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確認
收入入賬的時間
收入確認是指收入入賬的時間。收入的確認應解決兩個問題:一是定時;二是計量。定時是指收入在什麼時候記入賬冊,比如商品銷售(或長期工程)是在售前、售中,還是在售後確認收入;計量則指以什麼金額登記,是按總額法,還是按凈額法,勞務收入按完工百分比法,還是按完成合同法。
收入的確認主要包括產品銷售收入的確認和勞務收入的確認。另外,還包括提供他人使用企業的資產而取得的收入,如利息、使用費以及股利等。
收入的確認除了要滿足可定義性、可計量性、相關性和可靠性四個基本前提外,收入的確認還必須符合一些一般的標準。收入確認標準的規定,各國都不大相同。
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在第5號財務會計概念公德中指出,根據收入實現原則,收入通常在:
(1)收入已實現或可實現(Realized or Realizable);
(2)收入已經賺取(Earned)時才予以確認。
當企業已將其商品或勞務用於交換現金;當企業商品或勞務用於交換,所交換的資產可隨時轉化為書籍金額的現金或現金要求權時,則說明收入可實現;當企業實質上已經完成為獲取收入所必須付出的努力(如已向發出商品或提供勞務),預計不再會發生大量售後成本時,即賺取收入的過程已經完成或實質上已經完成。根據這一原則,銷售商品而獲得的收入一般在銷售當日(通常是指將商品發運給顧客的日期)確認;提供勞務而獲得的收入一般在履行了為顧客提供服務的責任並構成了向顧客收取服務費時確認;供他人使用本企業資產而獲得的收入,一般隨著時間的推移或資產的使用程序而逐步確認。
與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的規定相比,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著重從所售資產在所有權上的重要風險和報酬是否已經轉移給買方這一基本標準來界定收入時點。在第18號國際會計準則《收入的確認》中,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為該類收入(銷售商品、提供勞務、他人使用企業生息性資產)提供了具體的確認標準。
在第18號國際會計準則中,對商品銷售收的確認規定的標準為:
(1)商品的賣方已將所售資產在所有權上的重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買方,即賣方已經完成了所有主要的銷售環節,並不再以行使所有權的方式繼續參與所轉讓商品的管理或不再實際控制已轉讓的商品;
(2)在以下方面不存在重大的不確定性因素:
①銷售商品可望獲得補償;
②生產將要發生的有關成本;
③可退貨的幅度。
(1)商品已經交付,並且實質上完成了為取得收入所必須進行的其他工作;
(2)價款已經收訖,或者已經取得收取價款的權利。
在對勞務收入確認標準的規定上,我國同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基本一致。在提供勞務的交易中應按完成合同法(Completed Contract Method)或完工百分比法(Percentage of Completion Method)計量,具體選用哪個方法,取決於何者能較為準確地將所確認的收入與完成的工作量聯繫在一起,也即遵循相關性原則。我國的具體規定是:如果提供勞務的期間跨越一個以上會計期間,並且提供勞務的交易結果能夠可靠地估計,企業則應按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收入。
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地估計的4個條件為:
①合同總收入與總成本能夠可靠地確定;
②與交易相關的價款能夠收回;
③勞務的完成程序能夠可靠地確定;
④已經完成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如果不符合以上條件,企業則應按完成合同法確認收入。有些國家由於更傾向於“穩健原則”,所以主張不論在什麼情況下,均採用完成合同法,日本就屬於這一類。
在提供他人使用本企業資產收入的確認上只有可計量性或賬款的可回收性方面不存在重大的不確定性時,才應予以確認。在確認標準上,兩者無多大差異:
(2)使用費。根據協議的相關條款按權責發生制確認;
(3)股利(不按權益法核算的)。在股東領取股利的權利確立時予以確認。
最後,在收入金額的計量上,許多國家通常以交易中產生的已收或應收款項的公允價值來確定,即根據收入總額扣除現金折扣、銷售折讓、銷售退回等以後的金額確定。如果確定收入時上述折扣等是未知的,應在期末進行估計,並將估計數從當期收入中扣除。我國則傾向於按收入的總金額確定收入金額,不扣除現金折扣等項目。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計入財務費用,銷售折讓和銷售退回在實際發生時沖減發生當期的收入。
銷售商品的收入確認的賬務處理
一、確認:
①主要風險報酬轉移;
②主要控制管理權轉移。
③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④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⑤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可靠地計量。
二、計量:①合同價;②NPV。
1、現金折扣:總價法,發生計入“財務費用”。
3、銷售折讓:發生沖減當期“銷售收入”。
4、銷售退回:
①將“發出商品”轉回“庫存商品”;
②直接沖減當月“收入和成本”,相應現金折扣一併反轉。
三、特殊銷售:
1、業務——交付商品
委託方
借:發出商品
貸:庫存商品
受託方
借:受託代銷商品
貸:受託代銷商品款
2、業務——受託方實際銷售商品,委託方收到代銷清單。
委託方
