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滄市國土資源局
臨滄市國土資源局
臨滄市國土資源局,根據《中共雲南省委辦公廳 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雲廳字〔2010〕10號)和《臨滄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臨滄市國土資源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的通知》(臨政辦發〔2011〕16號)精神而設立,為臨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處級。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臨滄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科技成果轉化為具體實施的職責交給事業單位。
二、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計劃和政策建議,參與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製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擬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利用和循環經濟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土資源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起草國土資源管理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擬訂有關國土資源管理政策、措施和規範性文件並監督實施。指導縣(區)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三)承擔優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組織編製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參與報雲南省國土資源廳和臨滄市人民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有關規劃的審核。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查處理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承擔土地登記工作,指導土地登記業務以及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貫徹實施耕地保護政策和措施,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和嚴格執行佔用耕地補償制度,負責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雲南省人民政府和臨滄市人民政府審批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擬訂全市有關測繪管理的政策、辦法,編製基礎測繪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全市測繪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全市測繪市場、測繪項目、測繪成果、測量標誌、測繪任務登記等管理工作;承辦縣以下獨立平面坐標系統的審核,測繪資格證書、測繪工作證初審;組織實施國家、省、市基礎測繪、國界線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測繪,土地和礦產資源的保護、開發、利用專項測繪等;行使法定的測繪行政處罰權。
(八)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並按照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監督執行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承擔報臨滄市人民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九)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督國土資源有關社會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十)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按許可權管理礦業權審核登記發證和轉讓登記,負責管理市級規劃礦區、對臨滄市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有關管理工作,組織編製實施礦業權設置方案。
(十一)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組織實施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市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市級重大地質勘查專項,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地質資料匯交工作,統一管理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
(十二)承擔地質環境保護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跡、礦業遺跡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組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
(十三)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指導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四)依法徵收資源收益,參與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負責有關耕地開發費的徵收和管理使用。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源管理與監督。
(十五)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制定、實施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和計劃,組織實施重要科技專項,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六)承辦臨滄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臨滄市國土資源局主要職責,局機關內設9個職能科(室)、下屬5個事業單位、1個直屬分局(臨翔分局):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保密、信訪、接待等工作;承擔有關文件的起草和審核、重要會議組織、秘書事務、新聞宣傳和政務公開工作;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和安全工作;承擔國土資源有償使用工作,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和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的有關工作;依法承擔國土資源專項收入征管工作;承擔專項資金、基金的有關管理工作;擬訂有關財務、資產管理規定,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預決算、財務管理、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和內部審計等工作;負責所屬單位的財務、國有資產的監管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二)規劃科
組織編製土地利用、礦產資源、地質環境等綜合規劃並監督實施,編製資源調查評價、勘查、開發、復墾整理等專項規劃;依法指導和審核國土資源有關規劃,參與審核報雲南省人民政府和臨滄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承擔國土計劃、礦產資源開發計劃和國土資源調查評價計劃的編製管理工作;承擔報國家和省、市立項基本建設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承擔有關國土資源的區域、城鄉統籌協調、綜合利用、循環經濟、西部大開發和綜合改革試驗等政策措施的研究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三)耕地保護科
擬訂以基本農田保護為重點的耕地保護辦法和措施,組織開展耕地保護、土地整理復墾開發;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的監督、檢查、考核等有關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和佔用耕地補償制度的落實情況;承擔農用地轉用和集體土地徵收、徵用有關管理工作,承辦雲南省人民政府、雲南省國土資源廳和臨滄市人民政府審批的農用地轉用及集體土地徵收、徵用的審核工作,承辦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的審查、匯總、報批、監督檢查和竣工初驗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四)土地利用管理科
擬訂並實施土地供應、土地價格、土地資產和土地儲備管理政策;承擔城鄉建設用地和土地市場管理工作;規範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轉讓行為;組織實施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和建設用地分等定級工作和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地價制度;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承擔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工作;負責國有建設用地供應審核報批工作;指導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管理;對土地評估機構進行監管;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五)地籍管理科
