失的風險就越大,從而越不會進入。因此,沉沒成本才是真正的進入障礙。在沒有其它人為的進入障礙的情況下,沉沒成本是影響市場可競爭性的根本原因。
分析還表明,當現有廠商能夠對進入作出隨機反應時,會增加進入者為進入而支付的成本。從而,通過某種方式(如管制政策)限制現有廠商對進入的價格反應能力,可以有效地增強市場的可競爭性。
完全可競爭市場分析的基本收穫之一,是使我們認識到壟斷並不必然導致福利損失。相反,可競爭市場理論證明,在一定的假定條件下,可維持性與拉姆齊最優相一致,所以,在可競爭市場的壟斷均衡中,廠商能在其財務可行性約束下,實現福利(生產者和消費者剩餘之和)最大化。當產業成本最小化要求每種產品至少有兩個廠商生產時,可維持性就要求任意均衡(不論是寡頭還是完全競爭)都滿足資源配置最優的必要條件。這種理論指出,在近似的完全可競爭市場中,自由放任能夠比通過行政手段或者反托拉斯手段主動管制更有效地保護公共利益。少數幾個大廠商垂直兼并、橫向兼并及其他形式的組合,傳統觀點認為有形成壟斷勢力之嫌,在有可競爭性存在時,它們都變成無害的甚至可能是更有效率的了。
但是,可競爭市場理論並不認為無約束的市場能自動解決一切經濟問題,也不認為所有的管制和反托拉斯行動都是有害的干預。因為現實經濟的各個產業與完全可競爭性接近程度是不同的。在判斷對一特定部門的管制是否合理之前。只有當現實產業的可競爭性條件存在時,才能有效利用可競爭性理論的規範結論,來分析潛在競爭者對現有廠商行為施加的壓力。
即使現實中不存在可競爭性,用可競爭性理論也比完全競爭理論能更好地指導形成有效的管制。而可競爭性理論成功地解決了這一問題,並指出管制應以促進可競爭性為原則,管制的重心應放在消除妨害可競爭性、損害經濟效率的各種進入障礙方面。
可競爭市場理論提出后,經過鮑莫爾、潘扎爾和貝莉等人的努力,得到迅速傳播。但圍繞這一理論也存在很多批評。一些經濟學家認為現實中不存在完全可競爭市場,沉沒成本為零的假定是不現實的,而資產專用性的存在使得“無損失退出”、“打了就跑”的說法更為可疑。鮑莫爾等人則強調,完全可競爭市場並不是對現實的描述,而只是一種理想情形。但它能夠在一個統一的框架中解釋完全競爭所不能解釋的現象,因而是一個更一般的理想基準。
就理論前提而言,完全可競爭理論僅僅運用可競爭性(自由進出)的假定,就把完全競爭的結論推廣到了
規模報酬遞增的情形,因而可以視為完全競爭理論的一般化。就理論邏輯嚴密性而言,完全可競爭市場可以作為完全競爭市場的替代基準起作用。至於能否用理論假設前提的現實性問題作為評價理論是否正確的標準,則是經濟學理論界爭議較大的問題,甚至於20世紀50年代在薩繆爾遜和弗里得曼之間著名論戰爆發后,這一問題也沒能解決。假設前提的非現實性問題,在完全競爭理論那裡也同樣存在。長期以來,完全競爭理論因其存在的理論問題(包括假設的非現實性)一直受到許多經濟學家的批評,但完全競爭市場及其帕累托最優標準仍然被作為分析產業結構和行為的基準,這是因為我們在理論研究中太需要這種“參照系”了。而在這一方面,完全可競爭市場及其拉姆齊最優標準能夠更好地起作用。
事實上,隨著可競爭市場理論的影響逐漸擴大,越來越多的經濟學家開始接受並運用這一理論。並且,這一理論對管制政策的制定和管制實踐產生了極大的影響,不僅促使美國司法部、聯邦通訊委員會、聯邦貿易委員會在制定政策和實施管制時承認潛在競爭的重要作用,而且對英國、瑞典等國的鐵路改革起到了直接的指導作用。
可競爭市場理論的另一個重大貢獻在於提出了分析多產品產業的一整套概念和方法。對此,即使是那些猛烈批評可競爭性理論的經濟學家也是交口稱讚。在多產品的背景下,可競爭性理論關於規模經濟、自然壟斷等基本的經濟問題和廠商的行為提供了全新圖景,也使得分析的結論更為可信。然而,由於多產品的分析必須至少在三維空間展開,這也必然使理論的分析過程不如完全競爭理論那樣直觀和容易理解,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妨礙了可競爭市場理論的傳播。