①借:應收賬款——受託方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
②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發出商品
受託方
①借:銀行存款
貸:應付賬款——委託方/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
②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主營業務成本
貸:應付賬款/受託代銷商品
③借:受託代銷商品款/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
貸:受託代銷商品/應付賬款——委託方
3、業務——結算貨款和手續費
委託方
①借:銷售費用(手續費)
貸:應收賬款——受託方(手續費)
②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賬款——受託方
受託方
借:應付賬款——委託方
貸:銀行存款
主營業務收入(手續費)
例:甲委託乙代銷10000元商品,並按售價的10%支付手續費。
1。收到代銷商品時:
借:受託代銷商品10000,貸:受託代銷商品款10000
2。對外銷售時:
借:銀行存款11700
貸:受託代銷商品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1700
3。把代銷清單交給委託方后,收到委託方開具的增值稅發票: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1700
貸:應付賬款1700
4。支付貨款給委託方並結清代銷手續費:
借:受託代銷商品款10000
應付賬款1700
貸:銀行存款10700
其他業務收入1000
(二)預收款銷售
①預收款項時:
借:銀行存款
貸:預收賬款
②發出商品時:
借:預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
③結轉成本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三)分期收款銷售
①發出商品時:
借:長期應收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未實現融資收益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②每期收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長期應收款
③每期計算確認各期利息收益
借:未實現融資收益
貸:財務費用
(四)附有銷貨退回條件的商品銷售
1、能預計退貨概率時的一般賬務處理
①發出商品時:
借: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②期末確認估計的銷貨退回
借:主營業務收入
貸:主營業務成本
其他應付款
③收到貨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賬款
④實退=預計/實退預計
借: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主營業務成本]
其他應付款
貸:銀行存款/[主營業務收入]
2、不能預計退貨概率時的一般賬務處理
①發出商品時:
借:發出商品
貸:庫存商品
借:應收賬款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
②收到貨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賬款
預收賬款
③退貨期滿沒有發生退貨時:
借:預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發出商品
④退貨期滿發生退貨時
借:預收賬款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
貸:主營業務收入
銀行存款
借:主營業務成本
庫存商品
貸:發出商品
(五)售後回購
①銷售時:
借:銀行存款(價稅合計)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
其他應付款(售價)
借:發出商品
貸:庫存商品
②將售價與回購價的差額平均計入各期的“財務費用”:
借:財務費用
貸:其他應付款
③回購時:
借:庫存商品(價稅合計)
貸:發出商品
借:其他應付款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
貸:銀行存款
(六)售後租回(以固定資產為例)
①借:固定資產清理
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
②借:銀行存款
貸:固定資產清理
③借:固定資產清理
貸:遞延收益
損失時,反之。
(分攤期)形成融資租賃時:
④借:遞延收益
貸:各項折舊費用
損失時,反之。
(七)以舊換新銷售。
不能以舊商品的買價去沖抵新商品的售價,必須將其作為兩筆業務反映。
提供勞務收入的財務處理
一、一般賬務處理
①發生勞務成本時
借:勞務成本
貸:應付職工薪酬
②預收勞務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預收賬款
③確認收入和成本時
借:預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勞務成本
二、提供勞務交易結果不能可靠估計的情況(如果款項能否收回無法可靠估計應作如下處理)
①按能收回的價款作收入確認;
②按實耗的勞務成本作支出確認;
③二者差作當期損失認定。
三、同時銷售商品和提供勞務交易(能分開就分開,不能分開就按銷售處理。)
四、特殊勞務收入的確認(確認時間)
(一)安裝費收入:
①與商品銷售分開的,在年度終了時根據安裝的完工程度確認收入;
②是商品收入的一部分的,應與所銷售的商品同時確認收入。
(二)傭金收入:
