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國家稅務局
郴州市國家稅務局
郴州市國家稅務局負責郴州市國家稅務局系統內部的機構編製、人事、工資和經費的管理。
2018年7月5日,新組建的國家稅務總局郴州市稅務局掛牌成立,標誌著原郴州市國家稅務局、原郴州市地方稅務局正式合併。
(一)貫徹執行國家的各項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結合郴州的實際情況,研究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三)主管郴州市轄區內按規定由國家稅務局負責的各項稅收的徵收、管理工作。
(四)監督檢查郴州市轄區內有關納稅單位和納稅個人貫徹執行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情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受理郴州市應由國家稅務局管轄的稅務行政複議案件。
(五)負責郴州市國家稅務局系統人員的思想教育工作、崗位專業培訓及對納稅義務人的稅法宣傳工作。
(六)監督檢查郴州市國家稅務局系統各級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七)承辦省局、郴州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黨組書記、局長 李立平
黨組成員、副局長 劉碩輝
黨組成員、紀檢組長 張素蘭
黨組成員、副局長 史習劍
黨組成員、總會計師 歐陽玉明
黨組成員、總經濟師 盤海源
辦公室:擬訂本系統年度工作計劃、有關工作制度;起草和審核重要文稿;負責機關文電、機要、會務、檔案、督辦、信訪、保密、密碼等工作;承擔稅收宣傳、新聞發布及機關政務公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承辦網站運行和維護工作;組織稅收科研、學術交流工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有關事項。
政策法規科:組織落實綜合性稅收政策;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局外綜合性稅收政策文件會辦工作;承擔重大稅收案件審理工作;辦理行政複議、賠償案件及行政訴訟案件;組織實施稅收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文件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承擔稅收執法質量考核工作;配合財政、審計等部門對稅務部門的監督與審計工作。
貨物和勞務稅科:組織實施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車輛購置稅的徵收管理工作,擬訂徵收管理具體實施辦法;對有關稅種的具體業務問題進行解釋和處理;組織實施有關稅種的納稅評估、稅源管理等辦法;管理增值稅專用發票;指導有關稅種的日常管理、日常檢查;參與有關稅種的納稅輔導、諮詢服務、稅收法律救濟工作。
所得稅管理科:組織實施企業所得稅、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基金(費)等徵收管理工作,擬訂徵收管理具體實施辦法;對有關稅種的具體業務問題進行解釋和處理;組織實施有關稅種的納稅評估、稅源管理、稅基管理、彙算清繳等辦法;指導有關稅種的日常管理、日常檢查;參與有關稅種的納稅輔導、諮詢服務、稅收法律救濟工作。
收入核算科:牽頭編製年度稅收計劃、出口退(免)稅計劃,分配下達年度免抵調庫計劃;監督檢查稅款繳、退庫情況;開展稅收收入分析預測、稅收收入能力估算及重點稅源監控、企業稅收資料調查工作;承擔稅收會計核算、統計核算、稅收票證管理等相關工作;承擔稅收收入數據的綜合管理應用工作。
納稅服務科:組織、協調和指導本系統各部門、各稅種、各環節的納稅服務工作;組織實施納稅服務工作規範和操作規程;組織落實納稅人權益保障規章制度及規範性文件;組織協調、實施納稅輔導、諮詢服務、稅收法律救濟等工作,受理納稅人投訴;指導稅收爭議的調解;承擔12366熱線、網站納稅服務欄目、簡訊系統的運行管理工作。
徵收管理科:組織實施綜合性稅收征管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研究制定有關稅收征管規程、制度和辦法;負責牽頭全市的征管改革工作;負責牽頭綜合征管軟體的運行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征管軟體(防偽稅控系統除外)及相關軟體的業務需求編寫和匯總工作以及推廣、應用管理工作;負責稅控裝置和電子報稅方式的推廣、應用管理;負責個體工商戶稅收管理;負責納稅服務管理;負責普通發票管理;負責全省征管質量考核工作的管理;負責稅務登記證、專用發票、普通發票、車購稅證明等票證的實物管理。
財務管理科:組織實施會計核算、會計基礎規範工作,分析考核徵稅成本;組織實施國庫集中支付工作,辦理具體支付事項;承擔本系統基本建設、資產管理、政府採購、著裝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財務管理、基本建設項目、大宗物品採購審計和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人事科:組織落實幹部人事管理制度;承擔機構編製、幹部任免、人員調配、勞動工資、人事檔案、公務員管理、專業技術職務管理等人事工作;承擔下一級領導班子及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的管理、考核及監督工作;監督檢查本系統執行幹部人事規章制度情況;管理機關和系統外事工作;擬訂年度巡視工作計劃,組織開展巡視工作。
監察室:組織落實紀律檢查、行政監察工作制度,擬訂具體實施辦法;監督檢查下一級領導班子及其成員貫徹民主集中制、選拔任用幹部、貫徹黨風廉政責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況;組織協調本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受理對本系統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及有關申訴;查處本系統工作人員違法違紀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開展執法監察和糾風工作。