擬訂地籍管理辦法,擬訂土地確權、土地登記發證辦法和土地權屬糾紛調處辦法;擬訂土地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動態監測、地籍資料庫和測繪工作的技術規範、標準;負責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承擔土地資源狀況評價、統計監測數據分析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土地調查,承擔土地登記發證和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整理、共享、匯交和對外查詢工作;承擔土地確權工作,調處土地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利用資料庫、城鎮地籍資料庫和地籍信息系統建設;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六)測繪管理科
擬訂全市有關測繪管理的政策、辦法,編製基礎測繪規劃和地籍測繪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全市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全市的測繪市場、測繪項目、測繪成果、測量標誌、測繪任務登記等管理;承辦縣級以下獨立平面坐標系統的審核,測繪資格證書、測繪作業證初審;組織實施國家、省、市基礎測繪、國界線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測繪,土地開發、利用保護的專項測繪,礦產資源保護、開發、利用的測繪等;審查使用政府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和建設工程測繪項目,並提出立項意見;行使法定的測繪行政處罰權;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七)地質環境科
組織協調和監督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承擔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跡、礦業遺跡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的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組織監測、監督防止因地下水過量開採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對地質災害評估機構進行監管;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八)礦產資源管理科
擬訂礦產資源開發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檢查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編製實施礦業權設置方案;依法承擔礦產資源專項收入征管工作;負責監管礦業權市場和礦產資源勘查、開採活動;承擔採礦權設置和轉讓審批登記發證;參與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管理和採礦權價款的徵收管理;參與礦產資源性資產和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的有關工作;調處礦業權權屬糾紛。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規程、規範;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的評審、登記、統計管理;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監測管理;承擔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和補償費徵收、礦產地儲備、壓覆礦產資源管理的有關工作;監督管理礦床區域工業指標;組織礦產資源形勢分析和戰略研究,參與礦產資源勘查、開採活動的監督管理;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九)組織人事科
負責機關及下屬單位的機構編製、人事工作;按規定承辦縣(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領導班子建設,以及縣(區)國土資源部門科級幹部的考核、任免、獎懲等有關工作;編製人才規劃、教育培訓計劃,組織開展教育培訓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十)土地執法監察支隊(行政事業單位)
貫徹和實施國家和省、市有關國土資源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辦法;負責有關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有關執法監察文件的擬草,辦理有關行政複議事宜;負責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參與審查和審批事項的監督檢查;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土資源利用行為實行動態巡查,對縣(區)國土資源局實施動態巡查責任制的落實情況進行指導、監督、檢查;負責受理全市國土資源管理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查處國土資源方面的違法案件;接待群眾來信來訪,參與處理土地、礦產權屬糾紛;負責全市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統計分析工作,對各縣(區)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立案報告和結案備案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一)國土資源事務中心(事業單位)
開展土地勘測、土地規劃、土地資源調查評價工作;開展地產諮詢、地產評估(城鎮基準地價評估、出讓宗地地價評估、標定地價評估、徵收地價評估、企業改制土地資產測算、地產招標與拍賣評估)工作;開展土地儲備、土地登記代理、土地開發整理工作;開展征地事務代理、土地出讓、拍賣、招標、掛牌工作;開展礦產資源儲量及地質勘查報告評審工作。
(十二)土地開發整理中心(事業單位)
協助編製、實施土地開發整理規劃、計劃;參與擬定有關政策、技術規程、管理辦法;對建設單位委託的耕地佔補平衡項目組織具體實施;配合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立項、檢查、驗收;建立土地開發整理專家諮詢和信息系統,提供諮詢、信息服務;開展土地開發整理調查研究、技術指導、培訓及交流合作等。
(十三)礦業權交易中心和土地交易中心(事業單位)
臨滄市礦業權交易中心職責:在臨滄市國土資源局的領導下,依法組織實施我市礦業權交易工作。負責全市礦產資源的探礦權和採礦權的出讓、轉讓的技術性、事務性工作;為政府及社會各界提供礦業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和轉讓交易服;接受省、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委託承辦礦業權出讓、轉讓的具體工作;接受礦業權人委託,承辦礦業權轉讓的具體工作;負責礦業權出讓合同的起草工作;受市國土資源局的委託,負責礦業權價款的收繳工作;負責探礦權、採礦權出讓和轉讓交易結果的確認,簽訂成交確認文書;為礦業權交易提供法律和技術諮詢服務;對全市礦業權市場進行監測。組織實施全市礦業權價格監測工作;)提供省、市、縣的礦業權現時及歷史的交易信息,包括礦業權出讓、轉讓公告、公示和結果信息。
臨滄市土地交易中心職能:在臨滄市國土資源局的領導下,依法組織實施我市土地交易工作。負責土地交易市場的建設管理;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公開招標、拍賣和掛牌交易等服務性工作;受理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租賃、登記發證申請等服務性工作;負責為土地交易、洽談、展銷、招商等交易活動和土地交易代理、地價評估、信息諮詢等中介機構提供服務場所和服務;負責收集、匯總、儲存、上報、發布土地使用權交易信息行情,提供法律政策諮詢和其他信息諮詢服務;承擔其他有關土地交易中的服務性工作
(十四)土地收購儲備中心(事業單位)
負責臨滄市轄區範圍內所有存量及增量建設用地的收購儲備工作。研究和擬定有關土地儲備、供應的規章和政策;根據市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計劃、城市建設計劃、年度用地計劃,編製年度土地收購儲備計劃;根據市政府批准的收購儲備計劃,對全市轄區內企事業單位需要盤活、調整的存量土地、城市其他閑置土地及其他增量土地,以收回、收購、置換等方式適時進行收購儲備,為增強政府對土地供應的調控力度服務;在市政府的領導下,負責土地儲備資金籌措及使用管理,擬定融資規模和向金融機構舉借貸款規模,與各金融機構的協調,管理、運作好土地收購、儲備資金;負責土地市場信息的收集和市場需求預測工作,做好儲備土地的前期開發、資金測算平衡和出讓前期準備工作,為土地公開出讓創造條件;編製收購土地方案和土地出讓前期開發方案,測算收購、開發成本。建立土地收購儲備信息系統,搞好綜合統計,定期向市政府報告工作;完成市政府、市國土資源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臨滄市國土資源局人員編製29名(行政編製17名,暫定人員12名)。其中:局長1名(正處級),副局長4名(副處級);科級領導職數14名(10正4副,含總規劃師1名)。
(一)臨滄市國土資源局臨翔分局,為臨滄市國土資源局派出機構(正科級),受臨滄市國土資源局領導,承擔臨翔區內國土資源管理的有關工作。
(二)關於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臨滄市國土資源局對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負責,臨滄市水務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臨滄市交通運輸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通航安全負責。由臨滄市水務局牽頭,會同臨滄市國土資源局、臨滄市交通運輸局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編製河道采砂規劃和計劃、開展河道采砂的水上執法監管。
(三)臨滄市國土資源局執法監察支隊受臨滄市國土資源局的委託,負責組織實施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受理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的舉報,依法組織查處重大土地、礦產違法案件,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臨滄市國土資源局負責監督臨滄市國土資源局執法監察支隊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四)臨滄市國土資源局臨翔分局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製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