①宣傳媒介的傭金收入:應在廣告公諸於眾時確認收入;
②廣告製作傭金的收入:是按完工程度確認收入。
(三)訂製軟體收入:應在資產負債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收入。
(四)包括在商品售價內的服務費收入:應在商品銷售實現時,按售價扣除該項服務費后的餘額確認銷售商品收入,服務費遞延至提供勞務的期間確認為收入。
(五)藝術表演、招待宴會和其他特殊活動的收費,在相關活動發生時確信為收入。
(六)申請入會費和會員費收入:
①一次性的,為收到款項時確認收入;
②分期服務的,為收到款項時計入“遞延收益”提取服務時分期確認收入。
(七)特許權費收入:
①提供後續服務的應在提供服務時分期確認收入;
(八)定期收費:應在合同約定收款日確認收入。
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的賬務處理
一、利息收入:
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按照他人使用本企業貨幣資金的時間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利息收入金額。
二、使用費收入:
①一次支付,不提供後期服務的,視同該資產的銷售一次確認收入。
②一次支付,需提供後期服務的,在合同協議規定的有效期內分期確認收入。
③分期支付,按合同協議規定的收款時間和金額或合同協議規定的收費方法計算的金額分期確認收入。
建造合同收入的賬務處理
(1)合同收入的組成內容:
①合同的初始收入
②因合同變更、索賠、獎勵等原因形成的,與合同有關的零星收入不作為合同收入。
(2)合同變更收入的確認條件:
①客戶能夠認可因變更、索賠及獎勵而增加的收入;
②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
二、合同成本的構成及會計處理
(1)合同成本的構成:
①直接費用;
②間接費用。
(2)合同成本的會計處理:
①直接費用在發生時直接計入合同成本;
②間接費用在期末按系統合理的方法分攤計入合同成本;
③合同成本分攤方法有人工費用比例法、直接費用比例法。
(3)核算合同成本時,有幾點需要注意:
①與合同有關的零星收益不作為合同收入,而是直接沖減合同成本。
②下列各項費用,不計入合同成本,而是作為期間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A、企業行政管理部門為組織和管理生產經營活動所發生的管理費用;
B、船舶等製造企業的銷售費用;
C、企業因籌集生產經營所需要資金而發生的財務費用;
D、因訂立合同而發生的有關費用(如:差旅費、投標費等,計入當期管理費用)。
三、合同收入和費用的確認
(一)、確認原則:
①固定造價合同的確認原則(當以下要素能夠可靠時,採用完工百分比法。)
A、收入能夠可靠計量;
B、與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
C、在資產負債表日合同完工進度和為合同尚需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的確定;
D、為完成合同已經發生的合同成本能夠清楚的區分和可靠的計量。
②成本加成合同的確認原則(當以下要素的結果能可靠估計時,採用完工百分比法。)
A、與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
B、為完成合同已經發生的合同成本能夠清楚的區分和可靠計量。
③完工進度的確定
A、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預計總成本的比例;
B、已經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預計總工作量的比例;
C、已完工合同工作的測量。
(二)特殊情況:如果上述要素無法可靠估計(這裡所提及的無法可靠估計主要是指款項能否收回無法可靠估計),應作如下處理:
①按能收回的價款作收入確認;
②按實耗的勞務成本作支出確認;
③二者差作當期損失認定。
(三)完工百分比法的計算方法
①當期確認合同收入=(合同總收入×完工進度)-以前期間累計已確認的收入;
②當期確認的毛利=(合同總收入-合同預計總成本)×完工進度-以前期間累計已確認的毛利;
③當期確認的合同費用=當期確認的合同收入-當期確認的合同毛利-以前期間預計損失準備。
註:在計算最後一年的合同收入和合同毛利應採用倒擠的方式處理,以避免出現誤差。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最後一年的合同收入=總收入-以前年度確認過的收入;
最後一年的合同毛利=總收入-合同實際總成本-以前年度累計已確認的毛利。
四、賬務處理
①登記發生的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
貸:原材料、應付職工薪酬、累計折舊等
註:A發生間接費用時
借:工程施工——間接費用
貸:銀行存款等
B間接費用分攤至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
貸:工程施工——間接費用
②登記已結算的合同價款
借:應收賬款
貸:工程結算
③登記實際收到的合同價款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賬款
④確認和計量當年的收入和費用,並登記入賬
借:主營業務成本/工程施工——毛利]
貸:主營業務收入
當“工程施工——毛利”為貸方時:
借:資產減值損失——合同預計損失
貸:存貨跌價準備——預計損失準備
⑤工程完工年度處理
借:主營業務成本
存貨跌價準備——預計損失準備/工程施工——毛利]
貸:主營業務收入
完工時:
借:工程結算
貸:工程施工、工程施工——毛利
說明:工程施工:
①實際消耗成本+②工程毛利
工程結算:合同約定收款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