傳統微觀經濟學的核心內容是“看不見的手”的原理。這個原理在18世紀由經濟學家亞當·斯密提出,經過幾代經濟學家的努力,逐漸發展成為形式優美、邏輯嚴密的完全競爭理論。該理論假定:(1)市場由大量廠商構成,且廠商規模小,是價格的接受者;(2)產品同質;(3)進入和退出完全自由;(4)完全信息。從而證明,在這些特定的假設條件下,市場機制的自發運行能夠使一個經濟體獲得良好的績效,資源配置達到帕累托最優。但事實上,這些假設條件在現實中幾乎難以完全滿足。
可競爭市場理論認為,在可競爭市場,市場機制的作用範圍並不像傳統競爭理論認為的那樣,在廠商很少的市場不起作用。可競爭市場是指來自潛在進入者的競爭壓力對市場供給者的行為產生很大約束的市場。如果市場上廠商足夠多,實際競爭就足以保證市場效率,所以完全競爭市場肯定是完全可競爭市場。一個市場是可競爭的,就必定不存在嚴重的進入和退出障礙,從而來自潛在進入者的潛在競爭,能夠起到與實際競爭一樣的作用,將對市場現有廠商行為產生有力的約束,保證市場效率。因此,只要政府放鬆進入規制,新企業進入市場的潛在威脅自然會迫使產業內原有壟斷企業提高效率,即使只有一個廠商,可競爭市場仍然能夠實現良好的經濟效率。正是從這個角度,可競爭性理論修正了我們對競爭與規制問題的傳統看法。
雖然可競爭市場理論認為,潛在競爭的壓力有助於約束市場上廠商的不良行為,實現經濟效率。但市場的“可競爭性”是有條件的,並不是任何市場都是可競爭市場。一般來說,可競爭市場應滿足以下假設條件:
(1)自由進入和退出。企業進入和退出市場(產業)是完全自由的,即沉沒成本為零。相對於現有企業,潛在進入者在生產技術、產品質量和成本等方面不存在劣勢。進入和退出自由是完全可競爭市場的重要特徵,但實際上退出自由更為重要。對退出的限制將會阻止進入,從而減少來自潛在進入者的競爭威脅。
(2)潛在進入者能夠採取“打了就跑”(hitandrun)的策略。潛在進入者能夠根據現有企業的價格水平評價進入市場的盈利性,甚至一個短暫的贏利機會都會吸引潛在進入者進入市場參與競爭;而在價格下降到無利可圖時,它們會帶著已獲得的利潤離開市場。即它們具有快速進出市場的能力,更重要的是,它們在撤出市場時並不存在沉澱成本,所以,不存在退出市場的障礙。
(3)與在市場中的廠商一樣,潛在進入者能不受限制地獲得相同的生產技術,為同一市場提供服務。也就是說,潛在進入者不存在技術上的劣勢,也不必承擔額外的進入成本。
從上述假設條件出發,可以概括出可競爭市場的兩個基本特徵:
第一,在可競爭市場上不存在超額利潤。
第二,在可競爭市場上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生產低效率和管理上的X低效率(X—Inefficiency)。
應當指出,可競爭市場理論並不認為無約束的市場能自動解決一切經濟問題,也不認為所有的規制都是不應該的。完全可競爭市場只是現實世界的一種理想情形,我們不能把從完全可競爭市場得到的規範結論無條件地應用於現實。在判斷對一特定部門的規制是否合理之前,應該分析該部門是否受人為進入障礙的保護以及該部門的可競爭性程度。因此,只有在刻畫現實市場的可競爭性條件出現時,才能有效利用可競爭性理論的規範結論,分析潛在競爭者對現存廠商行為施加的壓力。即使現實中不存在可競爭性,可競爭性理論也比完全競爭理論能更好地用於指導形成有效的規制。因為在存在規模經濟和範圍經濟時,使用完全競爭理論的邊際成本定價標準缺乏邏輯基礎,而可競爭性理論較好地解決了這一問題,並指出規制應以促進可競爭性為原則,規制的重點應放在消除妨礙可競爭性、損害經濟效率的各種進入障礙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