大企業和國際稅務管理科:承擔對大型企業提供納稅服務工作;承擔對大型企業的稅源管理、納稅評估和日常檢查工作;承辦匯總(合併)納稅企業稅收日常檢查的有關工作;承擔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和國家(地區)間稅收協議、協定(安排)的具體執行工作;組織實施特別納稅調整工作,解釋和處理具體業務問題。
郴州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本系統的稅收檢查工作;負責對年度計劃確定的重點稅源企業和稅務違法案件的查處、審理、執行工作;組織貫徹稅務稽查規章制度,擬定具體實施辦法;負責稅收案件舉報的受理、轉辦;負責督辦案件和協查案件的查處;對下級稅收檢查情況進行複查複審;負責與公安、檢察、審判機關協調稅務稽查中的司法工作;負責金稅工程發票協查工作和發票打假工作;負責牽頭組織稅收專項檢查工作。
郴州市國家稅務局第一稽查局:北湖區、蘇仙區和開發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本轄區內的稅收檢查工作;負責對年度計劃確定的本轄區內除重點稅源企業以外的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個體工商戶的稅務違法案件的查處、審理、執行工作;組織貫徹稅務稽查規章制度,擬定具體實施辦法;負責稅收案件舉報的受理;負責交辦、督辦、協查案件的查處;負責與公安、檢察、審判機關協調稅務稽查中的司法工作;負責金稅工程發票協查工作和發票打假工作;負責組織稅收專項檢查工作。
郴州市國家稅務局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分局:組織落實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規章制度及規範性文件;承擔車輛購置稅的稅源管理、納稅評估、日常檢查、納稅服務等工作;承擔車輛稅收一體化管理工作;對核定各類車輛最低計稅價格提出建議;管理車輛購置稅票證。
信息中心:負責全市國稅系統稅務管理信息系統的總體規劃和技術設計;制定信息管理制度和標準規範,指導、組織和實施全市稅務信息化建設;負責全市國稅系統的軟體開發、推廣應用和技術培訓;負責全市國稅系統信息化建設所需設備配置工作;負責全市國稅系統網路的建設、運行、維護和安全工作;負責全市國稅系統信息技術隊伍的管理和培訓。
行政許可及便民服務事項
項目一
項目名稱:申請印製發票審批
項目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九號;
3、《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1993年12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
審批對象:申請印製發票的企業
審批方式:審批
審批條件:
(1)生產設備、技術水平能滿足印製發票的需求;
(2)有專門的車間生產、專用倉庫保管、專人負責管理;
(3)企業管理規範,有嚴格的生產、安全、質量監督制度;
(4)能夠按照稅務機關要求,保證供應;
(5)能嚴格遵守發票印製管理規定。
審批程序:
1、申請承印手工版普通發票的辦理程序:
(1)申請企業向所屬市、州國稅局(征管科)提出申請,填寫《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和《發票定點印刷單位審批表》;
(2)對符合有關條件的,市、州國稅機關受理申請,填寫《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對於需提交補正申請材料的,填寫《補正稅務行政許可材料告知書》;對不符合有關條件的,填寫《稅務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
(3)市、州國稅局對申請企業進行實地核查,並簽屬意見報省國稅局;
(4)省國稅局對上報材料進行審查並進行實地核查;
(5)省國稅局作出行政許可:依法作出准予許可決定,制發《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和《發票准印證》;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制發《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由市、州國稅局送達申請人。
2、申請承印電腦版普通發票的辦理程序
(1)申請企業向省國稅局(征管處)提出申請,填寫《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和《發票定點印刷單位審批表》;
(2)對符合有關條件的,省國稅局填寫《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對於需提交補正申請材料的,填寫《補正稅務行政許可材料告知書》;對不符合有關條件的,填寫《稅務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
(3)省國稅局對申請材料進行核查,並對申請企業進行實地核查;
(4)省國稅局作出行政許可。依法作出准予許可決定,制發並向申請人送達《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和《發票准印證》;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制發並向申請人送達《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申請人需提供的資料:
(1)《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
(2)《發票定點印刷單位審批表》;
(3)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副本);
(4)新聞出版局核發的印刷行業許可證;
(5)企業印刷設備的資料介紹;
(6)企業內部有關管理制度。
申辦地點:市國家稅務局
收費情況:不收費
辦理時限:
法定時限:60個工作日
承諾時限:30個工作日
項目二
項目名稱:申請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
項目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九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1993年12月12日)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12月23日發布;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管理的通知》
項目對象:單位
項目審批方式:審批
項目審批條件:
1、申請人應當具備的條件:
(1)生產企業
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從事貨物生產和應稅勞務為主,並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按以下標準核定。
①核定最高開票限額為一億元的企業,其年增值稅應稅銷售額不得低於10億元或專用發票平均開票金額在1000萬元(不含)以上。
②核定最高開票限額為一千萬元的企業,其年增值稅應稅銷售額不得低於1億元或專用發票平均開票金額在100萬元(不含)以上。
③核定最高開票限額為一百萬元的企業,其年增值稅應稅銷售額不得低於1000萬元或專用發票平均開票金額在10萬元(不含)以上。
④年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在1000萬元(含)以下的企業,其最高開票限額,區別不同企業的情況,分別核定最高開票限額為十萬元、一萬元或一千元。
(2)商貿企業
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按以下標準核定。
①核定最高開票限額為一億元的企業,其年增值稅應稅銷售額不得低於20億元或專用發票平均開票金額在3000萬元(不含)以上。
②核定最高開票限額為一千萬元的企業,其年增值稅應稅銷售額不得低於2億元或專用發票平均開票金額在300萬元(不含)以上。
③核定最高開票限額為一百萬元的企業,其年增值稅應稅銷售額不得低於2000萬元或專用發票平均開票金額在30萬元(不含)以上。
④年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在2000萬元(含)以下的企業,其最高開票限額,區別不同企業的情況,分別核定最高開票限額為十萬元、一萬元或一千元。
(3)特殊生產企業
年增值稅應稅銷售額或專用發票平均開票金額達不到上述標準,但符合以下條件的生產企業,可按以下標準核定其最高開票限額:
①銷售單位價格在1000萬元以上且不可分割的貨物的企業,可核定其最高開票限額為1億元。
②銷售單位價格在100萬元以上且不可分割的貨物的企業,可核定其最高開票限額為1000萬元。
③銷售單位價格在10萬元以上且不可分割的貨物的企業,可核定其最高開票限額為100萬元。
④新認定的一般納稅人納入防偽稅控系統管理的,其最高開票限額一般不得超過十萬元。對生產規模較大,其開票限額核定為十萬元及其以下限額,確實不能滿足銷售需要的個別企業,經縣(市、區)國稅局實地核實后,可按規定許可權報上級國稅局審批較高一級最高開票限額。
(4)特殊商貿企業
①屬輔導期內一般納稅人的小型商貿企業,其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最高開票限額不得超過一萬元。
②商貿企業結束輔導期轉為正式一般納稅人後,原則上其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最高限額不得超過一萬元,對輔導期內實際銷售額在300萬元以上,並且足額繳了稅款的,經審核批准,可開具金額在十萬元以下的專用發票。
③對於只開具金額在一萬元以下專用發票的小型商貿企業,如有大宗貨物交易,可憑國家公證部門公證的貨物交易合同,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適量開具金額在十萬元以下專用發票,以滿足該宗交易的需要。
(5)其他特殊情況:一般納稅人(商貿企業必須是正式一般納稅人)有下列特殊經營情況之一的,經市、州局或省局批准准予開具十萬元版或百萬元版專用發票:
①銷售對象單一且月銷售額超過十萬元或百萬元的。
②銷售貨物單價在一萬元以上且月銷售額超過十萬元的。
③銷售的貨物單價在十萬元以上,且月銷售額超過百萬元的。
④有其他特殊經營情況的。
2、申請人需要提交的資料
(1)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
(2)防偽稅控企業最高開票限額審批表;
(3)企業基本生產經營情況書面報告;
(4)申請前一個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新辦企業除外)。
(5)對偶然大宗業務需要審批最高開票限額的,還應報相應的購銷合同。
審批程序:
(1)申請企業向縣(市、區)國稅局(辦稅服務廳)提出申請,填寫《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和《防偽稅控企業最高開票限額審批表》;
(2)對符合有關條件的,縣(市、區)國稅局(辦稅服務廳)依法受理申請,填寫《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受理機關在規定的期限內實地核查,填寫《防偽稅控企業最高開票限額審批表》,依法作出審查意見。對於需提交補正申請材料的,填寫《補正稅務行政許可材料告知書》;對不符合有關條件的,應填寫《稅務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
(3)決定準予行政許可的,由批准的國稅機關向申請人頒發、送達《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決定不予行政許可的,由不予批准的國稅局向申請人送達《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4)被許可人憑《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到當地國稅機關辦理最高開票限額的設定。
申請人需提供的資料:
(1)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
(2)防偽稅控企業最高開票限額審批表;
(3)企業基本生產經營情況書面報告;
(4)申請前一個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新辦企業除外)。
(5)對偶然大宗業務需要審批最高開票限額的,還應報相應的購銷合同。
申辦地點:申請企業所屬縣(市、區)國家稅務局
收費情況:不收費
辦理時限:
法定時限:20個工作日
承諾時限:10個工作日
項目三
項目名稱:臨時經營活動使用發票審批
項目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九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1993年12月12日)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12月23日發布;
3、《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1993年12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
審批對象: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審批方式:審批
審批條件:申請人為外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以外來本轄區以及省內跨縣、市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審批程序
1、申請人向經營地縣(市、區)國稅局(辦稅服務廳)提出申請,填寫《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和《納稅人票種核定審批表》;
2、對符合有關條件的,縣(市、區)國稅局(辦稅服務廳)填寫《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對於需提交補正申請材料的,填寫《補正稅務行政許可材料告知書》;對不符合有關條件的,應填寫《稅務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
3、辦稅服務廳受理申請后在規定的時間內送交相關管理部門;
4、相關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進行實地核查;
5、縣(市、區)國稅局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作出准予許可決定的,向申請人送達《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書》,並根據《納稅人票種核定審批表》發給《發票領購簿》,申請人憑《發票領購簿》領購發票;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向申請人送達《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申請人需提供的資料:
(1)《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
(2)《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單》;
(3)經辦人身份證明;
(4)稅務登記證副本;
(5)《納稅人票種核定審批表》;
(6)如提供保證人的需提交擔保書。
申報地點:經營地縣(市、區)國稅局
收費情況:不收費
辦理時限:20個工作日
項目四
項目名稱:企業冠名發票(含電腦發票)印製審批
項目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九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1993年12月12日)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12月23日發布;
3、《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1993年12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
審批對象:申請發票冠名的企業
審批方式:審批
審批條件:
(1)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
(2)財務和發票管理制度健全;
(3)發票使用量較大;
(4)統一發票式樣不能滿足業務需要。
審批程序
1、申請印製發票的單位向主管縣(市、區)國稅局(辦稅服務廳)提出發票印製申請,填寫《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和《____國家稅務局普通發票印製審批表》,並提供符合稅務機關發票管理要求的發票票樣;
2、對符合有關條件的,縣(市、區)國稅局(辦稅服務廳)填寫《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對於需提交補正申請材料的,填寫《補正稅務行政許可材料告知書》;對不符合有關條件的,應填寫《稅務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
3、辦稅服務廳受理申請后在規定的時間內送交相關管理部門;
4、相關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或進行實地核查;
5、申請印刷電腦發票及手工版普通發票限額十萬元以下的,由縣(市、區)國稅局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報市、州國稅局備案。依法作出准予許可的,向申請單位送達《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書》;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向申請人送達《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書》。
申請印製的手工版普通發票限額百萬元以上(含本數)的,需由市、州國稅局審查並實地核查後上報省國稅局審批,由省國稅局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作出准予許可的,制發《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書》;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制發《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書》。由縣(市、區)國稅局送達申請人。
申請人需提供的資料:
(1)《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
(2)《____國家稅務局普通發票印製審批表》;
(3)普通發票樣票;
(4)稅務登記證副本。
申辦地點:主管縣(市、區)國稅局
收費情況:不收費
辦理時限:
法定時限:60個工作日
承諾時限:30個工作日
項目五
項目名稱:延期繳納稅款審批
項目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審批對象:申請稅款延期緩繳的納稅人
審批方式:非行政許可的行政審批
審批條件:
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納稅人申請稅款延期緩繳必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
(2)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審批程序:
1、申請人向縣(市、區)國稅局(辦稅服務廳)提出申請,填寫《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表》,並提供有關資料;
2、對符合有關條件的,縣(市、區)國稅局(辦稅服務廳)當即受理,並在規定的時間內送交相關管理部門;對於需提交補正申請材料的,填寫《涉稅待批事項資料接收單》告知納稅人補齊;
3、相關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也可進行實地核查,對不符合有關條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決定;符合條件的,報市州國稅局審核;
4、市州國稅局審核后,認為符合條件的報省國稅局審批;
5、省國稅局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
申請人需提供的資料:
1、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
2、當期貨幣資金餘額情況及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
3、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
申辦地點:主管縣(市、區)國稅局、市州局、省國稅局
收費情況:不收費
辦理時限:
法定時限:20個工作日
承諾時限:10個工作日
項目六
項目名稱:延期辦理納稅申報或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
項目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審批對象:申請延期辦理納稅申報或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
審批方式:非行政許可的行政審批
審批條件:申請人必須存在不可抗力的原因
審批程序:
1、申請人向縣(市、區)國稅局(辦稅服務廳)提出申請,並提供有關資料;
2、對符合有關條件的,縣(市、區)國稅局(辦稅服務廳)當即受理,並在規定的時間內送交相關管理部門;
3、相關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也可進行實地核查,符合條件的,核定申請人預繳稅款;
4、申請人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並在核准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
5、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
申請人需提供的資料:延期申報核准表
申辦地點:主管縣(市、區)國稅局(辦稅服務廳)
收費情況:不收費
辦理時限:
法定時限:15個工作日
承諾時限:5個工作日
項目七
項目名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項目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3、國家稅務總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辦法》
審批對象:已辦理國稅稅務登記的企業
審批方式:非行政許可的行政審批
審批程序:
縣(市、區)局稅源管理部門受理納稅人認定申請;
1、稅收管理員實地調查(兩人以上)后寫出調查報告;
2、縣(市、區)局稅源管理部門簽具認定意見;
3、縣(市、區)局稅政部門簽具認定意見;
4、縣(市、區)局領導審批;
個體工商戶申請認定需上報省局審批:
5、縣(市、區)局將有關資料及審批意見上報市局;
6、市局簽具意見後上報省局;
7、省局審核後下文批複。
申請人需提供的資料:企業書面申請報告;
申辦地點:各縣(市、區)國稅局
收費情況:不收費
辦理時限:
法定時限:30個工作日
承諾時限:15個工作日
單位地址:郴州市五嶺大道23號
地址:郴州市五嶺大道附近